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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述略▪P4

  ..续本文上一页   

  就是因的外延与宗上有法一样大小,容纳不了同品(自然也不能容纳异品)的过失。比如宗“声是无常”,因“所闻性故”。世界虽大,可是除声以外就再也没有所闻性的东西了。这里以“所闻性”为因,于常住物即同品、无常物即异品中都找不到一个既具所闻性,又有无常或常的实例来做证明。凭着这个因,声究竟是常住?还是无常?依然无从判断。因的范围太窄,连同品都找不到,更何况异品呢

  宗的同品与宗的异品都不共此因,故犯“不共不定”过。此过是同品定有性未能得到完成。

     

  2缺第三相异品遍无性引起的过失。有四:

  

  (6)共不定:

     

  因的范围过大,固然包括了同品,但同时也包括了异品的过失。比如宗“熊是动物”,“因“可知识故”。一切动物固可知识,非动物的一切又何尝不可知识

  用“可知识”这个因,既能成立“熊是动物”,亦可成立“熊非动物”。这么一来,熊究竟是动物,还是非动物,无法判定。出现眼前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因的范围过宽,连宗的异品都包含进去了,同品更不用说了。宗的同品、宗的异品都共此因,故犯“共不定”过。此过是异品遍无性未能得到完成。

  

  (7)同分异全:

     “同分”即是同品一分转,“异全”即是异品遍转。“同分异全”是说因法具有一部分宗同品,同时具有全部宗异品的过失。比如宗“火箭是无情物”,因“可动故”。在同品即没有情识活动的事物中,除了飞机、轮船、宇航船等一部分可动的事物外,其他的一切事物均是不能运动的━━同分;可是在异品即一切有情识活动的事物中,却无一不能运动━━异全。若用“可动”之因能够成立“火箭是无情物”的宗,则可以行动的一切有情岂不都成了无情物了吗

  

   事实上宗所立法无情物的异品即一切有情识活动的事物都是可动的,这正与因明规则“与宗法相异的事物普遍不具有因的性质”相违背。由此得出结论:“可动故”的因,犯了异品遍转的过失。

  

  (8)异分同全:

     

  “异分”即是异品一分转,“同全”即是同品遍转。“异分同全”是说因法贯通于同品全部,同时也贯通于异品一部分的过失。比如宗“释宏度是出家人”,因“学佛故”。凡是出家人都是宗所立法的同品,同品的出家人固然全部学佛━━同全;而异品的在家人不也有一部分男女居士学佛吗

  ━━异分。因此若以“学佛故”的因,成立“释宏度是出家人”的宗,则在家学佛的善男信女岂不都成了出家人

  凭着这样的因,仍不能断定宗前陈所表示的事物,必然落入同品而不落入异品中去,也即仍不能使宗成立。仔细检查一下“学佛故”这个因,原来犯有“异品一分转”的过失。

  

  (9)俱品一分转:

     

  “俱”指同品、异品。“俱品一分转”是说因义既与同品有一分相通关系性,同时与异品也发生了一分关系即同分异分。比如宗“释宏度是男子”,因“出家学佛故”。凡是男子都是同品,但天下男子出家学佛的只有极少数人。所以“出家学佛”之因与同品有一分相通关系性━━同分。凡是不同于男子的一切都是异品,在异品中发现了部分女子也是出家学佛的━━异分。既然“出家学佛”之因与异品也发生关系,没有完全地、彻底地远离异品,那岂能不犯过失

     以上四过是缺第三相异品遍无性所犯的过失。倘若用功研究一番可以发现。似因(7)、(8)、(9)实际上是从因过(6)“共不定”中剖析出来的三种特别的情况而矣。

     

  3收不到悟他效果。即:

  

  (10)相违决定:

     

  立破对争时,立者所立的比量因喻俱正,(以因的三相来衡量)确是一个无懈可击的真能立。比如A立宗“某某是和尚”,因“出家故”。

  

  凡是出家的必定是和尚(宏度出家,宏度是和尚;宏毅出家,宏毅是和尚),故同品定有。不是和尚的肯定不出家(张飞不是和尚,张飞不出家;鲁讯不是和尚,鲁迅不出家),故异品遍无。“出家故”之因能够成立“某某是和尚”之宗。破者持有相反的意见,不甘屈服。但因为立者所用的因三相具足,无法就其比量本身施以破斥,不得已另觅理由,照样建立一个圆满的比量以为对抗。破者所用的的因同样三相具足,立者亦无以难言。比如B立宗“某某非和尚”,“不出家故”。

  

