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证得法身,然“是人于法” 身“已”得“决定心”,必得无疑。“若不”是“为此舍”少分“身”酬债之“微因”,以求忏悔灭罪,“纵”然“成”就“无为”道,“必”定“还”来“生人”间,以“酬”还“其宿债”(以宿债未尽故。)“如我”及五百罗汉食“马麦”之事,“正等无异”。
【诠论】
于佛像前烧指、身燃一灯等事,虽然发心很殊胜,但要行此行,最好得有经验之善知识,在场指导,否则很容易有后遗症,如溃烂、发炎不止,及神经抽痛不愈等。好有一比,譬如受大戒时燃“戒记”(俗称“戒疤”,不妥,且不庄严),最好也是依传统的正确方法,才不会出纰漏。
【“汝教世人修三摩地,后断偷盗,是名如来先佛世尊第三决定清净明诲。
是故阿难。若不断偷,修禅定者,譬如有人水灌漏卮,欲求其满,纵经尘劫终无平复。”】
【注释】
“若不断偷,修禅定者”:若不断偷心,带偷心而修禅。
“譬如有人水灌漏卮”:“卮”,卮之俗字,圆器也。“漏卮”,破漏之圆器,比喻带偷之心。“水”比喻定慧。将定慧之水注入带偷之心,望其成就圆通(平满),一边灌、一边漏,纵使经尘沙劫数,也灌不满。
【义贯】
“汝教世人”若欲“修”首楞严“三摩地”,须于断淫、杀之“后”又“断偷盗”之心,“是名”十方现在“如来”及过去“先佛世尊” 敕修三摩地之“第三”项“决定”不可改易、“清净”无染、光“明”之教“诲”。
“是故阿难,若不断偷” 心而带偷“修禅定者”,即“譬如有人”以“水”去“灌”注破“漏”的“卮”(圆器),而“欲求其”水能灌“满”,然而由于是漏器,随灌随漏,因此“纵”使“经”历“尘”沙“劫”数,亦“终无”令水“平复”于器口(灌满)之时。
【“若诸比丘,衣钵之余,分寸不蓄,乞食余分,施饿众生。于大集会,合掌礼众。有人捶詈,同于称赞。必使身心二俱捐舍;身肉骨血与众生共。不将如来不了义说回为己解,以误初学,佛印是人得真三昧。
如我所说,名为佛说;不如此说,即波旬说。”】
【注释】
“衣钵之余,分寸不蓄”:“衣钵”,指三衣一钵。“之余”,以外。“分寸”,一点点。“不蓄”,不储藏、积蓄。此言,除三衣一钵外,不储蓄余物,以修不贪,这是律中所说的“止持”。
“乞食余分,施饿众生”:乞食所得的余分,须布施给饥饿之众生,特指饿鬼神、金翅鸟、罗刹、鬼子母等,亦即是“出食”。这是修不悭,是律中所说的“作持”。
“于大集会,合掌礼众”:“大集会”,讲经说法之大会。“合掌礼众”,以断慢心;以观真如平等,众生即佛,无能说所说,非度所度,故慢心断,平等一真,故礼此一真。
“有人捶詈,同于称赞”:这是修断嗔心,以观怨亲一相,荣辱一性,自心所现。
“必使身心,二俱捐舍”:承上句,“身”,是指身所受之捶打。“心”,是指心所受之詈骂。必须使身心二种受都能弃舍,如是方得断我法二执,这是修断痴心。
“身肉骨血与众生共”:这是总合以上之修断,而达此结果:转贪、嗔、痴、慢为不贪,不嗔、不痴、不慢,因而成就同体大悲之慈、悲、喜、舍。是故视此身肉骨血本与法界众生共一体,故皆可舍;虽舍,亦无所舍,因而究竟断除偷盗之心(偷盗者,贪取他人之物,为我所用),成就离贪、嗔、痴、慢,复得清净本心。
“不将如来不了义说回为己解,以误初学”:“不了义说”,即是佛于权乘中,一时方便引摄之说,如佛一时于《阿含经》中说:“蓄物可以资身进道。”又《萨婆多论》云:“许百物各可蓄一,但禁余二者。”亦即,这一百物中,每种可存一个,但不能存两个(可一不可二)。“回”,回护。“解”,辩解。此谓,不可拿佛一时,权便的不了义之说,来为自己的贪爱、多蓄物质之过辩解,护已之短,因而误导了初学之人。
【义贯】
“若诸比丘”,除三“衣”一“钵之余”外物,一“分”一“寸”都“不”积“蓄”(如是而修不贪),并于“乞食”所得的“余分”,布“施”给饥“饿”之“众生”(如是而修不悭)。且“于”讲经说法之“大集会”中,能下心“合掌礼众”(如是而修不慢)。若遇“有人捶”打“詈”骂,观“同于称赞”(如是而修不嗔),“必使”于“身、心二” 种受“俱”能“捐”弃“舍”离(如是而修不痴,离我法二执),此幻化之“身肉骨血”皆可“与”法界“众生共”(如是而成就同体大悲,慈、悲、喜、舍——究竟断贪,断偷)。绝“不将如来”一时权乘中之“不了义说,回” 护“为己”之贪取过犯辩“解,以”此而“误”导“初学”。若能如是究竟离内外一切贪取,而修圆通,“佛印是人” 可“得真”实“三昧”。
“如我”此“所说”者,“名为佛说”;若“不如此说”,而违于此说,“即”是魔“波旬说”。
【诠论】
综上所说,若不断淫心而习禅(带淫修禅),便会落入魔道。若不断杀心而习禅(带杀修禅),即落入鬼神道。若不断偷心而习禅(带偷修禅),则堕入邪道(妖魅)。兹表列于后:
带淫修禅→落入魔道
带杀修禅→落入鬼道
带偷修禅→落入妖精(邪道)
又,淫、杀、盗、妄四者,在戒经中称为四重禁,或简称“四重”,又称四波罗夷。四重禁者,“重”之为言,重大罪过之义。“禁”者,诸佛所禁制。凡佛弟子皆不可破毁此四戒,故称四重禁。波罗夷为梵语之译音,义为堕、弃、杀头。若犯此四戒,则必堕地狱,故称“堕罪”。若犯此四戒,则是人永弃于佛法边外,故称“弃罪”。若犯此四戒,则法身慧命永断,不可复续,如人被杀头,头断之后,不可能再接上去(不可续),其生命亦断,不可续,故犯此四戒称为“杀头罪”,不可救。故从律中梵文之义,须知此四根本戒是绝对犯不得的。
然而于律中,不论是小乘律、大乘律、或菩萨戒,此四重禁的持犯之相都说须同时具“因、缘、方便、是法成就”四者,方才结犯,或结重。(“结犯”,即判有犯。“结重”,判犯了重罪。)那是依毗奈耶(戒经)而言。至于本经,则是依更高的标准,因为本经最终的目的,并非只在持戒,而是要依于持戒清净、进而修定,最终则志在圆通三昧,故其持犯之标准不只看在表相的“戒相”上无犯即可,而是连违犯之“心”亦不得有,亦即,不能有杀心、盗心、淫心、妄语心,因为修静虑是“增上心学”,若心中有淫、杀、盗、妄之心念,即扰乱、混秽定心,无法成就佛定。又,若有淫、杀、盗、妄之心,则连梵天都不得生,更何况成就出世间上上之首楞严大定。是故欲修大定,须先除此四障;此四障既除,乃得心地清净光明,故称此为“四种清净明诲”。换言之,这四种清净明诲也就是修大定的“先决条件”——如果连这四个条件都不具备,则连修大定的资格都没有。因此,有志于修楞严大定者,对此须善了知。
又,淫、杀、盗、妄四者,其犯行表面上看来,虽各有其因,如杀是由于嗔心,淫是由于贪心,盗主要也是由于贪心,妄语由于愚痴或慢心。然而于最终的分析下,这四者究竟都是由贪而来:淫由贪正报,盗由贪依报,杀由贪得所杀众生之皮、肉、骨、血,乃至他人之土地、人民、眷属、财宝。妄语,由于贪名、贪利、贪虚荣、恭敬、供养。又,杀表面上虽出自嗔或嫉,但嗔是由于贪而不得,因而生嗔;嫉妒亦然,由于贪受不得而起嫉恨。是故,淫、杀、盗、妄四者的动机之根源,皆是由于贪。而贪之根源,即是无明,众生以依于无明而起贪爱,复依于贪爱而造业淫、杀、盗、妄等种种恶业。故若欲断此四心(淫心、杀心、盗心、妄语心),须断其根本:贪心。欲断贪心,则须了无明。欲了无明,即须觉悟真如清净本心。若觉本心,即知这一切身心世界、若内若外,皆是无常幻化,皆自心所现,不可取着,如梦中物,如空中华,无能取,所取。如是觉悟,即内外一切放下,于世间愚夫之四行——淫、杀、盗、妄——不以为荣、不复取着,如是愚痴无明、自害害人之心究竟不生,即合诸佛如来之清净明诲,故是人乃堪修首楞严三摩地,终成圆通。
第四节 断大妄语心清净明诲
【“阿难,如是世界六道众生,虽则身心无杀、盗、淫,三行已圆,若大妄语,即三摩地不得清净,成爱见魔,失如来种。”】
【注释】
“三行已圆”:由不杀、不盗、不淫、而令“慈行、舍行、梵行”三种行皆得圆满。
“大妄语”:大妄语为妄称证果、证通、得道、开悟等;小妄语为发言不实。
“成爱见魔”:“爱见”,为事、理二惑;爱为事惑,见为理惑。又,由见有众生,或见有的得,而起爱之烦恼,称为爱见。在此为指爱魔与见魔。“爱魔”为贪得名、利等而作大妄语,未证说证。“见魔”为依于邪见,谓自己已等佛、齐圣。
“失如来种”:丧失如来种性,而成魔种性。温陵戒环法师于《楞严经要解》中说“既已成魔,自不觉知,生同醉梦,死从沦溺,以众生本有如来藏心,为成佛之种,今为爱见二魔所劫,故曰失如来种也。”
【义贯】
“阿难,如是世界六道众生,虽则身心” 二方面皆“无杀、盗、淫” 之心与行,且慈、舍、梵“三行”具“已圆”满,然“若”犯“大妄语,即” 于“三摩地”仍“不得清净”,反“成”为“爱、见”二“魔”之眷属,丧“失如来种”性,成魔种性。
【诠论】
迩来常闻人言所谓的“方便妄语”,其义为:学佛的人,在某种情境下,若打了妄语,就说他作了一个“方便妄语”,因此而自以为无罪,或无过犯,因为那是为了“一时方便”之故。须知,这是末法乱世中,戒律上的“怪胎”,律中并无“方便妄语”一词,更未有言妄语可因自称是“方便妄语”,而得无犯,成为开缘。又,若“方便妄语”可得成立而无犯,那么是否也可成立“方便杀生”、“方便偷盗”、“方便邪淫”、“方便饮酒”等等?又,妄语而称“方便”者,最多可能只是到地狱的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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