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開我的閱讀記錄 ▼

大乘起信論述記▪P9

  ..續本文上一頁故,不覺心起,而有其念。念無自相,不離本覺。

  上生滅門中,黎耶識有覺不覺二種義,先釋覺義,即約淨法明心生滅已竟;今釋不覺義,即約染法明心生滅,然染法無實體相,乃虛妄生滅耳。

  首句牒科,謂下五句,釋根本不覺,即不稱真實之理而知,真理是真如,亦是本覺;此法即是一法界大總相法門體,總與十界依正爲體。衆生依此體而起無明妄念,念既稱妄,必無自體自相,故曰念無自相,唯一癡迷,乃妄念依覺成迷耳,故又曰不離本覺。本覺即真如,有隨緣不變二義,今以隨緣故,有此無明不覺;以不變故,成前性淨本覺。此無明有“無性”“成事”二義,今以無性義故,不離本覺。下文以能成事故,而有九相,皆衆生依本覺起無明,依無明迷本覺,成真妄和合,故曰:“夜夜抱佛眠,朝朝還共起,但認五陰身,不認本覺體,”悲夫!

  戌二喻。

  猶如迷人,依方故迷;若離于方,則無有迷。

  初二句順釋。無明不離本覺,義甚難解,故以喻明。猶如失方之迷人,原有之東西南北方位,忽然而迷,乃認東爲西,惑南爲北。後二句反釋,若離原有之方位,則無有迷。

  戌叁合。

  衆生亦爾,依覺故迷,若離覺性,則無不覺。

  以法合喻,初二句順合,迷本覺之衆生,亦如迷方人爾。依覺故迷,合依方故迷;以不認本覺,還依本覺故迷。下二句反合若離于方,則無有迷。

  酉二依迷顯覺。

  以有不覺妄想心故,能知名義,爲說真覺。若離不覺之心,則無真覺自相可說。

  依無明(迷)反顯本覺,以有不覺之妄想心故,能知世出世間法之名義,何以故?以不覺之心中有真覺隨緣故,真覺心在不覺心中,能知名義爲因,喻諸佛菩薩善知識爲說真覺爲緣,因緣和合,得顯本覺。如迷方人,原知之方向爲因,迷已遇人指示爲緣,因緣和合,得知本方,此正顯本覺也。下二句反顯可知。

  申二枝末不覺二:酉一無明爲因生叁細,二:戌一總標。

  複次依不覺故生叁種相,與彼不覺相應不離。

  以上根本不覺,即依覺成迷,今依根本無明爲因生叁細枝末無明。

  初句總標,次句,謂根本所生之枝末不覺,還與根本不覺相應,根本不覺如內賊,枝末不覺如外賊,內外相應,打火弄琵琶,家鬼弄家神,故枝末無明,不離根本無明,家神即喻真如。如是本末無明,雖迷本覺,而本覺無念,故隨緣不守自性,而不念我不爲汝迷,如雲見怪不怪,其怪自壞。

  戌二別解,二:亥一征。

  雲何爲叁?

  初征可知。

  亥二釋,叁:天一業相。

  一者無明業相,以依不覺故心動,說名爲業;覺則不動,動則有苦,果不離因故。

  首句標名,次二句釋相。以不覺釋標中無明相,以心動說名爲業,釋標中業相。覺句反顯覺非無明,不動非業。末二句明因果,謂動成業因,必有苦果,即變易生死苦,此苦通九界衆生,乃至十地。

  天二轉相。

  二者能見相,以依動故能見,不動則無見。

  首句標名,亦名轉相。次句釋雲依業相轉起能見之見相,故曰依動故能見。末句反顯,可知。

  天叁現相。

  叁者境界相,以依能見故境界妄現,離見則無境界。

  首句標名境界相,亦名現相,八識爲能現,十界依正之境界相爲所現,能所不二,如鏡與相可知。

  次句順釋依轉相(見分)而有境界妄現,末句設離轉相妄見,則無妄境可現,亦反顯可知。又以上見相二分,皆無始以來見相種子耳,故八識亦名種子識。

  此叁細相,唯一八識生滅心。業相爲八識自體,曰自證分;轉相爲見分,現相爲相分,叁分唯一識心,如一鏡有鏡體鏡光,及所現之相,亦一而叁,叁而一也。若離根本無明,則叁相皆空,唯一真空本覺,即成二死永亡之佛果矣。

  酉二境果爲緣生六粗,二:戌一蹑前總標。

  以有境界緣故,複生六種相。

  首句蹑前境界與無明爲緣,無明與境界爲因,因緣和合,複生六種相,是總標。

  戌二立名別釋,二:亥一征。

  雲何爲六?

  此句總征。

  亥二釋,六:天一起計。

  一者智相,依于境界,心起分別,愛與不愛故。

  向下列釋,首句標名,次叁句釋義,依于前第叁境界相,即于十界依正,起虛妄分別心,曰智相,非真智慧,不知境界,本爲幻化,因而起計,故亦曰起計相。以計校境界,順情則愛,違情則憎故。

  天二生受。

  二者相續相,依于智故,生其苦樂覺心。起念相應不斷故。

  首句標名,相續,即相續不斷之心相。下四句釋義,謂依前愛僧智相,于可愛境生樂覺心,可憎境生苦覺心,此妄念與境界相應不斷,而生叁受。故曰生受,(叁受:謂苦受,樂受,不苦不樂受;不苦不樂受,亦名中庸受。)即領納境界。

