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与僧事——“以戒为师”的现代意义
圣凯法师
一、梵行与正法——制戒的理想
佛陀在世时,以其崇高的精神影响力量,成为僧伽的中心。佛陀在灭度前,阿难请示:此后僧团将要“以谁为师”?佛陀明确告诉阿难:“我涅槃后,所说法戒,即汝大师。”“以戒为师”成为千年佛教延续发展的核心,成为无数佛教徒内修外弘的立足点。
戒律是佛教徒修道生活的规范。在佛的正觉中,体悟到事事物物的依存关系——缘起性;体悟到缘起诸法的“无常性”、“无我性”、“寂灭性”,从这正觉的大悲中,建设僧伽制度,自有他卓越的特色。
佛陀制定戒律的目的在于两方面:一、从个人来说,希望修道者成就解脱——梵行久住;二、从整体佛法来说,期望正法延续——正法久住。“梵行久住”、“正法久住”,这是佛陀制戒的“一大理想”。
同时,在律典中又出现制戒的“十事利益”:一者、摄僧故;二者、极摄僧故;三者、令僧安乐故;四者、折伏无羞人故;五者、有惭愧人得安隐住故;六者、不信者令得信故;七者、已信者增益信故;八者、于现法中得漏尽故;九者、未生诸漏令不生故;十者、正法得久住,为诸天人开甘露施门故。虽然各部广律的说法略有不同,但是总结起来,可以分为五个方面:一、和合,僧团的生活是集体共处,必须和合无争,实行“六和”原则,一心专注于个人修道,同时能够团结对社会弘扬佛法,体现僧团的集体性。二、安乐,戒律的制定并不是令佛弟子的束缚,而是希望佛弟子依戒律而住,能够身心喜乐,体现僧团的生命力。三、清净,僧伽共处,毕竟鱼龙混杂,在集体力量下,戒律具有净化的功能;这是通过羯磨的办法,犯戒者因为僧伽的力量而受到戒律的处分,从而因出罪而恢复清净,不会再有违犯。这样,修道者能够安心修道,不会受到污染。所以,“僧伽大海,不宿死尸”,这是通过集体力量,保持和乐清净的美德。“清净”体现了僧团的神圣性。四、内证:僧团的和乐清净,为修道者提供良好的环境,能促进修道者精进修行,从而断除烦恼而得解脱,体现了僧团的解脱性。五、外化:内修外弘是僧团的社会功能,和乐清净的僧伽必须令社会大众生起信心,增长大众的信心,从而达到弘扬、普及佛法的目的,这是僧团的教化性。所以,从制戒的“十事”能够体现僧团或教团的集体性、生命力、神圣性、解脱性、教化性,这是僧团生活的特点。在这些特点中,僧团生活以解脱性为根本目标,以集体性为僧团生活的表现,以神圣性为核心,以生命力为僧团发展的动力,以教化性为僧团对社会的功能,从而达到内证而贤圣不绝,外化而普世信仰,即是“正法久住”、“梵行久住”的理想。所以,僧团只有依戒律而和合共处,才能真正体现僧团生活的意义。
“十事利益”或僧团生活的五个特点,是属于“律”的特点。戒与律原有不同的意义,而“戒律”并用是指维持佛教教团之道德性、法律性的规范。“律”指为维持教团秩序而规定的种种规律条项及违犯规律之罚则,属于形式的、他律的,是有所当为,是一种团体的活动;“戒”指内心自发性地持守规律,属于精神的、自律的,是有所不为,是个人的持守。然而戒与律并非分离而行,而是平行地共同维持教团之秩序。所以,“戒”与“律”的关系既有独立而又联系,佛教徒由于持守戒律,从而提升自己的道德品格,促进整个团体的净化。尤其是在僧团寺院中,僧众通过遵守一定的律法与清规,为个人美德伦理的提升创造一个良好的氛围。因此,从伦理学来说,“戒”的持守是属于个人美德伦理修养,而“律”的作持是属于社会规范伦理。
所以,“以戒为师”的含义,包括修道者必须个人持守戒律;同时,僧团的运作必须遵守律制,创造出适合持戒的环境,才能达到“以戒为师”的理想。若某些修道者精进持戒,确无法保证他们清净、安乐而住,某些人懈怠犯戒而无法制止,即缺乏律制的折伏,这样僧团自然无法清净、和合,修道者亦无法持戒。反观现代的丛林僧团,不乏有心持戒者,初发心出家者精进纯正,但是丛林清规、律制不健全,日渐退失初心。所以,提倡“以戒为师”,推动教制建设,不仅需要提倡学戒、持戒的精神,更需要确实加强丛林的清规、律制建设,协助并保护持戒者;否则的话,多数人不持戒,持戒者失去应有的保障,则“以戒为师”成为空口号。
二、法治与人治——权力监督、经济透明
对于僧团来说,团体的清净是至关重要的,因为这关系到佛教的慧命所在。但是,对于修行者来说,持戒是修行解脱的根本,持律是团体共存的关键。团体共存必须依据团体的办事制度——羯磨来实行,才能保证团体的生命力与和合性。
