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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正道菩薩戒論▪P10

  ..續本文上一頁作業,當勤修學。又應專勵聽聞菩薩素怛覽藏,及以解釋。既此菩薩素怛覽藏、摩怛履迦。隨其所聞,當勤修學。(《瑜珈師地論·菩薩地·戒品》)(本文在《菩薩地》中,原位于辛叁贊彼勝利之後。今爲方便造論故,移到後面)

  初總說者,謂此菩薩,安住所受菩薩淨戒,當善審知取舍諸相。孰是菩薩正所應作,孰非菩薩正所應所。既審知已,然後爲成正所作業,當勤修學。又應專勵聽菩薩素怛非菩薩正所應作。既審知已,然後爲成正所作業,當勤修學,又應專勵聞菩薩素怛覽藏,及以解釋。隨其所聞,當勤修學。

  《學集論》雲:「菩薩淨律儀,方廣大乘經說」

  又雲:

  「不舍善知識,恒見聞經典。」

  謂應依如是方便,于菩薩戒,而善防護,複應不舍彼善修習菩薩學處善知識,此是第一戒方便。又當廣于《大集》等經,更于《菩薩地》《學集論》,善爲聽受。若此不能,定當聽聞《戒品》。若于菩薩所應學處,極其愚昧,則言大乘,唯是虛名,僅能诳惑諸愚夫輩。若諸受持大乘經典善能尋求勝慧解者,誰生歡喜。若于彼彼既聽聞已,應當精勤,修學所學。莫如貧人,數他財寶。

  《法句經》雲:

  「雖能巧言說,放逸不行故,如牧數他畜,不得沙門分。雖不巧言,如法修行故,遠離貧嗔疑,此得沙門分。」又《入菩薩行論》雲:「口誦身不行,當知何所喻,譬如重病人,空談于藥方。」

  問:若爾,初行住大道德經者,于素怛覽藏中所說學處,幾當修決?

  答:初行住大乘者,于諸如業正遮止處,不應修習, 。或未遮止,而初學時不宜作者,亦複不應頓時修習。舍此二外,于余一切菩薩學處,若不修習,當知有犯。此如《學集論》雲:「凡諸菩薩,于諸如來正遮處,或複不應頓時作者,不應修學。如是初行住大乘者,不應于此二中修學。舍此二處,自余一切,即應修學。」又余舍二不應學外,于諸學處雖不防護,亦無有罪。亦如《學集論》雲:「爲欲成就一學處故,于他學處雖不防護,亦無有罪。譬如欲行廣布施,戒可舒緩。于所行施,不應弛緩。此如《無盡意經》中說。」又如《十地經》雲:「非謂于余,不應修學。當隨力能,如應修習。」

  若于學處修學時,或當有罪,或當無罪:

  一者謂欲令彼一切有情身心,生諸安樂,離諸憂苦。而反不以無谄至心,叁業請進,而輕舍身,是名有罪。如是從于一刹那間,生輕舍心,亦名有罪。若諸菩薩,當勤修時,而不積集助品資糧,複不努力對治逆品,輕舍如前,亦名有罪。如欲對治廣大憂苦,而不忍受微細憂苦,或欲成就多分義利,亦不舍分少分義利,如是等事,于一刹那,生輕舍者,亦名有罪。若自無力,不能修學,于諸學處,非製處故,非是菩薩戒正應行故,若不修學,即無有罪。若強行者,亦名有罪。如是之罪,得于通常行忏悔時悔除,不須別悔,亦得還淨。若諸學處,是所能學,而不精勤,亦名有犯。如是之罪,可名性罪,謂與知而故犯同分。

  二者雲何說名有罪?此複有二:

  一不專谛思維而犯。謂不隨力專谛思維應理與否,便爾進行,或複逆止,或複放舍,當知有罪。

  二雖思惟于所應作不作而犯。謂雖谛思進行逆止乃至放舍如理與否,于所應行,而亦不行,而亦不行,亦名有罪。若行如是顛倒之行,乃至有犯 陀羅奴羅所機毀事,亦名有罪。如《學集論》初品所說。

