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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與僧事——“以戒爲師”的現代意義

  法治與僧事——“以戒爲師”的現代意義

  聖凱法師

  一、梵行與正法——製戒的理想

  佛陀在世時,以其崇高的精神影響力量,成爲僧伽的中心。佛陀在滅度前,阿難請示:此後僧團將要“以誰爲師”?佛陀明確告訴阿難:“我涅槃後,所說法戒,即汝大師。”“以戒爲師”成爲千年佛教延續發展的核心,成爲無數佛教徒內修外弘的立足點。

  戒律是佛教徒修道生活的規範。在佛的正覺中,體悟到事事物物的依存關系——緣起性;體悟到緣起諸法的“無常性”、“無我性”、“寂滅性”,從這正覺的大悲中,建設僧伽製度,自有他卓越的特色。

  佛陀製定戒律的目的在于兩方面:一、從個人來說,希望修道者成就解脫——梵行久住;二、從整體佛法來說,期望正法延續——正法久住。“梵行久住”、“正法久住”,這是佛陀製戒的“一大理想”。

  同時,在律典中又出現製戒的“十事利益”:一者、攝僧故;二者、極攝僧故;叁者、令僧安樂故;四者、折伏無羞人故;五者、有慚愧人得安隱住故;六者、不信者令得信故;七者、已信者增益信故;八者、于現法中得漏盡故;九者、未生諸漏令不生故;十者、正法得久住,爲諸天人開甘露施門故。雖然各部廣律的說法略有不同,但是總結起來,可以分爲五個方面:一、和合,僧團的生活是集體共處,必須和合無爭,實行“六和”原則,一心專注于個人修道,同時能夠團結對社會弘揚佛法,體現僧團的集體性。二、安樂,戒律的製定並不是令佛弟子的束縛,而是希望佛弟子依戒律而住,能夠身心喜樂,體現僧團的生命力。叁、清淨,僧伽共處,畢竟魚龍混雜,在集體力量下,戒律具有淨化的功能;這是通過羯磨的辦法,犯戒者因爲僧伽的力量而受到戒律的處分,從而因出罪而恢複清淨,不會再有違犯。這樣,修道者能夠安心修道,不會受到汙染。所以,“僧伽大海,不宿死屍”,這是通過集體力量,保持和樂清淨的美德。“清淨”體現了僧團的神聖性。四、內證:僧團的和樂清淨,爲修道者提供良好的環境,能促進修道者精進修行,從而斷除煩惱而得解脫,體現了僧團的解脫性。五、外化:內修外弘是僧團的社會功能,和樂清淨的僧伽必須令社會大衆生起信心,增長大衆的信心,從而達到弘揚、普及佛法的目的,這是僧團的教化性。所以,從製戒的“十事”能夠體現僧團或教團的集體性、生命力、神聖性、解脫性、教化性,這是僧團生活的特點。在這些特點中,僧團生活以解脫性爲根本目標,以集體性爲僧團生活的表現,以神聖性爲核心,以生命力爲僧團發展的動力,以教化性爲僧團對社會的功能,從而達到內證而賢聖不絕,外化而普世信仰,即是“正法久住”、“梵行久住”的理想。所以,僧團只有依戒律而和合共處,才能真正體現僧團生活的意義。

  “十事利益”或僧團生活的五個特點,是屬于“律”的特點。戒與律原有不同的意義,而“戒律”並用是指維持佛教教團之道德性、法律性的規範。“律”指爲維持教團秩序而規定的種種規律條項及違犯規律之罰則,屬于形式的、他律的,是有所當爲,是一種團體的活動;“戒”指內心自發性地持守規律,屬于精神的、自律的,是有所不爲,是個人的持守。然而戒與律並非分離而行,而是平行地共同維持教團之秩序。所以,“戒”與“律”的關系既有獨立而又聯系,佛教徒由于持守戒律,從而提升自己的道德品格,促進整個團體的淨化。尤其是在僧團寺院中,僧衆通過遵守一定的律法與清規,爲個人美德倫理的提升創造一個良好的氛圍。因此,從倫理學來說,“戒”的持守是屬于個人美德倫理修養,而“律”的作持是屬于社會規範倫理。

  所以,“以戒爲師”的含義,包括修道者必須個人持守戒律;同時,僧團的運作必須遵守律製,創造出適合持戒的環境,才能達到“以戒爲師”的理想。若某些修道者精進持戒,確無法保證他們清淨、安樂而住,某些人懈怠犯戒而無法製止,即缺乏律製的折伏,這樣僧團自然無法清淨、和合,修道者亦無法持戒。反觀現代的叢林僧團,不乏有心持戒者,初發心出家者精進純正,但是叢林清規、律製不健全,日漸退失初心。所以,提倡“以戒爲師”,推動教製建設,不僅需要提倡學戒、持戒的精神,更需要確實加強叢林的清規、律製建設,協助並保護持戒者;否則的話,多數人不持戒,持戒者失去應有的保障,則“以戒爲師”成爲空口號。

  二、法治與人治——權力監督、經濟透明

  對于僧團來說,團體的清淨是至關重要的,因爲這關系到佛教的慧命所在。但是,對于修行者來說,持戒是修行解脫的根本,持律是團體共存的關鍵。團體共存必須依據團體的辦事製度——羯磨來實行,才能保證團體的生命力與和合性。

