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正理门论》讲记之四
因与似因多是宗法,此差别相今当显示。
说完了宗,就该说因了。
“因与似因多是宗法”,“因”指正确的因支,“似因”是错误的因支。“宗法”就是宗上有法的法,“宗上有法的法”就是说是宗前陈的属性,宗前陈就是宗上有法,宗前陈是体,宗后陈是义,体叫有法时,义叫法;体叫自性时,义就叫差别;体叫所别时,义就叫能别;体叫自相时,义就叫共相,这是一一对应的。比如说,“声无常,所作性故”,那幺这个因“所作性”就是宗前陈“声”的一个属性,就是说宗上有法“声”包含有因法“所作性”。这就是因三相的第一相“遍是宗法性”。正确的因都符合这个,但似因就不一定了,有的符合有的不符合。所以说,“多是宗法”,就是说不是全部是,是一部分。那又为什幺说“多”是宗法而不说“少”是宗法呢?你说“少”是宗法也是指一部分呀~~说因支的过失有六个不定、四个相违、四个不成,这总共有十四种过失,在这十四种过失里,六个不定和四个相违以及正确的因,都符合遍是宗法性,这在神泰法师的《门论述记》中说叫“是宗家法”,就是说因的这几种情况和宗是一家子,自己人,这是拟人化的手法。而那四个不成却是不符合遍是宗法性的,就是说这四个不成的因支不是宗法,《述记》中说这叫“非宗家之法”,这四种是外人。总共十四种过失,有十种符合四种不符合,是不是“多”?所以说““多”是宗法”。“因与似因多是宗法”就是说正确的因以及大部分似因都符合遍是宗法性的原则,虽然说六不定和四相违也是错误的因。在正因和似因中,大多数还是“宗上有法”的法的。也就是说因和似因,大部分都是宗前陈的属性。
“此差别相今当显示”,“此”是正因和似因,“此差别相”就是正因和似因的各种情况。“今当显示”,现在就来说说。
宗法于同品, 谓有、非有、俱;
于异品各三, 有、非有、及二。
这个颂子就概括了因法与宗同品、宗异品的各种可能的关系,这个很重要,就是九句因――因与同品、异品之间所有可能存在的关系,这些关系有九种可能的情况。
“宗法于同品”,这个“宗法”,就是指因。宗前陈叫有法,宗后陈叫法,宗法就是宗上有法的法,宗后陈的“法”是现在论对者还不曾接受的,而宗上有法的“法”是现在论对者就承认的。咱们来举个常见的例子:
宗:声无常。
因:所作性故。
这个论式当然是正确的了。在这个论式中,现在说因支。这个论式的因支“所作性”是宗上有法的法,就是说“所作”是宗前陈“声”的属性,也就是说“所作性”的外延是可以包含住“声”的外延的,这是符合遍是宗法性的,我们可以把这个意思写成“声是所作性”,我们来讨论“声是所作性”,“声是所作性”当然没有毛病的,立论者和论对者都承认。“声”是有法,“所作性”就是“法”,“声”是宗支“声无常”的“有法”,就是“宗上有法”,则“所作性”就是宗上有法“声”的法,就是宗上有法之法,“宗上有法之法”就是宗法。咱说的太拗口了,《述记》中只有一句话,“宗法者,即遍宗法性,因也”,这就很简练。
“同品”,《因明入正理论》中说,同品就是“所立法均等义品”,“所立法”就是宗后陈,按照定义,同品就指:除宗有法之外,凡具有所立法的性质的东西。还拿“声无常”这个例子来说,同品就是除了声以外,所有具备无常性质的东西,什幺瓶瓶罐罐都是。用最简单的话来说,同品就是具有与宗后陈同样性质的东西,同样性质也只是某些性质一样,不要求所有性质都一样。品还有体与义之说,体、义的关系就是事物与其属性的关系。《因明正理门论》到后边儿给同品是下有定义的,到时候再说。
“有、非有、俱”,这是宗法和同品之间的关系,有三种情况:
1。有。就是“同品有”,最完整的说法是,所有同品都有因法(的性质)。
2。非有。就是“同品非有”,最完整的说法是,所有同品都没有因法(的性质)。
3。俱。就是“有非有”,或者说“二”,完整的说法就是,有的同品有因法(的性质)而有的同品没有因法(的性质)。
看下边儿。
“于异品各三”,“异品”就是宗异品,后边儿也下有定义,不过很简单,只有一句话,“若所立无,说名异品”。而在《因明入正理论》中给出的定义是“异品者,谓于是处无其所立。”意思就是说,异品就是:除宗有法外,凡是没有所立法性质的东西。就是说异品就是与宗后陈的性质一点儿也不搭界的东西,还拿“声无常”来说,异品就是除声以外,凡是没有无常性质的东西,比如说虚空。虚空按当时人们的说法,说虚空是永恒不变的。这句“于异品各三”就是说,宗法与异品的关系也有三种。三种分别是:“有、非有、及二”。
1。有。就是“异品有”。用完整的话说就是,所有异品都有因法(的性质)。