“羯磨”又称为“办事”或“作事”,这是对授戒、说戒、忏罪,以及各种僧事的处理,所以又被解为“办事”或“作事”。这是属于作持的戒。佛教的羯磨法,是一种特有的议事法或会议法,其目的在于僧团生活的“六和敬”,身和共住、口和无诤、意和同悦、戒和同修、见和同解、利和同均。从原则上说,佛教的六和敬,是绝对民主的民主生活,这一民主精神的维持与保护,便是羯磨法的责任与功能了。通常所说的“僧事僧断”,也就是以僧团大众的意见和力量,来解决僧团大众之中的各种事业。
羯磨法的精神,与现代的议会程序比较,那就显得更为庄严神圣了,现代的议会提案,通常是三分之二投赞成票者,便算通过,有的则以超过半数为准,有的则以超过四分之三为准,但却绝少有要求一致通过才算合法的。佛教的羯磨法,通常多是要求一致通过的,僧中只要一人有异议,便是僧不和合,便是羯磨不成。仅有灭诤羯磨是行黑白筹(投票)而取多数表决的。但在羯磨法中,也有规定:凡是如法、如律的羯磨法,便不许可无理取闹而横加破坏。如有一人无理取闹而破坏如法如律的羯磨法者,僧团便可对他一人而作羯磨;如有四人以上的小集团取闹而别作羯磨者,便得破羯磨僧罪。所以佛教的羯磨法是一种极其神圣而又极其周详的议事法。
但是,在中国的宗法制影响下,唐代逐渐形成的丛林清规,则形成以住持为核心,以“十务”为所属的管理机构,“十务”即是监院(主管寺院经济)、维那(主管人事、和合僧众)、典座(主管饮食)、直岁(主管土木建设)等“四知事”,首座(德高者)、书状(主管文书)、藏主(主管藏经楼)、知客、浴主(主管洗浴)、库头(主管财务库藏)等“六头首”。这种管理模式突出了“高僧”领袖的作用,僧团本身的力量在无形中被消除了。而且,丛林清规继承了早期僧团及儒家的“德治”,兼取“法治”,融会领导者的个人人格魅力与被管理者的自我管理,发挥组织与制度的监督与约制。《百丈清规》规定,方丈在人员的选任上要求道高腊长、“具道眼有可尊之德”,注重发挥个人的自觉自知自省特质,“惟平惟允,使自悔”。方丈的统管,“十务寮舍”首领之“各司其局”,维那之纪律监察和寺院僧众的民主决议,保证僧团管理的有效性与全面性。
所以,僧伽制度的管理形态,在印度的原始僧团,重视佛陀及其领导者的人格和僧众的自我管理;《百丈清规》则表现了融政府监督与僧团自我管理于一体的管理模式。但是,佛陀本人或古代丛林的开山高僧,都是马克思·韦伯所说的“模范型先知”,于是通过他们以身作则的方式,自然产生向心力而众望所归,成为领袖式的人物,于是建立了“模范型教团”。但是,这种“权威”会随着领袖的去世,从而自然消逝。在“模范型教团”内部,那些亲灸过先知教诲的弟子辈人物仍然拥有特殊的权威,仍然具有行使管理的合法,但是“领袖气质”则无法传袭,只能将领袖权力制度化。于是,中国的禅宗祖师通过自己的“传法”,代代相传,依此维持在组织里“权威”的地位,便发展成为“传统式”的管理模式。
但“领袖式”或“传统式”的管理模式,虽然具有“法治”的作用,但是“人治”的色彩更浓厚。“领袖式”的管理,则会出现“至德难为继”,于是在权力的转移过程中,经常会产生继任者威望不足,成员不服的隐患,这是当今佛教界“接班人”的最大困扰。同时,“圣人不世出”,高僧或大师不易辈出,平庸者因世袭或其他因缘,身居庙堂;而且,“权威”一旦形成,人性的弱点亦无形中亦被放大,宗教领导人的言行代表宗教的一切,于是便会造成社群的不稳定与不和谐,甚至影响到社会。
在当今的丛林中,住持的作用更为突出,管理财政,接待贵宾、信徒,淹没于日常事务中,自己的修学无法顾及,更别谈领众修行;而且,在“传媒社会”中,住持的一切被“无形放大”,成为寺院的唯一代表,出现在网站、电视等传媒中。在这种体制下,一切僧众修道生活的目标产生混淆,“当住持”成为年轻出家人的目标,于是一切世俗纷扰都会在权力追逐过程中呈现。在这种“人治”的管理模式中,权力监督无疑是最重要的。但是,当今的寺院管理中,住持的权力监督则出现“真空”,方丈不能连任的规定如同虚设,一切“人治”的弊病显露无遗。
所以,古德经常强调依律制或丛林清规行事,重视制度的建立与遵循,即是“法律式”的管理。这是依律制或清规规范组织内部的运作方式,组织能够在制度健全的情况下,正当使用清规制度。当然,任何组织都需要有“领袖”,但是领袖的产生与制衡,是制度的核心。在民国年间,太虚大师等人已经注意这问题,强调由四众弟子共同推选住持。如民国《湛山寺共住规约》第五条:“本寺以僧伽为持法,主理内务;以佛学会居士为护法,佐理外务”;第八条规定:“本寺住持,任期届满,由本寺班首;佛学会干事会,召集本寺各执事;及与本寺有关各山大德,共同组织选举会”。
笔者近几年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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