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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入正论》讲解▪P17

  ..续本文上一页相相违之过。

   “此因如能成遮实等,如是亦能成遮有性,俱决定故”:“等”包括德与业。“遮实”即非实。这几句意为,所用之因“有一实故,有德、业故”如果能证明有性之非实等而成为决定正因,那么此因用以证明有性之非有性,也应成为决定正因。

   胜论立“有性非实非德非业”宗的目的,并非是为成立非实非德非业,而是想通过成立所立法(能别)非实非德非业来成立实、德、业之外的有性。但是,胜论没有料到此因除了可以成立有性非实等之外,还可以成立有性非有性。胜论用的同喻依是同异性,同异性有一实非实等,是非“有性”,同样,有性也有一实非实等,而非“有性”。

   佛家根据胜论的因所立的相违宗“有性非有性”看起来是自语相违,其实不然。鸺鶹比量的宗有法“有性”,实际包括两种差别。一是立者所许而敌者所不许的,即鸺鶹所许而为五顶,离实等之有性,称为离实有性。二是立者所不许而为敌者所许的,即五顶所许鸺鶹不许的存在于实、德、业中的有性,称为即实有性。鸺鶹所立之宗有法“有性”意许的是离实有性,但是离实有性不为五顶所承认,有所别不成过,“有性”的自相即表面意义是离实有性和即实有性的上位概念,此“有性”为立敌所共许,也即是令实等不无的有性。佛弟子只是追究胜论比量的因过,而对其宗过姑且不论。佛家的相违宗“有性非有性”的能别“非有性”是指非离实的有性,即非鸺鶹所意许的有性。因此,“有性非有性”意为,共许之有性是非离实的有性。有法“共许之有性”与法“非离实的有性”并不自语相违。

   在佛家看来,“有性非有性”之宗,与胜论所意许的相违,因此是相违因,但由于“有性非有性”之宗有法、能别在言陈上同用“有性”一词,姑以言陈为准,称为有法自相相违。

   应当指出,“有性非有性”并非“有性非实非德非业”的标准的相违宗。前面说过,“有性非实非德非业”不是鸺鶹立量的最终目的,他是想通过此宗的确立进一步说明有性离实等而存在。因此“有性是非离实的有性”(有性非有性)与鸺鶹宗“有性是离实之有性”是相违宗。

   有法差别相违因者,如即此因,即于前宗有法差别作为缘性,亦能成立与此相违作非有缘性,如遮实等,俱决定故。

   这一段是解释四相违的第四过。《入论》所举实例即前一过实例的继续。前一过名义上是有法自相相违过,实际上立敌对诤的是有法差别。在本过中,佛家继续站在旁观的立场上,在揭示胜论立“有性是离实有性”有有法自相相违宗的基础上,进一步揭示胜论欲成立意许的宗“有性是作有缘性”,其因也会犯有法差别相违因过。

   本过的比量的实例仍是胜论的“有性非实,有一实故,如同喻性”等三比量。

   “如即此因”:是说例如即用“有一实故”等因。

   “即于前宗有法差别作有缘性”:意为在“有性非实”等有法“有性”中,不但意许其为离实之有性,而且意许其为作有缘性。“作有缘性”即作为使人了解为“有”的原因,换句话说,实等缘大有而始不无,大有能使实存在。由于前一过中并未躲此一比量在言陈上说出来,所以本过叫有法差别相违。其论证式应为:

   宗:有性是作有缘性,

   因:有一实故,有德、业故,

   喻:如同异性。

   在前一过中,有性有离实有性和即实有性二种差别,在此一过中,有性(亦称大有)又有大有缘性和大有非有缘性二种差别。胜论所乐许的,是有缘性。佛家站在旁观的立场上就用“有一实故”等因,证成与胜论意许正相矛盾的非有缘性。相违量如下:

   有性非大有有缘性,

   有一实故,有德业故,

   如同异故。

   “有一实故”等因同品定有,因为同异性是非大有有缘性,故是宗同品,同异性有一实等。因此满足了同品定有性。宗之能别为“非大有有缘性”,宗异品为“大有有缘性”,除宗有法以外,即除宗有法之差别大有有缘性以外,缺无宗异品,故满足异品遍无性,即异品无“有一实故”等因。“有一实故”等因三相具足,能证成“有性为非大有有缘性”宗,故为正因。这里,同异不能作“有”的缘性,不能作“非有”的缘性,“作非有缘性”意为使人了解为“非有”的原因。可见,此因所能决定证明的,正与鸺鶹所立宗的有法差别相违,故此因为有法差别相违因。

   已说似因,当说似喻。似同法喻有其五种:一能立法不成,二所立法不成,三俱不成,四无合,五倒合。似异法喻亦有五种:一所立不遣,二能立不遣,四不离,五倒离。

   这一整段是举示似喻的种数及其名称。似喻十种,大分为二。似同法喻五种中,前三种不成是同喻依上的过失,后二种是喻体上的问题。不成,或者是宗同品不共许,或者是因同品不共许。似异法喻五种中,前三种遣是异喻依上的过失。不遣,是异喻依未把宗同品或因同品遣去的意思。是二种是异喻体上的过失。

