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舍的殊胜利益,正如《大乘集菩萨学论》所说:我们现在的色身和心理刹那变化,念念生灭,不可常保。如果利用这样的有垢身修学佛法,使之成就为无垢的法身,成就无上菩提,就像变废为宝一样,没有付出什么代价,便成就了生命的最高价值,这不是太值得了吗?
“正生起之法者,如《入行论》云:虽身及受用,三世一切善,为利有情故,无惜当舍施。”正式的修习方法,正如《入菩萨行论》所说:不论身体还是我们所拥有的财富,乃至修行所获的一切功德,为了利益众生,我们不该有丝毫吝惜,而是应该倾己所有地惠施他人。
“谓以身、受用、善根三者为所缘境,舍于一切有情之意乐,当数数而修习之。”所以说,对于把自己的色身、财富及修行功德作为布施所缘境,发心布施给一切众生的意愿,我们要反复修习。在生活中不管得到什么,都发愿用它来帮助众生。当这种想法变成我们发自内心的意愿后,自然没什么不能布施的。我们之所以在布施时会有不舍,会有障碍,原因就在于这种认识还不够清晰,这种想法还不够真切。这就需要通过不断思惟来获得,通过不断观修来强化,把这一观念真正落实到心行中。
“复次当知,以现在胜解未熟,观力微弱,于有情所,虽以意乐已施身竟,然肉等不应实与。”但我们还要知道,因为初发心菩萨并没有成就空性慧,观照力也很微弱,面对其他有情时,虽然已在意乐上施舍了自己的色身,但这种修行仅限于观修,对自身皮肉之类还是不能实际给予。佛陀在因地修行时,割肉喂鹰,舍身饲虎,但这是大菩萨的修行境界。作为还是凡夫的菩萨行者,虽然应该如此观修,但并没有能力真正付诸实践,否则会过犹不及,甚至引发嗔心等违缘。关于这个问题,《瑜伽师地论》有详细说明,什么能布施,什么不能布施,又该怎么布施。对每一个阶段的菩萨,要求是不一样的。或许有人会说,既然做不到,为什么要那么观修呢?不是想一套,做一套吗?看看宗大师如何解说。
“虽然,若不修舍身命之意乐,无由串习,则以后身命亦不能舍。”虽然目前并不要求我们实际布施身体和性命,但如果不修习这种舍身为他的意愿,没有这样的心理习惯,那么以后永远都不愿意施舍身命,永远无法圆满布施。
“如《集学论》中说:须从现在而修意乐也。”所以《大乘集菩萨学论》说:我们必须从现在开始修习这种意乐——发愿把自己的身和命也施舍给众生。
“如是,若于已至心舍与有情之衣食等而为受用,忘为利他而当受用衣食等之意乐,以爱著自利而受用者,则成染犯。”前面说过,我们得到一切受用时,都要想着以此布施有情。那我们自己还能不能受用这些衣食呢?如果能,何必先要在观修中舍给众生?如果不能,我们岂不是要冻饿而死?宗大师告诉我们:如果我们受用那些已曾至心施舍有情的衣食,却忘了本着利他之心来受用,只是因为爱著自己而受用这些衣食,就属于犯戒,而且是染违犯。换言之,菩萨的一切都是为了众生,都是属于众生,所以,只有时时想着为众生服务才是如法的,否则连吃饭都会犯戒。
“若无爱著,或忘缘一切有情之想,或贪为余一有情故者,非染堕也。”如果我们并不是因为爱著自己而去受用,只是一时忘却“我要利益众生”的愿力,或是偏爱某个有情,只想着“我为他”而非一切众生,虽然也是犯戒,但不属于染违犯。根据瑜伽菩萨戒,有染污的犯和没有染污的犯是不一样的。
“于彼等回向于他之物,作他物想,若为自故而受用者,成不与取。其价若满,则成别解脱之他胜。”他胜,根本罪。对于那些已经回向给他人的物品,自己也觉得这些是属于他人所有。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还为自己而受用,就属于犯盗戒了。若此物品价值超过戒律规定的限度,就要犯别解脱戒的根本罪。
“若作想云,受用他有情之财,应作他事而受用者,则无罪。此《集学论》中说也。”如果想着:我现在受用他人财物,就应该为对方服务,才有资格受用,这样想就不会犯戒了。这是《大乘集菩萨学论》所说的。也就是说,我们受用任何衣食或其他物品,首先要观想以此施舍一切有情,然后再以利他之心受用这些已经施舍的物品。这些观修都是为了提醒我们——时时不舍有情,时时不忘利他的意乐。
“成他胜理者,谓至心回向于人趣,彼亦了知摄为己有,作是他物想,为自利而取,若满其价,有可成他胜罪之密意云耳。”关于构成根本罪的原理,就是说,如果已经把财物回向给他人,对方也知道这些财物属于自己,你也明白这已属于他人,却为了个人利益而受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价格达到一定限度,就有构成根本罪的密意。
