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丈清规》及其历史与现实意义
王永会
〔摘要〕本文对《百丈清规》的创制缘由、主要内容及其演变作了考述,指出:《百丈清规》以佛教固有的思想与制度、儒家的伦理思想与制度、中国佛教创制僧团管理制度的经验为主要的渊源;其内容在以后的发展中有相当大的变化;它具有广泛而重要的历史与现实意义。
《百丈清规》亦称《古清规》,是中国禅宗寺院(丛林)最早成型的组织管理制度和寺院僧众(清众)的日常行事章则,是中国佛教独创的僧制。《禅门正统》载:“元和九年(814年),百丈怀海禅师,始立天下丛林规式,谓之清规。”惜此书原本在南宋亡后全部散佚。现存的可考资料,只有《宋高僧传》卷十《怀海传》、《景德传灯录》卷六所附《禅门规式》、《禅苑清规》卷十《百丈规绳颂》、《敕修百丈清规》卷八所附《古清规序》。本文试对《百丈清规》的思想、制度渊源及其历史与现实意义作一探讨。
一、《百丈清规》创制、主要内容及演变
1.百丈禅师创制清规的缘由
唐代百丈怀海禅师(720-814),据《指月录》载:“洪州百丈山怀海禅师,福州长乐人,王氏子。”少小即对佛学发生兴趣,尝曰:“(佛)形容与人无异,我后亦当作佛。”即“早岁离尘”,依潮阳西山慧照出家,从衡山法朗受具戒,又曾往庐江(今安徽庐江县)浮槎寺阅藏经多年,终至“三学该练”。后“闻大寂(即马祖道一,大寂禅师为其谥号)始化南康(今江西赣县),倾心依附,虚往实归,果成宗匠。”〔1〕他奉事马祖六年,“与西堂智藏禅师同号入室”〔2〕得其印可,成禅宗一代宗师。
关于怀海创制清规的缘由,《宋高僧传》卷十载曰:“后檀信请居新吴(今江西奉新县)界,有山峻极可千尺许,号百丈屿。海既居之,禅客无远不至,堂室隘矣!且曰:吾行大乘法,岂宜以诸部阿笈摩教为随行邪!或曰:《瑜伽论》、《璎珞经》是大乘戒律,胡不依随乎
海曰:吾于大小乘中,博约折中,设规务归于善焉。乃创意不循律制、别立禅居。”这里说到两个原因:一是物质上的,四方禅客归依者太多,原有的殿堂容纳不下;二是思想上的,怀海折中大小乘戒律,欲创建新风貌的禅居。〔3〕杨亿在《古清规序》中还追述道:“四来同居,凡圣孰辨。且如来应世,尚有六群之党,况今像末,岂得全无。……且立法防奸,不为贤士,然宁可有格而无犯,不可有犯而无教。”〔4〕这是说怀海创制清规还有第三个原因:立法防奸。关于这一点,《敕修百丈清规》卷二中有具体说明:“宋翰林学士杨亿推原百丈立规之意,略曰:有或假号窃形混于清众,别致喧挠之事,即当维那检举,抽下本位挂褡,摈令出院者,责安清众也。或彼有所犯,即以拄杖杖之,集众烧衣钵道具,遣逐偏门而出者,示耻辱也……。然百丈创规,折衷佛律五篇七聚,弘范三界。梵檀摈治自恣举过,以肃其众。国朝累圣戒饬僧徒,严遵佛制。除刑名重罪、例属有司外,若僧人自相干犯,当以清规律之。若斗诤犯分,若污行纵逸,若侵渔常住,若私窃钱物,宜从家训,毋扬外丑。盖悉称释氏,准俗同亲,属守祖规,随事惩戒。”显然,杨亿“推原之意”中掺入了自己的阐释,因为怀海之世是祖师禅大行之时,怀海创规是为了更好地传扬禅南宗,这从怀海在殿堂设计上就可看出:“不立余殿,唯树法堂,表法超言象也。”这种风格正好体现了祖师禅人法当前的禅风。而杨亿在近200年后“推原”怀海之意,似更着重在僧团纪律的严格管理上。不过,怀海清规中确有约束僧众的条款(详下)。但“立法防奸”不是怀海创制清规的主要原因,却是可以肯定的。
2.《百丈清规》的主要内容及其特色:
从现存《百丈清规》的资料和后世僧人追述清规创制的理由,我们知道《百丈清规》的主要目的就是规定寺院中的组织管理制度、日常章则。现依据现存的史料对《百丈清规》所涉及的内容分类叙述如下:
在僧团的组织制度上,规定了职务、名衔、职责。寺中最高领导者为长老(方丈),“非崇其位,则师法不严,始奉其师为住持,而尊之曰长老,如天竺之称舍利弗、须菩提,以齿德俱尊也。”〔6〕充任此职的条件是“具道眼”、道德高。主要职责为“教化主”,为僧徒表率。每日“上堂升座”,管理寺院僧众和为僧众开示讲学说法,指导全寺僧众的实践修行。其下设有十务(十职),“置十务寮舍,每用首领一人,管多人营事,令各司其局也。”〔7〕他们主管寺院日常行政事务,“主饭者目为饭头,主菜者目为菜头,他皆仿此。”〔8〕其他各部为何,惜记载缺失而无从得知。在纪律监察方面,设维那(或曰为十务之一)一人,负责僧团纲纪,“或假号窍形,混于清众,别致喧挠之事,即当维那检举,抽下本位挂褡,摈令出院者,责安清众也。或彼有所犯,集众公谇行责,即以柱杖杖之,遣逐从偏门而出者,示耻辱也。”〔8〕在日常行事方面,有职务的与一般僧众,无有高下,都居于僧堂,“所褒学众,无多少,无高下,尽入僧堂,以夏次安排。”并于僧堂中“设长连床,施椸施架,挂褡道具。”僧众行信坐卧须“具四威仪”,“卧必斜枕床唇。谓之带刀睡。为其坐禅既久,唯偃息而已。”〔10〕