  “羯磨”又稱爲“辦事”或“作事”,這是對授戒、說戒、忏罪,以及各種僧事的處理,所以又被解爲“辦事”或“作事”。這是屬于作持的戒。佛教的羯磨法,是一種特有的議事法或會議法,其目的在于僧團生活的“六和敬”,身和共住、口和無诤、意和同悅、戒和同修、見和同解、利和同均。從原則上說,佛教的六和敬,是絕對民主的民主生活,這一民主精神的維持與保護,便是羯磨法的責任與功能了。通常所說的“僧事僧斷”,也就是以僧團大衆的意見和力量,來解決僧團大衆之中的各種事業。

  羯磨法的精神,與現代的議會程序比較,那就顯得更爲莊嚴神聖了,現代的議會提案,通常是叁分之二投贊成票者,便算通過,有的則以超過半數爲准,有的則以超過四分之叁爲准,但卻絕少有要求一致通過才算合法的。佛教的羯磨法,通常多是要求一致通過的,僧中只要一人有異議,便是僧不和合,便是羯磨不成。僅有滅诤羯磨是行黑白籌(投票)而取多數表決的。但在羯磨法中,也有規定:凡是如法、如律的羯磨法,便不許可無理取鬧而橫加破壞。如有一人無理取鬧而破壞如法如律的羯磨法者,僧團便可對他一人而作羯磨;如有四人以上的小集團取鬧而別作羯磨者,便得破羯磨僧罪。所以佛教的羯磨法是一種極其神聖而又極其周詳的議事法。

  但是,在中國的宗法製影響下,唐代逐漸形成的叢林清規,則形成以住持爲核心,以“十務”爲所屬的管理機構,“十務”即是監院(主管寺院經濟)、維那(主管人事、和合僧衆)、典座(主管飲食)、直歲(主管土木建設)等“四知事”,首座(德高者)、書狀(主管文書)、藏主(主管藏經樓)、知客、浴主(主管洗浴)、庫頭(主管財務庫藏)等“六頭首”。這種管理模式突出了“高僧”領袖的作用,僧團本身的力量在無形中被消除了。而且,叢林清規繼承了早期僧團及儒家的“德治”,兼取“法治”,融會領導者的個人人格魅力與被管理者的自我管理,發揮組織與製度的監督與約製。《百丈清規》規定,方丈在人員的選任上要求道高臘長、“具道眼有可尊之德”,注重發揮個人的自覺自知自省特質,“惟平惟允,使自悔”。方丈的統管,“十務寮舍”首領之“各司其局”,維那之紀律監察和寺院僧衆的民主決議,保證僧團管理的有效性與全面性。

  所以,僧伽製度的管理形態,在印度的原始僧團,重視佛陀及其領導者的人格和僧衆的自我管理;《百丈清規》則表現了融政府監督與僧團自我管理于一體的管理模式。但是,佛陀本人或古代叢林的開山高僧,都是馬克思·韋伯所說的“模範型先知”,于是通過他們以身作則的方式,自然産生向心力而衆望所歸,成爲領袖式的人物,于是建立了“模範型教團”。但是,這種“權威”會隨著領袖的去世,從而自然消逝。在“模範型教團”內部,那些親灸過先知教誨的弟子輩人物仍然擁有特殊的權威,仍然具有行使管理的合法,但是“領袖氣質”則無法傳襲,只能將領袖權力製度化。于是,中國的禅宗祖師通過自己的“傳法”,代代相傳,依此維持在組織裏“權威”的地位,便發展成爲“傳統式”的管理模式。

  但“領袖式”或“傳統式”的管理模式,雖然具有“法治”的作用,但是“人治”的色彩更濃厚。“領袖式”的管理,則會出現“至德難爲繼”,于是在權力的轉移過程中,經常會産生繼任者威望不足,成員不服的隱患,這是當今佛教界“接班人”的最大困擾。同時,“聖人不世出”,高僧或大師不易輩出,平庸者因世襲或其他因緣,身居廟堂;而且,“權威”一旦形成,人性的弱點亦無形中亦被放大,宗教領導人的言行代表宗教的一切,于是便會造成社群的不穩定與不和諧,甚至影響到社會。

  在當今的叢林中,住持的作用更爲突出,管理財政,接待貴賓、信徒,淹沒于日常事務中,自己的修學無法顧及,更別談領衆修行;而且,在“傳媒社會”中,住持的一切被“無形放大”,成爲寺院的唯一代表,出現在網站、電視等傳媒中。在這種體製下,一切僧衆修道生活的目標産生混淆,“當住持”成爲年輕出家人的目標,于是一切世俗紛擾都會在權力追逐過程中呈現。在這種“人治”的管理模式中,權力監督無疑是最重要的。但是,當今的寺院管理中,住持的權力監督則出現“真空”,方丈不能連任的規定如同虛設,一切“人治”的弊病顯露無遺。

  所以,古德經常強調依律製或叢林清規行事,重視製度的建立與遵循,即是“法律式”的管理。這是依律製或清規規範組織內部的運作方式,組織能夠在製度健全的情況下,正當使用清規製度。當然,任何組織都需要有“領袖”,但是領袖的産生與製衡,是製度的核心。在民國年間,太虛大師等人已經注意這問題,強調由四衆弟子共同推選住持。如民國《湛山寺共住規約》第五條:“本寺以僧伽爲持法,主理內務;以佛學會居士爲護法,佐理外務”;第八條規定:“本寺住持,任期屆滿,由本寺班首;佛學會幹事會,召集本寺各執事;及與本寺有關各山大德,共同組織選舉會”。

  筆者近幾年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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