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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述略▪P4

  ..續本文上一頁   

  就是因的外延與宗上有法一樣大小,容納不了同品(自然也不能容納異品)的過失。比如宗“聲是無常”,因“所聞性故”。世界雖大,可是除聲以外就再也沒有所聞性的東西了。這裏以“所聞性”爲因,于常住物即同品、無常物即異品中都找不到一個既具所聞性,又有無常或常的實例來做證明。憑著這個因,聲究竟是常住?還是無常?依然無從判斷。因的範圍太窄,連同品都找不到,更何況異品呢

  宗的同品與宗的異品都不共此因,故犯“不共不定”過。此過是同品定有性未能得到完成。

     

  2缺第叁相異品遍無性引起的過失。有四:

  

  (6)共不定:

     

  因的範圍過大,固然包括了同品,但同時也包括了異品的過失。比如宗“熊是動物”,“因“可知識故”。一切動物固可知識,非動物的一切又何嘗不可知識

  用“可知識”這個因,既能成立“熊是動物”,亦可成立“熊非動物”。這麼一來,熊究竟是動物,還是非動物,無法判定。出現眼前這種現象的原因在于因的範圍過寬,連宗的異品都包含進去了,同品更不用說了。宗的同品、宗的異品都共此因,故犯“共不定”過。此過是異品遍無性未能得到完成。

  

  (7)同分異全:

     “同分”即是同品一分轉,“異全”即是異品遍轉。“同分異全”是說因法具有一部分宗同品,同時具有全部宗異品的過失。比如宗“火箭是無情物”,因“可動故”。在同品即沒有情識活動的事物中,除了飛機、輪船、宇航船等一部分可動的事物外,其他的一切事物均是不能運動的━━同分;可是在異品即一切有情識活動的事物中,卻無一不能運動━━異全。若用“可動”之因能夠成立“火箭是無情物”的宗,則可以行動的一切有情豈不都成了無情物了嗎

  

   事實上宗所立法無情物的異品即一切有情識活動的事物都是可動的,這正與因明規則“與宗法相異的事物普遍不具有因的性質”相違背。由此得出結論:“可動故”的因,犯了異品遍轉的過失。

  

  (8)異分同全:

     

  “異分”即是異品一分轉,“同全”即是同品遍轉。“異分同全”是說因法貫通于同品全部,同時也貫通于異品一部分的過失。比如宗“釋宏度是出家人”,因“學佛故”。凡是出家人都是宗所立法的同品,同品的出家人固然全部學佛━━同全;而異品的在家人不也有一部分男女居士學佛嗎

  ━━異分。因此若以“學佛故”的因,成立“釋宏度是出家人”的宗,則在家學佛的善男信女豈不都成了出家人

  憑著這樣的因,仍不能斷定宗前陳所表示的事物,必然落入同品而不落入異品中去,也即仍不能使宗成立。仔細檢查一下“學佛故”這個因,原來犯有“異品一分轉”的過失。

  

  (9)俱品一分轉:

     

  “俱”指同品、異品。“俱品一分轉”是說因義既與同品有一分相通關系性,同時與異品也發生了一分關系即同分異分。比如宗“釋宏度是男子”,因“出家學佛故”。凡是男子都是同品,但天下男子出家學佛的只有極少數人。所以“出家學佛”之因與同品有一分相通關系性━━同分。凡是不同于男子的一切都是異品,在異品中發現了部分女子也是出家學佛的━━異分。既然“出家學佛”之因與異品也發生關系,沒有完全地、徹底地遠離異品,那豈能不犯過失

     以上四過是缺第叁相異品遍無性所犯的過失。倘若用功研究一番可以發現。似因(7)、(8)、(9)實際上是從因過(6)“共不定”中剖析出來的叁種特別的情況而矣。

     

  3收不到悟他效果。即:

  

  (10)相違決定:

     

  立破對爭時,立者所立的比量因喻俱正,(以因的叁相來衡量)確是一個無懈可擊的真能立。比如A立宗“某某是和尚”,因“出家故”。

  

  凡是出家的必定是和尚(宏度出家,宏度是和尚;宏毅出家,宏毅是和尚),故同品定有。不是和尚的肯定不出家(張飛不是和尚,張飛不出家;魯訊不是和尚,魯迅不出家),故異品遍無。“出家故”之因能夠成立“某某是和尚”之宗。破者持有相反的意見,不甘屈服。但因爲立者所用的因叁相具足,無法就其比量本身施以破斥,不得已另覓理由,照樣建立一個圓滿的比量以爲對抗。破者所用的的因同樣叁相具足,立者亦無以難言。比如B立宗“某某非和尚”,“不出家故”。

  

