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毗钵舍那讲记 第六讲▪P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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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于何事观察自性,或有或无,于有无二,须能决断,若第三聚非彼所摄,理不应观自性有无。这句话就是讲到,任何的一件事物,比如不管是瓶子、或者是柱子,我们在观察瓶、柱它是否「有自性」,这个时候所提出来的论点,是必须在于「有」的一件法,它是必须要涵盖在「有自性」或者「无自性」这两者当中来作讨论。所以第一句话,「随于何事观察自性,或有或无,于有无二,须能决断」,我们必须要先了解到,任何的一件事情,它是包含在「自性有」以及「自性无」这两者当中的。「若第三聚非彼所摄,理不应观自性有无」,要是有一种法则,它既不是「自性有」,也不是「自性无」的话,也就是在「自性有」以及「自性无」之外,有第三者出现的话,这个时候我们根本就没有办法在一法之上来探讨,这一法是「自性有」或者是「自性无」。因为所存在的法,并不一定要包含在「自性有」以及「自性无」当中,所以你根本就没有立场来讨论这个东西,它到底是「自性有」还是「自性无」。

  下面就做了一个譬喻,如同有说显色中有,问青中有或黄中有。比方说有一个人跟你讲到,这个东西是有颜色的,他在说这个东西是有颜色的当下,要是你问他说:是黄色的,还是蓝色,实际上这个问题,它本身就已经有问题了。因为颜色包含了很多种,颜色当中除了黄色以及蓝色之外,还有各式各样的颜色。所以当他人问到,这个东西是有颜色的,要是你问他说,是黄色的,还是蓝色的?实际上你所提出来的问题,它本身就已经是一种过失。如果颜色只有两种,比如它要不就是黄色,要不就是蓝色的话,当他人说这个是有颜色的同时,你再问他这是黄色的,还是蓝色的?这样的问题才是正确的。因此如果我们要探讨诸法之上,是有无自性的话,必须要先能够了解,只要是存在的一件事物,它就是包含在「有自性」以及「无自性」这两者当中。要是你刚开始,你没有办法成立这一点,你在「有自性」以及「无自性」之外,你又安设了一种法门的话,你根本就没有办法在其它的法上,比如在瓶子或者柱子之上来探讨有无自性。因为没有自性的话,它并不一定是要有自性啊!它不是有自性时,它也不一定是要无自性啊!因为实际上「法」并不包含在这两者当中。所以如果想要探讨法之上有无自性的话,你必须要先了解到,诸法它都是包含在「有自性」以及「无自性」这两者里的。

  如是能断自在有无决定者,须总于所知,能断有无决定。如果你想要决定任何的一法,它都能够包含在有自性以及无自性这两者之间的话,你必须要先能够了解另外一个道理,这个道理就是讲到了「须总于所知,能断有无决定」,你必须要先了解到「所知」,也就是一切的万事万法,它是包含在「有」跟「无」当中的。所以透由了解所知,它是包含在「有、无」这两者当中,我们就可以了解到只要是存在的法,它就是包含在「有自性」或者是「无自性」里。如于谛实,能断谛实一多决定者,须总于一多能得决定。这边又做了一个譬喻,比如这一法,它要是谛实成立的话,它是包含在「谛实一」以及「谛实多」这两者当中。为什么它是谛实成立,它就一定会包含在「谛实一」以及「谛实多」当中呢?「须总于一多能得决定」,因为所存在的法,或者说东西它存在的当下,它要不然就是「一」,要不然就是「多」,也就是因为这样的缘故,谛实成立时,要不然就是「谛实一」,要不然就是「谛实多」。为什么在这个地方,会特别强调这个观念?因为之前他宗,也就是西藏的论师,他们提到的观点,讲到我不说「无」但是我说「非有」,我不说「有」但是我说「非无」,到最后他的论点会变成「非有亦非无」的这个论点。自宗就是看到这个过失,讲到了既然你所提的论点是「非有亦非无」的话,表示你根本就没有办法安立,诸法它是包含在「有」跟「无」当中的。既然你没有办法安立诸法是包含在「有」跟「无」当中的,你对于他人作问难的话,你怎么可以问他人说,这个法是「有自性」还是「没有自性」的?因为你已经没有办法安立「有」跟「无」的特色,怎么可以问他人说:瓶子是有自性,还是没有自性的?你在问他人有无自性时,必须要先了解到,诸法是包含在「有、无自性」里。诸法是包含在「有、无自性」当中的道理,是必须建立在「所知」是包含在「有、无」之间来作取舍的。你对于这一点不清楚的话,怎么能够对他人做出这种问难呢?能如是决断者,须能遮第三聚,故许有俱非之法,实属乱说。因此你必须先了解到,存在的一件事,它是包含在「自性有」以及「自性无」这两者当中,除了「自性有」以及「自性无」以外,是绝对不会有第三聚行,也就是第三类的法产生。因此「许有俱非之法,实属乱说」,承许「非有亦非无」的这个观念,实际上是不正确的观念。

