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間所發性,如電等。“勤勇無間所發性故”因在同品上無,在異品上一分轉,因此,非但不能證成“聲常”宗,反而證成“(內)聲是無常”宗。
法差別相違因者,如說眼等必爲他用,積聚性故,如臥具等。此因如能成立眼等必爲他用,如是亦能成立所立法差別相違積聚他用,諸臥具等爲積聚他所受用故。
這一段總說相違過的第二種法差別相違過。此過的産生原因也是同時不滿足因後二相。
四相違過的後叁過由于涉及到數論、勝論的學說,自來號稱難解,日本的80余種因明著述中,有近20種是討論四相違的。呂澂先生認爲,日本的宇井伯壽由于對勝論和數論學說有研究,理解得較爲合理。
後叁種相違因是佛家針對數論和勝論提出來的。呂澂先生說,佛家立這叁種相違,有其實踐目的。他們想用因明駁倒別家學說。立“法差別相違”因就是爲了駁倒數論最主要的主張——神我。數論的哲學體系是二元論,神我和自性是其最高哲學範疇。數論以五種理由成立神我,“積聚爲他故”就是第一個理由。
數論所立的比量,以“眼等必爲他用”爲宗,“積聚性故”爲因,“如臥具等”爲同喻依。
這個比量的意思是,經驗告訴人們,一切積聚起來的事物都是供他受用的,即積聚爲他,例如床、席都是積聚而成,都是爲他所用。根據這一普遍原理,眼、耳、鼻、舌、皮都是積聚而成,也應爲他所用。
“眼等”:“等”表示眼睛以外的其余四知根。數論把世間一切分爲二十五谛。這二十五谛歸爲叁大類,首尾二谛爲自性、神我。自性爲供神我受用,使中間二十叁谛時常轉變。眼等便是二十叁谛中的五知根。
“必爲他用”:數論所說的“他”就是指神我。數論所立之宗的本意是“眼等必爲神我用”,或者“神我受用眼等”。但是由于佛家不承認神我,只承認有假我,神我作爲宗依便不極成,自有他無體。于是,數論便含混其辭,用一個模糊概念“他”來代替神我。“他”,可以是積聚性的他,也可以是非積聚性的他。數論的本意當然是要立非積聚性的他——神我,但是,這非積聚性的他也是不能明確說出的。積聚性的他——假我爲立敵所共許,然而,數論立宗時又不樂許,況且立“眼等必爲假我受用”又有相符極成之過。
“積聚”:意爲許多極微的集合。眼等五知根是各由許多極微集合而成的。
數論想成立的神我是永恒不變的實體,又稱爲實我。數論認爲,實我是常。如果實我是宗之有法,實我受用眼等,而佛家不許有神我,便有宗中他所別不成。再從積聚性因來說,也有過失。如果神我是有法,數論既認神我爲實我,實我是永恒常住的,因此是非積聚的。神我不充許有積聚性因。佛法根本就不承認有神我,更談不上有積聚性因。可見,神我爲宗之有法,積聚性因爲數論和佛家共不許,此因便有兩俱不成過。
如果說數論之宗爲“眼等必爲神我用”,神我爲能別,便有能別不成之過,並且缺無同喻,這積聚性因與能別法的自相相法。
數論倘若直接以神我爲宗依,無論作爲有法,還有作爲法,都有過失。面臨左右爲難的局面,數論便調弄方術,立宗不用神我,也不用假我,而代之以他。
按照數論的觀點,由于神我受用聲、觸、色、味、香等五唯境時須親用眼等,所立神我和眼等,其用殊勝,相反,假我用眼等劣,但是假我親用臥具,故勝,而神我要通過眼等來用臥具,故劣。
既然如此,如果積聚性因能成立數論所立法自相,那麼也能成立法差別相違宗。數論所立宗爲“眼等必爲他用”宗,其法自相是“爲他用”,此“爲他用”未分神我、假我,故不與積聚性因相違,不會出現過失。數論本來要成立的是不是積聚性他,但與積聚性因相違,陳那就用了這因來成立與作爲法差別的不積聚他相違的聚積性他。這宗就叫“眼等必爲積聚他用勝”。如果這宗不加勝字,就會犯相符極成的過失。
對以上解釋,熊十力《因明大疏刪注》(七十九頁右)有一總評說:“以假我于眼等用勝,而難數論,論無明文,疏主創發。清幹諸家,頗于疏義有所翻違,吾謂過矣。……推詳數論所計,積聚他假我,用臥具勝,用眼等劣;不積聚他實我,用眼等勝,用臥具劣。彼之本計加是。今檢彼對佛弟子,立眼等必爲他用宗,積聚性因,如臥具等喻。彼宗,意許法差別,是不積聚他用。以此是對敵所诤故。然彼積聚性因,則于法差別不積聚他上無,無法差別之相違法積聚他上有。故此因,是法差別相違因也。”以上解釋了數論之“積聚性”因爲什麼會是法差別相違因。接著,《刪注》又說:“便彼因雖有過,而敵者違量亦不易成。設陳那不約假我用眼等勝,以難,而直申量雲,眼等必爲積聚他用,因喻同前,此雖以彼因喻,返成相違,而陳那量,亦犯相符過。……原數論亦許假我用眼等,陳那答複立之,即有相符之失也。今疏主設爲陳那難數論量雲,眼等必爲積聚他用勝。因喻仍數論之舊。意說,臥具等是積聚性故,既爲假我用勝,眼等亦是積聚性故,應如臥具亦爲假我用勝。由是,此量無相符過。方與數論而作相違。”可以說,熊注把窺基爲避免相符極成之過,而創發“眼等必爲積聚他用勝”宗的道理是講清楚了的。
