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相相違之過。
“此因如能成遮實等,如是亦能成遮有性,俱決定故”:“等”包括德與業。“遮實”即非實。這幾句意爲,所用之因“有一實故,有德、業故”如果能證明有性之非實等而成爲決定正因,那麼此因用以證明有性之非有性,也應成爲決定正因。
勝論立“有性非實非德非業”宗的目的,並非是爲成立非實非德非業,而是想通過成立所立法(能別)非實非德非業來成立實、德、業之外的有性。但是,勝論沒有料到此因除了可以成立有性非實等之外,還可以成立有性非有性。勝論用的同喻依是同異性,同異性有一實非實等,是非“有性”,同樣,有性也有一實非實等,而非“有性”。
佛家根據勝論的因所立的相違宗“有性非有性”看起來是自語相違,其實不然。鸺鶹比量的宗有法“有性”,實際包括兩種差別。一是立者所許而敵者所不許的,即鸺鶹所許而爲五頂,離實等之有性,稱爲離實有性。二是立者所不許而爲敵者所許的,即五頂所許鸺鶹不許的存在于實、德、業中的有性,稱爲即實有性。鸺鶹所立之宗有法“有性”意許的是離實有性,但是離實有性不爲五頂所承認,有所別不成過,“有性”的自相即表面意義是離實有性和即實有性的上位概念,此“有性”爲立敵所共許,也即是令實等不無的有性。佛弟子只是追究勝論比量的因過,而對其宗過姑且不論。佛家的相違宗“有性非有性”的能別“非有性”是指非離實的有性,即非鸺鶹所意許的有性。因此,“有性非有性”意爲,共許之有性是非離實的有性。有法“共許之有性”與法“非離實的有性”並不自語相違。
在佛家看來,“有性非有性”之宗,與勝論所意許的相違,因此是相違因,但由于“有性非有性”之宗有法、能別在言陳上同用“有性”一詞,姑以言陳爲准,稱爲有法自相相違。
應當指出,“有性非有性”並非“有性非實非德非業”的標准的相違宗。前面說過,“有性非實非德非業”不是鸺鶹立量的最終目的,他是想通過此宗的確立進一步說明有性離實等而存在。因此“有性是非離實的有性”(有性非有性)與鸺鶹宗“有性是離實之有性”是相違宗。
有法差別相違因者,如即此因,即于前宗有法差別作爲緣性,亦能成立與此相違作非有緣性,如遮實等,俱決定故。
這一段是解釋四相違的第四過。《入論》所舉實例即前一過實例的繼續。前一過名義上是有法自相相違過,實際上立敵對诤的是有法差別。在本過中,佛家繼續站在旁觀的立場上,在揭示勝論立“有性是離實有性”有有法自相相違宗的基礎上,進一步揭示勝論欲成立意許的宗“有性是作有緣性”,其因也會犯有法差別相違因過。
本過的比量的實例仍是勝論的“有性非實,有一實故,如同喻性”等叁比量。
“如即此因”:是說例如即用“有一實故”等因。
“即于前宗有法差別作有緣性”:意爲在“有性非實”等有法“有性”中,不但意許其爲離實之有性,而且意許其爲作有緣性。“作有緣性”即作爲使人了解爲“有”的原因,換句話說,實等緣大有而始不無,大有能使實存在。由于前一過中並未躲此一比量在言陳上說出來,所以本過叫有法差別相違。其論證式應爲:
宗:有性是作有緣性,
因:有一實故,有德、業故,
喻:如同異性。
在前一過中,有性有離實有性和即實有性二種差別,在此一過中,有性(亦稱大有)又有大有緣性和大有非有緣性二種差別。勝論所樂許的,是有緣性。佛家站在旁觀的立場上就用“有一實故”等因,證成與勝論意許正相矛盾的非有緣性。相違量如下:
有性非大有有緣性,
有一實故,有德業故,
如同異故。
“有一實故”等因同品定有,因爲同異性是非大有有緣性,故是宗同品,同異性有一實等。因此滿足了同品定有性。宗之能別爲“非大有有緣性”,宗異品爲“大有有緣性”,除宗有法以外,即除宗有法之差別大有有緣性以外,缺無宗異品,故滿足異品遍無性,即異品無“有一實故”等因。“有一實故”等因叁相具足,能證成“有性爲非大有有緣性”宗,故爲正因。這裏,同異不能作“有”的緣性,不能作“非有”的緣性,“作非有緣性”意爲使人了解爲“非有”的原因。可見,此因所能決定證明的,正與鸺鶹所立宗的有法差別相違,故此因爲有法差別相違因。
已說似因,當說似喻。似同法喻有其五種:一能立法不成,二所立法不成,叁俱不成,四無合,五倒合。似異法喻亦有五種:一所立不遣,二能立不遣,四不離,五倒離。
這一整段是舉示似喻的種數及其名稱。似喻十種,大分爲二。似同法喻五種中,前叁種不成是同喻依上的過失,後二種是喻體上的問題。不成,或者是宗同品不共許,或者是因同品不共許。似異法喻五種中,前叁種遣是異喻依上的過失。不遣,是異喻依未把宗同品或因同品遣去的意思。是二種是異喻體上的過失。
