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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入正论》讲解▪P4

  ..续本文上一页,真极是指真正有此事物。

   所谓极成,就是立敌双方同许某事物为实有。

   立敌同许某事物但实际上某事物非实有,不叫极成;某事物非实有,而双方却同许某事物,亦不叫极成。例如,立敌双方虽共同承认美人鱼,但是世上实际不存在美人鱼,因此“美人鱼是海洋动物”宗中,有法“美人鱼”不极成。按理,对实有之物立敌双方必共许,但事实上对不少实有之物双方不共许,如佛教之神通,今人谓之特异功能者,至今还有许多人不信其为实有。因此,虽实有而不共许者亦非极成。

   从原则上来说,宗依的极成必须合共许和实有两个条件。但是从因明的实际应用来看,则没有那样严格。双方对一个事物判别却复杂得多。立敌双方只要共同承认某事物为实有,就算是极成,而不管其是否真正实有。立敌双方只要有一方不承认其为实有,即使其为真正的实有,也不能算极成。因明家在掌握极成的标准时,事实上是偏重共许而不计实有的。这样就避免了立敌关于极成的异议。回过头来看,文轨释极成为共许无可非议。

   以上讲解了什么叫极成,那么,为什么宗依必须极成呢?

   这是因为作为宗依的前陈、后陈,不过是组成宗(宗体)的材料,它们各自都不是立敌双方争论的对象。如果对于组成宗体的成份,立敌双方发生了一方认可而另一方不认可的争论,那就需要先行组织一个论式,以解决前陈或后陈究竟认可不认可的问题,这样,争论的对象也就发生明显的转移,违背了立宗者的原意。《大疏》所说“所依若非先两共许,便更须立,此不成依,乃则能立成于异义,非成本宗”就是上述意思。“能立成于异义”即逻辑论证中的转移论题。

   “差别性故”:按照吕澂先生的讲解,这四个字与梵文不尽同。玄奘所以要这样译,是为了凑四字一句的格式。如按梵文原原本本地译出来,应是:“宗是极成有法由极成能别加以差别……尔后才构成为宗的。”梵文的“差别性故”本来是“由”的意思,玄奘给改为“所以”的意思,因而译成“故”。为了凑足四个字,又多加了个“性”字,此“性”字并无特殊意义,仅指实有其事。

   “差别性故”是说宗体即宗支的形成。宗体是由后陈宗依差别前陈宗依而构成的,也即是用法差别有法而构成的。有法与法相对,有法又是体,表示要被陈述、被说明的事物,法是义,是用来说明事物的属性。宗之所以能成为宗,是表示属性的能别法差别了表示事物的有法的结果。例如,“声无常”宗,“声”,“无常”只是构成宗体的材料,只有“声”与“无常”结合在一起,用“无常”差别了“声”,明确了“声”具有“无常”性,归入“无常”类而不同于“常”类时,才构成了立双争论的对象宗体(宗支)。《大疏》称有法与能别的结合为“不相离性”。笔者认为,差别和不相离,是一而二,二而一的事,不相离就是差别的结果,不是两个条件,而是一个条件。

   《入论》用“差别性故”一句,表示了陈那新因明之宗与古因明之宗的不同。古因明家有三种不同的异说,以“声无常”宗为例:

   (1)但以能别“无常”为宗,因为敌不许声有无常;

   (2)但以有法“声”为宗,因为成立声为无常;

   (3)以有法、能别二宗依“声”、“无常”为宗,因分别开来非宗。

   它们的共同点是以宗依为宗,而不是以宗体为宗。新因明开山祖陈那改革古因明,其中之一就是以宗体为所立,即以宗体为立敌对诤的标的。宗依“声”及“无常”本来就是共许的,不是立敌对诤的对象。衡以逻辑论证,论题是一个判断,而不是名词、概念,这很好理解,但是古因明家却不明此理。

   《门论述记》、《庄严疏》和《大疏》都以“互相差别不相离性”解释宗体,“互相”二字实乃蛇足。前面说过,宗依的体与义之分,其标准是看其在宗体中之位置,处于宗体之前端的是体,处于后端的是义。体是差别的对象,义是用来差别对象的属性。在同一个宗体里,只能用义来差别体,而没有倒过来用体差别义的道理。例如,在“商品就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宗中,只可以说“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差别了“商品”,而不能说“商品”差别了“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在一个判断之中,总是谓词差别主词。当然,在另外一个不同的宗“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就是商品”中,倒是“商品”差别了“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但这已经不是同一个宗里的有法与法互相差别了。“互相差别”说似乎为奘师口义,然而不足为训。

   “声是无常”宗,按照梵文的习惯,应表述成“声无常”,在“声”与“无常”之间不必加联结词“是”。  

   至此,讲解完了宗体的构成成份宗依,两个宗依的不同作用,宗依的条件,以及宗体是怎么构成的,为清眉目起见,且按石村先生《因明述要》所列表格,把上述术语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大致整理如下:(略)

