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这个骂人的在家人了悟人生的真相而出了家,然后又有别的在家人来骂他。而每一个出家人在挨骂中,又不断的度了许多在家人来出家让其他的在家人骂。在家人!如果你想通这其中的道理,就会明白出家的意义。
依衲僧的观念,出家是到某个清净的地方,专心研习宇宙人生的真理,为了坚定自己的意志,而且又必须全神贯注地修学,不能分心,所以才剃头染衣,表示破釜沉舟,誓必成就的决心。这跟职业军人、警察穿制服差不多。如有人说,出家就与亲人诀别了,这完全违背佛法,因为自古以来,真正的出家沙门都与亲人保持连系,经上说,佛陀亲自为自己的父亲抬棺,即知佛法为何物。所以出家不是别离,而是为了创造更殊胜美好的人生,为了社会更安定、为了众生更幸福,出家沙门舍身心、家庭、事业、财产,全心全意的思考如何解决众生苦恼的方法,然后付诸实践,这个过程在佛教称做自觉和觉他。自觉属于内心的体悟,觉他即是悟后的慈悲行。
或问:“在家也可以修行,何必一定要出家?”这就好比说:“当游击队也可以打仗,何必一定要参加正规军?”“当老百姓也可以抓犯人,何必一定要当警察?”只要理智的思考,就知道在家修行与出家修行的内涵完全不同,难道一个国家不需有正规军,只要有游击队吗?不需由警察去抓犯人,跟犯人拿武器搏斗,只需老百姓就可以吗?如果佛教已没有出家沙门,只有在家居士,那么这世间根本不会有佛教。因为释迦牟尼佛及其圣弟子、历代祖师、高僧都是出家沙门,他们是令正法久住的人,而他们又都是父母眼里的不懂事的子女啊!为什么你可以允许赞叹别人的子女去出家,甚至还恭敬的礼拜,却不准自己的子女出家,让他成为人天师范?这是不是私心作祟?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就像有人说:“人生的路应该往西走。”而他自己却往东走。旁边的人问他:“你一向劝人往西,为何自己却要往东呢?”于是此人作这样的回答:“往西,是佛菩萨说的,但是我尚未知道它的真相。至于往东,是我能看见自己的利益,不能舍弃呀!”此乃出家一事,无法为世俗人理解的地方。经上说:“如人饮水,冷暖自知。”一个在家人永远也无法感受出家的好处,因为他不是出家,没有真正去过出家的生活,才会以为出家和在家没有什么差别,才会说:“何必一 定要出家?”
现另作一比喻:有一个非常穷困的乡下,那里的人三天吃不到一顿饭,穿得又是破破烂烂的,实在很可怜。有一天,一位年轻人怀疑自己过这样穷困的日子是否正确,于是偷偷地离开家乡,来到一处非常富裕的城市。过了几年,这位年轻人的生活已改善了许多,就回家乡去看看,他告诉乡里的人,城市好生活,希望大家跟著他去城市。于是有一部分的人相信了,有一部分的人半信半疑,另有一部分的人不但不相信,还责备这位年轻人背宗忘祖,抛弃亲人不顾。年轻人回答:“我不是背宗忘祖,更不是不顾亲人,我是眼见亲人、乡人世世代代过这样的苦日子,所以发愿要为自己、为大家找一条更好的出路。这几年来,我在外面打拼,总算获得了一些成果,今天特地来接引大家跟著我做,才能改善大家的生活呀!”
这位年轻人就是诸佛、菩萨、祖师,及精进修行的出家沙门。穷困的乡下,比喻世间的现象,忌恨、争斗、虚伪、纠葛、热恼、占有、无尽的贪欲、无穷的苦报,每天过著是非分别、情爱缠缚的炼狱生活;富裕的城市,比喻出家即出世间,清凉、安乐、无缚、解脱。出家沙门为了接引众生,施设了种种的方便,行一切难行,忍一切难忍,纵使毁谤辱骂,刀杖加身,亦不能稍改其志。
今闻某寺因剃度事件,引发甚大的抗争。该寺负责人因方便妄语及处理过程有违慈悲,不顾人情,固然是失当,而家属亦反应过于强烈使然。这个事件对出家界来说,应该作为检讨的案例。尔后,要用什么方法去接引出家,才能减少纠纷,实值得反省!
