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證得法身,然“是人于法” 身“已”得“決定心”,必得無疑。“若不”是“爲此舍”少分“身”酬債之“微因”,以求忏悔滅罪,“縱”然“成”就“無爲”道,“必”定“還”來“生人”間,以“酬”還“其宿債”(以宿債未盡故。)“如我”及五百羅漢食“馬麥”之事,“正等無異”。
【诠論】
于佛像前燒指、身燃一燈等事,雖然發心很殊勝,但要行此行,最好得有經驗之善知識,在場指導,否則很容易有後遺症,如潰爛、發炎不止,及神經抽痛不愈等。好有一比,譬如受大戒時燃“戒記”(俗稱“戒疤”,不妥,且不莊嚴),最好也是依傳統的正確方法,才不會出纰漏。
【“汝教世人修叁摩地,後斷偷盜,是名如來先佛世尊第叁決定清淨明誨。
是故阿難。若不斷偷,修禅定者,譬如有人水灌漏卮,欲求其滿,縱經塵劫終無平複。”】
【注釋】
“若不斷偷,修禅定者”:若不斷偷心,帶偷心而修禅。
“譬如有人水灌漏卮”:“卮”,卮之俗字,圓器也。“漏卮”,破漏之圓器,比喻帶偷之心。“水”比喻定慧。將定慧之水注入帶偷之心,望其成就圓通(平滿),一邊灌、一邊漏,縱使經塵沙劫數,也灌不滿。
【義貫】
“汝教世人”若欲“修”首楞嚴“叁摩地”,須于斷淫、殺之“後”又“斷偷盜”之心,“是名”十方現在“如來”及過去“先佛世尊” 敕修叁摩地之“第叁”項“決定”不可改易、“清淨”無染、光“明”之教“誨”。
“是故阿難,若不斷偷” 心而帶偷“修禅定者”,即“譬如有人”以“水”去“灌”注破“漏”的“卮”(圓器),而“欲求其”水能灌“滿”,然而由于是漏器,隨灌隨漏,因此“縱”使“經”曆“塵”沙“劫”數,亦“終無”令水“平複”于器口(灌滿)之時。
【“若諸比丘,衣缽之余,分寸不蓄,乞食余分,施餓衆生。于大集會,合掌禮衆。有人捶詈,同于稱贊。必使身心二俱捐舍;身肉骨血與衆生共。不將如來不了義說回爲己解,以誤初學,佛印是人得真叁昧。
如我所說,名爲佛說;不如此說,即波旬說。”】
【注釋】
“衣缽之余,分寸不蓄”:“衣缽”,指叁衣一缽。“之余”,以外。“分寸”,一點點。“不蓄”,不儲藏、積蓄。此言,除叁衣一缽外,不儲蓄余物,以修不貪,這是律中所說的“止持”。
“乞食余分,施餓衆生”:乞食所得的余分,須布施給饑餓之衆生,特指餓鬼神、金翅鳥、羅刹、鬼子母等,亦即是“出食”。這是修不悭,是律中所說的“作持”。
“于大集會,合掌禮衆”:“大集會”,講經說法之大會。“合掌禮衆”,以斷慢心;以觀真如平等,衆生即佛,無能說所說,非度所度,故慢心斷,平等一真,故禮此一真。
“有人捶詈,同于稱贊”:這是修斷嗔心,以觀怨親一相,榮辱一性,自心所現。
“必使身心,二俱捐舍”:承上句,“身”,是指身所受之捶打。“心”,是指心所受之詈罵。必須使身心二種受都能棄舍,如是方得斷我法二執,這是修斷癡心。
“身肉骨血與衆生共”:這是總合以上之修斷,而達此結果:轉貪、嗔、癡、慢爲不貪,不嗔、不癡、不慢,因而成就同體大悲之慈、悲、喜、舍。是故視此身肉骨血本與法界衆生共一體,故皆可舍;雖舍,亦無所舍,因而究竟斷除偷盜之心(偷盜者,貪取他人之物,爲我所用),成就離貪、嗔、癡、慢,複得清淨本心。
