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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述略▪P5

  ..續本文上一頁   

  立因與宗前陳有法中暗許的意義相違背的過失。例如宗“死後所遺非物”,因“有形體故”,同喻如“身體”。宗前陳的有法“死後所遺”包含兩層意思:一是立者許而破者不許的鬼(靈魂),二是破者許而立者于本宗明許暗不許的肉體。若立者以“靈魂”作有法,即犯“所別不極成”過。但是立者又極力主張靈魂非物,故用隱諱之詞暗渡陳倉。破者領會了立者成立“死後所遺非物”即是要成立“鬼(靈魂)非物”的意圖,同時破者在檢視立者宗“死後所遺(靈魂)非物”, 因“有形體故”,同喻如“身體”之後發覺:宗後陳非物除立者許其有的鬼以外別無一物(不可用有法作喻依),故缺同品。既缺同品,因的第二相不能完成。

  

  宗後陳之異品物即宇宙間的一切事物是有的,故異品有。異品既有,因的第叁相也不能完成。因的叁相不能具足,所以“死後所遺(靈魂)非物”的宗不能成立。因支既缺了二叁兩相,自可以其因支去成立與原宗相反的命題:宗“死後所遺是物”,因“有形體故”,同喻如“身體”。同爲有法而具靈魂、肉體差別,且“有形體故”之因並沒有能成立立者有法中暗許的“靈魂非物”,而是成立了破者的“肉體是物”,故謂曰“有法差別相違”。

     

  同品定有,同時異品遍無,方有成正因的可能。現在既不同品定有,又非異品遍無,恰與正因相反,故稱相違因。用了相違因,不但不能證明其所欲證明的宗,相反地只能證明其正相反對的宗。上面四過就是這種情況,同時俱缺二叁兩相,故犯相違過。

     

  綜前所述,如果一個因普遍地具有宗有法的性質即遍是宗法性;而且與宗法同類的事物一定具有它的性質即同品定有性;同時與宗法相異的事物普遍不具有它的性質即異品遍無性,具備了此叁相有可能成爲正因。倘若叁相或缺其一、其二,或不能收悟他效果,則有上述十四過。

  

  現將正因條件、似因種類列表如下:

     ┏━ 遍是宗法性

     ┣━ 同品定有性(同品有因性)

     正因條件━┫   

     ┣━ 異品遍無性(異品無因性)

     ┗━ 收悟他效果

        ┏━━  1兩俱不成過

      缺第一相   ┣━━  2 隨一不成過

   ┏━ 不成過 ━━━━━━━━━┫

     ┃  遍是宗法   ┣━━  3猶豫不成過

     ┃     ┗━━  4所依不成過

     ┃  缺第二相

     ┃  ┏━━━━━━━━━━━ 5不共不定過

     ┃  ┃ 同品定有

   似 因 ┃  ┃ 缺第叁相  ┏━━ 7同分異全過

     ━╋━ 不定過━╋━(6共不定)━╋━━ 8同全異分過

   十四過 ┃  ┃ 異品遍無  ┗━━ 9俱分轉之過

     ┃  ┃ 叁相雖具  

   ┃   ┗━━━━━━━━━━ 10相違決定過

     ┃  未能悟他   

   ┃   ┏━━ 11法自相相違

   ┃ 因後二相   ┣━━ 12法差別相違

   ┗━ 相違過 ━━━━━━━━━┫

   同時俱缺   ┣━━ 13有法自相相違

   ┗━━ 14有法差別相違

  

  

  前面談了叁支作法的第二支因━━正因條件和似因種類。正因必須叁相具足,叁相是否具足,體現在因與有法、因與宗法的關系上。因與有法有沒有關系,是遍還是非遍,可以從宗、因二支上直接觀察到,從而判定因的第一相遍是宗法性是否完成。可是因與宗法的關系涉及到宗的同品是否定有因、宗的異品是否遍無因。而同品是否定有因與異品是否遍無因又涉及到同法喻依和異法喻依是否舉得適當。如果喻依舉得適當,同品定有、異品遍無二相都能完成則因正宗成。倘或喻依舉得不恰當,只要同品定有、異品遍無二相之中有一相完成不了,則因似宗不成。由此可知因的正似與喻支也有非常重要的關系。要知道如何才能把喻依舉得恰當,使得因正宗成,請看下文:因明叁支作法的第叁支━━喻。

