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所以它必定没有自性。
所谓车的支分便是轴、轮、钉等各种零件,车和这些支分的自性并非同一,假如它们的自性是同一,那么,车的数量亦应像支分一样多。若车是单一,那支分亦应是单一,能作者与所作事亦应相同。
车与它的支分亦非相异,因为若是相异的话,车与它支分就应该像瓶和衣一样互不相干,然而并不是这回事。又这样亦应该没有理由依这些支分来安立车。车并非像盘子盛载奶酪一般,是其支分的依处。车亦不是像天授处于帐蓬一般,处于其支分之中,因为这种关系只有车和它的支分自性各异才能成立,但车和它的支分并不是这样。所以我们在这里并不是要遮破它们唯是相互依存,而是要破除「能依」和「所依」有自相。即使以上两个例子也是就他人承认有自相的能依和所依时举出,但是在同类的情况下也可以这样理解。
车拥有它的支分亦不合道理。假如我们认为车就像天授拥有牛犊一般拥有它的支分,那车和它的支分就应该像天授和牛犊一般,两者可被分别理解,但是两者并不能被分别理解,所以没有这样的拥有方式。若说车是像天授拥有耳朵一般拥有其支分也是不合理的,因为我们已经遮破自性是相异。若诸法有自性,那这种拥有方式就应该是同一自性,而我们亦已破斥。再说,我们并不是破除天授拥有耳朵的名言有,此理于车亦同样适用。所以我们只是破除自相的拥有。至于其余两种执见,就如《人中论》所说:
假如支分的聚合便是车,那么即使把车的支分一一堆砌起来亦应该有车。没有「有支」就不会有「支分」。因此唯形状亦不成车。
(有支。藏: yang lag can。即是包含各种支分的整体。)
有人认为唯支分的聚合又或支分的特有形状,便可安立为车。仅以支分的聚合为车并不合理,这可分为两点:
(1)违反正理-即使把轮等各种分散的支分完全集合一起,亦应有车,因为支分的聚合便是车。
(2)违反他们自己的主张-内道实事师认为只有唯「支分」的集合而没有「有支」。若是这样,「支分」也不应有,因为并没有拥有「支分」的「有支」。所以,既然没有唯支分的集合,支分聚合亦不成车。
月称论师认为破除支分聚合不必加上简别,由于为聚合便是车的「施设处」(藏:gdags gzhi。又作施设基、安立所依),因为月称论师说诸「蕴」的聚合是施设「我」的依处,而不是「我」。(月称论师于《人中论》说:「“我”是依蕴安立,所以唯蕴的聚合并不是“我”」。)
(反驳: )我不是说唯支分的聚合是车,而是以支分堆砌为特有形状来安立为车。
(回答: )若这样说便违背了你们自己的主张。正如上文所说,既然你们认为没有拥有支分的「有支」,那亦应该没有「支分」。所以,把唯支分的形状安立为车买不合理。文中的「亦」字是说并非只是唯聚合不能成立为车。
还有,若你们说这种形状是车,那么不同支分的形状是车还是聚合的形状是车呢
假如说不同支分的形状是车,那么支分的形状和被组合之前的形状是否没有分别
抑或它们的形状是有别于被组合之前的形状
《入中论》指出第一种看法的过失:
若你们说每一种支分先已具有它的形状,那么把它们组合为车时,它们的形状也应该是这样。假如支分未被组合时不能称为车,那它们被组合后亦不会有车。
意思是说,轮等支分的形状在组合前和组合后完全没有差别。所以正如当支分分散时不会有车,同样在支分组台时亦不会有车。
假如认为轮等支分在组合后或未组合时的形状,是有另一种有别于车的形状,这样亦有过失。正如《入中论》说:
假如车已在面前时,轮等支分仍有不同的形状,那就应该明显可见,但事实不然。所以唯形状并不是车。
若轮、轴等支分的形状在组合前或组合后是有不同形状,理应明显易见,然而,不论你们怎样观看亦不能看见这种事情。因为支分的形状在组合为车前与组合为车后若有分别是不合理的。
(反驳: )我并非认为各别支分的不同形状是车,而是把支分聚合的总体形状视为车。
(回答: )这样亦有过失。《入中论》说:
按照你们的说法便是完全没有聚合,这样,形状就应该不是支分的聚合。那么,你们又怎能在某种不存在的事物的形状之中看见车呢
意思是说,以支分聚合的形状作为车是不合理的,因为聚合并非实有,所以把虚假的支分聚合施设为形状并不合理。因为你们实事师认为一切假有施设的法均须具有实有的施设处。支分的聚合是无实,它没有实体自性,假如是有自性,它和组成聚合的支分的自性就必定是一或异。无论你们怎样说,我们也可以像上述的车喻一般把你们遮破。
我们自宗并不认为假有施设法的施设处是实有。支分聚合的形状虽然是车的施设所依,但由于车是一种依这种形状假立的假有施设法,因此我们不会把唯聚合的形状视为车。所以在破除聚合的形状是车的主张时,我们不必对所破除的事情加上任何像「胜义」之类的简别。
