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法门经中,虽有四缘说,但这是大乘所诵,不能以此证于今说。有部学者说契经说,只是有部一家言而已。
因缘五因性 从此以下,有五句颂,正出四缘体。此明因缘性。婆沙曾论到这样一个问题:六因与四缘相望,是因摄缘呢
还是缘摄因
这有两说:一说互相随摄其事;一说缘摄于因非因摄缘。本论是依后说,所以初后二缘,以前六因显示其体。第一因缘,于六因中,除能作因,所余五因,是因缘性。为什么
因为因缘,总指一切有为法而言,并不合摄无为,所以只以五因为因缘性,然为什么不把无为立为因缘?因能作因是以无障碍消极的原因为主体,乃其他的五因全体,涉及间接直接的一切原因,变成所谓一切事情的意义。这样,说因说缘,原来是总括现象成立的原因、条件、事情等的一语。正理十八说:“为摄五因及三缘性所不摄义,立能作因及增上缘,体俱广故”。所以能作因不包含在因缘性中。于诸缘中,因缘虽有最重大的任务,但他的意义,依论说并没有一定。有论中说:因是贪、嗔、痴、舍、慈悲、智的六种,为主要的心理活动,因而,因缘可说是指由贪等的心理活动而现起种种现象的关系。在舍利弗阿毗昙论,虽把他止于心理活动而招其果,但进一步,把物质的四大,也摄于此因缘中。总之,所谓因缘,大体以质料因为主,而更加以动力因。如建房屋,木材固是因缘,人工也是因缘。如缩小推究此说,那极广泛的因缘论,对于某件事的成立,寄与直接间接的一切条件,都可含于此因缘中等无间非后心心所已生 此明等无间缘性。等无间缘,要而言之,足在法的存续,明其前后关系。换句话说,是对前念心的作用(心心所)与后念心的作用间关系之规定。据佛教心理学说,我们的心,绝对是生灭的,一刻也不止于同一的心。心的相绩,在前后念间,不能没有那相续的规定。明这规定的,就是缘起。如简单说:前念的心,把自己退出,成为引发后念之缘,是为等无间缘。如举喻说:某人占舞台表面的地位,他人就不能出现于舞台,为使他人能占那个地位,前人必须退出那个地位,这可说足理之当然。前者隐居,导出后者,其关系,就是等无间缘。在这意义下,所以等无间缘,也可名开导依。所以名为等无问者,因前念的心心所,同所引出的后念心心所,其性质虽不同,但在量上,至少是同等的。如前念心心所的体一,后念心心所也是同一,而且在那之间,从没有其他的要素间入,因此得名等无间缘。以心心所释等无间缘,是不是一切心心所都名等无间缘呢
不!阿罗汉临人涅槃的最后心心所,足不可以名为等无间缘的,因为刹那灭后,不再引生后念的心心所,所以说非后心心所。除了阿罗汉的最后心心所外,诸余已生心心所法,一切皆是等无问缘。为什么说已生言
这是简别未来及无为法,不可名为等无间缘, 的。为什么说心心所
这是简别色法及不相应行,不可名为等无间缘的。且如色法,论文及婆沙说:物质的相续,在无间而行的一点上,前之物质虽为后之物质的无问缘,但在前后之量未必一定的一点上,那与心心所相续的等无间缘,是不同的。至于世友及大德对此的意见,可参阅论文卷七及婆沙卷第一O便知,于此不再详说。
所缘一切法 此明所缘缘性。所缘缘,是客观的意义,也就是总称所谓主观心识的一切对象。据佛教心理学说:心心所法,其性赢劣,如要发生活动作用,必须托于外境,假定没有外境,那心就不得起,如一个身体非常瘦弱的人,要想走动走动,没有拐杖,足不能起身的。约他作为心起而必要境的一点上,这是很重要的一缘。在舍利弗阿毗昙论,把他解说为“的”的意思,谓如射矢之“的”的关系。所谓所缘缘者,所缘,是指心心所法所缘的一切对象,就是客观的别称,而此所缘的对象,能为心心所发生之缘,所以名为所缘缘。
增上即能作 此明增上缘性。这在诸缘中,也是极重要的。所谓增上即能作,意思是说,增上缘就是能作因,能作因就是增上缘,其意义是非常宽广的。如前说能作因,是指除去自体的一切法。只要能使一事情的成就,不问那是积极的、消极的,一切都被摄于此中,所以增上缘的意义,也就不外于此。不过他的意义,与因缘一样,是很暧昧的。据舍利弗阿毗昙论说:增上者,毕竟是强烈的精神作用之义。即以欲、以精进、乃至以心、思惟,不管怎么样,都是以强烈的志向而行事的意思,因而,增上缘者,就是由中心动机而支配我们的行为,可说是相当于亚利斯多德的所谓目的因的概念。虽有说增上是自在之义,犹如王者,但不外是指这动机之力。
辛二 缘作用
二因于正灭 三因于正生 余二缘相违 而兴于作用
上来巳将四缘,略为解说,但每一缘,都有他的作用,现应进一步的说明,那一种缘,在什么果位,而始发生他的与果功用。依光记说,四缘的与果用,过去现在,有著众多,须别分别,而取果用,有不同说,正理说是唯在现在有取果用,婆沙说在过去现在都有取果用。此中但说与果用者,惠晖说:“为因义成,方是取果,是四缘故,不论取果,但言与果用”。其次,颂中没有说到增上缘,这是什么道理