有法自相相違因者,如說有性非實、非德、非業,有一實故,有德、業故,如同異性。此因如能成遮實等,如是亦能成遮有性,俱決定故。
這一段是解釋第叁種相違因。所謂有法自相相違因,是說因所證成的是與有法自相相違的宗。
《入論》所舉的實例中,“有性非實、非德、非業”是宗,“有一實故,有德、業故”是因,“有同異性”是同喻依。這個比量是複合的,可以拆成叁個比量。
(1)宗:有性非實,
因:有一實故,
喻:如同異性。
(2)宗:有性非德,
因:有一德故,
喻:有同異性。
(3)宗:有性非業,
因:有一業故,
喻:如同異性。
四相的後二過有法自相相違與有法差別相違的實例,都是關于勝論派的。《勝論經》的學說歸結爲六句義。六句義中對有性的解釋有四條是牽涉在自相相違和差別相違的。這四條是:
(1)一·二·七(《勝論經》共十卷,一·二·七表示第一卷,第二章,第七《經》)說:“對實、德、業使生存在之觀念之原因者爲“有性”。”意思是說,有性是産生實、德、業爲有的觀念的原因,也即人們之所以會知道實、德、業爲有,是由于有“有性”的緣故。
(2)一·二·八說:“有性異于實、德、業。”意思是說,“有性”是實、德、業外獨立的一句,換句話說,有性是離實的有性。
(3)二·二·二叁說:“有一實故,非實”。是說,有性非實,因爲有性有一實,有性既然有實,它本身就不是實。
(4)一·二·九說:“有德、業故、非德、業”與(3)相同,有性有德,有性就不能是德;有性有業,有性就不能是業。
概括以上四條可知,有性是使人産生有(存在)觀念的原因,由于有性(有)有一實、一德、一業,所以有性不是實,不是德,不是業,而是離實、德、業而別存的。
以上是勝論六句義中第四句、有(有性)句即同句的特點。按照勝論學說,第一句實句義包括地、水、火、風、空、時、方、我、意等九實,第二句德句義包括色、味、味、香、觸、數、量等二十四德,第叁業句義包括取、舍、屈、伸、行五業。第五句是同異句,實際就是異句。同句義和異句義是相對的,相當于邏輯概念之屬種關系。屬的外延包含種的外處。某一屬,相對于它的上位概念來說又成爲屬。例如,高等學校相對學校來說是種,相對于醫學院來說又成爲屬。同、異關系亦然。兩類或兩個事物,各別說是異,相對于包容它們的類又成爲同。以此類推,同、異關系不可以數計。同的極端是存在,也即所謂“有”。異的最下端,是極微,這是印度古代人的觀點。“有”高高在上,是同句義代表,極微處于最下層,可作爲異句義的定例。除兩極端,一切中間物,在此爲同,在彼爲異,故稱爲同異性。勝論立同異句的目的是指出,地、水、火、風、空、時、方、我、意九實。雖然都是實,但又互不相同。九實都不同于德,也不同于業。二十四德之間,五業之間也一樣。
有性使人産生“有”的觀念;同異性使人産人“異”的觀念,這是有性與同異性的不同點。
有性有一實、一德、一業,而非實、非德、非業;同異性也有一實、一德、一業,而非實、非德、非業。這又是有性與同異性的共同點。據此,勝論便可以同異性作爲非實、非德、非業的同品,又以同異性作爲有一實、有一德,有一業的因同品,于是,同異性成爲勝論所立複合比量的同喻依,以此證明有性離實等別存,即證明有性非實等宗。
玄奘在譯講《入論》的時候,還傳來一個與勝論所立的複合比量有關系的故事。相傳勝論祖師鸺鶹提出六句義後,找到五頂作爲傳人,向他傳授。五頂對實、德、業叁句都能接受,但對第四句有性時,産生疑問,認爲在實、德、業之外別有有性是不合理的,實、德、業叁者能使自己實有,沒有必要在實、德、業以外再設獨立的“有”。鸺鶹見說服不了五頂,便把有性問題暫擱一旁,繼續講第五句同異句和第六句和合句。和合性是使實、德、業叁者屬著不離的原因,和合性同有性,同異性一樣,存在于實、德、業之外,而不是存在于實、德、業之中,也即在實、德、業之外,別有和合性使叁者屬著不離。鸺鶹見五頂接受了第五句和第六句,便又回到第四句有性上來,以同異句爲同喻依,做成複合比量,論證有性別有,才把五頂說服。
勝論祖師認爲他自己所立的複合比量,每一個比量都是叁相具足,是真能立,但是佛家卻以旁觀者的身份指出其因犯了有法自…
《《因明入正論》講解》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