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丈清規》初探
智海
內容提要 當今佛教界戒律頹廢的現象早已引起許多人的關注與不安,以致于有人認爲在引起佛教界戒律衰退的諸多因素之中,百丈的清規以及相應的禅門清規應負主要責任。這種說法是值得商榷的。從戒律學的角度看,百丈的清規是因應禅門特殊的教育手法而出現的,是禅門乘戒並急意識的強化産物。一方面,清規使得禅宗門庭從律寺之中獨立出來,另一方面也使禅門特殊的教育手法得以實施,並對佛教在唐宋以降的綿延發展有著顯著影響。百丈本著不一不異的原則製定清規。因應于中國人文風俗的具體情形和禅門特殊教育手法的因素 ,這是與戒律不一的層面;其乘戒俱急的思想意識,這是與戒律不異的層面。在曆史上,清規只是作爲戒律的補充形態而存在,從來沒有代替過戒律,也不可能代替戒律,禅寺中戒律與清規並行不悖是不爭的事實。調整對戒律與清規的正確認識,是振興佛教戒律的必要前提。
就佛法個體的經驗說,從凡夫發心到因地之中的修行,從修學的增上到佛果的圓滿,沒有哪一個階段可以離開戒律。佛弟子身份的取得和增上,都是由于戒律的受持與熏修而獲得。是不是佛弟子,要看他(她)是否受持佛戒來定;其修學的情況如何,要從其戒律的熏染程度來說。就佛法的修學衆來說,不管是在家衆還是出家衆,戒律都是其必不可少的行爲規範。戒律既是佛弟子個人修學的依學處,又是佛弟子衆的和合規範。就佛法的整體而言,戒律更是佛法住世的根本保障。然而,從戒律在佛教的現實中所呈現出來的境遇來看,又是極盡曲折艱難的。在佛教的原始發祥地古印度,佛陀入滅之後,關于戒律的歧異主張,對佛經結集和教團的分裂、部派的出現,都可以說是最主要、最直接的因素【參王邦維:《南海寄歸內法傳校注》38頁以下,中華書局,1995年。】 。在中國,先是由于佛法未昌,戒律不行,待到律宗興起,又因律典浩繁,研習乏人,而難以爲繼,時至日下,戒律益發萎靡,幾至無聞。這到底是什麼原因所致?是一個非常值得深思的問題。
就中國的僧團情形看來,似乎從一開始就是二元並行的,即戒律與各種僧製同時應用。除佛製的戒律以外,曆代王朝政權針對佛教有著各種各樣的僧尼令或僧道格,曆代的佛教徒亦有各色的僧製、清規。其中,戒律是來自于大小乘佛教的佛製;僧道格即是政令,是國家政府部門對僧尼等製定的政策法令,可以說是曆代的宗教政策;而僧製和清規則是佛教傳布到一定階段的産物,是中國佛教曆代高僧大德們結合本土風俗、民情、文化等具體情形,爲匡正僧尼的行爲,于戒律之外,另製定其他若幹約束僧尼言行的僧團製度。基本上,就是這四種--戒律、僧道格、僧製、清規--製約著中國的僧團。
到中唐的時候,百丈懷海(720~814)禅師製定了清規。很多人以爲禅宗是特別中國化的佛教宗派,它標舉不立文字,教外別傳,直指人心,見性成佛。其行事往往特立獨行,脫略不羁。到了百丈時期,更是因他住于律寺之中,而感到對禅宗“說法住持,未合軌度,故常爾介懷”,從而別創禅林,製立清規。百丈清規製定之後的幾百年間,就出現了十幾種清規,曆代叢林依百丈清規爲藍本,作了一些權宜性的增減,到元代至元年間(1335~1340),奉敕重修,稱爲敕修百丈清規。迄今近七百年間,百丈清規一直作爲曆代寺院的基本法規。可以說,百丈清規的創立,在整個中國佛教史上是特別值得注意的事情。
一、百丈清規與唐代禅宗教團
從禅宗與律寺的關系著手,來看禅宗的發展過程,最起碼有著這樣兩個階段:一是禅律共住階段,其次是別創禅居階段。
首先是禅律共住階段。據《景德傳燈錄》卷六載:“以禅宗肇自少室,至曹溪已來,多居律寺。雖則別院,然于說法住持未合軌度故。”【《景德傳燈錄》卷六,《大正藏》卷五一,250c。】 說到從達摩祖師在少室山傳禅開始,一直到六祖惠能禅師,近兩百年時間裏,禅僧大多住在律寺之中,別院而居。這在贊甯所著《大宋僧史略》卷上亦曾說到這種情況。在禅律共住階段,在形式上,禅宗還沒有形成獨立的禅林,禅修僧人亦僅是零散的分布于各律寺別院而居,集團性的修學還相當之少,禅僧亦是在傳統的戒律生活中修禅。
其次是別創禅居階段。到了百丈懷海禅師的時候,由于感到當時禅宗行人的說法、住持未合軌度,在思慮其原因時覺得大乘禅者應有其相應的規製生活,于是對于傳統的大小乘戒律“博約折中,設于製範”,務使其相宜于禅僧開悟自性的修學生活。《大宋僧史略》卷上說:
後有百丈山禅師懷海,創意經綸,別立通堂,布長連床,勵其坐禅。坐歇則帶刀斜臥。高木爲[木+施]架,凡百道具悉懸其上,所謂龍牙橛上也。有朝參暮請之禮,隨石磬木魚爲節度。可宗者謂之長老,隨從者謂之侍者,主事者謂之寮司,共作者謂之普請。或有過者,主事示以柱杖,焚其衣缽,謂之誡罰。凡諸新例,厥號叢林。與律不同,自百丈之始也【同上。】。
