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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乘起信论述记▪P9

  ..续本文上一页故,不觉心起,而有其念。念无自相,不离本觉。

  上生灭门中,黎耶识有觉不觉二种义,先释觉义,即约净法明心生灭已竟;今释不觉义,即约染法明心生灭,然染法无实体相,乃虚妄生灭耳。

  首句牒科,谓下五句,释根本不觉,即不称真实之理而知,真理是真如,亦是本觉;此法即是一法界大总相法门体,总与十界依正为体。众生依此体而起无明妄念,念既称妄,必无自体自相,故曰念无自相,唯一痴迷,乃妄念依觉成迷耳,故又曰不离本觉。本觉即真如,有随缘不变二义,今以随缘故,有此无明不觉;以不变故,成前性净本觉。此无明有“无性”“成事”二义,今以无性义故,不离本觉。下文以能成事故,而有九相,皆众生依本觉起无明,依无明迷本觉,成真妄和合,故曰:“夜夜抱佛眠,朝朝还共起,但认五阴身,不认本觉体,”悲夫!

  戌二喻。

  犹如迷人,依方故迷;若离于方,则无有迷。

  初二句顺释。无明不离本觉,义甚难解,故以喻明。犹如失方之迷人,原有之东西南北方位,忽然而迷,乃认东为西,惑南为北。后二句反释,若离原有之方位,则无有迷。

  戌三合。

  众生亦尔,依觉故迷,若离觉性,则无不觉。

  以法合喻,初二句顺合,迷本觉之众生,亦如迷方人尔。依觉故迷,合依方故迷;以不认本觉,还依本觉故迷。下二句反合若离于方,则无有迷。

  酉二依迷显觉。

  以有不觉妄想心故,能知名义,为说真觉。若离不觉之心,则无真觉自相可说。

  依无明(迷)反显本觉,以有不觉之妄想心故,能知世出世间法之名义,何以故?以不觉之心中有真觉随缘故,真觉心在不觉心中,能知名义为因,喻诸佛菩萨善知识为说真觉为缘,因缘和合,得显本觉。如迷方人,原知之方向为因,迷已遇人指示为缘,因缘和合,得知本方,此正显本觉也。下二句反显可知。

  申二枝末不觉二:酉一无明为因生三细,二:戌一总标。

  复次依不觉故生三种相,与彼不觉相应不离。

  以上根本不觉,即依觉成迷,今依根本无明为因生三细枝末无明。

  初句总标,次句,谓根本所生之枝末不觉,还与根本不觉相应,根本不觉如内贼,枝末不觉如外贼,内外相应,打火弄琵琶,家鬼弄家神,故枝末无明,不离根本无明,家神即喻真如。如是本末无明,虽迷本觉,而本觉无念,故随缘不守自性,而不念我不为汝迷,如云见怪不怪,其怪自坏。

  戌二别解,二:亥一征。

  云何为三?

  初征可知。

  亥二释,三:天一业相。

  一者无明业相,以依不觉故心动,说名为业;觉则不动,动则有苦,果不离因故。

  首句标名,次二句释相。以不觉释标中无明相,以心动说名为业,释标中业相。觉句反显觉非无明,不动非业。末二句明因果,谓动成业因,必有苦果,即变易生死苦,此苦通九界众生,乃至十地。

  天二转相。

  二者能见相,以依动故能见,不动则无见。

  首句标名,亦名转相。次句释云依业相转起能见之见相,故曰依动故能见。末句反显,可知。

  天三现相。

  三者境界相,以依能见故境界妄现,离见则无境界。

  首句标名境界相,亦名现相,八识为能现,十界依正之境界相为所现,能所不二,如镜与相可知。

  次句顺释依转相(见分)而有境界妄现,末句设离转相妄见,则无妄境可现,亦反显可知。又以上见相二分,皆无始以来见相种子耳,故八识亦名种子识。

  此三细相,唯一八识生灭心。业相为八识自体,曰自证分;转相为见分,现相为相分,三分唯一识心,如一镜有镜体镜光,及所现之相,亦一而三,三而一也。若离根本无明,则三相皆空,唯一真空本觉,即成二死永亡之佛果矣。

  酉二境果为缘生六粗,二:戌一蹑前总标。

  以有境界缘故,复生六种相。

  首句蹑前境界与无明为缘,无明与境界为因,因缘和合,复生六种相,是总标。

  戌二立名别释,二:亥一征。

  云何为六?

  此句总征。

  亥二释,六:天一起计。

  一者智相,依于境界,心起分别,爱与不爱故。

  向下列释,首句标名,次三句释义,依于前第三境界相,即于十界依正,起虚妄分别心,曰智相,非真智慧,不知境界,本为幻化,因而起计,故亦曰起计相。以计校境界,顺情则爱,违情则憎故。

  天二生受。

  二者相续相,依于智故,生其苦乐觉心。起念相应不断故。

  首句标名,相续,即相续不断之心相。下四句释义,谓依前爱僧智相,于可爱境生乐觉心,可憎境生苦觉心,此妄念与境界相应不断,而生三受。故曰生受,(三受:谓苦受,乐受,不苦不乐受;不苦不乐受,亦名中庸受。)即领纳境界。

