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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入正論》講解▪P14

  ..續本文上一頁敵都不許因遍通于宗之有法。

   立“聲爲無常”宗,以“眼所見性故”爲因,便有兩俱不成因過。《入論》並未標明立、敵雙方爲誰,因爲沒有必要。無論立、敵是誰,都不會贊成“聲音是眼睛看得見的”,立、敵俱不成,故稱兩俱不成。《大疏》說:“凡宗法因,必兩俱許。依宗有法,而成隨一不共許法。今眼見因勝、聲二論皆不共許聲有法有,非但不能成宗,自亦不成因義。立敵俱不許,名爲俱不成。”

   兩俱不成過的實例中,《入論》在“聲爲無常”之後用了一個“等”字,是表示凡以聲爲有法的任何宗包括“聲常”在內,都不能以“眼所見性故”爲因。這是由于“眼所見性故”根本不是宗法。

   所作性故,對聲顯論,隨一不成。

   “隨一不成”:指立敵雙方中有一方不許其因遍通于有法。“隨一”是指立敵雙方中的一方。所有的有法都必須包含于因法之中,這是要爲立敵所共許的,倘有一方不許,便不是正因。隨一可以是自隨一不成,也可以是他隨一不成。

   隨一不成的實例把宗省略了,根據前一例之宗以及敵方爲聲顯論可知,此宗爲“聲是無常”。前面曾解釋過,聲顯論主張聲本來就有,不過未顯現,一旦被說出,即被顯現,就成爲常。聲隨緣而顯,不是隨緣而生。“所作性”意爲造作,生起,聲顯論不許其在聲音上依轉。

   一個因,當有自隨一不成時,用簡別語“汝許”以作他比量可免此過;一個宗,當有他隨一不成時,用簡別語“我許”以作自比量,亦可免此過。

   于霧等性起疑惑時,爲成大種和合火有,而有所說,猶豫不成。

   “猶豫不成:指因之爲有法之法不能確定,因明關于因的第一相有個隱含的規定,因之爲有法之法必須是確定無疑的。立敵雙方都不能有所懷疑。只要有一方認爲似乎是那樣,似乎又不是那樣,猶豫因成猶豫宗,只能開啓猶豫不定之智,其因便有猶豫不成過。”

   《入論》所舉的事例中並未列出具體的宗和因,只是介紹了立量時所見之情景。

   “于霧等性起疑惑時”一句,《大疏》卷六解釋說:“西方濕然,地多藂草,既足螽(音終,昆蟲)蝱(虻異體字),又豐煙霧。時有遠望,屢生疑惑,爲塵爲煙,爲蚊爲霧。由此論文、于霧等性。”意思是說,遙望遠處,是塵、是霧、是蚊、是煙,還無法確定。

   “大種和合火”:火有二種,一者性火,即地、水、火、風四大之一;二者事火,由四大種和合所成。性火到處都有。事火不是到處都有。事火如爐竈等處之火,不僅需要火大,還要依靠地大(供給燃燒物)和風大(助燃)。“大種和合火”即指事火。

   “于霧等性起疑惑時,爲成大種和合火有,而有所說”:意思是說,遙望遠處,是塵、是霧、是蚊、是煙都還不能確定的情況下就“有所說”,“有所說”什麼呢?論中並未明言,可以推測,立論主要立的是“彼處有事火”宗,“見有煙故”因。立敵雙方同時對“見有煙故”因還表示懷疑,因上此因有猶豫不成過。因不可靠,所證之宗亦難于可靠。倘立敵雙方中僅有一方對“見有煙故”因有懷疑,即爲隨一猶豫不成因過。

   虛空實有,德所依故,對無空論,所依不成。

   “所依不成”,由于宗之有法非共許極成,使得因無所依的因過。

   根據第一相遍是宗法性,因對于宗之有法須周遍地依轉,因此宗之有法是所依,因是能依。宗之有法已非共許極成,已是宗所別不成過。宗有所別不成過,因必有所依不成過。立之比量倘有宗所別不成過,敵方只要指出宗過,立方之比量即非真能立,可以不問因喻正與不正。由此觀之,《入論》于宗所別不成過外別立因所依不成過,似乎多此一舉。

   所依不成之實例“虛空實有,德所依故”,敵爲無空論,但《入論》未標明立之論主,依《大疏》釋爲勝論。勝論立句義的前二句爲實和德。實句義是體,德句義是屬性。實有九種。其中之一爲空。勝論主張,空有六德:數、量、別性、合、離、聲。此六德依空而存在。所以勝論師立“虛空實有”宗,以“德所依故”爲因,對有空論者來說是沒有宗所別不成過和因所依不成過。但是敵者爲無空論,顧名思義,是不承認虛空的存在的。佛教小乘中的經部認爲:“虛空界者,不離虛空,然彼虛空,體非實有;故虛空界,體亦非有。”在經部看來,虛空體非實有,德又何所歸依呢?《大疏》就是這樣來解釋的:“凡法、有法,必須極成;不更須成,宗方可立。況諸因者,皆是有法宗之法性。標空實有,有法已不成;更複說因,因依于何立?故對無空論,因所依不成。”

   不定有六:一共,二不共,叁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四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五俱品一分轉,六相違決定。

   不成因是由于不滿足因的第一相而産生的,不定因則不同,六種不定因中,前五種是未滿足第二相或第叁相。後一種是立敵各用一個滿足了因叁相的因,證成兩個相矛盾的宗,立敵相當,不分勝負,立宗未達到開啓敵證之目的,因此也屬于不定因。

