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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果与因俱有质碍,应不同处,如二极微。
而且,果体实有,因体实有,皆有质碍,何可同在一处
如二实极微,可同处吗
若谓果因体相受人,如沙受水,药人熔铜
你若辩救说,果体因体,可以相受,如沙中受水,或果体因体,可以相入,如熔铜入药,以药入铜,可造伪金,即所谓鍮石成金。
谁许沙铜体受水药
或应离变,非一非常。
沙是沙,水是水,注水入沙,水入沙间空处,非入粒粒沙体中,药入铜中亦同样,非入铜分子中,坟责谁许沙体受水,铜体受药,粒粒沙之间有水,沙与沙被水隔离了,非一,药入熔铜,铜成伪金,变了,非常、汝许极微亦如沙铜非一非常吗
又粗果色体若是一。得一分时,应得一切。彼此一故,彼应如此
你执粗果色体是实一。一则无彼此之分。可分彼此,处即非一,体若是一,得此一分时,不即是得一切了吗
以彼彼即此故。
不许违理。许便违事。故所执,进退不成,但是随情虚妄计度。
你若不许,则违理。你若许,就违於事。你的所执,进退两难,都不成立。只是随自己情见,虚妄计度吧!
然诸外道品类虽多。所执有法,不过四种。
上已就外道之中,举其大者十三种,分别以破。
一切外道,虽种种不同,执有实法。总有性与诸法之关系而言,可分为四种,一、有性与一切法,其体是一。二、有性与一切法,其体定异。三、有性与诸法,亦一亦异。四、有性与诸法,非一非异。不能外此四种的了。故说所执有法不过四种。
一执有法与有等性,其体定一。如数论等。
执一切有法与有等性,其体定一,有数论等。谓一切皆以自性为体,以自性为本,从自性转变,成一切法,法的坏灭,还归自性,一切法唯有隐显之殊,一切法皆常,一切法皆实有,其体定一,这是第一种执一的。
彼执非理,所以者何
勿一切法即有性故,皆如有性,体无差别。
此斥其非。一切法有,不能说一切法即同有性。若都与有同一性,还有什么法法差别呢
便违三德我等体异,亦违世间诸法差别。
数论立自性,又说萨埵刺阁答摩三德,以此三德种种相合不同,成立二十三谛,又别立神我为思受用者,以成立诸法显隐之异,这样既别为三德之异,又别立神我,即不能說一切法即有性了。而且,亦与世间相违,世间都显然公认诸法是差别的。
又若色等即色等性等应无青黄等异,
诸法皆有,不能说诸法即有,又如青黄等皆色,不能说青黄同一色性,若同一色性,还有什么青黄黑白等可异呢
按:世间一切一神论一无论,都犯此病,都可同此破。
二执有法与有等性,其体定异。如胜论等。
胜论看问题,与数论适得其反,从异的方面看,以为一切法皆有,一切法不应即有性,故别立有性。一切法之有,由於有有性,有性令一切法有。一切法彼此有同异,不应一切法即同异性,故别立同异性。由於同异性种种不同,故一切法有种种同异。一切法能和合,不应一切法即和合性,故别立和合性。由和合性故,一切法能和合。一切法的体相用,亦不应是一,故别立实德业三句。每句中又分多种,每种中又可分,如色中有青黄等,一一皆异。如胜论等,是执有法与有等性,其体定异的。
彼此非理。所以者何
勿一切法非有性故。如已灭无,体不可得。
如彼所执是不合理的,为什么呢
一切法与有性分异,一切法非有性了,这不同於已灭的无,没有体了吗
便违实等自体非无,亦违世间现见有物。
这样说法,说实等自体非无,是相违了。亦是与世间相违,世间都现见是有物的。
又若色等非色等性,应如声等,非眼等境
不能说色等非色等性,若色非色性,不是和声等一样了吗
非色性怎能为眼的境呢?
三、执有法与有等性,亦一亦异。如无惭等
一既不诵,异亦不诵。有的用亦一亦异来看,以一切法既似一又似异,如尼犍子即如是说。尼犍子即露形外道,故佛法毁之日无惭。
彼执非理,所以者何
一异同前一异过故。
执亦一亦异是不合理的,为什么呢
说一即同前执一过。,说异即同前执异过,执一的,执异的,各是一过。执亦一亦异,二过俱有了。
二相相违,体应别故。一异体同。俱不成故。
一非异,异非一,二相相违,其体各别,何可同存
若说一异同体。二相违反,都不成立了。
勿一切法皆同一体
若相违反的可以一体,什么都可一体了,这是不可以的。
或应一异是假非实。而执为实,理定不成。
或是假的,非实有,则可。所以既似一,又似异,若执以为实,那是依理决定不成立的。
四、执有法与有等性,非一非异,如邪命等。
一不合理,异不合理,亦一亦异,更不合理,那只有非一非异了,有的即如是执,如邪命等。阿时缚迦外道,自云正命,佛法毁之为邪命,言其邪活命。
彼执非理。所以者何
非一异执。同异一故
执非一非异是不合理的,为什么呢
非一吗
同於异。非异吗
同於一,说非一非异,还同亦异一,过失相等。
非一异言,为遮为表?