  天三取著。

  三者执取相,依于相续,缘念境界,住持苦乐,心起著故。

  首句标名,下四句释义,谓依前相续,攀缘境界,执著转深,舍苦取乐之心转粗,故曰取著,不能放下。

  天四立名。

  四者计名字相,依于妄执,分别假名言相故。

  首句标名,下二句释义,依于妄执是承上,下句即于境界上执相安名,而不知名相皆假,妄立名相,曰计名字相。

  以上四相,前二属三乘意识,后二属凡夫意识,如前表中解。

  又前三细既属八识,今前四皆属意识,何以不说七识耶?以七识念念执第八识为我,今以能执从所执,故摄七识半分于八识中;又七识染净,为六识所依,今以所依从能依,故摄七识半分于六识中,六八二识,各摄七识半分,故不另说七识,是亦性相二宗不同故也。

  天五造业。

  五者起业相,依于名字,寻名取著,造种种业故。

  三细相,及六粗中之前四,皆属惑,唯此第五属业,后第六属苦;惑业苦,即三障也。

  前四虽同属惑障,而智续二相,约三乘人意识说为细;执取计名字二相,约凡夫之意识说为粗。智相为俱生法执,相续相为分别法执;执取相为俱生我执,计名字相为分别我执;前已讲过,恐忘再提。

  首句标名,下三句释相,谓依前名字,寻名取著,并依爱憎等惑,于假名相上,起善恶不动业,曰起业相。

  天六受报。

  六者业系苦相,以依业受果,不自在故。

  首句标名,以下释相,谓造业,即被业系而受苦,故曰:“假使百千劫,所作业不亡,因缘会遇时,果报还自受。”不拘现报、生报、后报,皆依业受果,无有自在,即分段兼变易生死,不了生死为苦苦,虽人天善报,亦是坏苦,生上二界为行苦,依业受报,生来死去,不得解脱,总不自在。若行六度万行,三轮体空者,即无业系,而得自在;权教三乘,虽无分段,犹有变易。

  申三结末归本,二:酉一正释。

  当知无明能生一切染法。

  正释,即顺释,论主指示学者,应知无明为根本,九相染法为枝末,枝末无明,皆从根本无明生起,意谓欲除枝末,必除根本。

  酉二转释。

  以一切染法,皆是不觉相故。

  此转释,即反释,以九相染法,皆是枝末不觉之相,纵未能除根本,亦可随力除此枝末。

  未三双辨同异,二:申一标列。

  复次觉与不觉有二种相,云何为二?一者同相,二者异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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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ont >初句总标,次句总征,三四句别列,皆如文可知。

  以上生灭门中释生灭心,净心生灭,即始本二觉义;染心生灭,即本末二不觉义。以同一生灭门,故应辨同异,以觉与不觉,就性说有同义,同是一本觉故;就相说有异义,染净不同故。

  申二解释,二:酉一同相,三:戌一喻。

  言同相者,譬如种种瓦器,皆同微尘性相。

  今释同相中,首句牒名,次二句约喻释相,譬如陶家所作种种瓦器,虽有大小方圆粗细不同;而性则同是微尘性,相亦同是微尘相,曰同。

  戌二合。

  如是无漏无明种种业幻,皆同真如性相。

  次以法合喻,如是指上文觉与不觉。无漏即始觉、本觉、性净本觉、随染本觉等净法。无明即根本不觉、枝末不觉,是有漏染法。种种业幻者,真如性随幻化修行净业,成一切觉相;又随幻化造作染业,而成九相不觉。虽有种种染净浅深之相,而观其性,皆真如性,相不离性故;观其相,亦同是真如相,性不离相故。故如种种瓦器,皆同微尘性相。

  戌三证,二:亥一正引。

  是故修多罗中,依于此真如义故,说一切众生,本来常住,入于涅槃,菩提之法,非可修相,非可作相,毕竟无得。

  是故,承上文,不但此论法喻皆性相相同,经亦如是,依真如义,说一切众生本来常住,真如常住故,一切众生亦常住,所谓幻化空身即法身也。亦说一切众生,本来入于涅槃,所谓生死即涅槃也。亦说菩提之法,非可修相,非可作相,毕竟无得者,烦恼即菩提也。一切众生真如常住故,幻化空身即法身,烦恼即菩提,生死即涅槃,则惑即般若,业即解脱,亦可例知。此三德与三障同一性故,以此证知无漏无明,皆同真如性相,约理三德本来具足,非可修可作,不从外得,不可当面错过。约事须修须作须证,切忌妄自承当,又须知修即无修,作即无作,得即无得。当面错过,与妄自承当,二者皆病。而当面错过,虽通六道,亦有人天;妄自承当者,有大妄语,必堕地狱,求为鬼畜人天,皆不可得,善学者切不可使空身即法身烦恼即菩提生死即涅槃等醍醐,变成毒药也。

  亥二释疑。

  亦无色相可见。而有见色相者,唯是随染业幻所作,非是智色不空之性,以智相无可见故。

  论主恐有人疑云:众生即涅槃,何无报化身相?为解此疑,故首句云诸佛亦无报化色相可见。

  又疑云:经中明言诸佛有报化身,何以言无?故又释云:说有色相者,唯是随众生翻染业所作幻色之身,此色即是空,非是智色不空之性。染缘是起惑造业受苦,翻染则发心修行,断惑改业,故得见此幻化妙相,所作即所现,妙有非实有,计此为实有者,仍是遍计执情。

  又疑云:如何知智色即空耶?释云:以智相无可见故,智相是法性理体,所具大智慧光明义,遍照法界义,乃至清凉不变自在义等,皆非肉眼可见相,故云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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