   对于似同法喻五种,《大疏》卷七解释说:“因名能立,宗法名所立。同喻之法必须具此二。因贯宗喻,喻必有能立,令宗义方成;喻必有所立,令因义方显。今偏或双,于喻非有,故有初三。”意思是说,同喻体是由能立法和所立法共同组成的,同喻依也应具有因同品和宗同品。似同法喻五种中前三种不成就是指或者缺因同品,或者缺宗同品。

   《大疏》接着说:“喻以显宗,令义见其边极。不相连合,所立宗义不明,照智不生,故有第四”。这是说,喻之所以能成为证宗的理由,是由于喻体建立了因法与宗中之法之间的联系,“令义见其边极”,实际上是说除宗以外,凡因法都是宗中之法。如果喻体没有说明这种联系就不能说明宗义,不能开启敌证之正智,这种过失就是第四种“无合”。

   关于第五种过“倒合”,《大疏》又说:“初标能以所逐,有因宗必定随逐。初宗以后因,乃有宗以因随逐,返覆能所,令心颠倒,共许不成,他智翻生,故有第五。”意思是说,同喻体应当先因后宗,“说因宗所随”。如果同喻体颠倒能、所,先宗后因,就有倒合的过失。

   《大疏》对似异法喻五种这解释恐繁不录。异法喻必须既离能立因法,又离宗中之法,即离所立法,异喻体须是宗异品和因异品的结合,异喻依须既是宗异品又是因异品。似异法喻之三不遣是指异喻依不是宗异品或不是因异品,即是说或未遣去宗同品、或未遣去因异品。不离是没有表示出无宗之处因定非有,本来异喻体是无宗之处定离去因,现在仅仅是双现宗因二无,不能起到返显说因宗必随逐的关系。倒离是说把异喻体先说宗无后说因不是有的关系给颠倒了。

   能立法不成者,如说声常,无质碍故,诸无质碍。见彼是常,犹如极微。然彼极微,所成立法常性是有,能成立法无质碍无,以彼极微质碍性故。

   “能立法不成”:指同喻依不具有能立法。能立法即因法,同喻依应当是宗同品兼因同品,所举同喻依仅仅是宗同品而非因同品,便有过失。

   “声常,无质碍故,诸无质碍,见彼是常,犹如极微”:这是能立法不成之实例,是声论对胜论所立。“声常”是宗,“无质碍故”是因,“诸无质碍,见彼是常”是同法喻体,“犹如极微”是同法喻依。

   “然彼极微,所成立法常性是有,能成立法无质碍无,以彼极微质碍性故”:这几句是说明极微作为异法喻依为什么会有过失。极微具有常住性,是宗同品,但是极微有质碍性,不是无质碍因的同品,因此有能立法不成之过。

   所立法不成者,谓说如觉。然一切觉能成立法无质碍有,所成立法常住性无,以一切觉皆无常故。

   “所立法不成者”:指同喻依不是宗同品的过失。同喻依必须宗因双同,单是因同品不是宗同品也不成为正确的同喻依。

   “谓说如觉”:《入论》于此过实例只举示同喻依,而未举示宗、因、同喻体,这是由于紧接前一过,宗、因,同喻体便略而未说。

   “然一切觉能成立法无质碍有,所成立法常住性无,以一切觉皆无常故”:这是一切觉所以成过的原因。“觉”是心、心所法之总名,即一切心理活动的总名。心里活动没有质碍,有能立法,是因同品。心里活动生灭无常,不是常性的宗同品。因此,“觉”不是合格的同喻依。

   俱不成者,复有二种:有及非有。若言如瓶,有俱不成。若说如空,无俱无成。

   “俱不成者”:所举同喻依既非宗同品又非因同品的过失。“俱”指能立法和所立法。“俱不成”即既有能立法不成之过,又有所立法不成之过。

   “复有二种:有及非有”:俱不成过分为二种。“有及非有”之“有”是两俱有体不成的简略说法,同喻依虽是有体的,但既非宗同品又非因同品。“非有”则是两俱无体或随一无体俱不成的省略语。

   “若言如瓶,有俱不成。若说如空,无俱不成”:瓶是两俱有体,瓶是无常,有所立法不成过;瓶又是有质碍性,有能立法不成过。空不为无空论者所承认,空本身都不存在,当然不会有无质碍和常性。倘立敌双方都是无空论者,则是两俱无体俱不成,倘立敌仅一方为无空论者,则为随一无体俱不成。

   无合者,谓于是处无有配合,但于瓶等双现能立所立二法,如言于瓶见所作性及无常性。

   “无合者,谓于是处无有配合”:在喻支上没有把因同品和宗同品联合起来,因此没有组织成同喻体。同喻体起着联结因同品和宗同品的作用,同喻体是新因明不同于古因明的标志,它出现在三支中,避免了古因明无穷类推的弊病。无合,便使三支作法倒退到古因明。

   “但于瓶等双现能立所立二法,如言于瓶见所作性及无常性”:这是无合过这实例。宗因虽未明举,但考能所二法可知,整个比量下:

   声是无常宗

   所作性故因

   同喻如瓶见所作及无常

   这个比量喻没有同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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