(反驳: )我们没有理由不能以无实的聚合及无实的形状安立为车。
(回答: )若是这样的话,你们亦必须同意没有理由不承认依无实的无明、种子等因能产生一切无实的行、苗芽等果。正如《入中论》所说:
若你们是认为这样,那你们亦应知道一切无实性的“果”皆是依仗无实的“因”产生。
这个「车」的例子亦能破除以色等八种微尘的唯聚合安立为瓶等事情(「有部」或「毗婆沙师」认为粗显色法最后是由没有体积方位的「无方分极微」组成。然而这些微尘只是「无方分」而非「无分」,因为每一颗集合微尘最少含有色、香、味、触、地、水、火、风等八种实体微尘,见《广论》英译注),又能破除依八种实有微尘假立为瓶等,还能破除依实有「色」等的特别形状假立为瓶等的主张。因为色等事情是自性无生,所以它们没有自性,因此,认为它们是实有并不合理。正如《入中论》所说:
由于它们是无生,所以色等亦不存在,因此认为各种色法聚合的形状是瓶并不合理。所以认为瓶等觉知是依色的特殊形态产生亦不合理。
(反驳: )假如瓶和车一样不是其支分聚合的形状,那腹部圆大等形状亦必定不是瓶的特征,因为这些是构成形状的特质。
(回答:)你们认为形状腹大、颈长的东西便是瓶,但我们不会承认腹大的形状是瓶,否则便要承认(任何)腹和颈也是瓶。
亥二断除驳斥:
(实事师反驳: )若你们以观察有没有自性的正理,如上文所说的七种方法寻找车子而一无所得,便一定没有车子。若是这样的话,世间亦应该没有「车」的名言施设。这是不合理的,因为由「取车」、「买车」、「造车」等言论可以证明车等事情确实存在。
(自宗回答: )月称论师的《入中论疏》明言这种过失只会出现在你们实事师身上,而不会出现在我们身上。
首先,假如它是像你们所说一样,亦理应没有「取车」等世间名言。因为你们若安立诸法为「有」,便要以正理观察寻找它们有否自性,可是以七相正理寻求后并不能获得车子,由于你们认为没有其它方法能成立诸法,所以车子应不存在。
现今有一些自称弘扬中观教义之辈竟认为中观派被实事论者这样质难:「若以正理寻找车子有否自性而找不到车子,那车子便是不存在。」若是这样的话,他们就必定会犯上「不能建立任何名言法」的过失。《入中论》曾明言自宗是不会有这种问题的道理:
车于真实或世间均不能以七相成立。但是若不观察的话,就世间而言,车是依其支分假立。
意思是说,若以七相正理寻找车子是否有自性,便会看见于二谛之中也不会有车子。但是,假如以七相正理未能找到车子,岂不是可以破除车子吗
须知,有「车」的看法并非由观察诸法有否自性的正理成立,而是舍弃正理观察,仅由未受损的世间凡常名言识成立。所以,安立车子的方式乃是依仗它的支分来成立它是假名有。
(反驳: )当瑜伽士这样观察时,由于正理未能发现车子,所以车是无自性,然而,车的支分是有自性的。
(回答: )真的可笑,你们是在烧布的灰烬之中寻找毛线,「有支」若无,「支分」亦不会有。正如《入中论》所说:
假如车本身并不存在,既无「有支」亦没有「支分」。
所以,若无「有支」(整体)亦不会有「支分」。
(疑问: )这是不合理的,因为车子破毁时,仍能看见有轮等支分。
(回答: )不是这样。因为只有那些之前曾看见车子的人才会有「这个轮是车子的轮」的想法,其它人是不会有这种想法的。当车子破毁后,轮等物件与车子再没有任何关连,所以这些对象不是车的支分,而不是没有「有支」的「车」而有「车」的「支分」。这时既没有「有支」的「车」,亦没有「车」的「支分」,不过,轮等对象相对于其本身的组合部件亦可以称为「有支」,而这些组合部件则称为它们的「支分」。所以没有「有支」便不能安立「支分」。还可以运用车的例子来理解没有「有支」便没有「支分」的道理。《入中论》说:
譬如说,烧掉车子,它的支分便不存在,同样,观察慧火若烧掉「有支」,则「支分」亦不存在。
亥三由不同名称成立的方法:
《入中论疏》说:
我们自宗不但极明确地成立由世间共认的事情而假立「车」的名称,还要以世间共认而不观察的事情承认各种「车」的不同名称。故《入中论》说:
「有支」及「聚合」于众生可称为「作者」与「受者」。
意思是说,车是相对于轮等支分及组合部件,共认而名为「有支」或「聚合」(藏: tshogs pa 旧作「有分」。即是包含各种组合部件的聚合)。同样「作者」的名称是相对于轮等所取的事情而说,「受者」的名称亦是相对于「所受」的支分而说。
在佛教内…
《新译·菩提道次第广论 下册 学毗钵舍那法 依止毗钵舍那资粮》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