你说非一非异,请问此言是遮呢
是表呢?
若唯是表。应不双非。
你若说是表,应有所表,不应当双方都非,这亦非,那亦非,是无所表了。
若但是遮,应无所执。
你若说是遮。遮而非表,那末,你自己所执的了,为什么你这样执,而和人竞胜呢?
亦遮亦表,应互相违
若说双非是即遮即表,遮与表是互相违的。何可合而为一呢
非表非遮,应成戏论。
若说非表非遮,没有既非表又非遮的,那不是戏论吗
又非一异,违世共知有一异物,亦违自宗色等有法决定实有。
世间共知,物有一有异。你说非一非异,与世间相违。你自宗是认为色等有法决定实有的,又说非一非异,与自宗亦相违了。
是故彼言唯矫避过。诸有智者勿谬许之。
故非一非异之言,唯是矫诈,企图逃避过失。凡是有智慧的人,勿错误许可他!
馀乘所执离识实有色等诸法,如何非有
自下破馀乘。佛教有大乘小乘。此言自乘之馀的。馀乘所执的,离识而实有的色等诸法,什么非有呢
彼所执色不相应行及诸无为,理非有故。
一切法可摄为心法,心所法,色法,不相应行法,无为法。若以色法,不相应行法,无为法,为离识实有自体。这是不应理的。
且所执色,总有二种。一者有对,极微所成。二者无对,非极微成。
初破色,次破不相应行,后破无为,以心心所是能取故.体即识故,稍相近故,俟后总破内方始破之。所执之色,总有二种,一者有对的,有质之物,有所障碍,如手碍手,故名有对,有质碍则可分析,故以为是极微所成,二者无对的。无质疑的,故非极微成。
彼有对色定非实有,能成极微非实有故。
他所说的有对色,决定非实有。以有对色是极微所成的,能成此有对色的极微非实有的所成的有对色何可实有
谓诸极微,若有质碍,应如瓶等,是假非实。
极微为什么非实有呢
此用有质碍无质碍及有方分无方分破。前破外道,亦,有极微。其言略,此为详。文亦有异,互见益明。极微若有质碍,则和瓶等一样,非实有的,是假的了。前破外道极微非实,以有方分为因,举蚁行为喻,不言有质碍如瓶等,以彼谓粗色实有,粗色是有质碍瓶等。世俗亦都以瓶等有质碍物是实有的,言如瓶非彼所许,举蚁行而不举军林为喻,以军林之成行,是人为的。蚁之行列,则出於自然。
若无质碍,应如非色,如何可集成瓶衣等。
有质碍则可分,可分即非极微一不应有质碍,然无质碍,则同於非色。集成瓶衣等了。
又诸极微,若有方分,必可分析,便非实有
此以有方分破其非实有。以有方分,必可分析,可分即非一,非一即是假合非实有。
若无方分,则如非色,云何和合承光发影?
有方分则非极微,然极微亦不能执为无方分,若无方分,即如非色,不能和合后可承光发影。
月轮才举照柱等时,东西两边光影各现,承光发影处既不同,所执极微定有方分。
一轮白日,才出天空,光照柱等物上,柱等物的东西两边,东边接受日光,西边阴影出现。承光是一处,发影是另一处。和合色如此,可见其极微亦必如是,定是有方分的。
又若见触壁等物时。唯得此边,不得彼分,即和合物即诸极微,故此极微必有方分。
见到墙壁等物,触到墙壁等物,都只能见到此边,触到此边,不能同时得到彼边。和合物如是。和合物即诸极微和合成,所以极微亦必定有方分。
又,诸极微随所住处,必有上下四方差别,不尔,便无共和集义。
再说。极微甚小,虽小,必有住处,随所住处,必应有上下四方差别。若无上下四方差别,怎可说其能共和集呢
或相涉入,应不成粗。由此极微定有方分
若无上下四方之别,则诸极微体,相涉相入,合为一体,虽多极微,仍如一极微,不能成为粗了,由此故知极微定有方分。
执有对色即诸极微。若无方分,应无障隔。若尔,便非障碍有对。
有对色是极微合成。若极微无方分,有对色亦无方分,无方分应无障隔,无障隔,非障碍的,不是有对色了。
是故汝等所执极微,必有方分,有方分故,便可分析,定非实有。
由此故,你们所执极微,必有方分,然而有方分,则便可分析,决定非实有了。
故有对色实有不成。
故以有对色为实有.不能成立。
五识岂无所依缘色?
此难问,若无实极微所成的有对色识所缘的色与所依的色是什么呢
虽非无色,而是识变。
此答难。虽不是无色,然此色是识变的。
谓识生时,内因缘力,变似眼等色等相现。即以此相为所依缘。
怎样变呢
谓识生时,由内因缘种子等力,第八识变现根身器界,即五根五尘相,以其非色似色,故名变似。五识即以此眼等根为所依,色等尘为所缘。
然眼等根,非现量得。以能发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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