  就如同,如回诤论云:「若违无自性,应是有自性。」《回诤论》当中讲得很清楚,你要不就是「无自性」,不是无自性的话,应该是「有自性」才对。如是许者,随于何法,皆不能遮第三聚法而得定数,唯怀疑惑,以于有无等决断一品,则于他品不决断故。这个当中就讲到,「如是许者,随于何法」任何的一法,要是没有办法涵盖在「有、无自性」当中,它要是成为了「非有亦非无」的第三者的话,实际上在这个同时,你是没有办法讨论任何的事情,所以在这个当下,你只会产生更多的疑惑「唯怀疑惑」。「以于有无等决断一品,则于他品不决断故」,因为你在破除一者的当下,另一者是无法成立的。这个字句刚开始看的时候,可能不太容易了解,但是它所要包含的就是,没有办法将法安立在「有、无」,或者是「自性有、无」这两者当中,是没有办法来讨论事情,只会在这个上面产生更多的疑惑。为什么呢?因为在破除其中一者的当下,是没有办法安立另外一者的。一般而言我们在破除「无」的当下是要安立「有」,在破除「有」的当下是要安立「无」。但是如果以他宗的论点而言,他在破除「有」的当下没有办法安立「无」,在破除「无」的当下没有办法安立「有」的话,实际上到最后它只会产生更多的疑惑,而没有办法得到定解。

  若许于是非等,无第三聚者,则于有无亦相同故。如果是在是非以外没有第三类的话,就是说要不就是「是」,要不就是「不是」,如果在「是非」以外,如果承许在「是」以及「不是」以外,没有第三者的话,那「有、无」也是相同的,在「有、无」之外是不会有第三者产生。然彼说者,是于中观论,宣说非有非无之语,所起误解。今天西藏的这些论师,他们为什么会提到「非有亦非无」的观念?最主要的就是在《中观》的论典当中,在字面上有谈到「非有亦非无」的这一句话。因此他们在承许自宗的论点时,就会引中观的论典而讲到,因为经论上面有说「非有」,也有讲到「非无」,因为经论上有讲到的关系,所以我在承许自宗时,我也是谈到「非有亦非无」,但这是没有办法了解《中观》论典,而起的误解。若许尔者,如不可说为有为无,亦不应说非有非无,俱于四句如是说故。如果「非有亦非无」的这个观点,是因为《中观》的某些论典而引起的话,也就是在《中观》的某些论典当中,字面上有讲到「非有亦非无」的这个概念。如果你的这个观点,是因为这些论典而起的话,那你也不应该说「非有亦非无」才对啊!因为在论典当中它是有谈到「非非有、非非无」的这个观念,因为这当中所谓的四句就是有讲到了,非有、非无、非有无以及非非有无。如果你所提出来的论点,是因为在《中观》的论著当中有讲到「非有、非无」,你才阐释这个观念的话,实际上在论典当中它也有讲到「非非有无」啊!你怎么能够承许是「非有亦非无」呢?这个论点实际上在这个当下就已经有相违了。

