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我的阅读记录 ▼

论法称因明的逻辑体系(郑伟宏)▪P2

  ..续本文上一页所否认。在玄奘回国后,主张境离识有的小乘正量部学说还很活跃。按照陈那的理论,法称违背大乘瑜伽行派自宗教义,就要犯自教相违过。但是,法称在讨论宗过处干脆把自教相违过取消,在立论时也不必用简别辞“真故”以作说明,使得立论时能更为简明方便地自由发布新思想。

  其次,在推论规则和推论形式上的改造。陈那在《因明正理门论》中建立的逻辑体系离演绎论证还有一步之差。这与他的两个初始概念同品(论题的谓项)、异品(与谓项相矛盾的概念)是“除宗有法”(不包括论题的主项)有必然联系。“除宗有法”避免了在论辯中循环论证。《因明正理门论》首先提出了共比量的总纲,要求用敌我双方共许的概念来组成宗论题,还要求用敌我双方共许的理由(包括概念和判断)来证成论题。从同、异品必须除宗有法出发,建立九句因,从中确定二、八句为正因,进而概括出因三相规则。第二、三相各自独立。三支作法必须同、异喻双陈,同喻依不可省略,等等。

  法称对陈那因三相规则加以改造,以保证同、异喻体成为真正毫无例外的全称命题。为达此目的,法称进一步提出正因必须是以下三类:自性因,或果性因,或不可得因。

  法称的后二相因是等值的,不具有独立性,可以缺一。从因过的设立来看也顺应了正因的特点,不再提陈那九句因中的第五句“所闻性”因(此句同品无因并且异品无因,称为不共不定因)。但在其他因过中又将与“所闻性”因类似的实例归结为同、异皆犹豫的犹豫不定因,而不归结为同品无且异品无的不定因。这说明法称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待后文详细讨论。

  法称在为自比量品所举正因的实例中不举同喻依。根据三类正因建立的因、宗不相离性不可能是对空类属性的概括,因此,在推论的思维过程中,举例已无必要。法称虽然在同、异法式中还保留同、异喻依,但已不是必要成份。保留例证只是为了使论证具体和形象,增强说服力,而不增加证明力。

  法称还取消了陈那、商羯罗主关于不定因中的“相违决定”过。法称认为它不是比量推理之对象。按照自性因、果性因和不可得因来组织论式,相违决定必不容有,而不信任经验,但凭言教组织论式,才有此过。

  法称又主张同、异喻体可以独立组成论式,二者除论式不同外,没有实质上的差别。这是第二、三相等值的必然表现。以上所说都属于两个逻辑体系上的根本区别,归结到一点,法称因明达到了演绎逻辑的水平。

  再次,玄奘在印度时的陈那因明已经有共比量、自比量和他比量三种比量理论的雏形,其理论根据是《因明正理门论》提出的共比量的总纲。自、他比量及其简别的理论在玄奘手里已经运用自如。但是,三种比量及其简别的理论在法称的为自比量和为他比量中已经淡化。从立宗的标准来看,陈那因明不允许意许的宗,取消了旁凭义宗,法称则直接规定那言下意许的宗也算正宗。这是对辩论术方面的一大改进,减弱了辩论术方面的要求,而突出了逻辑功能。这为论辩者宣传自己的主张带来方便。

  关于宗过,法称删去了陈那五相违过(现量相违、比量相违、自教相违、世间相违、自语相违)中的自教相违过。本来对出现自教相违、世间相违的情况,因明有简别一法,作了特别说明便可避免过失。法称以前的因明设此二过是立论辩之规则,而非设立禁锢新思想之防。为了贯彻陈那“不顾论宗”这一主旨,法称将自教相违过删除,对每一宗派发展自己的学说进一步提供了方便。同样的道理,世间相违过亦应删除,却仍被保留下来,则是个缺陷。

  在宗过中,法称还将商羯罗主在《因明入正理论》中增补的能别不极成、所别不极成、俱不极成和相符极成删除。前三过都是关于概念的不共许极成问题。删除这三过实际上是进一步贯彻“不顾论宗”的立宗原则。概念本无真假可言。立敌争论的目标是作为判断的宗,而不是组成宗判断的概念。立宗既要“违他顺自”,宣传本宗观点,那么用不极成的概念来组成宗也应该允许。这样一来,证宗的过程就会更为复杂。法称删除这几种过失,使因明理论更贴近实际。在西方逻辑中,论证这一思维形式就往往是由好几个推理组成的。删除相符极成过,可能是考虑到实际辩论中,很难出现将双方赞成的观点当作宗的情况。

  陈那因明对于共比量有专门的论述,但在法称因明中三种比量及其简别的理论不见踪影。少掉了三支简别的麻烦,这样就为立破带来方便。三种比量理论属于论辩术,并非逻辑理论。法称因明与陈那后期因明相比,更进一步以量论为中心,强化了逻辑功能,弱化了辩论术。

  综上所述,无论从广义的陈那因明体系还是从该体系的灵活运用“唯识比量”来做比较,都可以清楚地发现,法称因明对陈那因明有根本性的改造,是佛教因明发展史上两个前后相续又有重大区别的体系。法称因明无愧于佛教因明发展史上最高成就的代表。

