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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严学(龟川教信著 印海法师译)▪P27

  ..续本文上一页),为其自己立场上而作理解,于《华严经行愿品疏》卷第一,将法界分为事、理、无障碍三种;在其无障碍又分为理事无碍及事事无碍二种而建立四种法界,明示为法藏之传承说:[古德所立五种法界,亦不出此。]②(注释:卍续一·七之三·页二四九左。)而且[从一至五,并不出无障碍法界],将前三种法界融摄于最后之无障碍法界中,然而将此开发出来是「总该万有,即是一心」,认为由能观之一心而开发出来所观之法界,主要是四种法界皆为认识能缘之一心上同一对象,站立能观之一心上,四种法界统摄属为法界缘起之一境。另外在《华严经疏》卷第五十四解释法界时有所明白表示:「法界为所入之法,谓理、事等别。最后又分开为四。」③(注释:大正藏第三十五册页九○七下。)又《华严经略策》述说「分法界为四种」④(注释:大正藏第三十六册页七○七下。),只以约义表示,依其相之意义,皆在同一趣旨上建立见解。

  特别是澄观当其在别教一乘教学的组织,于《华严经疏钞玄谈》卷第六,有关显示别教一乘而建立四门:「一、明所依体事,二、总摄归真实,三、彰其无碍,四、周遍含容。各有十门,以显无尽。」⑤(卍续一·八之三·页二六三右。)第一门于十玄门所依之体事为示十义,以理解事法界之内涵。于第二门能明解法界观门之真空观所说到为理法界观。第三门能彰显其无碍为提示理事无碍观。第四门为显示十玄门而说到事事无碍。尤其在第三门理事无碍观是继承法顺法界观门所说十门而加以细说。如此在实践观道立场上,别教一乘体系中意图全包含了四种法界之表示,于事事无碍中同时见到理事无碍,广泛的将事与理也于其立场上去理解,有此想法是非常明了之事。进而。将五教全体,尽全力包含在最后圆教之中,可以看出其气势和准备。依《华严经疏钞玄谈》卷第六⑥(注释:同上·页二六二右——。[然此教海宏深,包含无外,色空交暎,德用重重。语其横收,全收五教,乃至人天,总无不包,方显深广……前四教不摄于圆,圆必摄四,虽摄于四,圆以贯之,故十善五戒,亦圆教摄,尚非三四,况初二耶。])记述,华严法门所以得称名圆教者,圆是圆融、圆满之义。约竖的说,五教是并列的。约横的说,虽圆教不在前四教之内,但是圆教必定收尽前四教,了知相即相入说明法界缘起该摄了整个佛教。事事无碍法界所以称为无障碍法界,曾经一度由浅至深,整备缘起之形态成为四种类型的表象。从另外一面所有一切的表现悉是容入事事无碍之内容,同时显示事与事之相即相入是极为方便的新词语。

  且说事者,对于平等之理是现象差别之法,理离事是不能存在,事亦是以理为具体的姿态,如刚才所提过。而且如此意味着差别事法。若是一一仔细的指摘其个别体,谅吾人会被迷惑于途径上。佛家以此为事事无碍之立义门,或是作为所依之体事,将此汇集成为十对十义。即智俨《一乘十玄门》:「一教义、二理事、三解行、四因果、五人法、六分齐境位、七法智师弟、八主伴依正、九逆顺体用、十随生根欲性」⑦(注释:大正藏第四十五册页五一五下。)之十法。此中又一一具备十玄,故成百门。法藏于《五教章》卷第四建立十义门⑧(注释:同上·页五○五上。),大体上仍照原样继承一乘十玄门。只有第九、第十两门顺序上有所不同,及只在文字上前后加改订而已。

  在《探玄记》卷第一⑨(注释:大正藏第三十五册页一二三中。)及《华严经旨归》⑩(注释:大正藏第四十五册页五九四上。)经过辞句整备后是:一教义、二理事、三境智、四行位、五因果,六依正、七体用、八人法、九逆顺、十应感之十对十义。后来澄观《华严经疏钞玄谈》卷第六⑾(注释:卍续一·八之三·页二六三右。)说有事法界,以所依体事之十义,其辞句完全是承袭此整备过的十对十义。

  古十义与整备过的新十义之间,最使人注目不同的是:《五教章》第三之解行,重新修改为境智。第六分齐境位以下之辞句,与前五义同样将其简洁化,废除其冗语,变更为二字。第七师弟法智是解行改为包含在境智之中,故将其省略。第九随生根欲示现及第十逆顺体用自在调换顺序,更新为第九逆顺、第十应感。是故将古型之逆顺体用自在重新改为第七体用与第九逆顺二义,是新开创出来的。这是新、旧十义名目顺序之不同,同时于其内容也稍有不同处。此是往后所要谈到之新、古十玄门。在其配列名目上有些不同,是为了呼应上所需。从此可想到法藏在教学组织上如何苦心,继续不断付出努力之反证。因而整理出新的十对十义之语句,按照此十义,其结果是一一即由一切之对立,表现千差万别之事法罢了。