  

  丙 喻支━━正喻條件與似喻種類

     

  宗的成立有待于正因,因的正似涉及到喻。喻與宗因一樣,也有正似之分。同喻合于因宗二法、異喻離于宗因二法、同異喻依共許極成,符合以上喻體、喻依二條件即爲正喻,違反上講兩條必爲似喻。同喻、異喻各有五種過失,分述如下:

  

  一、同喻有五過:小別爲二:

     

  1同法喻依的過失。有叁:

     

  (1)能立法不成:就是同喻雖與所立法即宗法相合,

  

  卻與能立法即因法不合,從而失去助成作用的過失。如立宗曰“聲是無常”,因“所作性故”,同喻“如電”。同法喻依電是所立法無常的同品,但未具能立法因之所作性,亦即不是因同品。同法喻依應當是因同品兼宗同品,現在只是宗同品而不是因同品,未能滿足同法喻依的條件,故犯“能立法不成”之過。

     

  (2)所立法不成:就是同喻雖與能立法即因法相合,

  

  而與所立法即宗法不合,從而失去助成作用的過失。如立宗曰:“聲是所作”,因“無常性故”,同喻“如電”。同法喻依電是能立法無常的同品即因同品,但不具有所立法所作性亦即不是宗同品。同法喻依必須既是因同品又是宗同品,若只是因同品而不是宗同品,對于同法喻依的條件未能全部滿足,故犯“所立法不成”的過失。

     

  (3)俱不成:“俱”指同品、異品,

  

  “俱不成”就是同喻與能立法即因法和所立法即宗法都不相合,從而失去助成作用的過失。如立宗曰“聲是常”,因“無質礙故”,同喻“如瓶”。同法喻依瓶既不是能立法無質礙的同品即因同品,又不是所立法常的同品即宗同品。同法喻依對于能立所立二法,有一不成已是過失,現在兩皆不成,與同法喻依所欲具備的條件完全相反,當然更不足爲同法喻依了。因此之故犯有“兩俱不成”之過。

     

  如上所列叁不成,都是同法喻依的過失。不成謂于同品上無所成就,即不有同品或不是同品的意思。不有同品、不是同品,意即同品定有性不能完成。同品定有性未能完成,正因不能成立。正因未能成立,宗也就不能成立了,故有過失。

     

  2同法喻體的過失。有二:

     

  (4)無合:指的是喻支中僅有一特殊的例證,此一例證即同法喻依,

   無法將宗同品與因同品結合起來,故稱無合。如立宗曰:“聲無常”,因所作性故,同喻體“如于瓶見所作及無常”。同法喻體須將事物的因果關系表達出來(聯合因同品與宗同品),以顯示兩者間具有屬著不離的關系,從而證知個別性的事物都具有一類事物的共同性質,以作證宗的普遍原理。有了這條普遍原理,才使古因明的類比推理,變成新因明的演繹推理,故同法喻體在比量中有著非常重要的功用。例證中之“如于瓶見所作及無常”,未能顯示因同品與宗同品屬著不離的關系,故稱無合。無合雖是過失,但這只是就比量的法式說的,至于實際立量時省略不語,可說是因明的通例。

     

  (5)倒合:同喻用合作法,即先因同後宗同,倒合則是先宗同後因同。

  

  如立宗曰“聲是無常”,因“所作性故”,同法喻體“凡是無常皆是所作”。同法喻體的任務在于順成,以能立法成所立法,故必須先因同後宗同,即必須因同品居前宗同品居後,以示因同品之後必有宗同品的隨逐,現使顛倒聯合,先宗同後因同,則成了因同品隨逐宗同品,不複是宗同品隨逐因同品。如此即是以所立法成立能立法,不複是以能立法成所立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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