到了這一階段,開始出現集團性的禅僧修學,禅宗寺院普遍興起,在戒律規製上,禅宗亦開始創立適于自宗修學的清規生活,而與傳統的戒律有所不同,即在禅寺建築格局上、修學形勢上、寺廟職事設立上,對僧衆的管理方法上都出現了諸多新例。
百丈清規是應禅宗教團的出現和不斷壯大的形勢而出現的,可以說,沒有禅宗僧團的出現,也就沒有百丈清規的出臺。而百丈清規的製定,又爲禅宗僧團的發展提供了製度上的保障,這可說是禅宗僧團存在和發展的根本保障。禅宗的真正崛起,是以清規的創建爲主要標志,而清規的製定,又爲禅宗寺院的普遍興起起到了根本的推動作用。正是禅宗的特別教育法,使百丈禅師創建了禅宗特色的清規,而百丈清規又使禅宗的特別教育法得到了順利的實施。
從達摩傳禅到六祖慧能,在曆代禅者的說法與著作中,我們都可以或多或少地看出,禅修者自有其獨特的戒律觀。唯其這樣的禅修者還沒有大規模的出現時,這樣的戒律觀還僅是禅修者個體的特別經驗而已,一旦禅修者的數量達到一定的規模,這種個體的體驗就上升爲這種團體的共識而固化爲禅宗僧團的特別規製。從達摩祖師傳禅到僧璨禅師時代,禅修者還僅是極爲個別的情形,到了道信禅師的時候,其門下就有僧俗五百余人,諸州學道者雲集雙峰山,連刺使崔義玄也聞而就禮【《續高僧傳》卷二十,《大正藏》卷五十,606b。】; 而到了五祖弘忍禅師的時候,其門下有七百余僧【《景德傳燈錄》卷叁,《大正藏》卷五一,222c。】,形成了東山法門;在六祖慧能禅師歸寶林寺時有“缁白千余人”【《景德傳燈錄》卷五,《大正藏》卷五一,235c。】。 隨著這樣的禅僧修學的集團性規模不斷擴大,對于管理製度的製定與成文化,也是勢在必行。唯其禅門的特殊修學方式,亦應有相應特殊的規製。百丈清規的出臺,可以說是在這樣的形勢下被呼喚出來的。
二、百丈清規內容的探討
(一)《百丈規繩頌》與《禅門規式》辨析
百丈清規的原貌,在現在已經無法得窺,但是在一些相關的資料中還保持了大量的信息,在《宋高僧傳》卷十有《百丈懷海傳》【《大正藏》卷五十,770~771頁。】《景德傳燈錄》卷六亦有懷海傳並其《禅門規式》【《大正藏》卷五一,250頁。】,在《續藏》第16套第5冊的《禅苑清規》卷十有《百丈規繩頌》,在《大正藏》有《敕修百丈清規》卷八的《古清規序》【《大正藏》卷四八,1157~1158頁。】,還有陳诩所撰寫的《冊洪州百丈山故懷海禅師塔銘》【《大正藏》卷四八,1156~1157頁。】,其中陳诩所寫的塔銘是唐憲宗元和十叁(818)年十月叁日即百丈示寂後四年完成的,是迄今爲止關于百丈最早的資料,其對百丈時代的情況描述,可信度應該是比較高的,但是卻沒有提及《百丈清規》的存在,有學者即就此事實對百丈時代即有清規存在的說法提出了質疑,如在1939年,木村靜雄在《古清規考》一文中對百丈清規存在的真實性即提出了質疑【木村靜雄:《古清規考》,《禅學研究》第31號,1939年。】,近藤良一亦認爲百丈時代並沒有清規的存在,其理由主要有叁點:第一即是陳诩的《洪州百丈山故懷海禅師塔銘》中對清規只字未提;第二,是百丈的嗣法弟子以及在百丈門下參學過的禅僧傳記中也沒有百丈清規的記錄;第叁,是“百丈清規”的用語最早是出現在十二世紀的《禅林備用清規》中【 近藤良一:《百丈清規の成立とその原形》,《北海道駒澤大學研究紀要》第3號,1968年。】。 但是,在《塔銘》中也可以看出:百丈示寂後的葬法是對淨行婆羅門葬法的遵守,百丈塔銘碑側記載了對大衆的五條鑒戒:1.塔院常請一大僧,及令一沙彌灑掃。2.地界內不得置尼臺尼墳塔及容俗人家居止。3.應有依止及童行出家,悉令依院主一人,僧衆並不得各受。4.臺外及諸處不得置莊園田地。5.住山徒衆不得內外私置錢谷【《唐洪州百丈山故懷海禅師塔銘》,《大正藏》卷四八,1157a。】。這五條規定雖是百丈大師圓寂之後未産生新住持前大衆共同商議製定的,但可說是直接透露了百丈對戒律的重視。在《景德傳燈錄》卷第六末載有《禅門規式》,在《禅苑清規》卷十有《百丈規繩頌》,對比《禅門規式》和《百丈規繩頌》的內容,可知《百丈規繩頌》在《禅門規式》的基礎上有所發展,《禅門規式》全文內容都可在《百丈規繩頌》中找到。現依《百丈規繩頌》的分段,略爲辨析如下:
百丈大智禅師,以禅宗肇自少室,至曹溪以來,多居律寺,雖別院,然于說法住持未合規度,故常爾介懷。乃曰:“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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