  天叁取著。

  叁者執取相,依于相續,緣念境界,住持苦樂,心起著故。

  首句標名,下四句釋義,謂依前相續,攀緣境界,執著轉深,舍苦取樂之心轉粗,故曰取著,不能放下。

  天四立名。

  四者計名字相,依于妄執,分別假名言相故。

  首句標名,下二句釋義,依于妄執是承上,下句即于境界上執相安名,而不知名相皆假,妄立名相,曰計名字相。

  以上四相,前二屬叁乘意識,後二屬凡夫意識,如前表中解。

  又前叁細既屬八識,今前四皆屬意識,何以不說七識耶?以七識念念執第八識爲我,今以能執從所執,故攝七識半分于八識中;又七識染淨,爲六識所依,今以所依從能依,故攝七識半分于六識中,六八二識,各攝七識半分,故不另說七識,是亦性相二宗不同故也。

  天五造業。

  五者起業相,依于名字,尋名取著,造種種業故。

  叁細相,及六粗中之前四,皆屬惑,唯此第五屬業,後第六屬苦;惑業苦,即叁障也。

  前四雖同屬惑障,而智續二相,約叁乘人意識說爲細;執取計名字二相,約凡夫之意識說爲粗。智相爲俱生法執,相續相爲分別法執;執取相爲俱生我執,計名字相爲分別我執;前已講過,恐忘再提。

  首句標名,下叁句釋相,謂依前名字,尋名取著,並依愛憎等惑,于假名相上,起善惡不動業,曰起業相。

  天六受報。

  六者業系苦相,以依業受果,不自在故。

  首句標名,以下釋相,謂造業,即被業系而受苦,故曰:“假使百千劫,所作業不亡,因緣會遇時,果報還自受。”不拘現報、生報、後報,皆依業受果,無有自在,即分段兼變易生死,不了生死爲苦苦,雖人天善報,亦是壞苦,生上二界爲行苦,依業受報,生來死去,不得解脫,總不自在。若行六度萬行,叁輪體空者,即無業系,而得自在;權教叁乘,雖無分段,猶有變易。

  申叁結末歸本,二:酉一正釋。

  當知無明能生一切染法。

  正釋,即順釋,論主指示學者,應知無明爲根本,九相染法爲枝末,枝末無明,皆從根本無明生起,意謂欲除枝末,必除根本。

  酉二轉釋。

  以一切染法,皆是不覺相故。

  此轉釋,即反釋,以九相染法,皆是枝末不覺之相,縱未能除根本,亦可隨力除此枝末。

  未叁雙辨同異,二:申一標列。

  複次覺與不覺有二種相,雲何爲二?一者同相,二者異相。

  ,

  <, font >初句總標,次句總征,叁四句別列,皆如文可知。

  以上生滅門中釋生滅心,淨心生滅,即始本二覺義;染心生滅,即本末二不覺義。以同一生滅門,故應辨同異,以覺與不覺,就性說有同義,同是一本覺故;就相說有異義,染淨不同故。

  申二解釋,二:酉一同相,叁:戌一喻。

  言同相者,譬如種種瓦器,皆同微塵性相。

  今釋同相中,首句牒名,次二句約喻釋相,譬如陶家所作種種瓦器,雖有大小方圓粗細不同;而性則同是微塵性,相亦同是微塵相,曰同。

  戌二合。

  如是無漏無明種種業幻,皆同真如性相。

  次以法合喻,如是指上文覺與不覺。無漏即始覺、本覺、性淨本覺、隨染本覺等淨法。無明即根本不覺、枝末不覺,是有漏染法。種種業幻者,真如性隨幻化修行淨業,成一切覺相;又隨幻化造作染業,而成九相不覺。雖有種種染淨淺深之相,而觀其性,皆真如性,相不離性故;觀其相,亦同是真如相,性不離相故。故如種種瓦器,皆同微塵性相。

  戌叁證,二:亥一正引。

  是故修多羅中,依于此真如義故,說一切衆生,本來常住,入于涅槃,菩提之法,非可修相,非可作相,畢竟無得。

  是故,承上文,不但此論法喻皆性相相同,經亦如是,依真如義,說一切衆生本來常住,真如常住故,一切衆生亦常住,所謂幻化空身即法身也。亦說一切衆生,本來入于涅槃,所謂生死即涅槃也。亦說菩提之法,非可修相,非可作相,畢竟無得者,煩惱即菩提也。一切衆生真如常住故,幻化空身即法身,煩惱即菩提,生死即涅槃,則惑即般若,業即解脫,亦可例知。此叁德與叁障同一性故,以此證知無漏無明,皆同真如性相,約理叁德本來具足,非可修可作,不從外得,不可當面錯過。約事須修須作須證,切忌妄自承當,又須知修即無修,作即無作,得即無得。當面錯過,與妄自承當,二者皆病。而當面錯過,雖通六道,亦有人天;妄自承當者,有大妄語,必墮地獄,求爲鬼畜人天,皆不可得,善學者切不可使空身即法身煩惱即菩提生死即涅槃等醍醐,變成毒藥也。

  亥二釋疑。

  亦無色相可見。而有見色相者,唯是隨染業幻所作,非是智色不空之性,以智相無可見故。

  論主恐有人疑雲:衆生即涅槃,何無報化身相?爲解此疑,故首句雲諸佛亦無報化色相可見。

  又疑雲:經中明言諸佛有報化身,何以言無?故又釋雲:說有色相者,唯是隨衆生翻染業所作幻色之身,此色即是空,非是智色不空之性。染緣是起惑造業受苦,翻染則發心修行,斷惑改業,故得見此幻化妙相,所作即所現,妙有非實有,計此爲實有者,仍是遍計執情。

  又疑雲:如何知智色即空耶?釋雲:以智相無可見故,智相是法性理體,所具大智慧光明義,遍照法界義,乃至清涼不變自在義等,皆非肉眼可見相,故雲以…

《大乘起信論述記》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

菩提下 - 非贏利性佛教文化公益網站

Copyright © 2020 PuTiXia.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