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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舍論頌講記▪P50

  ..續本文上一頁法門經中,雖有四緣說,但這是大乘所誦,不能以此證于今說。有部學者說契經說,只是有部一家言而已。

  因緣五因性 從此以下,有五句頌,正出四緣體。此明因緣性。婆沙曾論到這樣一個問題:六因與四緣相望,是因攝緣呢

  還是緣攝因

  這有兩說:一說互相隨攝其事;一說緣攝于因非因攝緣。本論是依後說,所以初後二緣,以前六因顯示其體。第一因緣,于六因中,除能作因,所余五因,是因緣性。爲什麼

  因爲因緣,總指一切有爲法而言,並不合攝無爲,所以只以五因爲因緣性,然爲什麼不把無爲立爲因緣?因能作因是以無障礙消極的原因爲主體,乃其他的五因全體,涉及間接直接的一切原因,變成所謂一切事情的意義。這樣,說因說緣,原來是總括現象成立的原因、條件、事情等的一語。正理十八說:“爲攝五因及叁緣性所不攝義,立能作因及增上緣,體俱廣故”。所以能作因不包含在因緣性中。于諸緣中,因緣雖有最重大的任務,但他的意義,依論說並沒有一定。有論中說:因是貪、嗔、癡、舍、慈悲、智的六種,爲主要的心理活動,因而,因緣可說是指由貪等的心理活動而現起種種現象的關系。在舍利弗阿毗昙論,雖把他止于心理活動而招其果,但進一步,把物質的四大,也攝于此因緣中。總之,所謂因緣,大體以質料因爲主,而更加以動力因。如建房屋,木材固是因緣,人工也是因緣。如縮小推究此說,那極廣泛的因緣論,對于某件事的成立,寄與直接間接的一切條件,都可含于此因緣中等無間非後心心所已生 此明等無間緣性。等無間緣,要而言之,足在法的存續,明其前後關系。換句話說,是對前念心的作用(心心所)與後念心的作用間關系之規定。據佛教心理學說,我們的心,絕對是生滅的,一刻也不止于同一的心。心的相績,在前後念間,不能沒有那相續的規定。明這規定的,就是緣起。如簡單說:前念的心,把自己退出,成爲引發後念之緣,是爲等無間緣。如舉喻說:某人占舞臺表面的地位,他人就不能出現于舞臺,爲使他人能占那個地位,前人必須退出那個地位,這可說足理之當然。前者隱居,導出後者,其關系,就是等無間緣。在這意義下,所以等無間緣,也可名開導依。所以名爲等無問者,因前念的心心所,同所引出的後念心心所,其性質雖不同,但在量上,至少是同等的。如前念心心所的體一,後念心心所也是同一,而且在那之間,從沒有其他的要素間入,因此得名等無間緣。以心心所釋等無間緣,是不是一切心心所都名等無間緣呢

  不!阿羅漢臨人涅槃的最後心心所,足不可以名爲等無間緣的,因爲刹那滅後,不再引生後念的心心所,所以說非後心心所。除了阿羅漢的最後心心所外,諸余已生心心所法,一切皆是等無問緣。爲什麼說已生言

  這是簡別未來及無爲法,不可名爲等無間緣, 的。爲什麼說心心所

  這是簡別色法及不相應行,不可名爲等無間緣的。且如色法,論文及婆沙說:物質的相續,在無間而行的一點上,前之物質雖爲後之物質的無問緣,但在前後之量未必一定的一點上,那與心心所相續的等無間緣,是不同的。至于世友及大德對此的意見,可參閱論文卷七及婆沙卷第一O便知,于此不再詳說。

  所緣一切法 此明所緣緣性。所緣緣,是客觀的意義,也就是總稱所謂主觀心識的一切對象。據佛教心理學說:心心所法,其性贏劣,如要發生活動作用,必須托于外境,假定沒有外境,那心就不得起,如一個身體非常瘦弱的人,要想走動走動,沒有拐杖,足不能起身的。約他作爲心起而必要境的一點上,這是很重要的一緣。在舍利弗阿毗昙論,把他解說爲“的”的意思,謂如射矢之“的”的關系。所謂所緣緣者,所緣,是指心心所法所緣的一切對象,就是客觀的別稱,而此所緣的對象,能爲心心所發生之緣,所以名爲所緣緣。

  增上即能作 此明增上緣性。這在諸緣中,也是極重要的。所謂增上即能作,意思是說,增上緣就是能作因,能作因就是增上緣,其意義是非常寬廣的。如前說能作因,是指除去自體的一切法。只要能使一事情的成就,不問那是積極的、消極的,一切都被攝于此中,所以增上緣的意義,也就不外于此。不過他的意義,與因緣一樣,是很暧昧的。據舍利弗阿毗昙論說:增上者,畢竟是強烈的精神作用之義。即以欲、以精進、乃至以心、思惟,不管怎麼樣,都是以強烈的志向而行事的意思,因而,增上緣者,就是由中心動機而支配我們的行爲,可說是相當于亞利斯多德的所謂目的因的概念。雖有說增上是自在之義,猶如王者,但不外是指這動機之力。

