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或者什么样的一个东西,它能够称之为瓶子的时候,你会很自然的,会指着有瓶子的那个东西,并且说:它的形状或者是它的样子本身就是一个瓶子。但是这一点,对于观察「自我」而言,要找到一个很实在的我,似乎不是这么容易的一件事情。对于外境的这些事物,我们通常会认为它的形状,它所形成的这个个体本身,就是这个东西,但是对于「自我」来说的话,似乎并不是这么容易就能够安立所谓的「我」。虽然不容易安立,但是我们的内心会不断的生起「我」的这种感受,但是在生起「我」的这种感受之后,不管你从内、从外、从任何的一个支分,甚至从众多支分的和合体,任何的一个角度你来作探讨的时候,似乎这个「我」又是寻找不到的。
要探讨「自我」的时候,中观自续派以及唯识派的论师们,对于这一点都有不同的看法。但由于自续派以及唯识派的论师,都认为「我」是有自性、有自方的缘故,所以他们必须在境界的方位,找到一个真实的自我。那以自续派的论师而言,他们会认为「意识」本身就是「我」,他们明明知道「我」在寻找之后,并没有办法找到一个「真实的我」,但是在没有办法找到「真实的自我」的当下,由于他承许「我」是「有自性」的缘故,所以他又不得不讲说「意识本身就是我」。那为什么他会认为「意识是我」呢?他认为我们之所以会在轮回当中流转,会在轮回当中投生,最主要是透由「意识」的力量在流转、在投生的。所以他认为「我」在流转、「我」在投生,其实是所谓的「意识」在流转、「意识」在投生,透由意识的力量,我们才有办法在轮回当中不断的投生,也就是在轮回当中流转,就只有这样的一个原因。这一点在清辨论师所造的论著当中,他讲得非常的清楚,为什么要安立意识为我?最主要的就是因为,「我」之所以会在轮回当中投生,最主要的关键就是「意识」本身会投生。既然「意识」会投生的话,所会投生的意识本身它就是「自我」,他是以这样的一种方式来作解释的。但实际上如果将「意识」安立为「我」的话,会产生许多的问题,就比如我们平常会谈到「我」的心,或者是「我」的意识,谈到「我」的意识或者是「我」的心的时候,就表示「我」跟「意识」这两种是分开来的,也就是是「相异」的,它并不是同样的一个东西,所以你才会讲到「我」的心,或者是「我」的意识。如果「意识」本身就是「我」的话,那当你谈到「我的意识」的时候,就等于是在讲「我」的「我」。那讲我的我,这有什么内涵呢?这一点内涵都没有。所以如果将「意识」本身安立为「我」的话,当你在谈「我」的心,或者是「我」的意识的同时,就等于是在讲「我」的「我」。这个时候你就没有办法从「我」的「我」,这个名相里面来了解到,「我」以及「意识」这两种法它是「相异」的。但实际上我们从「我的意识」这个名相里面,可以知道「我」与「意识」这两种法是相异的,它并不是同样的一个东西。所以第一点就探讨到,「意识」本身如果是「我」的话,它会有许多的过失。
这些部分,在之后的《毗钵舍那》的正文里面,都会依次的来做一个探讨。甚至中观应成派的论师,他会认为所谓的「意识」是安立「我」的一个基础,也就是平时我们所用的「施设处」,它是「所能够」安立的法,而「我」是「能够」安立的法。所以「能够」安立的法,与「所能够」安立的法,它怎么能够划上等号呢?这两者之间是不能够划上等号的。如果他们划上等号的话,那「能够」安立的法,它怎么能够在「所安立」的法之上形成出来?这是没有办法的。所以既然意识它是「所能够」安立的法,而在意识之上所安立的「我」,它是「能够」安立的法的话,那你怎么能够说「意识它本身就是我」呢?这也是不合理的。那由于唯识的宗义师,他看到如果安立「意识本身是我」的当下,会有许多过失的缘故,所以他就转移了一个目标,认为「阿赖耶识」是所谓的「我」。但实际上承许「阿赖耶识是我」的当下,它也是会有许多相同的过失产生。
早上的课就上到这个地方,在下午的这堂课当中,我们会进行第二个科判,第二个科判当中它的部分只有一点点,所以在下午的时候,我们会结束第二个科判当中的原文。
申二、于余所破加不加此之理
