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因与宗前陈有法中暗许的意义相违背的过失。例如宗“死后所遗非物”,因“有形体故”,同喻如“身体”。宗前陈的有法“死后所遗”包含两层意思:一是立者许而破者不许的鬼(灵魂),二是破者许而立者于本宗明许暗不许的肉体。若立者以“灵魂”作有法,即犯“所别不极成”过。但是立者又极力主张灵魂非物,故用隐讳之词暗渡陈仓。破者领会了立者成立“死后所遗非物”即是要成立“鬼(灵魂)非物”的意图,同时破者在检视立者宗“死后所遗(灵魂)非物”, 因“有形体故”,同喻如“身体”之后发觉:宗后陈非物除立者许其有的鬼以外别无一物(不可用有法作喻依),故缺同品。既缺同品,因的第二相不能完成。
宗后陈之异品物即宇宙间的一切事物是有的,故异品有。异品既有,因的第三相也不能完成。因的三相不能具足,所以“死后所遗(灵魂)非物”的宗不能成立。因支既缺了二三两相,自可以其因支去成立与原宗相反的命题:宗“死后所遗是物”,因“有形体故”,同喻如“身体”。同为有法而具灵魂、肉体差别,且“有形体故”之因并没有能成立立者有法中暗许的“灵魂非物”,而是成立了破者的“肉体是物”,故谓曰“有法差别相违”。
同品定有,同时异品遍无,方有成正因的可能。现在既不同品定有,又非异品遍无,恰与正因相反,故称相违因。用了相违因,不但不能证明其所欲证明的宗,相反地只能证明其正相反对的宗。上面四过就是这种情况,同时俱缺二三两相,故犯相违过。
综前所述,如果一个因普遍地具有宗有法的性质即遍是宗法性;而且与宗法同类的事物一定具有它的性质即同品定有性;同时与宗法相异的事物普遍不具有它的性质即异品遍无性,具备了此三相有可能成为正因。倘若三相或缺其一、其二,或不能收悟他效果,则有上述十四过。
现将正因条件、似因种类列表如下:
┏━ 遍是宗法性
┣━ 同品定有性(同品有因性)
正因条件━┫
┣━ 异品遍无性(异品无因性)
┗━ 收悟他效果
┏━━ 1两俱不成过
缺第一相 ┣━━ 2 随一不成过
┏━ 不成过 ━━━━━━━━━┫
┃ 遍是宗法 ┣━━ 3犹豫不成过
┃ ┗━━ 4所依不成过
┃ 缺第二相
┃ ┏━━━━━━━━━━━ 5不共不定过
┃ ┃ 同品定有
似 因 ┃ ┃ 缺第三相 ┏━━ 7同分异全过
━╋━ 不定过━╋━(6共不定)━╋━━ 8同全异分过
十四过 ┃ ┃ 异品遍无 ┗━━ 9俱分转之过
┃ ┃ 三相虽具
┃ ┗━━━━━━━━━━ 10相违决定过
┃ 未能悟他
┃ ┏━━ 11法自相相违
┃ 因后二相 ┣━━ 12法差别相违
┗━ 相违过 ━━━━━━━━━┫
同时俱缺 ┣━━ 13有法自相相违
┗━━ 14有法差别相违
前面谈了三支作法的第二支因━━正因条件和似因种类。正因必须三相具足,三相是否具足,体现在因与有法、因与宗法的关系上。因与有法有没有关系,是遍还是非遍,可以从宗、因二支上直接观察到,从而判定因的第一相遍是宗法性是否完成。可是因与宗法的关系涉及到宗的同品是否定有因、宗的异品是否遍无因。而同品是否定有因与异品是否遍无因又涉及到同法喻依和异法喻依是否举得适当。如果喻依举得适当,同品定有、异品遍无二相都能完成则因正宗成。倘或喻依举得不恰当,只要同品定有、异品遍无二相之中有一相完成不了,则因似宗不成。由此可知因的正似与喻支也有非常重要的关系。要知道如何才能把喻依举得恰当,使得因正宗成,请看下文:因明三支作法的第三支━━喻。
丙 喻支━━正喻条件与似喻种类
宗的成立有待于正因,因的正似涉及到喻。喻与宗因一样,也有正似之分。同喻合于因宗二法、异喻离于宗因二法、同异喻依共许极成,符合以上喻体、喻依二条件即为正喻,违反上讲两条必为似喻。同喻、异喻各有五种过失,分述如下:
一、同喻有五过:小别为二:
1同法喻依的过失。有三:
(1)能立法不成:就是同喻虽与所立法即宗法相合,
却与能立法即因法不合,从而失去助成作用的过失。如立宗曰“声是无常”,因“所作性故”,同喻“如电”。同法喻依电是所立法无常的同品,但未具能立法因之所作性,亦即不是因同品。同法喻依应当是因同品兼宗同品,现在只是宗同品而不是因同品,未能满足同法喻依的条件,故犯“能立法不成”之过。
(2)所立法不成:就是同喻虽与能立法即因法相合,
而与所立法即宗法不合,从而失去助成作用的过失。如立宗曰:“声是所作”,因“无常性故”,同喻“如电”。同法喻依电是能立法无常的同品即因同品,但不具有所立法所作性亦即不是宗同品。同法喻依必须既是因同品又是宗同品,若只是因同品而不是宗同品,对于同法喻依的条件未能全部满足,故犯“所立法不成”的过失。
(3)俱不成:“俱”指同品、异品,
“俱不成”就是同喻与能立法即因法和所立法即宗法都不相合,从而失去助成作用的过失。如立宗曰“声是常”,因“无质碍故”,同喻“如瓶”。同法喻依瓶既不是能立法无质碍的同品即因同品,又不是所立法常的同品即宗同品。同法喻依对于能立所立二法,有一不成已是过失,现在两皆不成,与同法喻依所欲具备的条件完全相反,当然更不足为同法喻依了。因此之故犯有“两俱不成”之过。
如上所列三不成,都是同法喻依的过失。不成谓于同品上无所成就,即不有同品或不是同品的意思。不有同品、不是同品,意即同品定有性不能完成。同品定有性未能完成,正因不能成立。正因未能成立,宗也就不能成立了,故有过失。
2同法喻体的过失。有二:
(4)无合:指的是喻支中仅有一特殊的例证,此一例证即同法喻依,
无法将宗同品与因同品结合起来,故称无合。如立宗曰:“声无常”,因所作性故,同喻体“如于瓶见所作及无常”。同法喻体须将事物的因果关系表达出来(联合因同品与宗同品),以显示两者间具有属着不离的关系,从而证知个别性的事物都具有一类事物的共同性质,以作证宗的普遍原理。有了这条普遍原理,才使古因明的类比推理,变成新因明的演绎推理,故同法喻体在比量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功用。例证中之“如于瓶见所作及无常”,未能显示因同品与宗同品属着不离的关系,故称无合。无合虽是过失,但这只是就比量的法式说的,至于实际立量时省略不语,可说是因明的通例。
(5)倒合:同喻用合作法,即先因同后宗同,倒合则是先宗同后因同。
如立宗曰“声是无常”,因“所作性故”,同法喻体“凡是无常皆是所作”。同法喻体的任务在于顺成,以能立法成所立法,故必须先因同后宗同,即必须因同品居前宗同品居后,以示因同品之后必有宗同品的随逐,现使颠倒联合,先宗同后因同,则成了因同品随逐宗同品,不复是宗同品随逐因同品。如此即是以所立法成立能立法,不复是以能立法成所立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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