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划和麦克杜格尔计划,主要是或完全都是素食。
营养专家已不再争论肉 类是否为膳食所必需的了,现在他们一致认为并非必需。如果普通人仍然对于素食者不吃肉心存疑虑,那是出于无知,常是因为对蛋白质的特点不了解。……虽然动 物性食品确实含有全面平衡的氨基酸,但像大豆和坚果类的植物食品所含的氨基酸也很全面。何况一餐同时吃不同的植物蛋白,很容易搭配提供与动物蛋白完全相等 的蛋白质。这个原理称为“蛋白质互补”。不过你无需了解太多的营养互补作用,例如农民用豆类和大米或玉米搭配做饭菜就是在实行蛋白质互补,妈妈给孩子吃涂 花生酱的粗粉面包也是这样,因为花生和小麦都含有蛋白质,二者可以互补。”
在家佛教徒吃素,可能受到不信佛的父母、子女等亲人反对,如果因此 搞对抗,或反过来强迫亲人吃素,容易造成亲人生烦恼,关系紧张。应耐心、善巧地讲说素食对身体健康和其它方面的好处。一时讲不通,可以吃肉边菜、三净肉 (一、不见,眼不见它被杀时的情景;二、不闻,耳不听它被杀时哀叫的声音;三、不疑,它之死不疑是为我而杀),或者暂时吃非三净肉,同时好好祈求三宝、忏 悔业障,更加改过迁善、善待亲人,渐渐化导。因慈心和智慧而吃素,也要以慈心和智慧善待亲人。
虽然吃素很好,但对南传佛教地区、西藏和蒙古等 藏传佛教地区的佛教徒不能作此要求。佛在世时的印度出家人大多是吃肉的,因为出家人挨户乞食,如果要求吃素,会给平常吃肉的民众带来困扰,不容易乞到食 物,妨碍学修的安稳和佛法的弘扬,所以佛不要求当时的佛弟子吃素。相反,提婆达多提出“五法”,其中第五条是尽形寿不食鱼及肉(前四条是:一、尽形寿乞 食;二、尽形寿著粪扫衣;三、尽形寿露坐;四、尽形寿不食酥盐),因为不合当时机缘,被佛呵斥为误人的邪法,如《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记》(以下简称《戒 本疏行宗记》)说:“教虽严峻,人不可依,不济机缘,但成虚设。判归邪法,其致在兹。前三傍佛,故云相似;后二自立,故云妄语。……问:永断鱼肉若是邪 法,何以《楞伽》、《涅槃》复制断耶?答:法化初开,未宜即禁。《涅槃》、《方等》正合机宜。无缘辄制,故得名邪。机至教兴,故名正耳。又律对小机,说为 正食,断则成邪。经被大根,乖于慈行,断则名正。又彼法(提婆达多的法)出于恶意,不为利生;佛教出自慈怀,无非济物。所以异也。”(卷第三)
(4)积极护生
相应于不杀生,依大乘三聚戒的精神,佛弟子还应该积极地抗险救灾、救死扶伤、放生护生乃至宣导和维护社会安定、世界和平。在这战争阴云不散、恐怖暴力猖獗、自然灾害频发、怪病重病丛生的时代,维护和平、救护生命是人类道义的迫切呼唤,也是佛弟子践行菩萨道的重要途径。
2、 不盗
(1)戒相
[1]盗戒犯缘
由六缘正犯盗戒:一、是有主物;二、作有主想;三、有盗心;四、是重物(价值重);五、兴方便;六、举离本处。
一般人对物质的依赖很强,因此盗戒戒相非常繁密。如弘一大师在《律学讲录三十三篇•盗戒释相概略问答》中说:“道俗诸戒中,以盗戒戒相最为繁密。……此第二戒事相难解,不得不曲碎解释,其义理分别汝当善思。”
就被盗的“有主物”来说,种类繁多,六尘(色、声、香、味、触、法)、六大(地、水、火、风、空、识)都可能被盗,如《备览》说:“犯境之中,谓六尘、 六大,有主之物,他所吝护。非理致损,斯成犯法。……若起阁斜临,妨他起造,是名盗空。智者,识界也。人有伎俩,不空度他,得值方与,比丘方便就他学得, 不与价值,即盗识也。……伎俩,谓艺能也。识不可盗者,谓不可盗去,但其机巧为人所学,故云盗耳。”现代社会中侵犯知识产权即是盗识。
盗心由 贪、瞋、痴烦恼引发,《瑜伽师地论》说:“若于他财、食饕餮而取,是不与取贪欲所生。或受他雇而行劫盗,或恩所摄,或祈后恩,或为衣食奉主教命,或为称 誉,或为安乐而行劫盗,如是一切不与取业,皆贪所生。复次若作是思:“彼于我所,乐行无义。”广说乃至九恼害事增上力故,而行劫盗,不必贪著彼所有财,不 必希求诸余财物,是不与取瞋恚所生。或憎他故,焚烧聚落、舍宅、财物、珍玩、资具,当知彼触瞋恚所生盗相似罪,或更增强。或憎彼故,令他劫夺、破散彼财, 他受教命依行事时,彼能教者不与取罪从瞋恚生。复次若作是心:“为尊长故而行劫盗是为正法。”名痴所生不与取罪。或作是心:“若有诽毁天梵世主、骂婆罗 门,法应夺彼所有财物。”此不与取亦从痴生。或作是心:“若为祠祀、为祠祀支、为祠祀具,法应劫盗。”是不与取亦从痴生。”(卷第六十)《优婆塞戒经》 说:“劫夺下姓,是名从痴。”(卷第六)