  凡諸菩薩,正所應作,非所應作,非所應作,略如《菩薩戒二十頌》雲:「于自或于他有情,有樂有利正應作。苦而有利亦應作。樂而無利非應作。」

  所言利者,謂令自他,無諸染汙,亦無罪垢,于當來時,受樂異熟。所言樂者,謂受用樂。若自若他,現前受樂,于當來時,有利益者,即所應作。若自若他,現前受苦,于當來時,無義利者,即非應作。若現受苦,于當來時,有利益者,亦所應作。譬如賢士,呵諸惡作及劣行者,阻彼現行,現前似苦,當來有利。有如良藥,味雖不甘,暫似苦覺,而利于病。又如邪淫,現似有樂,于未來時,增長多苦。又如毒飯,雖似甘旨,由毒壞故,亦應阻奪。如是諸義廣如《菩薩地》利益種類自利利他,安樂種類自利利他中說。大憂苦,而不忍受微細憂苦,或欲成就多分義利,亦不舍去少分義利,如是等事,于一刹那,生輕舍者,亦名有罪。若自無力,不能修學,于諸學者,于諸學處,非製處故,非是菩薩正應行故,若不修學,即無有罪。若強行者,亦名有罪。如是之罪,得于通常行忏悔時悔時悔除,不須別悔,亦行還淨。若諸學處,是所能學,而不精勤,亦名有犯。如是之罪,可名性罪,謂與知而故犯同分。

  二者雲何說名有罪?此複有二:

  一不專谛思維而犯。謂不隨力專谛思維應理與否,便爾進行,或複逆止,或複放舍,當知有罪。

  二雖思維于所應作不作犯。謂雖谛思進行逆止乃放舍如理與否,于所應行,而亦不生,亦名有罪。若行如是顛倒之行,乃至有犯 陀羅奴所機毀事,亦名有罪。如《學集論》初所說。

  凡諸菩薩,正所應作,非所應作,略如《菩薩戒二十頌》雲:「于自或于他有情,有樂有利正應作。苦而有利亦應作。樂而無利非應利。」

  所言利者,謂令自他,無諸染汙,亦無罪垢,于當來時,受樂異熟。所言樂者,謂受用樂,若自若他,現前受樂,于當來時,有利益者,那所應作,若自若他,現前受苦,于當來時,無義利者,即非應作。若現受苦,于當來時,有利益者,亦所應作,譬如賢士,呵諸惡作及劣行者,阻彼現行,現前似苦,當來有利。有如良藥,味雖不甘,暫似苦覺,而利于病。又如邪淫,現似有樂,于未來時,增長多苦。又如毒飯,雖似甘旨,由毒壞故,亦應阻奪。如是諸義廣如《菩薩地》利益種類自利利他,安樂種類自利利他中說。

  戊二分別護護戒(此中有六 已一應舍諸罪已二護彼心相,已叁犯已四說貧是輕罪密意,已五分別下中上品諸罪已六住安樂因。)

  已一應舍諸罪(此複有二庚一他勝罪聚庚二違犯罪聚)

  初言應舍諸罪。何等菩薩生起諸罪?所言罪者,當有幾種?

  謂如論雲:「又一切處,無違犯者:增上狂亂;若重苦受之所逼切;若未會受淨戒律儀。當知一切,皆無違犯。」謂能生諸罪之菩薩,須住二法:一者不舍所受淨戒;二于淨戒意樂正住。

  所言罪者,當有二種。《戒二十頌舊疏》雲:「菩薩戒中,總有二罪:一者他勝處法所攝;二者違犯法所攝。非若 戒中有五種罪。」《新疏》及《牟尼護念莊嚴論》,亦說唯有此二罪品。至本論中,義亦複爾。