  不出家肯定不是和尚(劉備不出家,劉備不是和尚;胡適不出家,胡適不是和尚),故同品定有。和尚一定是出家的(玄奘是和尚,玄奘出家;濟公是和尚,濟公出家),故異品遍無。“不出家”之因也能成立“某某非和尚”之宗。立破雙方所陳之因叁相具足,所立之宗正相反對,彼此勢均力敵,互不能破。于是兩個相反的宗並肩成立,究竟誰是誰非無由判定(也就是說兩個叁相具足的因決定著兩個相違的宗)。是非無由判定,故爾收不到悟他的效果,因此亦歸入不定過中。

     

  如前所述六過,是二叁兩相或缺其一和未能收到悟他效果所引起的過失。依因後二相的要求,能立法因必須爲宗同品所有,同時又爲一切宗異品所(不有)無。這兩項要求一定要同時滿足,而後所證明的宗方能決定正智。今若能立法雖爲宗同品所有(可以是一分有,也可以是全有),而同時亦爲宗異品所有(可以是一分有,也可以是全有〈似因之(6)、(7)、(8)、(9)〉);或雖爲宗異品所不有,而同時亦爲宗同品所不有〈因過之(5)〉,故犯過失。上舉似因之過(5)、(6)、(7)、(8)、(9),既不能證明其所欲證明的宗,亦不能證明其相反的宗。如此的因,不能決定地證明一宗,故稱之爲不定因。值得一提的是:相違決定雖是不定因,但與上舉五種過失有別。既非出于同品定有性的未能完成,亦非出于異品遍無性的未能完成,而是立破各用一個正因證明了兩個相反的宗。誰是誰非,無可決定(實質上是未能收到悟他的效果)。兩個不同的因證成兩個相反的宗,無由判定真似,故說不定。

     

  叁、相違過:第二相、第叁相同時俱缺而引起的過失。有四:

  

  (11)法自相相違:

     

  立者所用的因與宗後陳法相違背的過失。例如宗“聲是常住”,因“所作性故”。剖析一下可以看到:具所作性又與常住爲同品的事物一個也沒有━━缺第二相同品定有性,而具所作性又與常住爲異品的事物反而有━━缺第叁相異品遍無性。于斯可見“所作性故”的因,不但不能成立“聲是常住”的宗,反可使“聲是無常”的宗成立。“聲是常住”、“聲是無常”,兩宗宗之後陳法自相相違,故謂曰“法自相相違”。

  

  (12)法差別相違:

     

  立因與宗後陳法中暗許的意義相違背的過失。例如基督教徒對佛教徒立宗“瓶應由別物造”,因“自不造自故”,同喻“如盆”。宗後陳法之“別物造”有兩重意思:一爲破者許而立者于本宗明許暗不許的人工、機器、土壤、水等因緣和合造;二爲立者許而破不許的上帝造。立者若以“上帝”作宗後陳的法即犯“能別不極成”之過,但立者急需成立“上帝造瓶”的主張,故用“別物造”含混其詞,蒙敝過關。破者知其“別物造”指的是上帝,隨後細心檢查立者的宗“瓶應由別物造(上帝)”,因“自不造自故”,同喻“如盆”發現:“上帝”是獨一無二的,故同品定有性未能完成。上帝的異品非上帝的一切物即世間萬物是有的,故異品遍無性也未完成。因既缺二叁兩相,原宗不能成立。一個因缺了後二相,自可以成立與之相反的命題:宗“瓶應非由別物造(上帝)”,因“自不造自故”,同喻“如盆”。 非上帝即一切事物同品定有,上帝只有一個(不可用有法作喻依)異品遍無,叁相具足宗能成立。同樣是宗法,有上帝之造,人工、機器、土壤、水等因緣和合之造的差別,並且最終“自不造自故”的因能夠成立的宗是“瓶應非由別物造(上帝)”,正好違反了立者的宗後陳所意許的上帝造,故謂曰“法差別相違”。

  

  (13)有法自相相違:

     

  立因與宗前陳有法相違背的過失。例如宗“精神非物”,因“假借色身而有作用故”。物是事物的總稱,它是包括了精神、物質乃至宇宙世界的一切現象。了解物是萬物,則宗上非物就無法找到同品。因爲宇宙間除去萬物則別無所有,故因的同品定有性不能完成。非物的反面是一切事物,世間的事物都是萬物的同類。精神也不例外,因此異品不遍無了。異品既未遍無,因的第叁相亦未完成。因支缺了二相,原宗不能成立。一個因既然缺了二叁兩相,自可以其因支去反破他,成立與原宗相反的命題:宗“精神是物”,因“假借色身而有作用故”。精神是宗上有法的言陳自相,立者舉出的因支不能成立“精神非物”,反可成立“精神是物”,因此犯“有法自相相違”過。

  

  (14)有法差別相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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