盗戒犯缘中的“重物”是指盗损财物的价值达到了犯重盗戒即上品罪的标准,《备览》说:“重物,谓五 钱,若值五钱即余杂物。……所以限五者,以彼王法满五至死,佛随王法盗满制重。”如果没达到“重物”的标准,罪就轻一等。钱币面值随时代和国域而有不同, 佛世时定五钱为重物,现今时代我们的标准怎样呢?《备览》说:“《萨婆多》:“问曰:盗五钱成重,是何等之钱?答:有三解。初云:依彼王舍国法用何等钱, 准彼钱为限。二云:随有佛法处,用何等钱,即以为限。三又云:佛依王舍国盗五钱得死罪,依而结戒。今随有佛法处,依国盗几物断死,即以为限。”虽有三释, 论师以后义为是。……《戒疏》云:“如《多论》中,盗相通滥。初释本钱,何由可晓?(此破初解)后解随国现断入死,言亦泛滥,难可依承。(此破第三 解)”……《事钞》续云:“然五钱之义,律论互释不同。判罪宜通,摄护须急。故律云:下至草木不盗。”……判罪谓犯已处断,摄护谓专精持奉。今从摄护以定 钱体。……《资持》释云:“……可如《多论》中间一解,随国用钱,准五为限,则诤论自息也。””依道宣律师所取定,盗戒的重物标准在中国是人民币五元。
各种途径和手段侵损或夺占他人财物,都是犯盗,如《佛说优婆塞五戒相经》说:“有五种取他重物犯不可悔:一者、苦切取;二者、轻慢取;三者、诈称他名字 取;四者、强夺取;五者、受寄取。”《瑜伽师地论》说:“若有显然劫他财物,名不与取。如是窃盗、攻墙、解结、伏道、窃夺,或有拒债、受寄不还,或行诳谄 矫诈而取,或现怖畏方便而取,或现威德而取彼物,或自劫盗,或复令他,如是一切皆不与取。”(卷第五十九)
故意亏损、侵占公家钱物,也是犯 盗,如《佛说优婆塞五戒相经》说:“有诸居士,应输估税而不输,至五钱者,犯不可悔。复有居士至关税处,语诸居士:“汝为我过此物,与汝半税。”为持过 者,违税五钱,犯不可悔。居士若示人异道,使令失税物值五钱,犯中可悔。”现今社会中偷税漏税、贪污公款、假公济私、偷工减料等都属于盗业。
如果捡到别人遗失的贵重财物而据为己有,乃至买东西时得到卖方多找回的钱而故意不还,也是犯盗,因为实际效果是违逆物主的心意而使物主钱财损失,例如《戒 本疏行宗记》说:“【疏】与取而是盗,如俭(饥荒)分食,错得二饼等。【记】俭时,食有限量,错得不还,即成重盗。”(卷二上之二)受戒的人必须拾金不 昧。
盗戒犯缘中的“举离本处”有多种表现形式。《备览》说:“盗戒成犯,虽约离处,然其离相不必物离,故以十门括示差别。……一、文书成辨离 处,如律师非法判用僧物之类。……二、言教立者,《善见》:若盗心唱云:定是我地。地主生疑,中罪;(令地主起)决定失心者,重(重罪)。若共争园田,违 理判与,违理判得,乃至口断多端,皆重。即如《四分》:若以言辞辩说,诳惑而取,皆重。……三、移标相者(谓量地),《善见》:标一举时,中罪;举二标 时,重;乃至得一发一麦(地),皆重。地深无价。绳弹亦尔。……四、堕筹者,《四分》:盗隐记数筹、分物筹,致令欠少也。……五、异色者,《十诵》、《萨 婆多》云:毡褥氍毹上有树枝叶花,今从树叶上盗牵至树花上,犯重,谓异本色故。或如借他衣钵,非理用损,减他五钱,亦结重罪。律云:若坏色故。……六、转 齿者,如《十诵》:樗蒲移棋子等。……七、离处明不离处,如《僧祇》:盗他牛马,未作得想,虽举四足,不成重罪。……八、不离处明离处,如《善见》:空静 处盗,决得无疑,如掷杖空中,必无不下,故动即成重。……《善见》:得心已决,微动即犯,不待离处。……九、无离处辨离处,如《四分》:盗他田宅、攻击破 村、烧埋坏色,皆犯重等。……十、杂明离处,如空中吹物盗鸟、曲弋、断流水注等,并不具述,广如本疏。……然盗戒相隐,极难分了,若广张体貌,徒盈卷轴, 至于披捡取悟必繁,故略列犯缘,粗知梗概,意存省事知足。”
[2]盗戒轻重
盗人重物(五钱或五钱以上的财物),犯上品罪;盗非人重物(供奉鬼、神的重物),犯中品罪;盗动物的重物,犯下品罪,但如果动物的物品是有人主的,则结上品罪。
盗人轻物,四钱是中品罪,三钱以下是下品罪。
想盗他人重物,动了身口,没有“举离本处”,得中品罪;只有谋虑,没动身口,得下品罪。
就劫盗的业道罪的轻重,《瑜伽师地论》说:“若多劫盗,名重不与取。如是若劫盗妙好、劫盗委信、劫盗孤贫、劫盗佛法出家之众,若入聚落而行劫盗,劫盗有学、或阿罗汉、或诸独觉、或复僧祇、或佛灵庙所有财物,如是一切由其事故,名重不与取”(卷第六十)
[3]盗戒开缘
如果真实无盗心,那么虽然取用,不犯盗戒,如《备览》说:“与想取、己有想、粪扫(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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