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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經廣義 第一章 破五蘊 第二節 性相不二▪P2

  ..續本文上一頁弗承佛威力合掌恭敬白觀自在菩薩摩诃薩言”者。世尊入正法明叁摩地時,觀自在菩薩起而相應,顯現甚深般若波羅蜜多境界。此境界唯智慧如舍利弗輩乃能知之。知而不問,則于衆生少所利益。仗其一番問答,衆生庶得護念,兼付囑二力也。佛以威力令舍利弗啓問觀自在菩薩,無非此意。合掌,乃一心專注不令馳散之妙用(見法苑珠林二十)。將欲興問,必須如此以表恭敬也。善男子,本上座稱下座之詞;然亦通用于同輩。“若有欲學甚深般若波羅蜜多行者,雲何修行,”此正世尊密令啓問之意。常途先破五蘊以契甚深般若波羅蜜多;今欲迳契,究用何法?故曰:雲何修行?

  金剛經重在發菩提心,故須菩提請問發心之道雲何?本經重在甚深般若,故舍利弗請問智度之道雲何?

  如是問已,此梵文贅詞也。華文固不妨略。“爾時觀自在菩薩摩诃薩告具壽舍利弗言”者。承問即答也。具壽,具含世間壽命法身慧命二義。不譯具命而譯具壽,取較雅耳。此本通贊比丘之齒德俱尊者。或譯慧命,或譯長老,皆得其一義耳。舍利子……等語,乃觀自在答詞,略如本譯。但此段緣起,則較周詳,足爲學者參考之資。

  以下爲觀自在正答舍利子如何速得甚深般若之詞;首舉色空相即之旨。今先標空之諸義如下:

  (一)凡夫之空。即是頑空;乃呆滯無用之空。此複有二:

  (1)對于色法不能感覺。此由五根粗劣,對于微細色法無從起識,遂認爲空(散心凡夫皆具此見)。

  (2)對于色法不願感覺。此雖五根非劣,對于一切色法不願接受,遮遣成空(無色界衆生皆具此見)。

  (二)叁乘之空。非究竟空;乃因果不昧之空。此複有二:

  (1)偏空。二乘之見也。認生滅法爲有;涅槃法爲空。爲避生死而入涅槃,是謂避色入空。

  (2)生空。大乘之見也。知一切法相只如虛影,毫無實質;無所謂生。譬如鏡中假相。   二乘之入有余涅槃,雖能空諸所見,而不能避免色法因果律。大乘之證生空真如,能知諸法無非虛影;而虛影之由來,亦有一定因果律。故叁乘教當修行時,對于因果律,皆須絕對遵守,不敢違犯。

  (叁)魔道之空。名惡取空;乃撥無因果之空。此亦有二:

  (1)誤解偏空。以爲一入空觀,一切法相,皆化爲烏有。佛固無;因果更無。佛像固可棄;戒律更可毀。不知自己雖入偏空,而“有法”之演變,絲毫不亂。

  (2)誤解生空。以爲入此空觀,雖有法相出現,只是虛影。佛土何足貴?地獄何足懼?平日修善固無謂;作惡亦何妨!不知虛影中因果律,絲毫不亂。

  以上兩種魔道,平日目空一切;及墮地獄,受苦無間,或有悔生前見解之荒謬者。至于生前殊無空觀能力,但摭拾唾余,擅毀因果;一遇事急,辄起恐怖;此魔卒耳。

  (四)一乘之空。即究竟空(亦名大空真空第一義空等);乃性相不二之空。此複有二:   (1)洞明本體。即徹悟法空真如。叁乘行人會得生空者,雖知諸法只有虛相,本來無生,如鏡中影;然未深明虛相所從出之本體,每誤認異熟識爲起源。及徹悟法空,始知一切法相皆歸于真如本性;當體即空,而不礙諸識之所緣相。此爲性相不二之究竟空。明此即知空色相即之妙旨(此中又有別圓之分。圓教能全線平等性智,萬法同時頓現。別教不能,須次第現)。

  (2)兼達妙用。洞明本體者,雖達即色即空,即空即色之妙旨;而對于空中之色,不能任意起滅。以未達法界妙用也。欲體用兼赅,不可不深究六大法性(即地水火風空識)之作用。步步能契五大妙用,而不廢識大之緣相;是不唯明究竟空之本體,且能依本體起用矣(前項爲法空之空,此項爲不空之空)。

  本經說主觀自在菩薩,體用兼赅,故能自在轉物。聽法者如能洞明本體,既足稱真正當機矣。

  經雲:色不異空,空不異色,色即是空,空即是色。

  未見性者,對于五蘊所起之法,惟滯于相,不知當體即空。

  內徹諸法之根本,謂之見性。真見性者,雖隨五蘊引生法相;能了其當體即空;所謂即五蘊離五蘊是也。未見性者,既不明法相所由來;但憑五蘊習慣引起之法,于種種相分中隨逐執著,不知爲空,遂爲法相所縛。

  雖沿用空之名相,乃相對的頑空;而非絕對的真空。

  世俗所謂空,乃指有法之反面。法相所在處爲有;法相不在處爲空。其爲空也,呆滯而無用;故謂之頑空。相對的頑空者,以與有相相對而立也。若即有即空,方爲真空。以同時並處,非相對而立,故曰絕對的真空。

