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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丈清規》及其曆史與現實意義(王永會)

  《百丈清規》及其曆史與現實意義

  

  王永會

  

  〔摘要〕本文對《百丈清規》的創製緣由、主要內容及其演變作了考述,指出:《百丈清規》以佛教固有的思想與製度、儒家的倫理思想與製度、中國佛教創製僧團管理製度的經驗爲主要的淵源;其內容在以後的發展中有相當大的變化;它具有廣泛而重要的曆史與現實意義。

  《百丈清規》亦稱《古清規》,是中國禅宗寺院(叢林)最早成型的組織管理製度和寺院僧衆(清衆)的日常行事章則,是中國佛教獨創的僧製。《禅門正統》載:“元和九年(814年),百丈懷海禅師,始立天下叢林規式,謂之清規。”惜此書原本在南宋亡後全部散佚。現存的可考資料,只有《宋高僧傳》卷十《懷海傳》、《景德傳燈錄》卷六所附《禅門規式》、《禅苑清規》卷十《百丈規繩頌》、《敕修百丈清規》卷八所附《古清規序》。本文試對《百丈清規》的思想、製度淵源及其曆史與現實意義作一探討。

  一、《百丈清規》創製、主要內容及演變

  1.百丈禅師創製清規的緣由

  唐代百丈懷海禅師(720-814),據《指月錄》載:“洪州百丈山懷海禅師,福州長樂人,王氏子。”少小即對佛學發生興趣,嘗曰:“(佛)形容與人無異,我後亦當作佛。”即“早歲離塵”,依潮陽西山慧照出家,從衡山法朗受具戒,又曾往廬江(今安徽廬江縣)浮槎寺閱藏經多年,終至“叁學該練”。後“聞大寂(即馬祖道一,大寂禅師爲其谥號)始化南康(今江西贛縣),傾心依附,虛往實歸,果成宗匠。”〔1〕他奉事馬祖六年,“與西堂智藏禅師同號入室”〔2〕得其印可,成禅宗一代宗師。

  關于懷海創製清規的緣由,《宋高僧傳》卷十載曰:“後檀信請居新吳(今江西奉新縣)界,有山峻極可千尺許,號百丈嶼。海既居之,禅客無遠不至,堂室隘矣!且曰:吾行大乘法,豈宜以諸部阿笈摩教爲隨行邪!或曰:《瑜伽論》、《璎珞經》是大乘戒律,胡不依隨乎

  海曰:吾于大小乘中,博約折中,設規務歸于善焉。乃創意不循律製、別立禅居。”這裏說到兩個原因:一是物質上的,四方禅客歸依者太多,原有的殿堂容納不下;二是思想上的,懷海折中大小乘戒律,欲創建新風貌的禅居。〔3〕楊億在《古清規序》中還追述道:“四來同居,凡聖孰辨。且如來應世,尚有六群之黨,況今像末,豈得全無。……且立法防奸,不爲賢士,然甯可有格而無犯,不可有犯而無教。”〔4〕這是說懷海創製清規還有第叁個原因:立法防奸。關于這一點,《敕修百丈清規》卷二中有具體說明:“宋翰林學士楊億推原百丈立規之意,略曰:有或假號竊形混于清衆,別致喧撓之事,即當維那檢舉,抽下本位挂褡,擯令出院者,責安清衆也。或彼有所犯,即以拄杖杖之,集衆燒衣缽道具,遣逐偏門而出者,示恥辱也……。然百丈創規,折衷佛律五篇七聚,弘範叁界。梵檀擯治自恣舉過,以肅其衆。國朝累聖戒饬僧徒,嚴遵佛製。除刑名重罪、例屬有司外,若僧人自相幹犯,當以清規律之。若鬥诤犯分,若汙行縱逸,若侵漁常住,若私竊錢物,宜從家訓,毋揚外醜。蓋悉稱釋氏,准俗同親,屬守祖規,隨事懲戒。”顯然,楊億“推原之意”中摻入了自己的闡釋,因爲懷海之世是祖師禅大行之時,懷海創規是爲了更好地傳揚禅南宗,這從懷海在殿堂設計上就可看出:“不立余殿,唯樹法堂,表法超言象也。”這種風格正好體現了祖師禅人法當前的禅風。而楊億在近200年後“推原”懷海之意,似更著重在僧團紀律的嚴格管理上。不過,懷海清規中確有約束僧衆的條款(詳下)。但“立法防奸”不是懷海創製清規的主要原因,卻是可以肯定的。