2。非有。就是“异品非有”。用完整的话来说就是,所有的异品都没有因法(的性质)。
3。二。就是“有非有”,或者说“俱”,用完整的话说就是,有的异品有因法(的性质),有的异品没有因法(的性质)。
这样的话,同品与因法的关系有三种情况,异品与因法的关系也有三种情况,两两配合起来,就有了九种情况:
1。同品有异品有。
2。同品有异品非有。
3。同品有异品有非有。
4。同品非有异品有。
5。同品非有异品非有。
6。同品非有异品有非有。
7。同品有非有异品有。
8。同品有非有异品非有。
9。同品有非有异品有非有。
关于这九种情况的详细分析,陈那论师有篇专门的文章,叫《因轮论》,支那内学院有过汉本,现在就不多说了,你们几位有的在九华山听我说过《因明入正理论》,有的没听过,网络上有文字稿,你们把这一部分看看。《因明正理门论》后边儿也还说到九句因,这儿就先不说,咱们往下看。
岂不总以乐所成立合说为宗,云何此中乃言“宗”者唯取有法?此无有失,以其总声于别亦转,如言烧衣,或有宗声唯诠于法。
“岂不总以乐所成立合说为宗”,咱们说宗时说过,你立的宗是不顾论宗,是乐所成立的,这“乐所成立”是成立的“宗支”,而不是宗依。宗支是由宗前陈和宗后陈构成的,宗前陈是一个宗依,宗后陈又是一个宗依。宗就是把宗前陈和宗后陈合起来。
“云何此中乃言宗者唯取有法”,“云何”就是为什幺。说为什幺这里的“宗”字儿只指宗前陈呢?把这两句合起来就是说,我们不是把宗前陈和宗后陈合起来才叫宗吗?可这里的“宗”为什幺只指宗前陈呢?宗前陈是宗依呀~~宗依和宗根本就是两个概念呀~~这两个概念难道说可以混淆吗?
陈那论师回答说,“此无有失”,这不是错了,也不是混淆概念,为什幺呢?“以其总声于别亦转,如言烧衣”,“总声”就是宗体,是总名,“别”是宗依,宗前陈、宗后陈都是宗依。就是说你把总名放在别名上用也行。陈那论师举了个例子,比如说衣服袖子上被火烧了一个小洞,你就说衣服烧了一个洞这也是能说得过去的。衣服可比宗体,袖子可比宗依。文轨在《庄严疏》中对这个问题也有解答,“宗是总成,别亦名宗,如见城之一面亦名见城”,就是说,虽然我看到的只是城的东门,但我也说看见城了。文中的“转”字儿是“行的”、“可以的”、“生起”,咱来举个例子:我刚晓是洛阳人,可现在我老是说我是河南人,河南是洛阳吗?洛阳属于河南省而已,但我说我是河南人也是行的。“转”也可以说是“随”、“跟随”就是说宗依跟着宗体叫,比如说我们老家那儿,一家有好几口人,有妻子、有丈夫,还有两三个儿子,妻子叫丈夫的时候,就是叫大儿子的名字,这就是“转”,这是河南方言,这是我自己这幺说,你们下去再看看别人的解释,我的说法不大好,因为义净法师也是用的“转”,义净法师可不是河南人,怎幺能用河南方言?
“或有宗声唯诠于法”,“或有”就是有时候,“宗声”就是诠宗的名,“唯诠于法”就是“仅仅拿来诠释法”一个宗有宗前陈和宗后陈两个宗依,宗前陈叫有法,宗后陈叫法,“唯诠于法”,是拿来指代宗后陈。
这一段是解答了外人的一个疑问。有人这幺问:你要求立宗要立不顾论宗,宗是由有法和法两个宗依合起来构成的,可你却只说有法怎幺着怎幺着,有法只是宗依呀,难道宗依是宗吗?陈那论师说,这幺说也能说得过去,就象我们只是抽烟把衣袖上烧了个小洞也说是烧着了衣服一样,宗这个名字用来指称宗依有法也是可以的。不但宗这个名字可以指称有法,在有的时候还可以拿来指代后陈宗依--法。
看陈那论师厉害不厉害?你问一个问题,我就问一答十。你问为什幺把前陈宗依说成宗,我就告诉你,不但前陈宗依叫宗没有问题,有时候后陈宗依也可以说成宗。你想诘难我?门也没有!这就是宗萨仁波切说的,我们要有反叛性、进攻性!你打我一拳我不但还你一拳而且还要稍带踢你一脚。就象现在中东一样,巴勒斯坦来我这儿炸死一个人,我以色列就朝你那儿投炸弹,炸你一个村子,想让我以色列吃一点儿亏是不可能的。
此中“宗法”唯取立论及敌论者决定同许,于同品中有非有等,亦复如是。
这一句是很重要的,“宗法”就是因支,说因支必须是立论者和论对者“决定共许”,“决定共许”就是立论者和论对者双方都承认,连一丝一毫的犹豫也没有!要是有一丁点儿的犹豫就不是决定共许。
“于同品中有非有等亦复如是”,这是在说九句因,说九句因也必须立论者和论对者双方决定共许。咱们再稍微作一下分析。双方决定共许包括:说同品,就是某物是实有的、真的,还得决定共许它有所立法,所立法就是宗后陈,双方都决定共许就是说它是共同品。咱…
《《因明正理门论》讲记之四》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