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弗承佛威力合掌恭敬白观自在菩萨摩诃萨言”者。世尊入正法明三摩地时,观自在菩萨起而相应,显现甚深般若波罗蜜多境界。此境界唯智慧如舍利弗辈乃能知之。知而不问,则于众生少所利益。仗其一番问答,众生庶得护念,兼付嘱二力也。佛以威力令舍利弗启问观自在菩萨,无非此意。合掌,乃一心专注不令驰散之妙用(见法苑珠林二十)。将欲兴问,必须如此以表恭敬也。善男子,本上座称下座之词;然亦通用于同辈。“若有欲学甚深般若波罗蜜多行者,云何修行,”此正世尊密令启问之意。常途先破五蕴以契甚深般若波罗蜜多;今欲迳契,究用何法?故曰:云何修行?
金刚经重在发菩提心,故须菩提请问发心之道云何?本经重在甚深般若,故舍利弗请问智度之道云何?
如是问已,此梵文赘词也。华文固不妨略。“尔时观自在菩萨摩诃萨告具寿舍利弗言”者。承问即答也。具寿,具含世间寿命法身慧命二义。不译具命而译具寿,取较雅耳。此本通赞比丘之齿德俱尊者。或译慧命,或译长老,皆得其一义耳。舍利子……等语,乃观自在答词,略如本译。但此段缘起,则较周详,足为学者参考之资。
以下为观自在正答舍利子如何速得甚深般若之词;首举色空相即之旨。今先标空之诸义如下:
(一)凡夫之空。即是顽空;乃呆滞无用之空。此复有二:
(1)对于色法不能感觉。此由五根粗劣,对于微细色法无从起识,遂认为空(散心凡夫皆具此见)。
(2)对于色法不愿感觉。此虽五根非劣,对于一切色法不愿接受,遮遣成空(无色界众生皆具此见)。
(二)三乘之空。非究竟空;乃因果不昧之空。此复有二:
(1)偏空。二乘之见也。认生灭法为有;涅槃法为空。为避生死而入涅槃,是谓避色入空。
(2)生空。大乘之见也。知一切法相只如虚影,毫无实质;无所谓生。譬如镜中假相。 二乘之入有余涅槃,虽能空诸所见,而不能避免色法因果律。大乘之证生空真如,能知诸法无非虚影;而虚影之由来,亦有一定因果律。故三乘教当修行时,对于因果律,皆须绝对遵守,不敢违犯。
(三)魔道之空。名恶取空;乃拨无因果之空。此亦有二:
(1)误解偏空。以为一入空观,一切法相,皆化为乌有。佛固无;因果更无。佛像固可弃;戒律更可毁。不知自己虽入偏空,而“有法”之演变,丝毫不乱。
(2)误解生空。以为入此空观,虽有法相出现,只是虚影。佛土何足贵?地狱何足惧?平日修善固无谓;作恶亦何妨!不知虚影中因果律,丝毫不乱。
以上两种魔道,平日目空一切;及堕地狱,受苦无间,或有悔生前见解之荒谬者。至于生前殊无空观能力,但摭拾唾余,擅毁因果;一遇事急,辄起恐怖;此魔卒耳。
(四)一乘之空。即究竟空(亦名大空真空第一义空等);乃性相不二之空。此复有二: (1)洞明本体。即彻悟法空真如。三乘行人会得生空者,虽知诸法只有虚相,本来无生,如镜中影;然未深明虚相所从出之本体,每误认异熟识为起源。及彻悟法空,始知一切法相皆归于真如本性;当体即空,而不碍诸识之所缘相。此为性相不二之究竟空。明此即知空色相即之妙旨(此中又有别圆之分。圆教能全线平等性智,万法同时顿现。别教不能,须次第现)。
(2)兼达妙用。洞明本体者,虽达即色即空,即空即色之妙旨;而对于空中之色,不能任意起灭。以未达法界妙用也。欲体用兼赅,不可不深究六大法性(即地水火风空识)之作用。步步能契五大妙用,而不废识大之缘相;是不唯明究竟空之本体,且能依本体起用矣(前项为法空之空,此项为不空之空)。
本经说主观自在菩萨,体用兼赅,故能自在转物。听法者如能洞明本体,既足称真正当机矣。
经云:色不异空,空不异色,色即是空,空即是色。
未见性者,对于五蕴所起之法,惟滞于相,不知当体即空。
内彻诸法之根本,谓之见性。真见性者,虽随五蕴引生法相;能了其当体即空;所谓即五蕴离五蕴是也。未见性者,既不明法相所由来;但凭五蕴习惯引起之法,于种种相分中随逐执著,不知为空,遂为法相所缚。
虽沿用空之名相,乃相对的顽空;而非绝对的真空。
世俗所谓空,乃指有法之反面。法相所在处为有;法相不在处为空。其为空也,呆滞而无用;故谓之顽空。相对的顽空者,以与有相相对而立也。若即有即空,方为真空。以同时并处,非相对而立,故曰绝对的真空。
就色法言之,以为色空不并立;色外为空,空外为色。
色法,如世俗所谓物质。五蕴所起之法,本含物质精神两种;今先取物质言之。色空不并立者,以为有物质处则非空;无物质处则为空。是谓色外为空,空外为色
。 譬如以石投水中,石外方是水,水外方是石。水与石不能并容,彼此必异处也。
此以石喻物质,以水喻空间。空间忽有物现,如水中忽有石入。石之来,水必让相当位置;石所住处,不复为水。如物之现,空必缺相当位置;物所住处,不复为空。物与空不能并容,犹石与水不能并容;此色必异空,空必异色之见也。