在修禅方面,规定以修行为要:“合院大众,朝参夕聚,长者上堂升座,主事徒众,雁立侧聆。宾主问酬,激扬宗要。”在奖惩方面,“除入室请益,任学者勤怠,或上或下,不拘常准。”“凡有犯于此规者,悉由维那检举,集众公议,令其自悔,乃至摈弃出院。”〔11〕
在寺院经济制度方面,规定僧众“饮食随宜,”务于节俭。全体僧人均须参加劳动,自力更生,行“上下均力”之“普请法”(集体劳动),正所谓“一日不作、一日不食”。
在寺院殿堂建制上,只建方丈、法堂、僧堂、寮舍,“不立余殿,唯树法堂,表法超言象也。”〔12〕
从以上所述,我们不难发现怀海清规赋予的僧团组织管理方面的特色,即:导之以德,齐之以规:分工明确,层级简单,运作有效;地位与经济的平等;民主自由。
3.《百丈清规》的演变
《百丈清规》出现后不久,由于其诸多优点,颇能与中国社会适相应,为各禅林争相效仿沿用,所谓“天下禅宗如风偃草。”〔13〕后来的佛教诸宗寺院,莫不以《百丈清规》为其基本制度模式。
但伴随寺院经济的兴旺发达和僧众的不断增加、禅院事务的日益复杂,再加上晚唐以后,禅宗又有五家七宗之分立,各宗门庭与制度因人、因时、因地的不同,《百丈清规》不可避免地发生损益的变化,故而历代都有增订改修甚或新作清规出现。但多散佚,现在可考的,尚有以下几种:北宋崇宁二年(1103)真定宗赜所编《禅苑清规》十卷(亦称《崇宁清规》);南宋嘉定二年(1209)宗寿所编《人众日用清规》;南宋咸淳十年(1274),金华惟勉所编《丛林校定清规总要》二卷(又称《咸淳清规》);元代至大四年(1311),东林戈咸所编《禅林备用清规》十卷(又称《至大清规》);元顺帝元统三年(1355),江西百丈山住持德辉奉敕重辑而成的《敕修百丈清规》二卷;清道光三年仪润整辑的《百丈清规证义记》十卷。另有《入众须知》、《幻住清规》、《日用清规》、《禅林两序须知》等,日本有《大鉴清规》、《永平清规》、《莹山清规》等书。上述诸本,历时既久,增益颇多,与最初的《百丈清规》相去甚远。近代以来,因应时势之变化,各地新出清规更多,且多在新社会形势下产生,与古《百丈清规》之内容相去更远。
二、《百丈清规》的思想和制度渊源
《百丈清规》的创制,并非是无本无源、凭空而得,而是有其思想与制度渊源的。其主要的思想和制度渊源有如下几个方面:
(1)佛教固有的戒律思想与制度
《百丈清规》系百丈禅师“于大小乘中,博约折中”而得,所谓“百丈创规,折衷佛律五篇七聚,弘范三界”。〔14〕因此,它的基本思想仍是取法于佛教本有的戒律与制度,与佛制戒律“悉称释氏”。不同的是,作了中国化的转变。“遂圣贤乘时继作驰张迭用循环不穷,所以通其变也。佛之为教必先戒律,诸部之义大小毕陈,种种开遮唯以一事。去圣逾远局为专门,名数滋多道日斯隐。是故达磨不阶方便直示心源,律相宛然无能留碍。世降俗末诞胜真离,驰骋外缘成邪慢想。是故百丈弘敖(疑为敷)轨范辅律而行,调护摄持在事皆理。”〔15〕德辉禅师亦云:“佛宜制律创规相须为用。使比丘等外格非、内弘道。虽千百群居,同堂合席,齐一寝食,翕然成伦,不混世仪,不挠国宪,阴翊王度。通制之行尼于彼达于此。”〔16〕
又,《百丈清规》中也有原始佛制的内容,杨亿《古清规序》中有曰:“凡具道眼者有可尊之德,号曰长老,如西域道高腊长呼须菩提等之谓也。即为化主,处于方丈,同净名之室,非私寝之室也。”“长老”是“高年大声闻”(梵文AgramahaSravaka;巴利文为AggamahaSravaka)的大乘化的等称,与早期佛教僧团中的舍利弗和须菩提相似。其它由于原本的佚失而难知其详。对此南怀瑾先生曾说:“从表面上看,丛林的清规与佛的戒律,似乎不同。实际上,清规是以佛的戒律做骨子的。所以它的内部,仍以严守戒律为主。”〔17〕
(2)儒家的伦理思想与制度
百丈身处唐代中叶,佛教传入中国已历七八百年,百丈在创制清规中,直接或间接地吸收了儒家很多的思想。如儒家有关尊师重道、师道尊严的看法。《百丈清规》将住持或方丈作为整个僧团的核心,既为法师,又是僧团的管理首脑,被尊称为“长老”、“教化主”,“师道尊严”也有反映:“长老上堂升座,主事徒众雁立侧聆。”〔18〕
又如中国强调“纲常立国”,伦理道德有泛化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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