“不將如來不了義說回爲己解,以誤初學”:“不了義說”,即是佛于權乘中,一時方便引攝之說,如佛一時于《阿含經》中說:“蓄物可以資身進道。”又《薩婆多論》雲:“許百物各可蓄一,但禁余二者。”亦即,這一百物中,每種可存一個,但不能存兩個(可一不可二)。“回”,回護。“解”,辯解。此謂,不可拿佛一時,權便的不了義之說,來爲自己的貪愛、多蓄物質之過辯解,護已之短,因而誤導了初學之人。
【義貫】
“若諸比丘”,除叁“衣”一“缽之余”外物,一“分”一“寸”都“不”積“蓄”(如是而修不貪),並于“乞食”所得的“余分”,布“施”給饑“餓”之“衆生”(如是而修不悭)。且“于”講經說法之“大集會”中,能下心“合掌禮衆”(如是而修不慢)。若遇“有人捶”打“詈”罵,觀“同于稱贊”(如是而修不嗔),“必使”于“身、心二” 種受“俱”能“捐”棄“舍”離(如是而修不癡,離我法二執),此幻化之“身肉骨血”皆可“與”法界“衆生共”(如是而成就同體大悲,慈、悲、喜、舍——究竟斷貪,斷偷)。絕“不將如來”一時權乘中之“不了義說,回” 護“爲己”之貪取過犯辯“解,以”此而“誤”導“初學”。若能如是究竟離內外一切貪取,而修圓通,“佛印是人” 可“得真”實“叁昧”。
“如我”此“所說”者,“名爲佛說”;若“不如此說”,而違于此說,“即”是魔“波旬說”。
【诠論】
綜上所說,若不斷淫心而習禅(帶淫修禅),便會落入魔道。若不斷殺心而習禅(帶殺修禅),即落入鬼神道。若不斷偷心而習禅(帶偷修禅),則墮入邪道(妖魅)。茲表列于後:
帶淫修禅→落入魔道
帶殺修禅→落入鬼道
帶偷修禅→落入妖精(邪道)
又,淫、殺、盜、妄四者,在戒經中稱爲四重禁,或簡稱“四重”,又稱四波羅夷。四重禁者,“重”之爲言,重大罪過之義。“禁”者,諸佛所禁製。凡佛弟子皆不可破毀此四戒,故稱四重禁。波羅夷爲梵語之譯音,義爲墮、棄、殺頭。若犯此四戒,則必墮地獄,故稱“墮罪”。若犯此四戒,則是人永棄于佛法邊外,故稱“棄罪”。若犯此四戒,則法身慧命永斷,不可複續,如人被殺頭,頭斷之後,不可能再接上去(不可續),其生命亦斷,不可續,故犯此四戒稱爲“殺頭罪”,不可救。故從律中梵文之義,須知此四根本戒是絕對犯不得的。
然而于律中,不論是小乘律、大乘律、或菩薩戒,此四重禁的持犯之相都說須同時具“因、緣、方便、是法成就”四者,方才結犯,或結重。(“結犯”,即判有犯。“結重”,判犯了重罪。)那是依毗奈耶(戒經)而言。至于本經,則是依更高的標准,因爲本經最終的目的,並非只在持戒,而是要依于持戒清淨、進而修定,最終則志在圓通叁昧,故其持犯之標准不只看在表相的“戒相”上無犯即可,而是連違犯之“心”亦不得有,亦即,不能有殺心、盜心、淫心、妄語心,因爲修靜慮是“增上心學”,若心中有淫、殺、盜、妄之心念,即擾亂、混穢定心,無法成就佛定。又,若有淫、殺、盜、妄之心,則連梵天都不得生,更何況成就出世間上上之首楞嚴大定。是故欲修大定,須先除此四障;此四障既除,乃得心地清淨光明,故稱此爲“四種清淨明誨”。換言之,這四種清淨明誨也就是修大定的“先決條件”——如果連這四個條件都不具備,則連修大定的資格都沒有。因此,有志于修楞嚴大定者,對此須善了知。