  首先,第一教义者,是能诠之言教及所诠之义理,主要是一切表现形式和其内容。第二理事者,是平等之真理和所显现差别的事法。第三境智者,一切所知之法和对能知之理解。第四行位者,实践和依其所把握得住之阶位的分别。第五因果者,能生之原因,由此而所生的结果。第六依正者,佛菩萨依报的国土及其正报的身命。第七体用者,一切法上无不具备体和用,其体是法静态的本源,其用是动态的枝末。第八人法者,佛菩萨是能说法之人,依此而有所说之法。第九逆顺者,事法上之正顺及违逆,如佛菩萨现起慈悲相为顺;如以智慧,由违逆之因缘诱导众生为逆。第十感应者,趋向积极的、能主动的为感,消极的、被动的受法之感为应。

  此十义是一切事法上为差别抽象之体,当吾人为了容易获得事法而所付出的一切努力。其实一一体义上更加摄有十义,其一一上又有十义,成为无尽事法之体。只限于此十义者,如平常所说:「十」与「重」之义相通,以表示无尽,此不外是根据华严之通规。尤其是依十对法,为法之对立上,以事法为何物使其示现出来。原来事是现示差别的,差别是依其性格作为对立意义为由。往后也会详述到如:「即」之理论,结果是对立矛盾的克服成为其根本的纲格,而导出十玄缘起及六相圆融论理。以对立十度之事法成为所依之体事,企图建立相即相入根源的构想,这是佛家用意,请勿错看漏掉。

  一般说,差别性为事法自体性格,本来就互相保持着对立的倾向。只是对立其姿态未必然是矛盾;但是互相对立是相反的各自表现自己,于静的立场为自己表现对立,若被移至动的立场时,必定是带有矛盾。人与人感情的对立,假使是在静态的暗默中对峙,只是以相反对向罢了。但一旦对立相反之感情激动而意见冲突时,在动态的立场上爆发时际,感情对立则忽然成为矛盾而互相障碍。此只是以容易激动的感情举例而已。然一切差别事法如是超越了对立至动的立场时,时常会被导入矛盾,这是容易得予察知之处。因而,实际上互相障碍而对立矛盾之事与事,却反而以互相障碍作为媒介,将克服为契机之潜在。假使从起初就平等,而且是一体者,即无对立也不见有矛盾,所以其间也不应成立无碍「即」之理论。克服了矛盾与自己同一而获得实现 。此「即」的理论是由体与用两方面去考察就是相即相入也。

  再说,相即相入就是华严教学中心理论的事事无碍吗?对这一问题必须透过论理的关节作答覆。相即者,就以缘起法说其自体上均具有空、有二义故。以一为「有」者,其余即成为「空」,而摄入其中,以称为相即。又相入者,在缘起之法,其力用上,分为有力及无力。若一为有力者,其余即成为无力而摄收其中,以说为相入之义。⑿(注释:《五教章》卷第四(大正四十五·页五○三中)说:[以诸缘起法,皆有二义故。一、空有义,此望自体。二、力无力义。此望力用。由初义故得相即,由后义故得相入。])盖有力者,「有力故」。无力者,「缺力故」,以如此领会之。若以传统的解释为了方便理解加以补充说明者,相即就是个体的现成为主,于个体上完全显现绝对真理,就是说个体即是(不离)整体立场。相入是以全体成立为主,置于成立为个体之一切因缘相关性上,全体是包摄个体,而且使个体完成为个体即是相入。因为相即是以个体成为个体本身,反而更是全体,所以「一即一切」是由法体上去观察所承认。又相入更是以全体,使个体完全为个体,故全体反而是个体的抽象,如此考虑「一切即一」之说,而不得不承认是从法体作用上考察所断定。

  假定此处有朵梅花⒀(注释:以屋舍之举例,解说相即相入为六相圆融,见《五教章》卷第四〈义理分齐〉(大正四十五·页五○七下)之下六相圆融释。),它不是樱花,也不是菊花。明显的,为梅花花具有之个性与一般花当然有所区别,其花瓣、雄蕊、雌蕊、香气、颜色,以及其他梅花应具有之特质,是因缘和合而成。而且采其花瓣,想证明这是梅花花瓣者,不可单以花瓣作决定,必须从梅花之「其余的」一切部分当作抽象,不应与「全体」脱离而孤立独存。要证明这一片花瓣是真正的梅花瓣者时,绝对以「即」为自法的梅花瓣上所具有之雄蕊、雌蕊、香气、颜色等多方面的关连性,这一点不能不注意。换言之,要正确判定一枚花瓣是否是梅花瓣时,其体为「有」,「其余」一切条件成为「空」,此时必定已成「相即」。不然的话,只是一种植物性的物质而已,决不得称为梅花瓣。如此,以「空」及「有」得成立为梅花,是缘成性空原理之论据,梅花是缘成,故就一花瓣上说「有」之同时,「其余」也得说是「空」。于是以自法之「有」与其余法之「空」,彼此相望时,「其余」花之雄蕊、雌蕊等是无自性,于自法上是「相即」;同样的,若约自法之花辨为「空」,其余他法之雄蕊成为「有」时,自法是无自性,故花瓣在花蕊上为「相即」,所以称为梅花之雄蕊。

  有是有,空是空和自、他互相同时无所冲突,即自他互相无障碍时,无碍就是「相即」。

  再说梅花之「力用」是放离馥郁梅花特有的芳香;然而所谓梅花香气不是离开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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