  藏土有師,並黑阿舍黎《難釋》有雲:「菩薩戒中,應防護者,有其叁種:一他勝罪,二者 罪,叁違犯罪。」不應道理。如其所說,是以軟中品纏,犯他勝法,列爲 罪,實與論本所說相違。由論本中,僅說他勝法與違犯法故。複次軟中品纏,犯他勝罪,性是違犯,品屬他勝。謂若有犯他勝處法,隨是 罪,或違攝于他勝罪故。

  庚一他勝罪聚(此中有五辛一他勝自性辛二他勝利所作辛叁叁種纏犯分別辛四堪能還淨殊特辛五舍戒因緣。)

  辛一他勝自性(此中有二壬一如本論所說壬二如余論所說)

  壬一本論所說(此中他勝,複有二支癸一通支癸二別支。)

  如是菩薩住戒律儀,有其四種他勝處法。(《瑜珈師地論·菩薩地·戒品》)

  初如本論所說。謂如菩薩住戒住戒律儀,有其四種他勝處法。

  癸二通支

  通支如後叁種纏犯分別中說。

  癸二別支(此中有二子1分釋子2總義。)

  子1分釋(此有四種)

  醜1第一他勝處法

  何等與四?若諸菩薩,爲欲貧求利養恭敬,自贊毀他。是名第一他勝處法。(《瑜珈師地論·菩薩地·戒品》)

  一者欲貧求利養恭敬,自贊毀他。是名第一他勝處法。

  此中有叁:一所說境;二所說語;叁雲何發起言說。

  初所說境。謂此他勝所依之境,是己同分,非爲自身。彼善言說,複能解義,與己同類。論本于此雖無其文,實有其義。

  二所說語,說自功德,言他過失。于自贊許,于他有德可恭敬處,便生機毀。

  叁雲何發起言說,此複有四:一者所貧利養恭敬;二者貧求意樂;叁者利養恭敬分別;四者審思所發放言說是否由貧利養恭敬二事。

  初言所貧利養恭敬。謂是衣食住乘所有利養,設座獻床所有敬事。

  二者貧求意樂。謂所貧求利養恭敬,非爲供養叁寶,哀愍下劣,濟諸貧乏而希求故。謂由自性愛欲,增上貧著,而乃希求利養恭敬故。

  叁言利養恭敬差別。所求利養,當知非是自有財物,若非爲貧他利養者,彼即不事自贊毀他。所求恭敬,謂令徒衆于自敬信,以諸財物,與衆同用。

  四言審思所發言說,是否兼貧利養恭敬二事,謂于利養恭敬,有一貧求,即便發起自贊他。非必兼貧利養恭敬二事,而起贊毀故。如是發起自贊毀他,凡所言說,他解義時,即成等第一他勝處法。

  《菩薩戒二十頌新疏》雲:「他者,謂是功德人,爲他有情所恭敬處。」薩穆劄《疏》所說亦同,亦謂他是有功德者。《虛空藏經》,謂有二相,如後當說。所雲貧求利養恭敬者,如《新疏》雲:「謂貧求衣食利養,及諸上好供養恭敬,如是生起增上戀著。」薩穆劄《疏》亦雲:「利養謂諸衣食財寶,恭敬謂是尊敬承事及獻座等。」

  醜2第二他勝處法

  若諸菩薩,現有資財,性堅財故,有苦有貧無依無怙正求財者,來現在前,不起哀憐而修惠舍。正求法者現在前,性堅法故,雖現有法而不給施。是名第二他勝處法。(《瑜珈師地論·菩薩地·戒品》)

  二者若諸菩薩,現有資財,性堅財故,有苦有貧,無依無怙,正求財者來現在前,不起哀憐而修惠舍。正求法者來現在前,性堅法故,雖現在有法而不給施。是名第二他勝處法。

  此中有四:一來求者;二所求物:叁所財法處:四不惠施者所起意樂。

  一來求者。有疏雲是「苦無財者,貧無食者,如失家主無所怙者,無友資助無所依者。」所有二種受用貧乏,舍諸菩薩,莫爲開解。由是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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