其见解较胜者,或以为色空虽可同处,究竟各有体质。
此犹近人理想,以为空气与以太不妨并存。有以太处,或许无空气;而有空气处,必有以太。喻如空间或可无物质,而有物质仍不失空间之存在。是谓色空可同处。但色与空,体各不同;犹空气与以太之异质。
譬如投盐于水中,可溶成一味咸水;水与盐非必异处。然盐质与水质固自不同。
今更设譬明之。前喻以石投水,此以盐投水;示盐能消溶于水中,非若石之顽固不化也。盐得消溶于水,犹色法得消溶于空。既可消溶,自非异处。但盐与水,其质仍别。犹色空终非一体。此色不是空空不是色之见也。
但的的见性者,谛审法相本空,归于实性;绝无体质可言。不过随缘表现,依种种种符号,幻成种种假相。
的的见性,即洞彻诸法之所由来。约本体,则为空大。虽一法不立,而无量法性即寓其中。此根本法性,未起用前,绝无所有。及其起用,初仍是性,无相可见。所可觉者,地水火风四大妙用而已。能证此五大之性者,则为五智。约觉照部分,所谓见大是也。随缘表现为种种法相,则识大所引起之种种符号耳。假相者何?六尘及七八识相分皆是。
此为见性极谈。会此,即知法界缘起(亦名六大缘起)之义。若于五大中只明空大本体,则唯知真如缘起之义耳。所谓真空,第一义空无非空大之别名,斯显教诸宗所共知也。若未洞悉第一义谛,唯从八识上研磨,所得则属赖耶缘起。其于赖耶犹所未明,而惟向六识上用功,则所知者根尘缘起(亦名业感缘起)而已。
本段释文,以真如缘起为主;盖经旨所在也。
如依眼根而显者,幻作颜色诸相。依耳根而显者,幻作声音诸相。
就六尘言,色声香味触法,皆假相也。假相何自起?则根境力用相接时,从和合中显示一种理致。若证以妙观察智,惟顿觉一段性理。加以认识,逐步停顿;则在在设立符号以志之;于是恍成种种尘相。如依眼根所起力用,从而认识之,遂按其活动率相当符号,幻出青黄赤白黑等色尘;参以意识,更成空间上种种形相。依耳根所起之符号,幻出宫商角徵羽等声尘;参以意识,更成时间上种种响相。余可类推。
相之所起,当处即性,互不相离。经云:“色不异空,空不异色”,此固超乎石水不并容之妄见也。
相不自起,由识假定为有;乃一聚心王心所所演成。然识依智生,智凭性显;故相之起处,必有性为骨子。故曰互不相离。性之本体无质,名之曰空。相之幻象似质,名之曰色。经云色不异空空不异色,即性不异相相不异性之义。彼此同处,恒能并容;非若石与水必不并容也。
不惟空色同处,抑更同一法体;只是约相曰色,约性曰空;复出乎盐水不同质之妄见也。 性与相非惟同处出现,互不相妨;实则彼此同体,更非二事。不过由智证验名性;由识了别名相。空即性,色即相。性相不二,即色空不二;非若盐与水彼此异质也。
若以真空喻水,色法可喻波浪。约本体曰水;约变态曰波浪。波与水,固一而二,二而一也。又如金制耳环,约体为金,约相为环;木制书案,约体为木,约相为案;彼此皆非异质也。
性相互不相离,前已以铜炉喻明。此更取水波金环木案等再三喻之。学者苟能如理思维,当可领会其旨也。据文字相,波即是水,固未合理;盖波非惟水有也(如音波光波等)。水即是波:亦未必然;盖水多有不作波浪之时也。然“波即是水,水即是波”乃回互之文。意取一部分水浪观之,论形相为波,论体质为水耳。金环木案等喻并仝。取一金环观之,金不离环,环不离金;非泛言凡金是环凡环是金。取一木案观之,木不离案,案不离木;非泛言凡木是案,凡案是木。
经云:“色即是空空即是色”,正明性相不二,彼此互摄之旨。
性相不二,即空色不二;以空即性,色即相也。既明性相不二,彼此互摄。则知色即是空,空即是色妙义。
即色之空,固属真空;然境界却有深浅,略分四级:
(1)通教见地。会得生空,其空体尚未深造;而空中不妨诸相影现。
(2)别教见地。会得法空,其空体既达源底;能于空中次第显现诸相。
(3)圆教见地。会得法空,其空体一切平等;能于空中一时顿现诸相。
(4)密教见地。会得不空,其空体不离六大;能于空中自在变现诸相。
大般若经学观品云:“色自性空,不由空故,色空非色。”意谓色法当体即空,只存一段性理;非遮遣令空。若被遮遣成空,则性理亦失,色法即灭,不复成色也。
此乃大经卷四佛答舍利子之词。原答云:“色自性空,不由空故。色空非色。色不离空,空不离色。色即是空,空即是色。”此七句中,今只列三句者,以下四句仝于本经(不过以离代异),可不再引也。舍利子问修般若波罗蜜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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