这如前颂六因三世门,小说能作因,其道理是一样的,唯准其意义,应知足通一切正灭正生时的,所以颂中不说。
二因于正减 因缘性具有五因,此句先说相应、俱有二因,唯于正灭时,发生他的与果作用。论说:“正灭时言,显法现在,灭现前故,名正灭时”。光记说“住异虽亦同时,灭相义当在后,故偏言灭”。这两种因,在灭位上,发生作用,就是使俱生士用果或俱生果有一种作用,趣所缘境及一果等。在现在位,相应、俱有二因,于一时中,本来都可取果、与果的,可是现在专约与果功能这一方面说。
三因于正生 此说因缘性中的其余同类、遍行、异熟三因,唯于正生的时候,发生他的与果作用。所谓正生,就是未来法到达正尘的阶段,那生相现前,名正生时。如分别的说:同类因与遍行因,是发生与等流果的作用;异熟因,是发生与异熟果的作用。
余二缘相违 余二缘,就是等无间缘及所缘缘。这两种缘所发生的与果功用,与上所说,刚刚是相违反的。如等无间缘,唯于果法生的阶段,发生与果的作用,因为后念心心所生时,前念心心所让给他的地位的缘故,所以与二因于正灭位有用不同。若所缘缘,唯于能缘果法灭的阶段,发生与果的作用,因为心心所要在现在时,方能取境的缘故,所以与三因于正生位有用不同。
而兴于作用 这是结用,通上三句。谓二因于正灭而兴于作用;三因于正生而兴于作用;余二缘相违而兴于作用。
辛三 缘生法
壬一 总明诸法
心心所由四 二定但由三 余由二缘生 非天次等故
四缘是生诸法的,但所生的诸法,是不是都由四缘生呢
这实有分别之必要。此总明诸法中,前三句正辨缘生法,后一句遮外道宗的妄执。
心心所由四缘生 于诸法中,先说心心所法,是由四缘生的。显宗十一说:“此中由言为显故义,谓心心所四缘故生”。缘生二字,本在第三句,因为是通上二句的,所以把他连起来讲。因缘具五因性,这是约总相说,若分开来讲,也有不全具者:如不是异熟果法的生起,就没有异熟因,如不是染污性法的生起,就没有遍行因,如是初念无漏法的生起,就没有同类因,真正可以说是皆有的,唯相应、俱有二因而已。心心所法,前生自类,如不作开避引发,那是不能生起的,所以有等无间缘。所缘缘,唯是生起心心所法的特殊之缘,除了引发心心所外,可说没有其他的作用,所以六识身及其相应法,各有他的所缘缘。心心所法的生起,除了他的自性,余一切法不障他生,皆是他的增上缘。所以说心心所由四缘生。
二定但由三缘生 此说非色非心的不相应行法中,像无想定、灭尽定,只从因缘、等无间缘、增上缘的三缘生;因为不是心法,所以没有所缘缘。由因缘生,主要是五因中的俱有因与同类因。由俱有因,是指二定上俱有的生等四相;由同类因,是指前已生起的同地所有的善法。如果是无想定,那就属于无想天中同地所有的善法,如果是减尽定,那就属于有顶天中同地所有的善法。由等无间缘生,是以入二定前的心心所法为等无间缘,而引生二定的现前。由增上缘生,是说二无心定的生起,除了他的自性,余一切法不障他生,皆是他的增上缘。所以说二定但由三缘生。正理论说:“岂不无想亦三缘生,是心心所等无间故,亦应说为心等无问,但非心等加行引生,故于此中废而不说,或此无想但声所显,非如二定相对立故”。二定的生起,虽有等无间缘,但二定本身,却只可说是等无间,而不可说是等无间缘,为什么
正理论说:“然心方便加行引生,故可说为心等无间,与心等起定相违害,故非心等等无间缘。又为此缘理相违故,谓修行者,厌恶现行心心所法,入无心定,若无心定,复为此缘引心心所,则修行者,应于此定无乐起心,为离现行心心所法,入无心定,此复引生心心所法,不应道理”!
余由二缘生 除了上面所说的缘生法外,其余的色法及不相应法,都是由于因缘、增上缘的二缘所生。因这两类法,不是能缘的心心所,所以没有所缘缘;又不是心心所法之所引生的,所以没有等无间缘。但决没有一法,是无因或一因生的,所以由二缘生。
非天次等故 这句颂文,旧论译为非自在次故,顺正理论作非天次第故,比较而言,正理所说为胜,因为非天是立宗,次第故是所由,长行解说,除举出次第因外,并没有更出余因,可见以次第为然。如欲保存等字,应与次字颠倒一下,成为非天等次故,则等就是等于我、胜性等。如上所说,我们知道,世间诸法,唯从因缘所生,决不会从自在天、我、胜性等一因所起,为什么
因为现见诸法,是由次第而起的,所以非但一因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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