打開我的閱讀記錄 ▼

《因明入正論》講解▪P15

  ..續本文上一頁遍有。以電空等爲異品,于彼一分電等是有,空等是無。是故如前,亦爲不定。

   “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者”:第四種不定因,又稱爲異分同全,即九句因中第叁句同品有異品有非有,違反了因的第叁相異品遍無性。

   “聲是勤勇無間所發,無常性”:是第叁種不定因的實例,宗正與前一過所舉宗相反,因則與前一過相同。這樣,瓶成爲“勤勇無間所發宗”的同品,瓶等宗同品遍有無常性,因此稱爲“同品遍轉”;“勤勇無間所發宗”以電、空等爲異品,在異品中有一分與因相通,即宗異品中有一部分如電等與“無常性”因相通,另一部分空等與無常性因不相通,因此稱爲“異品一分轉”。

   “是故如前,亦爲不定”:這第四種因與第叁種不定因相似,既與宗同品相通,又與宗異品相通,因此也是不定因。

   俱品一分轉者,如說聲常,無質礙故。此中常宗,以虛空、極微等爲同品。無質礙性,于虛空等有,于極微等無。以瓶樂等爲異品,于樂等有,于瓶等無。是故此因,以樂以空爲同法故,亦名不定。

   “俱品一分轉者”:第五種不定因,此因即九句因中的第九句同品有非有異品有非有,違反了因的第叁相異品遍無性。“俱品”,指宗同品和宗異品。

   “聲常,無質礙故”:是第五種不定因的實例。

   “此中常宗,以虛空、極微等爲同品”:虛空、極微在古代印度都認爲是具有常住性的,因此是能別常的宗同品。

   “無質礙性,于虛空等有,于極微等無”:虛人等有無質礙性,極微等沒有無質礙性。因此稱爲同品一分轉。

   “以瓶、樂等爲異品。于樂等有,于瓶等無”:瓶、樂不具有常住性,因此是宗異品。宗異品中樂等有無質礙性因,宗異品中瓶等無無質礙性因,因此宗異品也是一分轉,即異品一分有因。

   “是故此因,以樂以空爲同法故,亦名不定”:無質礙性因的同品中,既有宗同品空等,又有宗異品樂等。倘以空等爲准,聲音與空一樣具有無質礙性因,則聲應爲常;倘以樂等爲准,聲音與樂等一樣具有無質礙性因,則聲音又應爲無常。此因既通宗同品,又通宗異品,因此此因也稱爲不定因。

   相違決定者,如立宗言聲是無常,所作性故,譬如瓶等。有立聲常,所聞性故,比如聲性。此二皆是猶豫因,故俱名不定。

   “相違決定”:第六種不定因,簡稱違決,與九句因無涉。“相違”:指立敵雙方各立一宗,互相矛盾,相違是對宗而言的;“決定”:是就因而言的,指立敵雙方爲成就自宗,各出一因,兩因都滿足因叁相,兩因都爲立敵雙方承認爲正因,即決定因。“相違決定”意爲兩個相違之宗分別由兩個不同的決定(正)因所證成。

   “相違決定”因過與前五種不定因的區別在于,此過是就兩個論式相對而說的,兩個論式都叁相具足;前五不定是就因在一個論式內的宗因關系說,沒有同時滿足後二相。

   “如立宗言聲是無常,所作性故,比如瓶等”:勝論對于聲生論立。此“所作性故”因,遍是有法聲的法,爲同品無常所定有,爲異品常所遍無。所作性因之滿足因叁相又爲敵方聲生論所共許。因此,對于此因之證成“聲無常”宗,聲生論無可指摘。

   “有立聲常,所聞性故,比如聲性”:聲生論對勝論之比量既無可指摘,便采取你論你的,我論我的辦法,另立一個同樣無懈可擊的比量與對方相抗衡,對此立方也無可奈何。爲什麼說“所聞性故”因在此一比量中叁相具足呢?聲是所聞,滿足了遍是宗法性。除聲以外的無常品都沒有所聞性,滿足了異品遍無性,這也是清楚明白,毫無疑問的。“所聞性故”因是否滿足第二相同品定有性呢?六不定因的第二種不共不定,就是以“所聞性故”爲實例的。但是不共不定的“所聞性故”是在一般人之間立量所出現的。在一般的立敵之間,除聲以外絕無一物具有可聞性,同、異品俱無此因,不能滿足同品定有性。而相違決定的“所聞性故”因是聲生論對勝論所立的,立敵共許聲以外別有聲性是可聞並且常住的。因此,“所聞性故”因滿足同品定有性。

   “此二皆是猶豫因,故俱名不定”:“所作性故”因和“所聞性故”因都叁相具足,又各成一相反之宗,不能說服對方,從而開啓敵方正智,達不到能立的目的,因此這兩個因都稱爲猶豫因,也同被稱爲不定因。

   國內有的因明研究工作者認爲,相違決定是由立方的理論系統不一致所産生的。立方提出一個宗和因,如果敵方能在立方的理論系統內找到另一個因,去推出相反的宗,那麼,在立方的理論系統內就同時承認了兩個互相矛盾的論題以及支持這兩個矛盾論題的不同的因。

