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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入正论》讲解▪P16

  ..续本文上一页间所发性,如电等。“勤勇无间所发性故”因在同品上无,在异品上一分转,因此,非但不能证成“声常”宗,反而证成“(内)声是无常”宗。

   法差别相违因者,如说眼等必为他用,积聚性故,如卧具等。此因如能成立眼等必为他用,如是亦能成立所立法差别相违积聚他用,诸卧具等为积聚他所受用故。

   这一段总说相违过的第二种法差别相违过。此过的产生原因也是同时不满足因后二相。

   四相违过的后三过由于涉及到数论、胜论的学说,自来号称难解,日本的80余种因明著述中,有近20种是讨论四相违的。吕澂先生认为,日本的宇井伯寿由于对胜论和数论学说有研究,理解得较为合理。

   后三种相违因是佛家针对数论和胜论提出来的。吕澂先生说,佛家立这三种相违,有其实践目的。他们想用因明驳倒别家学说。立“法差别相违”因就是为了驳倒数论最主要的主张——神我。数论的哲学体系是二元论,神我和自性是其最高哲学范畴。数论以五种理由成立神我,“积聚为他故”就是第一个理由。

   数论所立的比量,以“眼等必为他用”为宗,“积聚性故”为因,“如卧具等”为同喻依。

   这个比量的意思是,经验告诉人们,一切积聚起来的事物都是供他受用的,即积聚为他,例如床、席都是积聚而成,都是为他所用。根据这一普遍原理,眼、耳、鼻、舌、皮都是积聚而成,也应为他所用。

   “眼等”:“等”表示眼睛以外的其余四知根。数论把世间一切分为二十五谛。这二十五谛归为三大类,首尾二谛为自性、神我。自性为供神我受用,使中间二十三谛时常转变。眼等便是二十三谛中的五知根。

   “必为他用”:数论所说的“他”就是指神我。数论所立之宗的本意是“眼等必为神我用”,或者“神我受用眼等”。但是由于佛家不承认神我,只承认有假我,神我作为宗依便不极成,自有他无体。于是,数论便含混其辞,用一个模糊概念“他”来代替神我。“他”,可以是积聚性的他,也可以是非积聚性的他。数论的本意当然是要立非积聚性的他——神我,但是,这非积聚性的他也是不能明确说出的。积聚性的他——假我为立敌所共许,然而,数论立宗时又不乐许,况且立“眼等必为假我受用”又有相符极成之过。

   “积聚”:意为许多极微的集合。眼等五知根是各由许多极微集合而成的。

   数论想成立的神我是永恒不变的实体,又称为实我。数论认为,实我是常。如果实我是宗之有法,实我受用眼等,而佛家不许有神我,便有宗中他所别不成。再从积聚性因来说,也有过失。如果神我是有法,数论既认神我为实我,实我是永恒常住的,因此是非积聚的。神我不充许有积聚性因。佛法根本就不承认有神我,更谈不上有积聚性因。可见,神我为宗之有法,积聚性因为数论和佛家共不许,此因便有两俱不成过。

   如果说数论之宗为“眼等必为神我用”,神我为能别,便有能别不成之过,并且缺无同喻,这积聚性因与能别法的自相相法。

   数论倘若直接以神我为宗依,无论作为有法,还有作为法,都有过失。面临左右为难的局面,数论便调弄方术,立宗不用神我,也不用假我,而代之以他。

   按照数论的观点,由于神我受用声、触、色、味、香等五唯境时须亲用眼等,所立神我和眼等,其用殊胜,相反,假我用眼等劣,但是假我亲用卧具,故胜,而神我要通过眼等来用卧具,故劣。

   既然如此,如果积聚性因能成立数论所立法自相,那么也能成立法差别相违宗。数论所立宗为“眼等必为他用”宗,其法自相是“为他用”,此“为他用”未分神我、假我,故不与积聚性因相违,不会出现过失。数论本来要成立的是不是积聚性他,但与积聚性因相违,陈那就用了这因来成立与作为法差别的不积聚他相违的聚积性他。这宗就叫“眼等必为积聚他用胜”。如果这宗不加胜字,就会犯相符极成的过失。

   对以上解释,熊十力《因明大疏删注》(七十九页右)有一总评说:“以假我于眼等用胜,而难数论,论无明文,疏主创发。清干诸家,颇于疏义有所翻违,吾谓过矣。……推详数论所计,积聚他假我,用卧具胜,用眼等劣;不积聚他实我,用眼等胜,用卧具劣。彼之本计加是。今检彼对佛弟子,立眼等必为他用宗,积聚性因,如卧具等喻。彼宗,意许法差别,是不积聚他用。以此是对敌所诤故。然彼积聚性因,则于法差别不积聚他上无,无法差别之相违法积聚他上有。故此因,是法差别相违因也。”以上解释了数论之“积聚性”因为什么会是法差别相违因。接着,《删注》又说:“便彼因虽有过,而敌者违量亦不易成。设陈那不约假我用眼等胜,以难,而直申量云,眼等必为积聚他用,因喻同前,此虽以彼因喻,返成相违,而陈那量,亦犯相符过。……原数论亦许假我用眼等,陈那答复立之,即有相符之失也。今疏主设为陈那难数论量云,眼等必为积聚他用胜。因喻仍数论之旧。意说,卧具等是积聚性故,既为假我用胜,眼等亦是积聚性故,应如卧具亦为假我用胜。由是,此量无相符过。方与数论而作相违。”可以说,熊注把窥基为避免相符极成之过,而创发“眼等必为积聚他用胜”宗的道理是讲清楚了的。