接下来我们请翻到第465页,我们所进行的是第二个科判。第二、于余所破加不加之理。在之前的第一个科判当中,有详细的介绍所破的根本,也就是谈到了诸法之上有自性、有胜义的这个内涵,这是我们在之前的科判里面,最主要介绍的所破。而这「所破」是必须要在什么时间来使用呢?这当中所谓的「加」或者是「不加」,就是在诠释一法的时候,什么时候是需要加上「胜义」,需要加上「自性」来作简别的呢?以一切的万法而言,简单的来分可以分为「有」跟「无」,如果这一法是不存在的话,在诠释这一法的时候,是不需要加上「胜义」来作简别的,也就是并不用刻意的去强调这一法是无自性、无胜义的。既然它是不存在的,你在解释的过程当中,你就直接说「它是不存在」,或者「它是没有的」。就比如兔角,在解释兔角的时候,我们并不需要在「无」之上加上「无胜义」或者是「无自性」来作探讨。因为兔角本身就是不存在的,对于不存在的这一法,你在诠释它的时候,不需要在「无」之上用「无自性」或者是「无胜义」的这种名辞来作探讨。对于存在的一法而言,就会谈到无自性,虽然是无自性,但并不代表这一法是不存在的。在无自性的背后,它所呈现的是,这一法是存在的这个内涵,就是在无自性背后,所呈现出来的一个最主要的观念,也就是虽然法是无自性,但并不代表无自性的这一切法皆是不存在的。无自性的背后,它最主要呈现的,是呈现出「依起」之法,也就是这一些法都是存在的。
对于无自性的内涵,中观自续派以下的论师们会谈到,如果法本身并没有任何的自性,则法就没有办法安立。对于这样的一个观点,过去西藏的论师们也曾经谈到,如果法没有自性的话,法就没有办法安立。这两者之间的差别在于何处呢?中观自续派以下的论师们,认为,法必须要安立的,但如果在安立法的同时,将法安立为无自性的话,则没有办法安立诸法,因此自续派以下的论师,并没有办法承许「无自性」的这个概念。这一点对于过去西藏的论师而言,虽然他们也承许无自性本身,如果法是无自性的话,法就不存在的这一点。但是他们认为,由于无自性是龙树菩萨所阐释最主要的正见,所以他们承许法是无自性的,但是他们又认为,只要是无自性的一法皆是不存在的。所以虽然不管是自续派以下的论师,或者是过去西藏的论师们,这两派的论师都承许「法如果是无自性,皆是不存在的」,但是他们所承许的方式是不相同的。
接下来我们看到正文,若石女儿及兔角等,诸毕竟无直可云无,不须简别。在这当中谈到了石女儿以及兔角等,「诸毕竟无」这些不存在的法在诠释的同时,「直可云无」我们可以直接的说「这些法是不存在的」,「不须简别」不需要加上自性,或者是胜义来做一个强调。也就是当我们在讨论石女儿以及兔角的时候,并不需要刻意的谈到它是自性无,或者是胜义无,直接说它是不存在的,它是无的,这样就可以了「不须简别」。如是虽于所知有,然依时处有有有无,若说彼时处无,亦不须简别。而进一步的「如是虽于所知有」,比如有一法它在所知当中是存在的,也就是这一法它虽然是存在的,「然依时处有有有无」但是因为时间或者是地方的关系,有时候它是存在的,有时候是不存在的。就比如某一种水果,某一种水果它可能会因为时间的改变,或者是地方的差异,在某一些时间,某一些地方,它能够呈现出来,在某一些地方,某一些时间之下,它可能没有办法呈现出来。但是以水果它本身而言,它在所知当中是有办法安立的,也就是水果本身是存在的,但是因时间以及地方的改变,它有可能在某一些时间、某一些地方并没有办法呈现出来。「若说彼时处无,亦不须简别」,但因为时间以及地方的改变,如果在这样的一种情形之下,你要诠释它是不存在的,也不需要加上胜义来作简别,你就直接说因为时间以及地方的改变,所以这种水果它是不存在的。若中观师虽于名言不许彼有,唯由自他实事诸宗,不共增益,破彼等时虽就意乐,有时须加,首先我们看到第一句话,「若中观师虽于名言不许彼有」这当中的「中观师」是谈到了中观应成派的论师。中观应成派的论师们,对于某一些法而言,在名言当中,它是不承许这一法的存在,「唯由自他实事诸宗」「自」就是在自宗里,中观自续派以下的论师,他们所提出的论点,「他」就是谈到了外道的论师们所提出来的看法,「唯由自他实事诸宗,不共增益」是他们自己所安立出来的。而这些法以中观应成的角度而言,在名言当中并没有办法承许为有,「破彼等时」在破除中观自续派以下的论师,以及外道的论师们,所提出来的这些看法时,「虽就意乐,有时须加」在某一些的情况之下,是必须要加上胜义来作简别的,这一点在之后我们做一个探讨。然实无须新加自性简别,以彼诸宗已许彼义故。但是在一般的情况之下,如果想要破除他宗所假立出来的这一些法,是没有必要加上胜义作简别的。为什么没有必要加上胜义作简别呢?就是因为以他宗的角度而言,他宗已经承许他所假立的法是存在的,所以你想要破这个法的话,你直接就可以提出它不存在的正因,来破除对方的看法。就比如以外道数论派的论师而言,他们是承许有为法是「自生」的,这对他们来说「有为法是自生」的这一点是存在的,所以当中观应成派的论师想要破斥这个论点的时候,他可以直接说「你所认为的有为法是自生」的这个观点,甚至这一法是不存在的,有为法它根本就不是以自生的方式形成出来。所以他可以直…
《毗钵舍那讲记 第二十一讲》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