  辛二 緣作用

  二因于正滅 叁因于正生 余二緣相違 而興于作用

  上來巳將四緣,略爲解說,但每一緣,都有他的作用,現應進一步的說明,那一種緣,在什麼果位,而始發生他的與果功用。依光記說,四緣的與果用,過去現在,有著衆多,須別分別,而取果用,有不同說,正理說是唯在現在有取果用,婆沙說在過去現在都有取果用。此中但說與果用者,惠晖說:“爲因義成,方是取果,是四緣故,不論取果,但言與果用”。其次,頌中沒有說到增上緣,這是什麼道理

  這如前頌六因叁世門,小說能作因,其道理是一樣的,唯准其意義,應知足通一切正滅正生時的,所以頌中不說。

  二因于正減 因緣性具有五因,此句先說相應、俱有二因,唯于正滅時,發生他的與果作用。論說:“正滅時言,顯法現在,滅現前故,名正滅時”。光記說“住異雖亦同時,滅相義當在後,故偏言滅”。這兩種因,在滅位上,發生作用,就是使俱生士用果或俱生果有一種作用,趣所緣境及一果等。在現在位,相應、俱有二因,于一時中,本來都可取果、與果的,可是現在專約與果功能這一方面說。

  叁因于正生 此說因緣性中的其余同類、遍行、異熟叁因,唯于正生的時候,發生他的與果作用。所謂正生,就是未來法到達正塵的階段,那生相現前,名正生時。如分別的說:同類因與遍行因,是發生與等流果的作用;異熟因,是發生與異熟果的作用。

  余二緣相違 余二緣,就是等無間緣及所緣緣。這兩種緣所發生的與果功用,與上所說,剛剛是相違反的。如等無間緣,唯于果法生的階段,發生與果的作用,因爲後念心心所生時,前念心心所讓給他的地位的緣故,所以與二因于正滅位有用不同。若所緣緣,唯于能緣果法滅的階段,發生與果的作用,因爲心心所要在現在時,方能取境的緣故,所以與叁因于正生位有用不同。

  而興于作用 這是結用,通上叁句。謂二因于正滅而興于作用;叁因于正生而興于作用;余二緣相違而興于作用。

  辛叁 緣生法

  壬一 總明諸法

  心心所由四 二定但由叁 余由二緣生 非天次等故

  四緣是生諸法的,但所生的諸法,是不是都由四緣生呢

  這實有分別之必要。此總明諸法中,前叁句正辨緣生法,後一句遮外道宗的妄執。

  心心所由四緣生 于諸法中,先說心心所法,是由四緣生的。顯宗十一說:“此中由言爲顯故義,謂心心所四緣故生”。緣生二字,本在第叁句,因爲是通上二句的,所以把他連起來講。因緣具五因性,這是約總相說,若分開來講,也有不全具者:如不是異熟果法的生起,就沒有異熟因,如不是染汙性法的生起,就沒有遍行因,如是初念無漏法的生起,就沒有同類因,真正可以說是皆有的,唯相應、俱有二因而已。心心所法,前生自類,如不作開避引發,那是不能生起的,所以有等無間緣。所緣緣,唯是生起心心所法的特殊之緣,除了引發心心所外,可說沒有其他的作用,所以六識身及其相應法,各有他的所緣緣。心心所法的生起,除了他的自性,余一切法不障他生,皆是他的增上緣。所以說心心所由四緣生。

  二定但由叁緣生 此說非色非心的不相應行法中,像無想定、滅盡定,只從因緣、等無間緣、增上緣的叁緣生;因爲不是心法,所以沒有所緣緣。由因緣生,主要是五因中的俱有因與同類因。由俱有因,是指二定上俱有的生等四相;由同類因,是指前已生起的同地所有的善法。如果是無想定,那就屬于無想天中同地所有的善法,如果是減盡定,那就屬于有頂天中同地所有的善法。由等無間緣生,是以入二定前的心心所法爲等無間緣,而引生二定的現前。由增上緣生,是說二無心定的生起,除了他的自性,余一切法不障他生,皆是他的增上緣。所以說二定但由叁緣生。正理論說:“豈不無想亦叁緣生,是心心所等無間故,亦應說爲心等無問,但非心等加行引生,故于此中廢而不說,或此無想但聲所顯,非如二定相對立故”。二定的生起,雖有等無間緣,但二定本身,卻只可說是等無間,而不可說是等無間緣,爲什麼

  正理論說:“然心方便加行引生,故可說爲心等無間,與心等起定相違害,故非心等等無間緣。又爲此緣理相違故,謂修行者,厭惡現行心心所法,入無心定,若無心定,複爲此緣引心心所,則修行者,應于此定無樂起心,爲離現行心心所法,入無心定,此複引生心心所法,不應道理”!

  余由二緣生 除了上面所說的緣生法外,其余的色法及不相應法,都是由于因緣、增上緣的二緣所生。因這兩類法,不是能緣的心心所,所以沒有所緣緣;又不是心心所法之所引生的,所以沒有等無間緣。但決沒有一法,是無因或一因生的,所以由二緣生。

  非天次等故 這句頌文,舊論譯爲非自在次故,順正理論作非天次第故,比較而言,正理所說爲勝,因爲非天是立宗,次第故是所由,長行解說,除舉出次第因外,並沒有更出余因,可見以次第爲然。如欲保存等字,應與次字顛倒一下,成爲非天等次故,則等就是等于我、勝性等。如上所說,我們知道,世間諸法,唯從因緣所生,決不會從自在天、我、勝性等一因所起,爲什麼

  因爲現見諸法,是由次第而起的,所以非但一因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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