   勝論的理論體系中就有著不一致的成份,既主張聲是無常,又承認聲性是常。勝論所說的聲性就是聲的同異性。凡聲都有所聞與常住性,這是聲的同性,而聲又與色等區別,這是異性。聲生論對聲性的解釋是不同的,聲生論的聲性是“別有本常,不緣不覺,新生緣具,方始可聞,不同勝論”(見《大疏》卷五)。盡管兩家的解釋不同,但都共同承認聲的性質是所聞與常住。因此,聲生論以聲性爲同喻,避免了不共不定過。勝論也只得承認。

   呂澂先生認爲,這兩家是犯了沒有遵守概念的同一性的過錯。勝論立聲無常,這個聲是一般的聲,即現實的聲,而聲論的聲則是概念的聲。

   因明是要爭勝負的。作爲相違決定的兩個比量,自然都有不定因過,但是相互矛盾的兩個宗,在實際上總是一真一假的。究竟誰真誰假?如何判定誰勝誰負?對此,古因明的解決辦法是“如殺遲棋,後下爲勝”,即先立之宗爲負,後立之宗爲勝。這是以立敵雙方發言先後來作規定。陳那《門論》反對這種裁決辦法。陳那主張“又于此中,現教力勝,故應依此,思求決定”。意思是說,要依靠現量即感覺經驗和教即所宗學說來判定是非。相違有四:謂法自相相違因,法差別相違因,有法自相相違因,有法差別相違因等。

   相違因是似因的第叁大類。《入論》總舉相違因的種數以及每一種的名稱。

   相違因與不定因的共同點是不滿足因的第二、叁相;不同點是不定因是單缺因後二相中的一相,相違因則同時缺因後二相。由于因後二相同時不滿足,反而證成了與已所立之宗相矛盾的宗。

   四相違因與相違決定有什麼區別呢?

   第一,在相違決定的兩個論式中,立敵雙方各用了一個不同的因,而在相違因的兩個論式之中,立敵雙方用的是同一個因。敵方用立方之因證來論與立方相矛盾之宗。

   第二,立者之因違反了因的後二相,敵者用此因可證成相矛盾之宗,此因反成爲正因,滿足因叁相。

   第叁,相違決定的兩個比量兩敗俱傷,相持不決,都不能引起地方的正智,都不能算能立;在相違因的比量中,相違因無法證成已宗,是似能立,而敵者用此因證成了相矛盾之宗,符合因叁相,所以敵者之比量爲真能立。

   相違因與比量相違也有區別。

   相違因著眼于因,其之所以成爲相違因,是由于立者所用的因不是違他順已,反而是違已順他;比量相違則歸類爲宗過,是似宗,此似宗違于敵者之正宗和正因。

   因種相違因的名稱中,有法與法即宗依之所別與能別。在講解真能立之宗時,已有詳盡說明,此不贅言。對于其中的自相與差別,還有解釋之必要。自相,即自性。自相與差別,在叁種不同意義上相對。一爲局通過,二爲先後對,叁爲言許對。四相違之自相、差別,僅就言許對而言。言即言陳之簡稱,許即意許之簡稱。凡宗之有法與法在言詞上直接表示出來的意義叫做言陳,即自相。凡有法與法在言詞上所未直接表示出來的而爲宗義所許的意義叫做意許,即差別。此言陳即自相不限于有法,也涉及法,此意許即差別也不限于法,還涉及有法。四相違特殊名稱如下表:

  

   ┌  ┌言詞表示……自相

   |有法|

   |  └意中蘊含……差別 

   宗依 |  ┌言詞表示……自相

   | 法| 

   └  └意中蘊含……差別

  

   因相違因的共同特點是所舉之因正好證成了相矛盾之宗。所舉之因不能成立法自相,反而證成了相矛盾的法自相,就叫做法自相相違因;所舉之因不能證成法差別,反證成相矛盾的法差別,就叫法差別相違因;同樣,有法自相相違因是證成了相違的有法自相,有法差別相違因是證成了相違的有法差別。

   此中法自相相違因者,如說聲常,所作性故,或勤勇無間所發性故,此因唯于異品中有,是故相違。

   這一整段解釋四相違中第一種法自相相違因。《入論》舉了兩個實例。第一個是由聲生論所立:

   聲常

   所作性故,

   同喻如虛空,

   異喻如瓶。

   第二個由聲顯論立:

   聲常,

   勤勇無間所發性故,

   同喻如虛空,

   異喻如電、瓶。

   “聲常,所作性故”因相當于九句因中的第四因,同品非有異品有。

   聲是所作,滿足第一相遍是宗法性,但是同品空等常中無一具有所作性,故稱同品非有因,異品瓶等無常全部有因,故稱異品有。

   “此因唯于異品中有,是故相違”:意思是說“所作性”因只在異品瓶等中有,而在同品空等中無。正因要求同有異無,此國恰好相反,因此成爲相違因。敵方可用此因立一比量以作相違:

   聲是無常,

   所作性故,

   同喻如瓶,

   異喻如空。

   無常是法之自相,無常又是法之自相常的相違法,立者用“所作性故”因證“聲常”宗,故成爲有法自相相違因。

   “聲常,勤勇無間所發性故”相當于九句在中的第六句同品非有異品有非有。常的同品如虛空等無一具有勤勇無間所發性,常的異品如瓶、電等,有的有勤勇無間所發性,如瓶等,有的沒有勤勇無…

《《因明入正論》講解》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

菩提下 - 非贏利性佛教文化公益網站

Copyright © 2020 PuTiXia.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