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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七论入门除意暗论(杨化群译)▪P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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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谓属性境未缘到正确因之一,凡变为成立彼之所遮止法之物,与彼变为质异尔之真正反面,有从生之属性,又是彼之因,为因未缘到正确因之性相。比如:为成立冒青烟但无火之夜晚海上无烟,乃以无火为理由立量式。

  (2)谓属性境未缘到正确因之一,凡是成立彼之所遮止法,彼与尔之任何真正体法有同体属性,为能遍未缘到正确因之性相。比如:为成立无树之峥嵘悬崖上无沉香树,乃以无树为理由立量式。

  (3)谓唯成立名言未缘到正确因之一,凡是尔之真正反面,皆为成立彼之所遮止法自性,为自性未缘到正确因之性相。比如:在无鼓腹缩脚陶器之处成立无瓶,如鼓腹缩脚虽可见,但未缘到。

  (4)谓属性境未缘到正确因之一,凡变为尔之真正反面法之物,皆为成立彼之所遮止法物之亲果,为亲果未缘到正确因之性相。比如:于无烟之围墙内成立烟因力非无障碍,乃以无烟为理由立量式。

  缘矛盾正确因,分为二种:

  (1)谓缘矛盾正确因之一,从互排矛盾方面否定成立彼之所遮止,为依互排矛盾而缘矛盾正确因之性相。

  (2)谓缘矛盾正确因之一,从不能同时并存矛盾方面否定成立彼之所遮止,为依不能同时并存矛盾而缘矛盾正确因之性相。

  (1)又分为二种:

  ①因依互排矛盾缘能遍矛盾正确因,比如:为成立声非常非物,乃以所作性为理由立量式。

  ②因依互排矛盾而缘违遍正确因,比如:为成立瓶之变异不须观待以后作为因之其他物,乃以当自身形成之时即变异为理由立量式。

  (2)又分为六种:

  ①由于不能同时并存而缘自性之矛盾,比如:为于烈火继续普遍燃烧之处,成立严寒冷触不继续存在,乃以烈火普遍燃烧为理由立量式。

  ②由于不能同时并存而缘不能遍之矛盾,比如:为于烈火继续普遍燃烧之处,成立冷触不继续存在,乃以烈火普遍燃烧为理由立量式。

  ③由于不能同时并存而缘因之矛盾,比如:为于烈火继续普遍燃烧之处,成立寒冷之结果寒毛竖起不继续存在,乃以烈火普遍燃烧为理由立量式。

  ④由于不能同时并存而缘果之矛盾,比如:为于烈火继续普遍燃烧之处,成立冷因之力既强复无障碍不继续存在,乃以烈火普遍燃烧为理由立量式。

  ⑤由于不能同时并存而缘矛盾果,比如:为于浓烟上冲普蔽之处,成立严寒冷触不继续存在,乃以浓烟之冲普蔽为理由立量式。

  ⑥由于不能同时并存而缘与因矛盾之果,比如:为于浓烟上冲普蔽之处,成立寒冷结果寒毛竖起不继续存在,乃以浓烟上冲普蔽为理由立量式。

  复次,由于不能同时并存而缘矛盾正确因分为:缘矛盾之自性有四种,缘矛盾之果有四种,缘矛盾之能遍有四种共十二种。虽有如此说法,但无大矛盾。

  正确因从所立法方面分为二种:

  一、正确立因,谓成立彼之正确因之一,凡是成立彼之真正所立法,皆为立,为正确立因之性相。如一切因果及自性因。

  二、正确遮因,谓成立彼之正确因之一,凡是成立彼之真正所立法,皆为遮,为正确遮因之性相。如一切未缘到因。

  正确因从所为方面分为二种。

  一、自利正确因,谓正确因之一,立者未为敌者之需要而立量,为自利正确因之性相,比如:无立者,有人自己对自己为成立有烟之山上有火时,乃以烟为理由立量式。

  二、利他正确因,谓正确因之一,立者为敌者之需要而立量式,为利他正确因之性相,比如:立者对敌者为成立声是无常时,以所作性为理由立量式。

  正确因从立理方面分为二种:

  一、成立意义之正确因,谓成立意义正确因之一,成立彼之所遮止法义,虽存在于欲知有法上,但对此见宗有法之量识不能见,为成立意义正确因之性相。比如:于冒青烟而无火之夜晚海洋上,成立无烟,乃以无火为理由立量式。

  二、唯成立名言之正确因,谓唯成立名言正确因之一,彼所遮止法义若存在欲知有法上,对此见宗有法之量识则可见,为唯成立名言正确因之性相。比如:于无鼓腹缩脚陶器处成立无瓶,乃以鼓腹缩脚陶器可见实未见为理由立量式。

  谓唯成立名言正确因之一,成立彼之所遮止法之名言,虽存在于欲知有法上,对此见宗有法之量识不能见,为成立名言正确因之性相。

  复次,正确因从立理方面分为二种。

  一、谓具备三相正确因之一,凡是成立彼之真正所立法,皆是性相,为成立意义正确因之性相。比如:为成立声是刹那性,乃以从因缘所生为理由立量式。

  二、谓具备三相正确因之一,凡是成立彼之真正所立法,皆是所表,为成立名言正确因之性相。比如:为成立声是无常,乃以所作性为理由立量式。

  正确因从入理方面分为二种。

  一、谓正确因之一,如立式规则,同品定有,为入同品遍有正确因之性相,比如:成立螺声是无常,以所作性为理由主量式。

  二、谓正确因之一,如立式规则,于同品一分非有,为俱品转正确因之性相,比如:成立螺声是无常,勤奋所生(勤勇无间所发)为理由立量式。

  正确因从宗体方面分为三种:

  一、物力正确因,谓具备三相因之一,凡是成立彼之宗体,既非依据传称亦非依据圣教,为物力正确因之性相。比如:成立声是无常,乃以所作性为理由立量式。

  二、世许正确因,谓具备三相因之-,凡是成立彼之宗体,皆为传称世许,为世许正确因之性相,比如:成立怀兔可诠为月亮,乃以存在于分别识之境上为理由立量式。

  三、信仰正确因,谓具备三相因之一,凡是成立彼之宗体,由凡夫量识认定须观待于圣教,为信仰正确之性相。比如:成立"由施造福,守法安乐"圣教所诠表之意义非虚诳,乃以依经过三种观察所订之圣教为理由立量式。

  谓建立量式之一,不具备三相,为不正确因之性相。

  或云:谓未认识宗体之补特伽罗,不可能用量识立三相之因。分为三种。

  一、谓宗法虽成但为对周遍颠倒认识之量式,为相违(矛盾)因之性相。

  二、谓宗法虽成,但未定为既非正确之周遍亦非颠倒之周遍,为不定因之性相。或云:谓宗法虽成,但已许宗有法之补特伽罗,对正确或颠倒之周遍均未定者。

  三、谓建立量式之一,宗法不极成,为不成因之性相。

  相违因,从立量方面分为三种:

  1.谓相违因之一,与尔质异,成立彼之所遮法上有从生相属,为相违果因之性相。比如:成立于有烟处无火,乃以烟为理由立量式。

  2.谓成立之相违因之一,凡是成立彼之所遮法,乃为尔之同体能遍,为相违自性因之性相。比如:成立声音常住,乃以所作性为理由立量式。

  3.谓相违因之一,凡是成立彼之真正所遮法,乃为遮止,为未缘到之相违因性相。比如:为成立无树之悬崖峭壁上有沉香树,乃以无树为理由立量式。

  相违因从言诠方面分为四种:

  1.谓宗法虽成,但成立彼之所立法之自性与周遍颠倒认识,为成立法自性相违因之性相。比如:为成立声是常往,乃以所作性为理由立量式。

  2.谓宗法虽成,但在意许上乃执所立法之自性,而在言诠上则与所立法之差别法认识颠倒周遍,为成立法差别相违因之性相。比如:成立眼等为非积聚之其他有境所用,乃以积聚性为理由立量式。

  3、谓宗法虽成,但在意许上乃执所立法之自性,而在言诠上乃与所持有法自性之法认识颠倒周遍,为成立有法自性相违因之性相。比如:为成立实有虚空是常,乃以无为作为理由立量式。

  4.谓于意许之有法上宗法虽已极成,但意许却执所立法自性,而在言诠上乃与所持有法差别之法认识颠倒周遍,为成立有法差别相违因之性相。比如:为成立眼等为非积聚之其他有境所用,乃以积聚性为理由立量式。

  不定因,分为二种:

  1.谓宗法虽成,但于成立彼之同品异品上均未见,为不共不定因之性相。

  复次,谓宗法虽成,成立彼之宗有法已极成之补特伽罗,于同品异品均未见,为不共不定因之性相。比如:成立声常,乃以所闻性为理由立量式。又如:为成立活身体有我,乃以命为理由立量式。

  2、谓不定因之一,对宗有法已极成之补特伽罗,或见于同品,或见于异品,为共不定因之性相。分为二种:

  A、谓共不定因之一,对宗有法已极成之补特伽罗,于同品异品皆见之,为真正不定因之性相。

  B、谓共不定因之一,对宗有法已极成之补特伽罗,于同品异品见未周遍,为具余不定因之性相。

  A、分为四种:

  (1)于同品、异品皆遍有,比如:为成立声常,乃以所量性为理由立量式。

  (2)于同品有非有、异品有非有,比如:对胜论派成立声常,乃以非触为理由立量式。

  (3)于同品有非有、异品遍有,比如:为成立声非勤勇无间所发,乃以无常为理由立量式。

  (4)异品有非有、同品遍有,比如:为成立声是勤勇无间所发,乃以无常为理由立量式。

  B、分为二种:

  (1)谓具余不定因之一,对宗法已极成之朴特伽罗,见成立彼之异品,为相违具余不定因之性相。比如:为成立彼讲话者是一切智人,乃以讲话为理由立量式。

  (2)谓具余不定因之一,对宗有法已极成之补特伽罗,见于同品,为正确具余不定因之性相。比如:为成立彼讲话者非一切智人,乃以讲话为理由立量式。

  不成因,分为三种:谓观待意义不成,观待知觉不成,观待补特伽罗不成。

  观待意义不成,分为三种:所依不成,无差别不成,观待一面不成。

  所依不成,复分为二种:

  1.因之自性不可能有故不成,比如:为成立士夫有我,乃以具有我之功德为理由立量式。

  2.法之自性不可能有故不成,比如:为成立我遍于身,乃以缘一切苦乐为理由立量式。

  无差别不成,复分为三种:

  1.前陈与因无差别不成,比如:为成立声是无常,乃以声为理由立量式。

  2、前陈与后陈无差别不成,比如:为成立声即声,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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