八十五年九月七日
一、今天晚上在玉楠区成长教育中心讲“佛法疑义解答”,听讲人数较多,而场地狭小,所以将一、二楼都挤满了。
由于提问者十分踊跃,无法一一作答,是美中不足的地方,希望下次能予改善,满一切众生的愿。
今晚担任司机的,听说是双子星有线电视总经理王居士。衲僧深觉欣慰,总算教团的理念已逐渐受有智慧、且观察力较敏锐、分析判断力正确的十方大德肯定,相信王居士亦是在这种认知下来护持的。
八十五年九月八日
一、今天会客时,有人提问:对于××禅寺出家风波的看法?这个看似简单,其实相当复杂、矛盾的问题,衲僧在前面也有发表了一些有关出家的意见,现在直接就此事作说明。
(一)出家需不需要让父母或配偶同意—从法律的观点,我国尚无宗教法的单行法规,只能从宪法及民法分析。根据宪法第二章第十三条“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凡中华民国之国民,其一切言行如“不妨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者,个人之自由及权利,均受宪法之保障。”从这一条文可知,佛教的沙门与天主教的神父、修女,基督教的牧师,基本的立场完全相同。但由于宗教信仰的关系,必须离开原来的家庭、亲人,这又牵涉到民法。在民法亲属篇第一千零零一条“夫妻互负同居之义务。但有不能同居之正当理由者,不在此限”,第一千零零二条“妻以夫之住所为住所,赘夫以妻之住所为住所。但约定夫以妻之住所为住所,或妻以赘夫之住所为住所者,从其约定”,所以,夫或妻之一方如欲出家到寺院居住,却未取得对方同意时,即为不能履行同居义务,一方可向法院声请履行同居,甚至可据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五款“夫妻之一方以恶意遗弃他方在继续状态中者”,或“重大事由,难以维持婚姻者”,请求离婚。其次,在父母对子女的权利及义务方面,民法第一千零六十条“未成年之子女,以其父母之住所为住所”,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对于未成年之子女,有保护及教养之权利义务”,所以未成年子女出家应征得父母的同意,但如该未成年子女于出家时,发生任何事情,其父母或监护人均有法律责任,并非把子女交给寺院,就与父母无关了。如该子女已成年,则有完全的自主权,但该子女应注意不得触犯刑法第二十五章第二百九十四条的遗弃罪“对于无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约应扶助、养育或保护,而遗弃之,或不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养育或保护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九十五条“对于直系血亲尊亲属犯前条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所以,身为子女欲出家前,应先了解自己的父母有无谋生的能力、残疾而行动不便等,甚至于出家中,只要一发生上述情事,知情而不处理者,都是犯法的。至于身为父母出家的人,也应遵守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如抛弃妻小去出家,致使妻小无生活的能力时,也会触犯刑章。想想看!一位出家人都不遵守国家法律了,又将如何自觉化他,作人天师范?
其次,从佛教的观点,如在未触犯国家法律的情形下,出家不需要父母或配偶的同意,但于人情上,必须通知自己的亲人,像××禅寺集体出家的年轻人,竟然有许多是隐瞒亲人而偷偷出家,让亲人以为此人失踪,才会跑到禅寺找人,如能事前告知,或至少事后立即告知,即不致引起误会。而身为父母者,对于子女的出家,也应理智的处理,不可将一切过错全加诸于寺方,毕竟,从寺方的观念,认为这个世间再没有比出家更殊胜了。想想看!佛教在中国,早已成为文化的根源,人民生活的一部份,甚至是中国人广义的信仰对象。这都是历代的出家沙门积极教化的成果,所以出家一事,应受到绝对的尊重,否则岂非背宗忘祖、自相矛盾?
当然,最理想的结局是亲人同意下出家甚至还来参加剃度典礼,这就皆大欢喜了。不过,相反的,如未成年子女不欲出家,而父母以出家功德无量的缘故,强迫子女去出家,也应尽量避免。
(二)何时是决定出家的最佳时机—据××法师在记者会上说:出家不需经过长时间(二、三年)的考察及适应,只要几分钟就可以作决定,这种说法是“执理废事”,的确相当的危险。如果一位道眼明师能看清某人确系出家的因缘,而出家后也不致发生彼此互相伤害的事件,那××法师的见解一定可以成立。但事实不然,这次的事件弄得四败俱 伤,第一败,亲人焦虑、悲伤、愤怒,到处控诉、抗争、精神疲惫、财物损失;第二败,出家的子女灰头土脸,像斗败的公鸡般地被带走,难免心灵受创,而且种下了与亲人之间永远的裂痕,心中认定亲人不了解他,打击他,这种业行一旦造出,即使将来能顺利出家,也会有思考上的缺憾无法弥补。万一还俗了,怨气冲天,郁卒难解,难道寺方不必承担罪业吗?第三败,寺方连日来遭受家属抗争、警察介入、媒体报导,名誉受损甚钜,以往该寺的任何法会都场场爆满,结果事发后,其举办的盂兰盆法会竟然场面十分冷清。虽言时间可以抹平创伤,日子久了,大家就淡忘了,但这从弘法利生的立场看,正确吗?第四败,佛教的出家体制,早被世俗人形容为“逃避现实”、“消极”等,现此一批几乎没有受过佛法教育的年轻人莫明其妙的出了家,会不会造成世人对佛教更大的误解?而且是“集体出家”,是否会被怀疑有遭到洗脑的嫌疑?类似目前某些神秘的宗教一样?(出家是神圣的,出家沙门出家的动机及出家后的心态都可以全面性公开,如不能公开,则此人的出家绝对有问题)。如果这批年轻人都具有佛法正知见,他们绝不会“失踪”,即使怕引起亲人的反对而不告知,先行出家,至少应通知亲人去向,譬如说:××禅寺的环境幽美,想多住几天。让亲人知道你在哪里。但这些年轻人竟然没人这样做(又是集体不做),真的都是没有神经和理智了?还是有什么隐情?难道不知此种作法,反会造成亲人更大的焦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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