  2.《百丈清規》的主要內容及其特色:

  從現存《百丈清規》的資料和後世僧人追述清規創製的理由,我們知道《百丈清規》的主要目的就是規定寺院中的組織管理製度、日常章則。現依據現存的史料對《百丈清規》所涉及的內容分類敘述如下:

  在僧團的組織製度上,規定了職務、名銜、職責。寺中最高領導者爲長老(方丈),“非崇其位,則師法不嚴,始奉其師爲住持,而尊之曰長老,如天竺之稱舍利弗、須菩提,以齒德俱尊也。”〔6〕充任此職的條件是“具道眼”、道德高。主要職責爲“教化主”,爲僧徒表率。每日“上堂升座”,管理寺院僧衆和爲僧衆開示講學說法,指導全寺僧衆的實踐修行。其下設有十務(十職),“置十務寮舍,每用首領一人,管多人營事,令各司其局也。”〔7〕他們主管寺院日常行政事務,“主飯者目爲飯頭,主菜者目爲菜頭,他皆仿此。”〔8〕其他各部爲何,惜記載缺失而無從得知。在紀律監察方面,設維那(或曰爲十務之一)一人,負責僧團綱紀,“或假號竅形,混于清衆,別致喧撓之事,即當維那檢舉,抽下本位挂褡,擯令出院者,責安清衆也。或彼有所犯,集衆公谇行責,即以柱杖杖之,遣逐從偏門而出者,示恥辱也。”〔8〕在日常行事方面,有職務的與一般僧衆,無有高下,都居于僧堂,“所褒學衆,無多少,無高下,盡入僧堂,以夏次安排。”並于僧堂中“設長連床,施椸施架,挂褡道具。”僧衆行信坐臥須“具四威儀”,“臥必斜枕床唇。謂之帶刀睡。爲其坐禅既久,唯偃息而已。”〔10〕

  在修禅方面,規定以修行爲要:“合院大衆,朝參夕聚,長者上堂升座,主事徒衆,雁立側聆。賓主問酬,激揚宗要。”在獎懲方面,“除入室請益,任學者勤怠,或上或下,不拘常准。”“凡有犯于此規者,悉由維那檢舉,集衆公議,令其自悔,乃至擯棄出院。”〔11〕

  在寺院經濟製度方面,規定僧衆“飲食隨宜,”務于節儉。全體僧人均須參加勞動,自力更生,行“上下均力”之“普請法”(集體勞動),正所謂“一日不作、一日不食”。

  在寺院殿堂建製上,只建方丈、法堂、僧堂、寮舍,“不立余殿,唯樹法堂,表法超言象也。”〔12〕

  從以上所述,我們不難發現懷海清規賦予的僧團組織管理方面的特色,即:導之以德,齊之以規:分工明確,層級簡單,運作有效;地位與經濟的平等;民主自由。

  3.《百丈清規》的演變

  《百丈清規》出現後不久,由于其諸多優點,頗能與中國社會適相應,爲各禅林爭相效仿沿用,所謂“天下禅宗如風偃草。”〔13〕後來的佛教諸宗寺院,莫不以《百丈清規》爲其基本製度模式。

