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论敌犹如骑马找马者不知反省己过。譬喻在本品的归谬法中起到联想引申的作用,既使理性义更显豁,又丰富了感情色彩,增强了打击论敌的力度,在嬉笑、戏谑和调侃中,使论敌无地自容。从这类谈吐中,我们亦不难发现龙树以智者自居、好为人师的性格,因此,这是极具形象性和个性的表达方式。
譬喻在佛经中是极常见的,从四《阿含》以来就比比皆是,佛经中形容事物之多时,常说算术、譬喻所不能及,可见譬喻数量之多。北本《涅槃经》卷二十九《师子吼菩萨品》将譬喻分为八种,《大品般若》卷一有“十喻”,还有华严三照之喻、法华七喻、楞伽十二喻等,十二部经中的阿波陀那(Avadāna)则是以譬喻为中心构成的经典。《中论》阐释缘起性空的实相时所用的即是一系列譬喻,在《观三相品》第七中:
如幻亦如梦,如乾闼婆城,
所说生住灭,其相亦如是。
在《观业品》第十七中:
诸烦恼及业,作者及果报,
皆如幻如梦,如焰亦如响。
在《观颠倒品》第二十三中:
色等六皆空,如焰梦乾城,
六无净不净,犹幻人镜相。
这些譬喻即是以如幻、如焰、如水中月、如虚空、如响、如乾闼婆城、如梦、如影、如镜中像、如化等十喻显示诸现象之存在皆无实体,一切皆空,与《大品般若》的空之十喻相同。龙树用这些譬喻强调世间诸法的假名施设性质,即从实相角度看整个世间诸法的存在都只不过是一个譬喻,语言假名本质上就是譬喻,因此譬喻在此不仅是一种修辞方法或说理的手段,而且反映了一种思维方式和世界观,即世间诸法的实相是真空,对于真空的言语思维表达即是譬喻,而语言假名就是法相的表达,甚至就是法相本身,因为法、相、可相三者因缘相待,不能独立存在。所以说,当实相的表达是个譬喻时,就意味着龙树已经把世间诸法都当作是譬喻,这是世界观问题。正因为如此,虽然譬喻在《中论》里出现得不多,但譬喻与《中论》的关系非常密切,正如金克木所说,没有注释是读不懂《中论》的,而注释多半是譬喻。反过来,也没有哪一种事物是不能用来作为譬喻的。
譬喻与归谬法结合仍是《中论》的特色。如前面的《观四谛品》的譬喻是在归谬批判之后嘲讽对方,是很感性的补充。也有在归谬的过程中用譬喻的,即前后都是论,中间来一段譬喻,例如《观三相品》第七:
如灯能自照,亦能照于彼,
生法亦如是,自生亦生彼。
灯中自无暗,住处亦无暗,
破暗乃名照,无暗则无照。
云何灯生时,而能破于暗?
此灯初生时,不能及于暗。
灯若未及暗,而能破暗者,
灯在于此间,则破一切暗。
若灯能自照,亦能照于彼,
暗亦应自暗,亦能暗于彼。
《观三相品》是讨论生、住、灭三相之自性不可得,在灯喻之前已经讨论了生之自性不可得。前面在论证生作为有为法,亦应该具备生、住、灭三相时,逐次破:生法中不能同时有生、住、灭三相——不违;生、住、灭之上不能更有生、住、灭——不无穷;生生与本生不能互相生起——不相因待,从而生相本身既不自生,亦不他生,亦不生时生。讨论是很精微的,因而也是晦涩的,尤其是生生与本生的关系究竟如何?是生生从本生中来,还是本生从生生中来?这两者都遭到否定。那么是生生与本生同时生起?即生生在生起的同时,也生出本生。但是生生还没有生起,又如何生出本生呢?那一段极为绕口,达到了令人晕眩的程度,如原文:
若生生生时,能生于本生,
生生尚未有,何能生本生?
