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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入正論》講解▪P4

  ..續本文上一頁,真極是指真正有此事物。

   所謂極成,就是立敵雙方同許某事物爲實有。

   立敵同許某事物但實際上某事物非實有,不叫極成;某事物非實有,而雙方卻同許某事物,亦不叫極成。例如,立敵雙方雖共同承認美人魚,但是世上實際不存在美人魚,因此“美人魚是海洋動物”宗中,有法“美人魚”不極成。按理,對實有之物立敵雙方必共許,但事實上對不少實有之物雙方不共許,如佛教之神通,今人謂之特異功能者,至今還有許多人不信其爲實有。因此,雖實有而不共許者亦非極成。

   從原則上來說,宗依的極成必須合共許和實有兩個條件。但是從因明的實際應用來看,則沒有那樣嚴格。雙方對一個事物判別卻複雜得多。立敵雙方只要共同承認某事物爲實有,就算是極成,而不管其是否真正實有。立敵雙方只要有一方不承認其爲實有,即使其爲真正的實有,也不能算極成。因明家在掌握極成的標准時,事實上是偏重共許而不計實有的。這樣就避免了立敵關于極成的異議。回過頭來看,文軌釋極成爲共許無可非議。

   以上講解了什麼叫極成,那麼,爲什麼宗依必須極成呢?

   這是因爲作爲宗依的前陳、後陳,不過是組成宗(宗體)的材料,它們各自都不是立敵雙方爭論的對象。如果對于組成宗體的成份,立敵雙方發生了一方認可而另一方不認可的爭論,那就需要先行組織一個論式,以解決前陳或後陳究竟認可不認可的問題,這樣,爭論的對象也就發生明顯的轉移,違背了立宗者的原意。《大疏》所說“所依若非先兩共許,便更須立,此不成依,乃則能立成于異義,非成本宗”就是上述意思。“能立成于異義”即邏輯論證中的轉移論題。

   “差別性故”:按照呂澂先生的講解,這四個字與梵文不盡同。玄奘所以要這樣譯,是爲了湊四字一句的格式。如按梵文原原本本地譯出來,應是:“宗是極成有法由極成能別加以差別……爾後才構成爲宗的。”梵文的“差別性故”本來是“由”的意思,玄奘給改爲“所以”的意思,因而譯成“故”。爲了湊足四個字,又多加了個“性”字,此“性”字並無特殊意義,僅指實有其事。

   “差別性故”是說宗體即宗支的形成。宗體是由後陳宗依差別前陳宗依而構成的,也即是用法差別有法而構成的。有法與法相對,有法又是體,表示要被陳述、被說明的事物,法是義,是用來說明事物的屬性。宗之所以能成爲宗,是表示屬性的能別法差別了表示事物的有法的結果。例如,“聲無常”宗,“聲”,“無常”只是構成宗體的材料,只有“聲”與“無常”結合在一起,用“無常”差別了“聲”,明確了“聲”具有“無常”性,歸入“無常”類而不同于“常”類時,才構成了立雙爭論的對象宗體(宗支)。《大疏》稱有法與能別的結合爲“不相離性”。筆者認爲,差別和不相離,是一而二,二而一的事,不相離就是差別的結果,不是兩個條件,而是一個條件。

   《入論》用“差別性故”一句,表示了陳那新因明之宗與古因明之宗的不同。古因明家有叁種不同的異說,以“聲無常”宗爲例:

   (1)但以能別“無常”爲宗,因爲敵不許聲有無常;

   (2)但以有法“聲”爲宗,因爲成立聲爲無常;

   (3)以有法、能別二宗依“聲”、“無常”爲宗,因分別開來非宗。

   它們的共同點是以宗依爲宗,而不是以宗體爲宗。新因明開山祖陳那改革古因明,其中之一就是以宗體爲所立,即以宗體爲立敵對诤的標的。宗依“聲”及“無常”本來就是共許的,不是立敵對诤的對象。衡以邏輯論證,論題是一個判斷,而不是名詞、概念,這很好理解,但是古因明家卻不明此理。

   《門論述記》、《莊嚴疏》和《大疏》都以“互相差別不相離性”解釋宗體,“互相”二字實乃蛇足。前面說過,宗依的體與義之分,其標准是看其在宗體中之位置,處于宗體之前端的是體,處于後端的是義。體是差別的對象,義是用來差別對象的屬性。在同一個宗體裏,只能用義來差別體,而沒有倒過來用體差別義的道理。例如,在“商品就是用來交換的勞動産品”宗中,只可以說“用來交換的勞動産品”差別了“商品”,而不能說“商品”差別了“用來交換的勞動産品”。在一個判斷之中,總是謂詞差別主詞。當然,在另外一個不同的宗“用來交換的勞動産品就是商品”中,倒是“商品”差別了“用來交換的勞動産品”,但這已經不是同一個宗裏的有法與法互相差別了。“互相差別”說似乎爲奘師口義,然而不足爲訓。

   “聲是無常”宗,按照梵文的習慣,應表述成“聲無常”,在“聲”與“無常”之間不必加聯結詞“是”。  

   至此,講解完了宗體的構成成份宗依,兩個宗依的不同作用,宗依的條件,以及宗體是怎麼構成的,爲清眉目起見,且按石村先生《因明述要》所列表格,把上述術語之間的聯系和區別大致整理如下:(略)