   因明不但对宗体的构成作了规定,而且进一步对宗体的内容提出要求。请看下文。

   “随自乐为所成立性”:意为宗是立论者随自己的乐意所成立的对象,“所成立性”简称为所立,是立论者要用理由去论证的观点,是立论者要建立的道理。那么,立论者所要成立的对象,在内容上又有什么要求呢?因明用“随自乐为”四个字来回答。

   “随自乐为”包含两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是违他顺自。因明是论辩逻辑。因明立宗的目的是为了引发敌方正智,使其了悟自己的主张,也即是说,立宗的目的在于成立违背敌论的自己的主张。假如立论者提出的主张,敌论者也赞同,那就用不着多此一举,立敌双方既然意见一致,还有什么对诤的必要呢?第二层意思是立论者随自己乐意立什么,就立什么。立论者乐意立的,总是自认为正确的主张,倘若自认为是邪论的主张,立论者定不乐建立,除非神经不正常。立者所乐的,一定是敌者所不乐的。敌者不乐的倒不见得一定是反对的,有时是有疑问,有时是暂不理解。

   “随自乐为所成立性”的大致意思已如上述。《庄严疏》和《大疏》对此句还有更详细的解释,二疏都说此句中之“随自”和“乐为所成立性”都有针对性,都简别滥失。《大疏》卷二说:“随自者,简别于宗。”“简别于宗”是什么意思呢?立宗有四种类型:(1)遍所许宗;(2)先承禀宗;(3)傍准义宗;(4)不顾论宗。陈那的《门论》说:“随自意显不顾论宗。”意为按照立论者意愿简去前三种类型的宗,唯持取第四类不顾论宗。

   为什么前三类宗不能立呢?“遍所许宗”是两方共许的宗,例如,“眼见色”,这是除了天生的盲人都承认的。两方共许的宗没有必要建立。

   “先禀承宗”是指立敌双方共承先师,作为同党同派的人,以所共许之事件为宗。例如,立敌双方均为佛弟子,一说“真如者实在也”,一说“无明者轮回之根本也”,二宗皆为佛家教义,不能成为争论的问题。所以《大疏》说:“对诤本宗,亦空无果,已成立故。”

   “傍准义宗”是指立论者言中所陈为此宗,意中所许为彼宗。例如佛弟子对外道欲立佛之三十二圆满相,但在宗言上只说“佛,觉者也”。立者的主观愿望是其中所许之宗随言中所陈之宗的成立而成立,但是这种傍准之义即使能令敌者于言中所陈中得知,由于没有直接诉言论,也不能算是完全之宗。因此,《大疏》说:“非言所诤,此复何用。本诤由言,望他解起,谓显别义,非为本成,故亦不可立为正论。”作为正论,就应该用言语直接表达出来。《大疏》还指出,傍准义宗,虽然不是正论,但在因明当中,不作为一种过失,这和遍所许宗、先禀承宗作为过失宗是有区别的。因此在后文说到似能立“法差别相违”因过时,所举之宗就是傍准义宗,不作为宗过,“可成宗义,然非正产”。

   《大疏》说:“唯有第四不顾论宗,可以为宗。”“不顾论宗”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是指立论者自己所乐为而不顾敌论之主张,即违他顺已,二是指立者有时顺敌之教理,不顾自己之持论,以达到破敌之目的。这是在能破时对他比量的运用。他比量是概念或判断只为敌方所承认的比量。关于他比量,后文再详述,比不赘言。

   《大疏》解释说:“随自乐为所成立性”中的“乐为”二字“贯通上下”,意思是“乐为”起到两种不同的简别作用。一是简别宗,简去非随自乐的前三宗,唯取自意所乐的不顾论宗。二是简别因喻。因喻包括真因喻和似因喻。古习因明者就曾有人提出,为什么真因喻不能为宗呢?这是因为因明规定用来证示的理由因喻是立敌双方共许的,是先前立敌成立了的主张,而不是现今所要成立的主张,如果把因和喻拿来作为宗,既不合违他顺已的立宗原则,又转移了论题。为什么还要简别似因似喻呢?《庄严疏》举了个例子来解释,佛弟子对声显论者立“声无常”宗,以“所作性故”为因,但是“所作性故因”声显论者不承认,声显论者不许声是所作,于是,佛弟子又得另立一个比量,以成立“声是所作”宗。尽管“声是所作”在第二个比量中为宗,但是它在第一个比量中仍不过是因。因此,似因似喻亦不能成为宗。真因真喻是先已所成,非现今所要成,似因似喻是后所要成,亦非现今所应成,它们都不能称为宗“是名为宗”:这是一句总结性的话,意思是符合了上述种种条件,就可以称为宗。

   “如有成立声是无常”:这是举例说明。“声是无常”是佛弟子对声论师立的真宗。佛弟子与声论师对宗依“声”和“无常”均共许极成,符合“极成有法,极成能别”的要求。声论师不许声上有此无常,声论师不乐为者,佛弟子乐之,以“无常”差别“声”,成“声是无常”宗,此宗违他顺已,故为真宗。

   在因明中以声为讨论的对象是最常见的实例。声是常还是无常的争论有深刻的背景。吕澂先生的《因明入正理论讲解》对此作了很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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