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作业,当勤修学。又应专励听闻菩萨素怛览藏,及以解释。既此菩萨素怛览藏、摩怛履迦。随其所闻,当勤修学。(《瑜珈师地论·菩萨地·戒品》)(本文在《菩萨地》中,原位于辛三赞彼胜利之后。今为方便造论故,移到后面)
初总说者,谓此菩萨,安住所受菩萨净戒,当善审知取舍诸相。孰是菩萨正所应作,孰非菩萨正所应所。既审知已,然后为成正所作业,当勤修学。又应专励听菩萨素怛非菩萨正所应作。既审知已,然后为成正所作业,当勤修学,又应专励闻菩萨素怛览藏,及以解释。随其所闻,当勤修学。
《学集论》云:「菩萨净律仪,方广大乘经说」
又云:
「不舍善知识,恒见闻经典。」
谓应依如是方便,于菩萨戒,而善防护,复应不舍彼善修习菩萨学处善知识,此是第一戒方便。又当广于《大集》等经,更于《菩萨地》《学集论》,善为听受。若此不能,定当听闻《戒品》。若于菩萨所应学处,极其愚昧,则言大乘,唯是虚名,仅能诳惑诸愚夫辈。若诸受持大乘经典善能寻求胜慧解者,谁生欢喜。若于彼彼既听闻已,应当精勤,修学所学。莫如贫人,数他财宝。
《法句经》云:
「虽能巧言说,放逸不行故,如牧数他畜,不得沙门分。虽不巧言,如法修行故,远离贫嗔疑,此得沙门分。」又《入菩萨行论》云:「口诵身不行,当知何所喻,譬如重病人,空谈于药方。」
问:若尔,初行住大道德经者,于素怛览藏中所说学处,几当修决?
答:初行住大乘者,于诸如业正遮止处,不应修习, 。或未遮止,而初学时不宜作者,亦复不应顿时修习。舍此二外,于余一切菩萨学处,若不修习,当知有犯。此如《学集论》云:「凡诸菩萨,于诸如来正遮处,或复不应顿时作者,不应修学。如是初行住大乘者,不应于此二中修学。舍此二处,自余一切,即应修学。」又余舍二不应学外,于诸学处虽不防护,亦无有罪。亦如《学集论》云:「为欲成就一学处故,于他学处虽不防护,亦无有罪。譬如欲行广布施,戒可舒缓。于所行施,不应弛缓。此如《无尽意经》中说。」又如《十地经》云:「非谓于余,不应修学。当随力能,如应修习。」
若于学处修学时,或当有罪,或当无罪:
一者谓欲令彼一切有情身心,生诸安乐,离诸忧苦。而反不以无谄至心,三业请进,而轻舍身,是名有罪。如是从于一刹那间,生轻舍心,亦名有罪。若诸菩萨,当勤修时,而不积集助品资粮,复不努力对治逆品,轻舍如前,亦名有罪。如欲对治广大忧苦,而不忍受微细忧苦,或欲成就多分义利,亦不舍分少分义利,如是等事,于一刹那,生轻舍者,亦名有罪。若自无力,不能修学,于诸学处,非制处故,非是菩萨戒正应行故,若不修学,即无有罪。若强行者,亦名有罪。如是之罪,得于通常行忏悔时悔除,不须别悔,亦得还净。若诸学处,是所能学,而不精勤,亦名有犯。如是之罪,可名性罪,谓与知而故犯同分。
二者云何说名有罪?此复有二:
一不专谛思维而犯。谓不随力专谛思维应理与否,便尔进行,或复逆止,或复放舍,当知有罪。
二虽思惟于所应作不作而犯。谓虽谛思进行逆止乃至放舍如理与否,于所应行,而亦不行,而亦不行,亦名有罪。若行如是颠倒之行,乃至有犯 陀罗奴罗所机毁事,亦名有罪。如《学集论》初品所说。
凡诸菩萨,正所应作,非所应作,非所应作,略如《菩萨戒二十颂》云:「于自或于他有情,有乐有利正应作。苦而有利亦应作。乐而无利非应作。」
所言利者,谓令自他,无诸染污,亦无罪垢,于当来时,受乐异熟。所言乐者,谓受用乐。若自若他,现前受乐,于当来时,有利益者,即所应作。若自若他,现前受苦,于当来时,无义利者,即非应作。若现受苦,于当来时,有利益者,亦所应作。譬如贤士,呵诸恶作及劣行者,阻彼现行,现前似苦,当来有利。有如良药,味虽不甘,暂似苦觉,而利于病。又如邪淫,现似有乐,于未来时,增长多苦。又如毒饭,虽似甘旨,由毒坏故,亦应阻夺。如是诸义广如《菩萨地》利益种类自利利他,安乐种类自利利他中说。大忧苦,而不忍受微细忧苦,或欲成就多分义利,亦不舍去少分义利,如是等事,于一刹那,生轻舍者,亦名有罪。若自无力,不能修学,于诸学者,于诸学处,非制处故,非是菩萨正应行故,若不修学,即无有罪。若强行者,亦名有罪。如是之罪,得于通常行忏悔时悔时悔除,不须别悔,亦行还净。若诸学处,是所能学,而不精勤,亦名有犯。如是之罪,可名性罪,谓与知而故犯同分。
二者云何说名有罪?此复有二:
一不专谛思维而犯。谓不随力专谛思维应理与否,便尔进行,或复逆止,或复放舍,当知有罪。
二虽思维于所应作不作犯。谓虽谛思进行逆止乃放舍如理与否,于所应行,而亦不生,亦名有罪。若行如是颠倒之行,乃至有犯 陀罗奴所机毁事,亦名有罪。如《学集论》初所说。
凡诸菩萨,正所应作,非所应作,略如《菩萨戒二十颂》云:「于自或于他有情,有乐有利正应作。苦而有利亦应作。乐而无利非应利。」
所言利者,谓令自他,无诸染污,亦无罪垢,于当来时,受乐异熟。所言乐者,谓受用乐,若自若他,现前受乐,于当来时,有利益者,那所应作,若自若他,现前受苦,于当来时,无义利者,即非应作。若现受苦,于当来时,有利益者,亦所应作,譬如贤士,呵诸恶作及劣行者,阻彼现行,现前似苦,当来有利。有如良药,味虽不甘,暂似苦觉,而利于病。又如邪淫,现似有乐,于未来时,增长多苦。又如毒饭,虽似甘旨,由毒坏故,亦应阻夺。如是诸义广如《菩萨地》利益种类自利利他,安乐种类自利利他中说。
戊二分别护护戒(此中有六 已一应舍诸罪已二护彼心相,已三犯已四说贫是轻罪密意,已五分别下中上品诸罪已六住安乐因。)
已一应舍诸罪(此复有二庚一他胜罪聚庚二违犯罪聚)
初言应舍诸罪。何等菩萨生起诸罪?所言罪者,当有几种?