對于似同法喻五種,《大疏》卷七解釋說:“因名能立,宗法名所立。同喻之法必須具此二。因貫宗喻,喻必有能立,令宗義方成;喻必有所立,令因義方顯。今偏或雙,于喻非有,故有初叁。”意思是說,同喻體是由能立法和所立法共同組成的,同喻依也應具有因同品和宗同品。似同法喻五種中前叁種不成就是指或者缺因同品,或者缺宗同品。
《大疏》接著說:“喻以顯宗,令義見其邊極。不相連合,所立宗義不明,照智不生,故有第四”。這是說,喻之所以能成爲證宗的理由,是由于喻體建立了因法與宗中之法之間的聯系,“令義見其邊極”,實際上是說除宗以外,凡因法都是宗中之法。如果喻體沒有說明這種聯系就不能說明宗義,不能開啓敵證之正智,這種過失就是第四種“無合”。
關于第五種過“倒合”,《大疏》又說:“初標能以所逐,有因宗必定隨逐。初宗以後因,乃有宗以因隨逐,返覆能所,令心顛倒,共許不成,他智翻生,故有第五。”意思是說,同喻體應當先因後宗,“說因宗所隨”。如果同喻體顛倒能、所,先宗後因,就有倒合的過失。
《大疏》對似異法喻五種這解釋恐繁不錄。異法喻必須既離能立因法,又離宗中之法,即離所立法,異喻體須是宗異品和因異品的結合,異喻依須既是宗異品又是因異品。似異法喻之叁不遣是指異喻依不是宗異品或不是因異品,即是說或未遣去宗同品、或未遣去因異品。不離是沒有表示出無宗之處因定非有,本來異喻體是無宗之處定離去因,現在僅僅是雙現宗因二無,不能起到返顯說因宗必隨逐的關系。倒離是說把異喻體先說宗無後說因不是有的關系給顛倒了。
能立法不成者,如說聲常,無質礙故,諸無質礙。見彼是常,猶如極微。然彼極微,所成立法常性是有,能成立法無質礙無,以彼極微質礙性故。
“能立法不成”:指同喻依不具有能立法。能立法即因法,同喻依應當是宗同品兼因同品,所舉同喻依僅僅是宗同品而非因同品,便有過失。
“聲常,無質礙故,諸無質礙,見彼是常,猶如極微”:這是能立法不成之實例,是聲論對勝論所立。“聲常”是宗,“無質礙故”是因,“諸無質礙,見彼是常”是同法喻體,“猶如極微”是同法喻依。
“然彼極微,所成立法常性是有,能成立法無質礙無,以彼極微質礙性故”:這幾句是說明極微作爲異法喻依爲什麼會有過失。極微具有常住性,是宗同品,但是極微有質礙性,不是無質礙因的同品,因此有能立法不成之過。
所立法不成者,謂說如覺。然一切覺能成立法無質礙有,所成立法常住性無,以一切覺皆無常故。
“所立法不成者”:指同喻依不是宗同品的過失。同喻依必須宗因雙同,單是因同品不是宗同品也不成爲正確的同喻依。
“謂說如覺”:《入論》于此過實例只舉示同喻依,而未舉示宗、因、同喻體,這是由于緊接前一過,宗、因,同喻體便略而未說。
“然一切覺能成立法無質礙有,所成立法常住性無,以一切覺皆無常故”:這是一切覺所以成過的原因。“覺”是心、心所法之總名,即一切心理活動的總名。心裏活動沒有質礙,有能立法,是因同品。心裏活動生滅無常,不是常性的宗同品。因此,“覺”不是合格的同喻依。
俱不成者,複有二種:有及非有。若言如瓶,有俱不成。若說如空,無俱無成。
“俱不成者”:所舉同喻依既非宗同品又非因同品的過失。“俱”指能立法和所立法。“俱不成”即既有能立法不成之過,又有所立法不成之過。
“複有二種:有及非有”:俱不成過分爲二種。“有及非有”之“有”是兩俱有體不成的簡略說法,同喻依雖是有體的,但既非宗同品又非因同品。“非有”則是兩俱無體或隨一無體俱不成的省略語。
“若言如瓶,有俱不成。若說如空,無俱不成”:瓶是兩俱有體,瓶是無常,有所立法不成過;瓶又是有質礙性,有能立法不成過。空不爲無空論者所承認,空本身都不存在,當然不會有無質礙和常性。倘立敵雙方都是無空論者,則是兩俱無體俱不成,倘立敵僅一方爲無空論者,則爲隨一無體俱不成。
無合者,謂于是處無有配合,但于瓶等雙現能立所立二法,如言于瓶見所作性及無常性。
“無合者,謂于是處無有配合”:在喻支上沒有把因同品和宗同品聯合起來,因此沒有組織成同喻體。同喻體起著聯結因同品和宗同品的作用,同喻體是新因明不同于古因明的標志,它出現在叁支中,避免了古因明無窮類推的弊病。無合,便使叁支作法倒退到古因明。
“但于瓶等雙現能立所立二法,如言于瓶見所作性及無常性”:這是無合過這實例。宗因雖未明舉,但考能所二法可知,整個比量下:
聲是無常宗
所作性故因
同喻如瓶見所作及無常
這個比量喻沒有同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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