  但伴隨寺院經濟的興旺發達和僧衆的不斷增加、禅院事務的日益複雜,再加上晚唐以後,禅宗又有五家七宗之分立,各宗門庭與製度因人、因時、因地的不同,《百丈清規》不可避免地發生損益的變化,故而曆代都有增訂改修甚或新作清規出現。但多散佚,現在可考的,尚有以下幾種:北宋崇甯二年(1103)真定宗赜所編《禅苑清規》十卷(亦稱《崇甯清規》);南宋嘉定二年(1209)宗壽所編《人衆日用清規》;南宋鹹淳十年(1274),金華惟勉所編《叢林校定清規總要》二卷(又稱《鹹淳清規》);元代至大四年(1311),東林戈鹹所編《禅林備用清規》十卷(又稱《至大清規》);元順帝元統叁年(1355),江西百丈山住持德輝奉敕重輯而成的《敕修百丈清規》二卷;清道光叁年儀潤整輯的《百丈清規證義記》十卷。另有《入衆須知》、《幻住清規》、《日用清規》、《禅林兩序須知》等,日本有《大鑒清規》、《永平清規》、《瑩山清規》等書。上述諸本,曆時既久,增益頗多,與最初的《百丈清規》相去甚遠。近代以來,因應時勢之變化,各地新出清規更多,且多在新社會形勢下産生,與古《百丈清規》之內容相去更遠。

  二、《百丈清規》的思想和製度淵源

  《百丈清規》的創製,並非是無本無源、憑空而得,而是有其思想與製度淵源的。其主要的思想和製度淵源有如下幾個方面:

  (1)佛教固有的戒律思想與製度

  《百丈清規》系百丈禅師“于大小乘中,博約折中”而得,所謂“百丈創規,折衷佛律五篇七聚,弘範叁界”。〔14〕因此,它的基本思想仍是取法于佛教本有的戒律與製度,與佛製戒律“悉稱釋氏”。不同的是,作了中國化的轉變。“遂聖賢乘時繼作馳張疊用循環不窮,所以通其變也。佛之爲教必先戒律,諸部之義大小畢陳,種種開遮唯以一事。去聖逾遠局爲專門,名數滋多道日斯隱。是故達磨不階方便直示心源,律相宛然無能留礙。世降俗末誕勝真離,馳騁外緣成邪慢想。是故百丈弘敖(疑爲敷)軌範輔律而行,調護攝持在事皆理。”〔15〕德輝禅師亦雲:“佛宜製律創規相須爲用。使比丘等外格非、內弘道。雖千百群居,同堂合席,齊一寢食,翕然成倫,不混世儀,不撓國憲,陰翊王度。通製之行尼于彼達于此。”〔16〕

  又,《百丈清規》中也有原始佛製的內容,楊億《古清規序》中有曰:“凡具道眼者有可尊之德,號曰長老,如西域道高臘長呼須菩提等之謂也。即爲化主,處于方丈,同淨名之室,非私寢之室也。”“長老”是“高年大聲聞”(梵文AgramahaSravaka;巴利文爲AggamahaSravaka)的大乘化的等稱,與早期佛教僧團中的舍利弗和須菩提相似。其它由于原本的佚失而難知其詳。對此南懷瑾先生曾說:“從表面上看,叢林的清規與佛的戒律,似乎不同。實際上,清規是以佛的戒律做骨子的。所以它的內部,仍以嚴守戒律爲主。”〔17〕

  (2)儒家的倫理思想與製度

  百丈身處唐代中葉,佛教傳入中國已曆七八百年,百丈在創製清規中,直接或間接地吸收了儒家很多的思想。如儒家有關尊師重道、師道尊嚴的看法。《百丈清規》將住持或方丈作爲整個僧團的核心,既爲法師,又是僧團的管理首腦,被尊稱爲“長老”、“教化主”,“師道尊嚴”也有反映:“長老上堂升座,主事徒衆雁立側聆。”〔18〕

  又如中國強調“綱常立國”,倫理道德有泛化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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