  接下来看到424页,中观论云:「说有是执常,言无是断见,故于有无二,智者不应住。」所以从《中观论》的这个偈颂可以看到,为什么之前的论师,他会提出这种论点?这个偈颂就有讲到,「说有是执常」现在是以字面上的意思来作解释,就是要是承许「有」的话,就是堕入了「常边」,「言无是断见」如果你说「无」的话,就是堕入了「断边」。「故于有无二,智者不应住」,如果你是一位智者的话,应该是不能够堕入常、断二边。所以他就是看到类似这种论点,而讲述了「非有亦非无」的概念。然非仅说有无,是说诸法若有自性,成常断见,但是实际上在《中观论》当中,讲到了的「有、无」,并不是一般所谓的有无,所以「然非仅说有无」,而是说到,诸法若有自性的话,成常断见,如果你说有自性的话,是堕入了常边;你说诸法不存在的话,是堕入了断边。因此你要是承许诸法是有自性的话,其实在这个当下,你就已经是堕入了常断二边。所以最后一句话当中就是提到了,「是说诸法若有自性成常断见」。

  如明显句论解释前文执有执无,为有事无事见。在《明显句论》当中,有解释《中论》这一句的意思,解释的时候就有谈到,「前文」也就是「说有是执常,言无是断见」的这一段文当中,所谓的「执有」跟「执无」是什么内涵?唯「有事」或者是「无事」,这当中的「有事」就是「有自性」,而「无事」就是「无作用」。因此要是执着诸法是有自性的话,就是堕入了常边,要是认为诸法它并没有作用的话,就是堕入了断边。其后又云:并且在这个之后又讲到,「何故若见有事无事成常断见耶?为什么执着着「有事」以及「无事」会堕入常、断二边呢?「若有自性者」这后来就有一段话,若有自性者,非无故应常;若先有现无,是故应成断。这句话就是讲到,若说法由自性而有,性无可灭终不应无,故许有自性应成常见。接下来就作解释,如果这一法它是有自性的话,「非无故应常」既然它是有自性的,就表示它是存在的一种法,所以它是存在的当下是「非无」的,它是存在的。它存在时,因为它是有自性的缘故,所以它应该成为常态法。为什么呢?「有自性」就表示它是不需要观待因缘,既然它不需要观待因缘,它就是不会产生变化。因为无常的法,为什么会变化?是因为它必须要观待因缘,因缘在变化时,法它本身也会变化。既然诸法它是有自性,就表示它是不需要观待其它的因缘,因此它是不会变化,而是常态法。「若先有现无,是故应成断」,如果你在安立诸法是有自性时,又安立了先前的这个法,在之后会消失的话,实际上你在这个同时已经堕入了断边。为什么呢?因为之前你有讲到诸法是有自性,既然它是有自性的话,它就是恒常不变的才对,那你怎么可以说,它之前是存在的,之后是不存在的呢?所以「若先有现无」在之前要是有,但是在之后,也就是在现前,要是没有办法安立的话,实际上在这个同时,你已经堕入了断边。这个是透由承许「有自性」它会直接的堕入常边,以及间接的堕入了断边的承许方式。因此就做了解释「若说法由自性而有」,要是诸法它是有自性的话,「性无可灭」既然它是有自性,就表示它是没有办法抹灭,它是存在的一法,「终不应无」它不应该是不存在的,「故许有性应成常见」也就是因为它是有自性的缘故,所以它会成为常态法,这已经是直接的堕入了常边。又先住时许法有自性,如是后坏许为无故,应成断见。」既然承许诸法是有自性的话,在刚开始的时候,所有的一切法它也是有自性的。之前所承许有自性的这个法,要是到后来是承许是不存在,或者是它会变化,或者是它会损坏的话,实际上在这个当下,你已经是堕入了断边。因为诸法它既然是有自性,它就是恒常不变,它是没有变化,所以你怎么可以说,它之前有、之后无呢?这个当下它已经间接的堕入了断边。所以承许有自性,它是会堕入常、断二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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