   有法自相相违因者,如说有性非实、非德、非业,有一实故,有德、业故,如同异性。此因如能成遮实等,如是亦能成遮有性,俱决定故。

   这一段是解释第三种相违因。所谓有法自相相违因,是说因所证成的是与有法自相相违的宗。

   《入论》所举的实例中,“有性非实、非德、非业”是宗,“有一实故,有德、业故”是因,“有同异性”是同喻依。这个比量是复合的,可以拆成三个比量。

   (1)宗:有性非实,

   因:有一实故,

   喻:如同异性。

   (2)宗:有性非德,

   因:有一德故,

   喻:有同异性。

   (3)宗:有性非业,

   因:有一业故,

   喻:如同异性。

   四相的后二过有法自相相违与有法差别相违的实例,都是关于胜论派的。《胜论经》的学说归结为六句义。六句义中对有性的解释有四条是牵涉在自相相违和差别相违的。这四条是:

   (1)一·二·七(《胜论经》共十卷,一·二·七表示第一卷,第二章,第七《经》)说:“对实、德、业使生存在之观念之原因者为“有性”。”意思是说,有性是产生实、德、业为有的观念的原因,也即人们之所以会知道实、德、业为有,是由于有“有性”的缘故。

   (2)一·二·八说:“有性异于实、德、业。”意思是说,“有性”是实、德、业外独立的一句,换句话说,有性是离实的有性。

   (3)二·二·二三说:“有一实故,非实”。是说,有性非实,因为有性有一实,有性既然有实,它本身就不是实。

   (4)一·二·九说:“有德、业故、非德、业”与(3)相同,有性有德,有性就不能是德;有性有业,有性就不能是业。

   概括以上四条可知,有性是使人产生有(存在)观念的原因,由于有性(有)有一实、一德、一业,所以有性不是实,不是德,不是业,而是离实、德、业而别存的。

   以上是胜论六句义中第四句、有(有性)句即同句的特点。按照胜论学说,第一句实句义包括地、水、火、风、空、时、方、我、意等九实,第二句德句义包括色、味、味、香、触、数、量等二十四德,第三业句义包括取、舍、屈、伸、行五业。第五句是同异句,实际就是异句。同句义和异句义是相对的,相当于逻辑概念之属种关系。属的外延包含种的外处。某一属,相对于它的上位概念来说又成为属。例如,高等学校相对学校来说是种,相对于医学院来说又成为属。同、异关系亦然。两类或两个事物,各别说是异,相对于包容它们的类又成为同。以此类推,同、异关系不可以数计。同的极端是存在,也即所谓“有”。异的最下端,是极微,这是印度古代人的观点。“有”高高在上,是同句义代表,极微处于最下层,可作为异句义的定例。除两极端,一切中间物,在此为同,在彼为异,故称为同异性。胜论立同异句的目的是指出,地、水、火、风、空、时、方、我、意九实。虽然都是实,但又互不相同。九实都不同于德,也不同于业。二十四德之间,五业之间也一样。

   有性使人产生“有”的观念;同异性使人产人“异”的观念,这是有性与同异性的不同点。

   有性有一实、一德、一业,而非实、非德、非业;同异性也有一实、一德、一业,而非实、非德、非业。这又是有性与同异性的共同点。据此,胜论便可以同异性作为非实、非德、非业的同品,又以同异性作为有一实、有一德,有一业的因同品,于是,同异性成为胜论所立复合比量的同喻依,以此证明有性离实等别存,即证明有性非实等宗。

   玄奘在译讲《入论》的时候,还传来一个与胜论所立的复合比量有关系的故事。相传胜论祖师鸺鶹提出六句义后,找到五顶作为传人,向他传授。五顶对实、德、业三句都能接受,但对第四句有性时,产生疑问,认为在实、德、业之外别有有性是不合理的,实、德、业三者能使自己实有,没有必要在实、德、业以外再设独立的“有”。鸺鶹见说服不了五顶,便把有性问题暂搁一旁,继续讲第五句同异句和第六句和合句。和合性是使实、德、业三者属着不离的原因,和合性同有性,同异性一样,存在于实、德、业之外,而不是存在于实、德、业之中,也即在实、德、业之外,别有和合性使三者属着不离。鸺鶹见五顶接受了第五句和第六句,便又回到第四句有性上来,以同异句为同喻依,做成复合比量,论证有性别有,才把五顶说服。

   胜论祖师认为他自己所立的复合比量,每一个比量都是三相具足,是真能立,但是佛家却以旁观者的身份指出其因犯了有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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