   此中共者,如言聲常,所量性故。常無常品,皆共此因,是故不定。爲如瓶等所量性故,聲是無常,爲如空等所量性故,聲是其常。

   這一段是釋第一種不定因過。

   “共者”:又稱共不定,即九句因中的第一句同品有異品有。此因違反了因的第叁相異品遍無性。

   實例“聲常,所量性故”,依《大疏》說是聲論對佛弟子所立。

   “所量”:認識對象。

   “常無常品”:讀作“常、無常品”,意爲常品與無常品。在“聲常”宗中,“常”是所立法,凡具有常性的事物都是常品,在此爲宗同品;凡不具有常性的事物是無常品,在此爲宗異品。

   “皆共此因”:是說無論常品也好還是無常也好,都與此因相通,即是說宗、異品都有因。常是認識的對象,無常也是認識對象。這個“所量性”因的外延太寬了,把同、異品都囊括遺,因此是不定因。

   “爲如瓶等所量性故,聲是無常,爲如空等所量性故,聲是其常”:舉示宗同、異品的實例,瓶是宗異品,瓶是無常的,瓶有所量性,假如以此爲根據,則聲爲所量,亦應無常。但是空是常住的,空是宗同品,空也有所量性,假如亦以此爲根據,則聲爲所量,又應爲常。具有所量性的事物中有的是常,有的是無常,聲雖然能歸入所量性這一大類中,卻不能由此確定其究竟應歸到哪一小類。因此,所量性因範圍過寬,是不定因。

   言不共者,如說聲常,所聞性故。常無常品皆離此因。常無常外,余非有故,是猶豫因。此所聞性,其猶何等!

   “不共者”:又稱不共不定,第二種不定因,即九句因中的第五句同品非有異品非有。此因不滿足第二相同品定有性。

   實例“聲常,所聞性故”爲聲論題所立。

   “常無常品皆離此因”:意爲宗同品常與宗異品無常都與所聞性因不相通,常與所聞性相絕離,無常也與因相絕離。爲什麼會出現宗同、異品都沒有因呢?宗同、異品除宗有法使然。聲爲宗之有法、聲音又是世上唯一可以聽聞的事物。宗同、異品除聲以外絕無一物有可聞性。

   “常無常外,余非有故”:在常與無常之外,沒有第叁品,不存在既是常又不是常的事物,也不存在既常又非無常的事物。

   “其猶何等”:“猶”相當于如,所聞性僅在聲上有,所以說,這樣的所聞性,可以用什麼來爲比呢?“其猶何等”即舉不出同喻依,沒有可以類比的對象。此因于同品上非有,便舉不出既是宗同品又是因同品的事物。由于此因不但同品沒有,而且異品也沒有,立者之宗無由成立,敵者之宗也無力返顯,故成不定之因。“共”是共有因,“不共”是共沒有因,同爲不定,卻有區別。

   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者,如說聲非勤勇無間所發,無常性故。此中非勤勇無間所發宗,以電空等爲其同品。此無常性,于電等有,于空等無。非勤勇無間所發宗,以瓶等爲異品,于彼遍有。此因以電瓶等爲同品,故亦是不定。爲如瓶等無常性故,彼是勤勇無間所發,爲如電等無常性故,彼非勤勇無間所發。

   “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者”:第叁種不定因,九句因中的第七句同品有非有異品有,不滿足第叁相異品遍無性。

   “聲非勤勇無間所發,無常性故”是實例。其中“非”字不是否定判斷的聯項,“非”與“勤勇無間所發”合成能別,是一個概念,宗支爲一肯定判斷“聲是非勤勇無間所發”。“無常性故”爲因。

   “此中非勤勇無間所發宗,以電空等爲其同品”:“非勤勇無間所發”是宗之能別法,電、空等均非勤勇無間所發,是宗同品。

   “此無常性,于電等有,于空等無”:電是無常性,空沒有無常性,因此說“無常性”因于宗同品一部分有,一部分無,即同品有非有因,又稱同品一分轉。

   “非勤勇無間所發宗,以瓶等爲異品,于彼遍有”:瓶是勤勇無間所發,故爲“非勤勇無間所發”之異品,此異品于彼“無常性”因上遍有,故成異品有,又稱異品遍轉者。

   “此因以電瓶等爲同品,故亦是不定”:意爲從因方面看,電、瓶等都是無常因的同品。前面已說過,電是宗同品非勤勇無間所發,瓶是宗異品勤勇無間所發。這樣,因同品中既有宗同品,又有宗異品,即是說,無常性因既通非勤勇無間所發,又通勤勇無間所發,因此是不定因。

   “爲如瓶等無常性故,彼是勤勇無間所發,爲如電等無常性故,彼非勤勇無間所發”:補充說明前一句“此因以電瓶等爲同品,故亦是不定”,聲音和瓶一樣是無常性的,准此瓶是勤勇無間所發,則聲亦應爲勤勇無間所發;聲音與電又同屬無常,電爲非勤勇無間所發,准此,聲又應爲非勤勇無間所發。無常性因,可證成兩個互相矛盾的宗,故爲定因。

   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者,如立宗言:聲是勤勇無間所發,無常性故。勤勇無間所發宗,以瓶等爲同品,其無常性,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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