   因明不但對宗體的構成作了規定,而且進一步對宗體的內容提出要求。請看下文。

   “隨自樂爲所成立性”:意爲宗是立論者隨自己的樂意所成立的對象,“所成立性”簡稱爲所立,是立論者要用理由去論證的觀點,是立論者要建立的道理。那麼,立論者所要成立的對象,在內容上又有什麼要求呢?因明用“隨自樂爲”四個字來回答。

   “隨自樂爲”包含兩層意思。第一層意思是違他順自。因明是論辯邏輯。因明立宗的目的是爲了引發敵方正智,使其了悟自己的主張,也即是說,立宗的目的在于成立違背敵論的自己的主張。假如立論者提出的主張,敵論者也贊同,那就用不著多此一舉,立敵雙方既然意見一致,還有什麼對诤的必要呢?第二層意思是立論者隨自己樂意立什麼,就立什麼。立論者樂意立的,總是自認爲正確的主張,倘若自認爲是邪論的主張,立論者定不樂建立,除非神經不正常。立者所樂的,一定是敵者所不樂的。敵者不樂的倒不見得一定是反對的,有時是有疑問,有時是暫不理解。

   “隨自樂爲所成立性”的大致意思已如上述。《莊嚴疏》和《大疏》對此句還有更詳細的解釋,二疏都說此句中之“隨自”和“樂爲所成立性”都有針對性,都簡別濫失。《大疏》卷二說:“隨自者,簡別于宗。”“簡別于宗”是什麼意思呢?立宗有四種類型:(1)遍所許宗;(2)先承禀宗;(3)傍准義宗;(4)不顧論宗。陳那的《門論》說:“隨自意顯不顧論宗。”意爲按照立論者意願簡去前叁種類型的宗,唯持取第四類不顧論宗。

   爲什麼前叁類宗不能立呢?“遍所許宗”是兩方共許的宗,例如,“眼見色”,這是除了天生的盲人都承認的。兩方共許的宗沒有必要建立。

   “先禀承宗”是指立敵雙方共承先師,作爲同黨同派的人,以所共許之事件爲宗。例如,立敵雙方均爲佛弟子,一說“真如者實在也”,一說“無明者輪回之根本也”,二宗皆爲佛家教義,不能成爲爭論的問題。所以《大疏》說:“對诤本宗,亦空無果,已成立故。”

   “傍准義宗”是指立論者言中所陳爲此宗,意中所許爲彼宗。例如佛弟子對外道欲立佛之叁十二圓滿相,但在宗言上只說“佛,覺者也”。立者的主觀願望是其中所許之宗隨言中所陳之宗的成立而成立,但是這種傍准之義即使能令敵者于言中所陳中得知,由于沒有直接訴言論,也不能算是完全之宗。因此,《大疏》說:“非言所诤,此複何用。本诤由言,望他解起,謂顯別義,非爲本成,故亦不可立爲正論。”作爲正論,就應該用言語直接表達出來。《大疏》還指出,傍准義宗,雖然不是正論,但在因明當中,不作爲一種過失,這和遍所許宗、先禀承宗作爲過失宗是有區別的。因此在後文說到似能立“法差別相違”因過時,所舉之宗就是傍准義宗,不作爲宗過,“可成宗義,然非正産”。

   《大疏》說:“唯有第四不顧論宗,可以爲宗。”“不顧論宗”有兩方面的意義,一是指立論者自己所樂爲而不顧敵論之主張,即違他順已,二是指立者有時順敵之教理,不顧自己之持論,以達到破敵之目的。這是在能破時對他比量的運用。他比量是概念或判斷只爲敵方所承認的比量。關于他比量,後文再詳述,比不贅言。

   《大疏》解釋說:“隨自樂爲所成立性”中的“樂爲”二字“貫通上下”,意思是“樂爲”起到兩種不同的簡別作用。一是簡別宗,簡去非隨自樂的前叁宗,唯取自意所樂的不顧論宗。二是簡別因喻。因喻包括真因喻和似因喻。古習因明者就曾有人提出,爲什麼真因喻不能爲宗呢?這是因爲因明規定用來證示的理由因喻是立敵雙方共許的,是先前立敵成立了的主張,而不是現今所要成立的主張,如果把因和喻拿來作爲宗,既不合違他順已的立宗原則,又轉移了論題。爲什麼還要簡別似因似喻呢?《莊嚴疏》舉了個例子來解釋,佛弟子對聲顯論者立“聲無常”宗,以“所作性故”爲因,但是“所作性故因”聲顯論者不承認,聲顯論者不許聲是所作,于是,佛弟子又得另立一個比量,以成立“聲是所作”宗。盡管“聲是所作”在第二個比量中爲宗,但是它在第一個比量中仍不過是因。因此,似因似喻亦不能成爲宗。真因真喻是先已所成,非現今所要成,似因似喻是後所要成,亦非現今所應成,它們都不能稱爲宗“是名爲宗”:這是一句總結性的話,意思是符合了上述種種條件,就可以稱爲宗。

   “如有成立聲是無常”:這是舉例說明。“聲是無常”是佛弟子對聲論師立的真宗。佛弟子與聲論師對宗依“聲”和“無常”均共許極成,符合“極成有法,極成能別”的要求。聲論師不許聲上有此無常,聲論師不樂爲者,佛弟子樂之,以“無常”差別“聲”,成“聲是無常”宗,此宗違他順已,故爲真宗。

   在因明中以聲爲討論的對象是最常見的實例。聲是常還是無常的爭論有深刻的背景。呂澂先生的《因明入正理論講解》對此作了很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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