  三、三类正因是创建逻辑新体系的基石

  法称是通过建立新的因三相规则来创建演绎新体系的,而建立新的因三相规则又是以提出三类正因为奠基石。

  《正理滴论》共有《现量品》、《为自比量品》和《为他比量品》等三品。法称把比量分为为自比量和为他比量两种。为自比量即天主《因明入正理论》八门中的比量,为他比量即八门中的真、似能立与真、似能破。为自比量是内在的思维活动即比量推理,目的在于自悟;为他比量是用语言表达出来的比量推理,把知识传达给他人,目的在于悟他。法称还将为自比量定义为借助具备三相的正因获得的正确认识。

  在《为自比量品》中,法称提出新的因三相学说。法称说:“因三相者,谓于所比,因唯有性。唯于同品有性。于异品中,决定唯无。”[13]

  在第一相“谓于所比,因唯有性”中,“所比”指宗有法(宗支的主项),是要推论比度的对象。法上释“有”为防止全分不成(例如“凡声为眼所见故”),释“唯”为防止一分不成(例如“凡树皆有睡眠故”)。“因唯有性”是说“因”必须遍有“所比”,也即“所比”的外延包含于“因”的外延之中。用S来表示所比即宗的主项有法,用M来表示因,则法称的第一相的逻辑形式是:凡S是M。这与陈那的“遍是宗法性”完全相同。按照法上的解释,所有的所比都有因,必须“决定”无疑。他是根据法称要求第三相必须决定无疑,因而要求第一、二相也决定无疑。这一解释对陈那第一相有所增益。

  “唯于同品有性”是第二相,意为“所有“因”都是“同品””。法称将同品定义为“所立法均等义品”,即与宗的谓项“所立法”有相同性质的对象。从《正理滴论》全文来看,这里的“同品”是不除宗有法的,与陈那九句因、因三相中的同品不同。用P来表示“所立法”即同品,则第二相的命题形式为“凡M是P”。这个形式与陈那的第二相“除S以外,有P是M”不同。“凡M是P”是全称命题。

  “于异品中,决定唯无”是第三相。法称的异品也是不除宗有法的。为什么说法称的同、异品都不除宗有法呢?这从后文法称解释犹豫不定似因的实例中可知。在“生人肉身(根身)具有真我,有命风故”实例中,宗上“生人肉身”即根身为有法,同品是“具有真我(灵魂或神我)”,异品是“无有真我”。法称指出:“有我、无我,此二品类,摄一切故。”[14]这是说,同、异品是矛盾概念,非此即彼,其间无中容品。“于异品中,决定唯无”是说,“异品”决定完全不存在于“因”之中。第三相的命题形式是“凡非P是非M”,等值于

  “凡M是P”。法称的第三相也不同于陈那的第三相“除S以外,凡非P是非M”。前者是全称命题,后者是除外命题。

  陈那的第二、三相是不能缺一的,都是正因的必要条件。法称的后二相实际是一相,二者可以缺一。这与《释量论》中的表述也是相一致的。王森先生指出:“他在《量评释论·为自比量品》的第一颂为“正因”下定义时,提出“宗法,彼分遍,正因。此三种”。“宗法”指因为宗中有法之法,即第一相遍是宗法性。“彼分遍”,彼,指宗,彼分,即宗中一分“能别”。遍字用的受动分词,彼分的“分”字用的是具格,应该理解为“因”为“所遍”,“能别”为“能遍”。……也就在同一颂的同一行中,法称又提出正因应分为自性、果、不可得三种。”[15]其中“能别”即所立法,宗支的谓项,有所立法者为同品。我赞成王森先生的解释,法称的因的第二相意为“凡是“因”法都是“能别”法”,命题形式为“凡M是P”。法称只说了第一相和第二相,省略了第三相,说明后二相是等值的。王森先生没有发现法称的第二相与陈那的第二相的逻辑形式有明显的不同,留下了遗憾。

  关于法称的因三相,法尊法师在《释量论》中译为:“宗法、彼分遍,是因彼唯三。”

  法尊法师有详细解释,文长恐繁不引,其大意概述如下:“彼分遍”包括了第二、三相,第二、三相是等值的。法称因三相与陈那因三相相同。其构成方式相当于陈那关于同、异喻体的表述,即“说因宗所随,宗无因不有”(陈那的第二相也是“所有“因”都是“同品””,命题形式为“凡M是P”)。九句因可用四句来概括,不须用九句来检查,但九句因另有作用。

  法尊法师的上述解释正、误并存。他对法称因三相的解释是正确的,但认为与陈那因三相相同则是错误的,他还完全用陈那九句因(简化为四句)来解读法称的正因、似因也是错误的。因为九句因也好,简化为四句也好,只适用于陈那因明。玄奘弟子文轨的《庄严疏》曾将九句因作四句概括:“若总摄之可为四句。一同有异无,谓第二第八两句;二同无异有,谓第四第六两句;三同有异有,谓余四句;四同无异无,谓第五句。”[16]可以肯定的是,法尊法师的四句概括源于轨疏。[17]杨化群先生在法尊法师误读的基础上走得更…

《论法称因明的逻辑体系(郑伟宏)》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

菩提下 - 非赢利性佛教文化公益网站

Copyright © 2020 PuTiXia.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