谓如论云:「又一切处,无违犯者:增上狂乱;若重苦受之所逼切;若未会受净戒律仪。当知一切,皆无违犯。」谓能生诸罪之菩萨,须住二法:一者不舍所受净戒;二于净戒意乐正住。
所言罪者,当有二种。《戒二十颂旧疏》云:「菩萨戒中,总有二罪:一者他胜处法所摄;二者违犯法所摄。非若 戒中有五种罪。」《新疏》及《牟尼护念庄严论》,亦说唯有此二罪品。至本论中,义亦复尔。
藏土有师,并黑阿舍黎《难释》有云:「菩萨戒中,应防护者,有其三种:一他胜罪,二者 罪,三违犯罪。」不应道理。如其所说,是以软中品缠,犯他胜法,列为 罪,实与论本所说相违。由论本中,仅说他胜法与违犯法故。复次软中品缠,犯他胜罪,性是违犯,品属他胜。谓若有犯他胜处法,随是 罪,或违摄于他胜罪故。
庚一他胜罪聚(此中有五辛一他胜自性辛二他胜利所作辛三三种缠犯分别辛四堪能还净殊特辛五舍戒因缘。)
辛一他胜自性(此中有二壬一如本论所说壬二如余论所说)
壬一本论所说(此中他胜,复有二支癸一通支癸二别支。)
如是菩萨住戒律仪,有其四种他胜处法。(《瑜珈师地论·菩萨地·戒品》)
初如本论所说。谓如菩萨住戒住戒律仪,有其四种他胜处法。
癸二通支
通支如后三种缠犯分别中说。
癸二别支(此中有二子1分释子2总义。)
子1分释(此有四种)
丑1第一他胜处法
何等与四?若诸菩萨,为欲贫求利养恭敬,自赞毁他。是名第一他胜处法。(《瑜珈师地论·菩萨地·戒品》)
一者欲贫求利养恭敬,自赞毁他。是名第一他胜处法。
此中有三:一所说境;二所说语;三云何发起言说。
初所说境。谓此他胜所依之境,是己同分,非为自身。彼善言说,复能解义,与己同类。论本于此虽无其文,实有其义。
二所说语,说自功德,言他过失。于自赞许,于他有德可恭敬处,便生机毁。
三云何发起言说,此复有四:一者所贫利养恭敬;二者贫求意乐;三者利养恭敬分别;四者审思所发放言说是否由贫利养恭敬二事。
初言所贫利养恭敬。谓是衣食住乘所有利养,设座献床所有敬事。
二者贫求意乐。谓所贫求利养恭敬,非为供养三宝,哀愍下劣,济诸贫乏而希求故。谓由自性爱欲,增上贫著,而乃希求利养恭敬故。
三言利养恭敬差别。所求利养,当知非是自有财物,若非为贫他利养者,彼即不事自赞毁他。所求恭敬,谓令徒众于自敬信,以诸财物,与众同用。
四言审思所发言说,是否兼贫利养恭敬二事,谓于利养恭敬,有一贫求,即便发起自赞他。非必兼贫利养恭敬二事,而起赞毁故。如是发起自赞毁他,凡所言说,他解义时,即成等第一他胜处法。
《菩萨戒二十颂新疏》云:「他者,谓是功德人,为他有情所恭敬处。」萨穆札《疏》所说亦同,亦谓他是有功德者。《虚空藏经》,谓有二相,如后当说。所云贫求利养恭敬者,如《新疏》云:「谓贫求衣食利养,及诸上好供养恭敬,如是生起增上恋著。」萨穆札《疏》亦云:「利养谓诸衣食财宝,恭敬谓是尊敬承事及献座等。」
丑2第二他胜处法
若诸菩萨,现有资财,性坚财故,有苦有贫无依无怙正求财者,来现在前,不起哀怜而修惠舍。正求法者现在前,性坚法故,虽现有法而不给施。是名第二他胜处法。(《瑜珈师地论·菩萨地·戒品》)
二者若诸菩萨,现有资财,性坚财故,有苦有贫,无依无怙,正求财者来现在前,不起哀怜而修惠舍。正求法者来现在前,性坚法故,虽现在有法而不给施。是名第二他胜处法。
此中有四:一来求者;二所求物:三所财法处:四不惠施者所起意乐。
一来求者。有疏云是「苦无财者,贫无食者,如失家主无所怙者,无友资助无所依者。」所有二种受用贫乏,舍诸菩萨,莫为开解。由是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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