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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七论入门除意暗论(杨化群译)▪P3

  ..续本文上一页尔与彼法异,若排除彼法,尔亦被排除,为相属(关系)之性相。分为二种:

  1.谓彼法所遍之一,是非彼法以外之物,为同体相属之性相。 2.谓彼法所遍之一,为是彼法以外之物,为依生相属之性相。

  所遍之性相与相属同。

  谓彼法与尔异,若排除尔,彼法亦被排除,为能遍之性相。

  谓尔与彼法异,若排除尔彼法亦被排除,若排除彼法,尔亦被排除,为等分遍之性相。

  谓尔与彼法异,尔存在时彼法亦成,彼法存在时尔亦成,为同时之性相。

  谓法之一,显现尔之总义,须观待显现尔所遮止之总义,为遮(否定)之性相。

  谓法之一,显现尔之总义,不须观待显示尔所遮止之总义,为成立之性相。譬如瓶。

  遮止复分为二种。

  一、谓遮止之一,诠自身之语,于遮止自身之所遮处,不涉及其他事物,为遮无之性相。譬如无瓶。

  二、谓遮止之一,诠自身之语,于遮止自身之所遮处,涉及其他事物,为遮非是之性相。

  复分为四种:

  1.间接涉及其他物之遮止非是,比如:胖天授白天不食。

  2.直接涉及其他物的遮非是,比如;有无瓶。

  3.涉及直接间接之遮止非是,比如:胖天授白天不食而不消瘦。

  4、因时间之力涉及其他物之遮止非是,比如:问此人是婆罗门或是旃陀罗时,答非婆罗门时而说此人非婆罗门。

  谓伴随若干物存在者,为总之性相。

  谓尔为彼法,于彼法同体相属,既非尔但是所成之若干彼法,为别之性相。

  总,分为四种。

  一、总类,谓彼法是尔,彼与尔同体相属,既非彼但是所成若干是尔,为彼法总类之性相。比如:观待金瓶之瓶。

  二、总聚,谓若干支分之集合体,为总聚之性相。比如:森林或瓶。

  三、总义,谓分别识,见彼法义之一,非物,为彼法总义之性相。复分为三种:

  1、物,谓如分别识见鼓腹缩脚之物。

  2.无物,谓如分别识见虚空。

  3.依上二之声义,谓如分别识见所知。

  四、总声,谓分别识见名之一,非物,为总声之性相。比如:如分别识闻言瓶之语。

  关于因观待总,别之单词及复合词之立,破,详见余处。

  谓法之一,由分别识非现为异者,为一之性相,复分为二种:

  1.质一,谓现识所见之一,非现为异者,为质一之性相,比如:所作性与无常。凡质一并非皆为一。

  2.体一、谓如瓶与瓶。

  谓法之一,由分别识现为异者,为多之性相。

  谓成事,彼法与其真名所各别了解,为异之性相,复分为二种: 1.质异,谓由现识各别现见,为质异之性相,比如:柱与瓶。

  2.体异,比如;所作性与无常。

  谓彼法具境之一,;虽存在于与彼法互遍诸法之上,但尔不作为境,为排入之性相。复分为二种。

  一、颠倒排入,比如:执声为常之分别识。

  二、非颠倒排入,比如;了解声无常之知觉。

  复次,排入还有能诠声,分别识,因等。

  谓彼法具境之一,若存在于与彼法互遍诸法之上,尔作为境,为立入之性相。复分为二种:

  一、立入错乱识,比如:现见两个月亮之根识。

  二、立入非错乱识,比如:前面已讲过之一切现识。

  复次,谓分解成部分作为境,为立入错乱识之性相。谓解剖成部分不作为境,为立入非错乱识之性相。

  谓自之所排物,由词句排除后所了解之法,为排他之性相,复分为二种。

  一、遮无之排除,如于非瓶上言无瓶。

  二、遮非之排他,复分为二种:

  1、排他意义,如否定是瓶之语。

  2、排他知觉,如分别识见否定非瓶。

  谓具三义法,为性相之性相。

  谓不具三义法,为非性相之性相。

  谓具三名言法,为所表之性相。

  谓不具三名言法,为非所表之性相。

  复次,可谓具三种实有法或谓具三种能安立法,为性相之性相。可谓具三种假有法或谓具三种所安立法,为所表之性相。

  谓由性相例标之所表事,为相依之性相。

  性相之过失分为三种:

  一、性相不遍之过,比如:以具颈背肉峰等花斑,为犏牛之性相。但是凡具颈背肉峰等花斑者,并非皆是犏牛,故云性相有不周遍之过失。

  二、性相逾遍过,比如:立具头颅,为犏牛之性相,但是,凡具头颅者,并非皆是犏牛,故云性相有逾遍之过失。

  三、不存在于相依之过,比如:以具颈背肉峰等为理由,将马说为犏牛。实则,马却无颈背肉峰等。

  复次,似性相分为三种:

  一、自体非实有,比如:谓犏牛,是犏牛之性相。

  二、义体变为他物,比如:谓有颈背肉峰等,为马之性相。

  三、性相不存在于相依,比如:以具颈背肉峰等为理由,将马说为犏牛。

  复次,似所表分为三种:谓自体之名言不成立,名言变为他物,名言不存在于相依。

  复次,似性相分为:不依性相,不依所表二种。

  总之,上述八种似(不正确),每个又分为二对,每对又分为二,虽分成三十二个,但无大矛盾。

  谓具有成办士夫所需功能,为质之牲相,如色。

  谓由质体所成色之功德(特点),为质法之性相,如色之无常。

  谓由分别识所见反(否定)种类不同法之一,非物,为体之性相,如分别识所见色。

  谓由分别识所见质之功德(特点)法之一,非物,为体法之性相,如分别识所见色无常。

  关于质体之说法,系尊者,仁达瓦之主张。

  现在,就所流传之质体性相列举如次。

  谓尔成事,尔即尔,非尔者亦非尔,为质之性相,如色。

  谓尔成事,尔非尔或非尔者是尔,为体之性相。

  体法分复为二种:

  l、谓尔成事,尔非尔,为非自之体法之性相,如性相。

  2.谓尔成事,尔即尔,非尔者即尔,为自体法之性相,如所表。

  是自,非自,是自等,必须极成,但将比等作为质、体之各言,不见得可靠。

  四、比度--推理法则

  甲、抉择自利比度

  谓具备三相,为正确因之性相,何等为三相

  

  一、谓由量识认定,因于成立彼之欲知有法上符合立式规则,为宗法之性相。

  二、谓由量识认定,因如成立彼之立式规则,唯于同品定有,为随因后遍之性相。

  三、谓由量识认定,因如成立彼之立式规则,于异品定唯无,为随因遣遍之性相。

  复次,谓自己之量识对宗尚未成立者,对三相已由量识成立之因,为正确因之性相。

  一、谓自己之量识对宗尚未介入立破者,因于成立彼之欲知有法上为异,复由量识认定符合立式规则,为彼宗法之性相。

  二、谓已极成宗有法者,认定因如成立彼之立式规则,唯于同品定有,为已极成有法者成立随因后遍之性相。

  三、谓已极成宗有法者,认定因于成立彼之异品遍无,为由彼成立之随因遣遍之性相。

  从而得知,后遍与遣遍之性相,如前所述,唯因之后,遣性相耳。

  谓成立彼之假宗分之-,作为成立彼之所立法比度事,为欲知有法或所成立有法之性相,比如声音。

  谓成立彼之假宗分之一,于成立彼之所立法上,以因比度为所立法之性相,比如无常。

  谓如立式规则,不被所成立法所空,为同品之性相,比如瓶。

  谓此之反面,为异品之性相。复分为三种。

  一、其他异品,比如;成立声是无常宗,以所知为异品。

  二、相违异品,比如:成立声是无常宗,以常住为异品。

  三、本无异品,比如:成立声是无常宗,以兔角为异品。

  正确因从定数方面分为:果因、自性因、未缘到因等三种因式。

  一、谓具备三相因之一,与自变为质异所成立法有从生属性,为正确果因之性相。

  二、谓正确立因之一,凡是成立彼之所立法,皆为尔同体之能遍,为正确自性因之性相。

  三、谓具备三相正确因之一,凡是成立彼之直接所成立法,皆为遮止,为正确未缘到因之性相。

  果因分为五种:

  1.谓成立彼果因之一。于尔之时,成立彼之所立法已皆成就,为成立因法之性相,比如:于口内之糖块上,为成立有现存之糖色体,乃以现在之糖味为理由立量式。

  2.谓具备三相正确因之一,与自变为异质成立彼之所成立法结果,为成立亲因之性相。比如:于有烟之山上成立有火,乃以烟为理由立量式。

  3、成立因先行之果因,比如:为成立能明了之执声听觉自因声无常已先行,乃以勤奋所生听觉为理由立量式。

  4.成立因差别之果因,比如:为成立执色根识有意根以外之因,乃以若无意根以外之因则不生之物为理由立量式。

  5.成立总因之果因,比如:为成立苦谛有自因,乃以偶而生为理由立量式。

  正确自性因,分为二种:

  1.谓正确自性因之一,诠尔之言词未涉及作为尔体之物,为净除差别正确自性因之性相,比如:为成立声是无常,乃以物为理由立量式。

  2.谓正确自性因之一,诠尔之言词涉及作为尔观待之物,为观待差别正确自性因之性相。复分为二种:

  A、观待非异之自性因,比如:为成立声是无常,乃以有生为理由立量式。

  B、观待异之自性因。复分为二种:

  (1)直接涉及观待之自性因,比如:为成立声是无常,乃以从因缘生为理由立量式。

  (2)间接涉及观待之自性因,比如:为成立声是无常,乃以所作性为理由立量式。

  正确未缘到因(未缘到因,旧译不可得因。),分为二种;

  1.谓虽有成立彼之所遮止法之境,但作为彼宗有法之人不能见,为未见故未缘到正确因之性相,比如:于前面地上,成立不明了有虾莎(或云鬼魅,实为一种难见的生物。)者,不可能说出定有虾莎之名符其实言词,乃以由于不明了虾莎者,未缘到虾莎为理由立量式。

  2、未缘到正确因之一,谓若有成立彼之所遮止法之境,作为成立彼宗有法之人则可以见到,为可见但未缘到正确因之性相。复分为二种:

  A、谓未缘到正确因之一,是遮无,为属性境未缘到正确因之性相。

  B、谓未缘到正确因之一,为遮非是或成立之任何一种,为缘矛盾正确因之性相。

  属性境未缘到正确因,复分为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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