意谓“生”作为有为法还可以进一步由生、住、灭构成,而“生”法之下一层的“生”法即“生生”,如果能够从“本生”——最根本的“生”中生出来的话,那么生法则有决定相;但是“生生”以下还会有“生”,没有最终的“生生”。本着“不无穷”的原理,这样的循环是无意义的。而既然没有最终的“生生”,又哪来的“本生”呢?于是,从破“生生”而破“本生”,最终破“生”法的自生,既破自生则等于破他生、共生、无因生,总之破生之决定相。这一段灯喻则使说理变得生动显豁,首先论灯不能自照,就如眼不能自见[17];所谓自见、自照即是灯在无任何外力的情况下,即无燃、可燃、燃者的彼此作用,而自己把自己照亮,就如眼睛在无任何外力的情况下看到眼睛自身。不能自照也就不能照彼,通过照和暗的关系破自性的照彼,从而破灯的自性的生,比纯粹的说理更具有说服力。光明与黑暗交错,在什么时候、什么地方交汇?是否有绝对的、永恒的光明的灯,无处不在?而且不生、不灭、不住?亦或永恒地生、住、灭?由此可以展开无限的联想,与此同时,灯的形象始终与精粹的思辩结合在一起,感性与理性在最高处交织,给人以心灵的撞击,不能不承认这是哲理诗的最高境界。灯,是佛经里常见的喻体,象征着佛照明破暗的般若智慧。而《观三相品》中的灯喻是与众不同的,其象征义更广,举凡流转相续的有为法都可以灯为喻体,成为思辩的对象,也成为想像和联想的对象。
《观燃可燃品》第十更是自始至终全部譬喻,此品应与《观染染者品》、《观作作者品》结合阅读。其尾偈:
以燃可燃法,说受受者法,
及以说瓶衣,一切等诸法。
结尾用火与薪、泥与瓶、布与衣的关系譬喻论证受与受者、作与作者的关系,即通过作用的主体与作用的对象之间是因缘相待而成的关系,推导出诸法无我、无自性而毕竟空,说理点到为止。论证的方法也是先假定火与薪有自性,然后次第破二者自性的“一”与自性的“异”,破燃时燃、燃可燃、可燃燃、燃处燃,总之,最终得出无论在时间或空间上都找不到自性的、独立存在的燃和可燃。本品的推理始终在喻体中进行,对喻体的每一个意义要素进行更细致的分析和还原,逐层剖析。在譬喻的方式上,既不是先喻、后喻、先后喻,也不是遍喻。如前文的灯喻应该属于后喻,因为说理在前,而喻体在后。《观燃可燃品》则以喻体为主,将譬喻的说理本体隐藏起来,然后卒章显志也仅仅是含蓄地点到为止。将火与薪——燃与可燃的关系讨论清楚了,受与受者、作与作者的关系也就清楚了。因此本品堪称是一首独立完整的形象性极强的哲理诗,自始至终都伴随着对火与薪、燃与可燃二者的细腻描述、深入的体察,而其背后又何尝不是对有情人生的至深感悟呢?
龙树的譬喻与归谬法并用,其特点并不在于以譬喻出奇制胜,以喻体的荒谬怪诞扩大归谬的效果。其喻体都是平常经验中的事实,应该属于现喻,而不是非喻,即不是想象中的超现实离奇荒诞的事物,他只是提供对寻常经验的质疑,因此,朴素的感性经验与高超的思辩结合是其譬喻说理的特色。这种寻常和朴素跟世界观、思想方法相联系,哲理境界非常广阔;又因为思想本身的譬喻特质,而具备了丰富的联想、想象的空间;同时他将归谬法和立体思维结合,否定后件时,质疑喻体中的每一个因素之所以成立的条件和可能性,其中充满了奇思妙想,使思辩具有了更大的思维和想象的空间,不会因为锐利的辩锋和除谬务尽的夺人气势而显得境界狭小逼仄。因此,《中论》的譬喻特点不在博,也不在奇,而在于点到为止。很少却很醒目,因为能够让人举一反三,它可以诱使人由一点联想无穷,遍及世间诸法。
注 释:
[1]吕澂《吕澂佛学论著选集》卷四,《印度佛学源流略讲·绪论》,齐鲁书社1991年7月出版,1907页。
[2]龙树《中论》之《观四谛品》第二十四,欧阳竟无编《藏要》二,上海书店1995年12月出版,1036页。
[3] 金克木《梵语文学史》,人民文学出版社1964年8月出版,391页。
[4] 金克木《文化卮言》,上海文艺出版社1996年8月出版,64页。
[5]《吕澂佛学论著选集》卷四,《印度佛学源流略讲·第三讲》,2081页
[6] 金克木《文化卮言》,119页。
[7]《杂阿含经》卷十一,欧阳竟无编《藏要》二,612—613页。
[8]《中论》之《观四谛品》第二十四。
[9]《中论》之《观如来品》第二十二。
[10] 欧阳竟无:《中论品目》,《藏要》二,905页。
[11][12][13] 同上。
[14]观点引自吴家国、苏天辅等编写《普通逻辑学》(修订本),上海人民出版社1979年10月出版,2002年4月第34次印刷,67页、368页。
[15]《藏要》二,926页。
[16] 《提婆菩萨传》,T41—55&85/16-史传。
[17]《中论》之《观六情品》第三:“是眼则不能,自见其己体。若不能自见,云何见余物?”见《藏要》二,926页。
《论龙树《中论》的思辩性与文学性(王丽洁)》全文阅读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