  不出家肯定不是和尚(刘备不出家,刘备不是和尚;胡适不出家,胡适不是和尚),故同品定有。和尚一定是出家的(玄奘是和尚,玄奘出家;济公是和尚,济公出家),故异品遍无。“不出家”之因也能成立“某某非和尚”之宗。立破双方所陈之因三相具足,所立之宗正相反对,彼此势均力敌,互不能破。于是两个相反的宗并肩成立,究竟谁是谁非无由判定(也就是说两个三相具足的因决定着两个相违的宗)。是非无由判定,故尔收不到悟他的效果,因此亦归入不定过中。

     

  如前所述六过,是二三两相或缺其一和未能收到悟他效果所引起的过失。依因后二相的要求,能立法因必须为宗同品所有,同时又为一切宗异品所(不有)无。这两项要求一定要同时满足,而后所证明的宗方能决定正智。今若能立法虽为宗同品所有(可以是一分有,也可以是全有),而同时亦为宗异品所有(可以是一分有,也可以是全有〈似因之(6)、(7)、(8)、(9)〉);或虽为宗异品所不有,而同时亦为宗同品所不有〈因过之(5)〉,故犯过失。上举似因之过(5)、(6)、(7)、(8)、(9),既不能证明其所欲证明的宗,亦不能证明其相反的宗。如此的因,不能决定地证明一宗,故称之为不定因。值得一提的是:相违决定虽是不定因,但与上举五种过失有别。既非出于同品定有性的未能完成,亦非出于异品遍无性的未能完成,而是立破各用一个正因证明了两个相反的宗。谁是谁非,无可决定(实质上是未能收到悟他的效果)。两个不同的因证成两个相反的宗,无由判定真似,故说不定。

     

  三、相违过:第二相、第三相同时俱缺而引起的过失。有四:

  

  (11)法自相相违:

     

  立者所用的因与宗后陈法相违背的过失。例如宗“声是常住”,因“所作性故”。剖析一下可以看到:具所作性又与常住为同品的事物一个也没有━━缺第二相同品定有性,而具所作性又与常住为异品的事物反而有━━缺第三相异品遍无性。于斯可见“所作性故”的因,不但不能成立“声是常住”的宗,反可使“声是无常”的宗成立。“声是常住”、“声是无常”,两宗宗之后陈法自相相违,故谓曰“法自相相违”。

  

  (12)法差别相违:

     

  立因与宗后陈法中暗许的意义相违背的过失。例如基督教徒对佛教徒立宗“瓶应由别物造”,因“自不造自故”,同喻“如盆”。宗后陈法之“别物造”有两重意思:一为破者许而立者于本宗明许暗不许的人工、机器、土壤、水等因缘和合造;二为立者许而破不许的上帝造。立者若以“上帝”作宗后陈的法即犯“能别不极成”之过,但立者急需成立“上帝造瓶”的主张,故用“别物造”含混其词,蒙敝过关。破者知其“别物造”指的是上帝,随后细心检查立者的宗“瓶应由别物造(上帝)”,因“自不造自故”,同喻“如盆”发现:“上帝”是独一无二的,故同品定有性未能完成。上帝的异品非上帝的一切物即世间万物是有的,故异品遍无性也未完成。因既缺二三两相,原宗不能成立。一个因缺了后二相,自可以成立与之相反的命题:宗“瓶应非由别物造(上帝)”,因“自不造自故”,同喻“如盆”。 非上帝即一切事物同品定有,上帝只有一个(不可用有法作喻依)异品遍无,三相具足宗能成立。同样是宗法,有上帝之造,人工、机器、土壤、水等因缘和合之造的差别,并且最终“自不造自故”的因能够成立的宗是“瓶应非由别物造(上帝)”,正好违反了立者的宗后陈所意许的上帝造,故谓曰“法差别相违”。

  

  (13)有法自相相违:

     

  立因与宗前陈有法相违背的过失。例如宗“精神非物”,因“假借色身而有作用故”。物是事物的总称,它是包括了精神、物质乃至宇宙世界的一切现象。了解物是万物,则宗上非物就无法找到同品。因为宇宙间除去万物则别无所有,故因的同品定有性不能完成。非物的反面是一切事物,世间的事物都是万物的同类。精神也不例外,因此异品不遍无了。异品既未遍无,因的第三相亦未完成。因支缺了二相,原宗不能成立。一个因既然缺了二三两相,自可以其因支去反破他,成立与原宗相反的命题:宗“精神是物”,因“假借色身而有作用故”。精神是宗上有法的言陈自相,立者举出的因支不能成立“精神非物”,反可成立“精神是物”,因此犯“有法自相相违”过。

  

  (14)有法差别相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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