  就色法言之,以爲色空不並立;色外爲空,空外爲色。

  色法,如世俗所謂物質。五蘊所起之法,本含物質精神兩種;今先取物質言之。色空不並立者,以爲有物質處則非空;無物質處則爲空。是謂色外爲空,空外爲色

  。   譬如以石投水中,石外方是水,水外方是石。水與石不能並容,彼此必異處也。

  此以石喻物質,以水喻空間。空間忽有物現,如水中忽有石入。石之來,水必讓相當位置;石所住處,不複爲水。如物之現,空必缺相當位置;物所住處,不複爲空。物與空不能並容,猶石與水不能並容;此色必異空,空必異色之見也。

  其見解較勝者,或以爲色空雖可同處,究竟各有體質。

  此猶近人理想,以爲空氣與以太不妨並存。有以太處,或許無空氣;而有空氣處,必有以太。喻如空間或可無物質,而有物質仍不失空間之存在。是謂色空可同處。但色與空,體各不同;猶空氣與以太之異質。

  譬如投鹽于水中,可溶成一味鹹水;水與鹽非必異處。然鹽質與水質固自不同。

  今更設譬明之。前喻以石投水,此以鹽投水;示鹽能消溶于水中,非若石之頑固不化也。鹽得消溶于水,猶色法得消溶于空。既可消溶,自非異處。但鹽與水,其質仍別。猶色空終非一體。此色不是空空不是色之見也。

  但的的見性者,谛審法相本空,歸于實性;絕無體質可言。不過隨緣表現,依種種種符號,幻成種種假相。

  的的見性,即洞徹諸法之所由來。約本體,則爲空大。雖一法不立,而無量法性即寓其中。此根本法性,未起用前,絕無所有。及其起用,初仍是性,無相可見。所可覺者,地水火風四大妙用而已。能證此五大之性者,則爲五智。約覺照部分,所謂見大是也。隨緣表現爲種種法相,則識大所引起之種種符號耳。假相者何?六塵及七八識相分皆是。

  此爲見性極談。會此,即知法界緣起(亦名六大緣起)之義。若于五大中只明空大本體,則唯知真如緣起之義耳。所謂真空,第一義空無非空大之別名,斯顯教諸宗所共知也。若未洞悉第一義谛,唯從八識上研磨,所得則屬賴耶緣起。其于賴耶猶所未明,而惟向六識上用功,則所知者根塵緣起(亦名業感緣起)而已。

  本段釋文,以真如緣起爲主;蓋經旨所在也。

  如依眼根而顯者,幻作顔色諸相。依耳根而顯者,幻作聲音諸相。

  就六塵言,色聲香味觸法,皆假相也。假相何自起?則根境力用相接時,從和合中顯示一種理致。若證以妙觀察智,惟頓覺一段性理。加以認識,逐步停頓;則在在設立符號以志之;于是恍成種種塵相。如依眼根所起力用,從而認識之,遂按其活動率相當符號,幻出青黃赤白黑等色塵;參以意識,更成空間上種種形相。依耳根所起之符號,幻出宮商角徵羽等聲塵;參以意識,更成時間上種種響相。余可類推。

  相之所起,當處即性,互不相離。經雲:“色不異空,空不異色”,此固超乎石水不並容之妄見也。

  相不自起,由識假定爲有;乃一聚心王心所所演成。然識依智生,智憑性顯;故相之起處,必有性爲骨子。故曰互不相離。性之本體無質,名之曰空。相之幻象似質,名之曰色。經雲色不異空空不異色,即性不異相相不異性之義。彼此同處,恒能並容;非若石與水必不並容也。

  不惟空色同處,抑更同一法體;只是約相曰色,約性曰空;複出乎鹽水不同質之妄見也。   性與相非惟同處出現,互不相妨;實則彼此同體,更非二事。不過由智證驗名性;由識了別名相。空即性,色即相。性相不二,即色空不二;非若鹽與水彼此異質也。

  若以真空喻水,色法可喻波浪。約本體曰水;約變態曰波浪。波與水,固一而二,二而一也。又如金製耳環,約體爲金,約相爲環;木製書案,約體爲木,約相爲案;彼此皆非異質也。

  性相互不相離,前已以銅爐喻明。此更取水波金環木案等再叁喻之。學者苟能如理思維,當可領會其旨也。據文字相,波即是水,固未合理;蓋波非惟水有也(如音波光波等)。水即是波:亦未必然;蓋水多有不作波浪之時也。然“波即是水,水即是波”乃回互之文。意取一部分水浪觀之,論形相爲波,論體質爲水耳。金環木案等喻並仝。取一金環觀之,金不離環,環不離金;非泛言凡金是環凡環是金。取一木案觀之,木不離案,案不離木;非泛言凡木是案,凡案是木。

  經雲:“色即是空空即是色”,正明性相不二,彼此互攝之旨。

  性相不二,即空色不二;以空即性,色即相也。既明性相不二,彼此互攝。則知色即是空,空即是色妙義。

  即色之空,固屬真空;然境界卻有深淺,略分四級:

  (1)通教見地。會得生空,其空體尚未深造;而空中不妨諸相影現。

  (2)別教見地。會得法空,其空體既達源底;能于空中次第顯現諸相。

  (3)圓教見地。會得法空,其空體一切平等;能于空中一時頓現諸相。

  (4)密教見地。會得不空,其空體不離六大;能于空中自在變現諸相。

  大般若經學觀品雲:“色自性空,不由空故,色空非色。”意謂色法當體即空,只存一段性理;非遮遣令空。若被遮遣成空,則性理亦失,色法即滅,不複成色也。

  此乃大經卷四佛答舍利子之詞。原答雲:“色自性空,不由空故。色空非色。色不離空,空不離色。色即是空,空即是色。”此七句中,今只列叁句者,以下四句仝于本經(不過以離代異),可不再引也。舍利子問修般若波羅蜜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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