“复次,以至心净信,分别变化无量种类所施之法,以胜解而施于有情之胜解行者,则少用功力,增无量福。此为菩萨具慧之布施,是《菩萨地》中说也。”这一段,宗大师为我们开示了怎样快速积累资粮的布施捷径。如果我们在修习布施时,以至诚之心加以观想,将有限供品观想为无量供品。布施之法,就是以所观想的供品进行布施,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培植无量福德。这是菩萨以智慧所行的布施,这种善巧法门是《瑜伽师地论
菩萨地》所说的。观想的关键在于改变心行——将有限的心拓展为无限——这也是《普贤行愿品》的修行窍诀所在。
“虽于学施度之时,若能具足六度而修学,其力尤大。”在修习布施时,如果能与其他五度相结合,具足六度而修习,力量尤其强大。唯有这样,才能成就圆满的菩萨行。接着,宗大师又告诉我们,怎样依其他五度修习布施。
“尔时,防护于声闻、独觉作意之戒,及于种智之法胜解堪忍,而忍他骂,为令上上增长故,发起欲乐之精进。”布施时,要建立在别解脱戒的基础上,这样才能如法布施,若以杀生、偷盗所得而行布施,过失就会超过功德。同时,还要对佛果功德和空性生起坚定不移的信解,遇到他人不理解甚至诽谤等违缘时,为了令施心迅速增长,应精进不懈地生起“我要布施,我要利益众生”的强烈意愿。
“以不杂下乘之心一境性,将彼之善回向于圆满菩提之静虑,于诸能施、所施、受者等,有了知如幻之慧,具六度而行之。”此外,应以纯粹的、不夹杂希求人天之乐的心行施,将此功德回向给成就圆满佛果的禅定,并以般若智慧对能施、所施和施者进行观照,了知三轮体空,如幻如化,不住于我相、人相、众生相、寿者相而行布施。这样的布施才是具足六度而修,才能成为佛果的资粮。
二、持戒学处
这里所说的戒,是指菩萨戒,包括摄律仪戒、摄善法戒和饶益有情戒。关于戒的内容,仍是从戒的自性、戒的种类和怎样持戒三方面说明。
戒的作用在于防非止恶,从而止息不善的心相续,强化善的心相续。从持戒来说,尤其是声闻戒,主要是从行为进行判断。但任何一种行为都有其心理基础,杀盗淫妄的心理基础就是贪嗔痴。一旦断除贪嗔痴的心相续,自然不会再有杀盗淫妄的行为。所以,持戒要止息的不只是外在行为,关键在于这些行为背后的心理基础。
1.戒之自性
由遮止损他事,令意起厌离之思者谓之戒,是以律仪戒为主,增上而作也。以彼思之串习,而成上上圆满戒波罗密多,非谓于外能令有情胥离损害之门。
《入行论》云:“从得远离思,说戒到彼岸。”
首先说明戒的自体,这个自体有什么特征呢?
“由遮止损他事,令意起厌离之思者谓之戒。”戒的自体,从事相上说,即对损害他人的不善行为进行制止,从心行上说,是对这种行为产生厌离的心理。这种自体就是戒体,具有防非止恶的力量。
“是以律仪戒为主,增上而作也。以彼思之串习,而成上上圆满戒波罗密多,非谓于外能令有情胥离损害之门。”胥离,全部远离。“遮止损他事”主要是指律仪戒,其特点是止恶,而戒的总体兼止恶、行善二分。此处所说戒的自性,专取防恶一分,以律仪戒为三聚净戒的根本。而戒波罗密者,是指具足菩提心的有情修习能断害他之心,辗转增上而至圆满。所以说,持戒的圆满与否,并不在于使众生全部远离损害,而在于断除损害众生的心理。
“《入行论》云:从得远离思,说戒到彼岸。”《入菩萨行论》说:如果我们能究竟远离损害众生的心理,就是持戒的圆满。
2.戒之差别
戒之差别有三:一、律仪戒者。若就发起作增上,是断十不善之十种远离。若就自体作增上,乃断七不善身语之七种远离也,此《菩萨地》中说。菩萨身心之律仪戒,即七众别解脱之意者。若是具别解脱律仪、具菩萨戒律仪者,则或在家或出家品之正别解脱律仪,及与彼身心共同所断律仪者,是律仪戒。若是不堪为别解脱律仪之身,具菩萨律仪戒者,则远离共别解脱之性罪,及远离随类制罪之远离律仪者,是律仪戒也。菩萨身心之别解脱律仪者,虽是菩萨身心之戒律仪,然非菩萨之正律仪,其余者,有与菩萨律仪所依相顺也。
二、摄善法戒者。缘于六度等善,于自身心,未生令生,已生令无衰退,辗转向上增长也。
三、饶益有情戒者。从戒门中,于有情今后无罪之义利,如理而为之。
接着说明戒的种类差别,
“戒之差别有三。”戒的种类有三种,分别是摄律仪戒、摄善法戒和饶益有情戒。
“一、律仪戒者。若就发起作增上,是断十不善之十种远离。若就自体作增上,乃断七不善身语之七种远离也。此《菩萨地》中说。”第一是摄律仪戒。戒律的主要作用在于防非止恶,从思想根源来说,需要断除并远离十种不善业,即杀生、偷盗、邪淫、妄语、两舌、恶口、绮语和贪欲、嗔恚、邪见。而从律仪戒的自体来说,需要断除和远离的是身三、口四七种行为。这是《瑜伽师地论
菩萨地》所说的。
“菩萨身心之律仪戒,即七众别解脱之意者。若是具别解脱律仪、…
《第五章 上士道修心次第 第四节 广说菩萨行》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