又,淫、殺、盜、妄四者,其犯行表面上看來,雖各有其因,如殺是由于嗔心,淫是由于貪心,盜主要也是由于貪心,妄語由于愚癡或慢心。然而于最終的分析下,這四者究竟都是由貪而來:淫由貪正報,盜由貪依報,殺由貪得所殺衆生之皮、肉、骨、血,乃至他人之土地、人民、眷屬、財寶。妄語,由于貪名、貪利、貪虛榮、恭敬、供養。又,殺表面上雖出自嗔或嫉,但嗔是由于貪而不得,因而生嗔;嫉妒亦然,由于貪受不得而起嫉恨。是故,淫、殺、盜、妄四者的動機之根源,皆是由于貪。而貪之根源,即是無明,衆生以依于無明而起貪愛,複依于貪愛而造業淫、殺、盜、妄等種種惡業。故若欲斷此四心(淫心、殺心、盜心、妄語心),須斷其根本:貪心。欲斷貪心,則須了無明。欲了無明,即須覺悟真如清淨本心。若覺本心,即知這一切身心世界、若內若外,皆是無常幻化,皆自心所現,不可取著,如夢中物,如空中華,無能取,所取。如是覺悟,即內外一切放下,于世間愚夫之四行——淫、殺、盜、妄——不以爲榮、不複取著,如是愚癡無明、自害害人之心究竟不生,即合諸佛如來之清淨明誨,故是人乃堪修首楞嚴叁摩地,終成圓通。
第四節 斷大妄語心清淨明誨
【“阿難,如是世界六道衆生,雖則身心無殺、盜、淫,叁行已圓,若大妄語,即叁摩地不得清淨,成愛見魔,失如來種。”】
【注釋】
“叁行已圓”:由不殺、不盜、不淫、而令“慈行、舍行、梵行”叁種行皆得圓滿。
“大妄語”:大妄語爲妄稱證果、證通、得道、開悟等;小妄語爲發言不實。
“成愛見魔”:“愛見”,爲事、理二惑;愛爲事惑,見爲理惑。又,由見有衆生,或見有的得,而起愛之煩惱,稱爲愛見。在此爲指愛魔與見魔。“愛魔”爲貪得名、利等而作大妄語,未證說證。“見魔”爲依于邪見,謂自己已等佛、齊聖。
“失如來種”:喪失如來種性,而成魔種性。溫陵戒環法師于《楞嚴經要解》中說“既已成魔,自不覺知,生同醉夢,死從淪溺,以衆生本有如來藏心,爲成佛之種,今爲愛見二魔所劫,故曰失如來種也。”
【義貫】
“阿難,如是世界六道衆生,雖則身心” 二方面皆“無殺、盜、淫” 之心與行,且慈、舍、梵“叁行”具“已圓”滿,然“若”犯“大妄語,即” 于“叁摩地”仍“不得清淨”,反“成”爲“愛、見”二“魔”之眷屬,喪“失如來種”性,成魔種性。
【诠論】
迩來常聞人言所謂的“方便妄語”,其義爲:學佛的人,在某種情境下,若打了妄語,就說他作了一個“方便妄語”,因此而自以爲無罪,或無過犯,因爲那是爲了“一時方便”之故。須知,這是末法亂世中,戒律上的“怪胎”,律中並無“方便妄語”一詞,更未有言妄語可因自稱是“方便妄語”,而得無犯,成爲開緣。又,若“方便妄語”可得成立而無犯,那麼是否也可成立“方便殺生”、“方便偷盜”、“方便邪淫”、“方便飲酒”等等?又,妄語而稱“方便”者,最多可能只是到地獄的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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