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对此也不应误解。如果远离了智慧和善巧方便时,的确如此,但若由智慧和方便摄持,也是解脱和一切种智之因。
【如《宝鬘论》云:“大王总色身,从福资粮生。”教证无边。】
如《宝鬘论》所说:“大王!总的色身是从福德资粮出生。”能证明此理的教证无量无边。因此,福德资粮之果不决定是生死中事。
【又汝有时说一切恶行、一切烦恼恶趣之因,皆能变为成佛之因,有时又说施戒等善增上生因,是生死因,非菩提因,应当令心正住而说。】
再者,你有时说“恶趣之因的一切恶行、一切烦恼,都能变为成佛之因”,有时又说“增上生之因的布施、持戒等善行只是生死之因,并非菩提之因”,还是让心正直安住后再说话吧!
即:如果恶趣之因都能变为成佛之因,则布施等善行更能成为成佛之因;如果布施等, 决定只是生死之因,则恶行、烦恼更只能是生死之因。
卯二、遮破他宗所引教证能立分二:一、举出他宗自许的无缘之能立 二、显明经文正义
辰一、举出他宗自许的无缘之能立【又如经说:“著施等六,是为魔业。”《三蕴经》说:“堕所缘故而行布施,由戒胜取守护戒等,如是一切皆悉忏悔。”《梵问经》云:“尽其所有一切观择,皆是分别。无分别者,即是菩提。”】
又如经中说:“执著布施等六法,是为魔业。”《三蕴经》说:“堕于所缘而行持布施,由戒胜取而守护戒律等,一切都应忏悔。”《梵问经》说:“所有的观察思择都是分别,无分别即是菩提。”
他宗以这三种经文,作为成立应当舍弃布施等的教证。
辰二、显明经文正义
【于此等义亦莫误解。】
对这些经文的意义,也不能误解。
以下依次解释。
【初经义者,谓于二我颠倒执著,所起施等未清净故,说为魔业,非说施等皆是魔业;若不尔者,六度俱说静虑、般若,亦当许为是诸魔业。】
第一种经文的意义:由于颠倒执著人法二我所引生的布施等不清净之故,而说它是魔业,并非说任何布施等都是魔业;否则,六度中所包括的静虑、般若,也应承许为魔业。
对方以“著施等六是为魔业”为依据,证明不必修布施等。
破斥:并非布施等六度为魔业,而是以二我执所引生的布施等是魔业。如果你们忽略“著”字,只说“布施等六是魔业”,则连汝宗最爱重的静虑和般若也一并是魔业。
【第二经义,亦于颠倒执着所起未清净者作如是说,非说不应修习施等。若不尔者,说堕所缘而行布施,则不须说堕所缘故,理应总云行施当悔,然未作如是说故。】
第二种经文的意义,也是针对由颠倒执著所引起的不清净布施等,而说“一切皆悉忏悔”,并非说“不应修习布施等”。否则,经中说“堕所缘故而行布施”,根本不必加上“堕所缘”三字以示简别,而应总的直说“行施应忏悔”,然而经中并未如此宣说,由此可见并非遮止布施等。
【《修次下编》如是回答,理最切要。若倒解此,则一切行品皆为补特伽罗或法我相执,许为有相故。】
《修次下编》中这样回答,这个道理最为切要。如果对此颠倒理解,则一切行品都是人我相执或法我相执,因为许为有相的缘故。
【又若舍心念舍此物,及防护心防此恶行,如是等类诸善分别,一切皆是执着三轮法我执者,则诸已得法无我见,于一切种理应断除,如瞋、慢等不应习近。】
倘若“以舍心想施舍此物、以防护心防护此恶行”等诸如此类的善分别,都是执著三轮的法我执,那么已证法无我见者理应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断除它,如同对嗔恚、我慢等不应串习一般。
【又诸分别念此为此,一切皆是分别三轮法我执者,则思知识所有功德及思暇满、死没无常、诸恶趣苦、净修皈依、从如此业起如是果、大慈大悲及菩提心、修学行心所有学处,一切皆思“此者为此、此从此生、此中有此功德过患”而引定解,如于此等增长定解,当是渐增诸法我执,又法无我增长定解,此道定解渐趣微劣,行见二品违如寒热,故于二品全无发生猛利恒常定解之处。】
再者,如果分别、忆念“此是此”等都是分别三轮的法我执,那么思惟善知识的功德以及思惟暇满难得、死没无常、诸恶趣苦、净修皈依、从如是业起如是果、大慈大悲、菩提心、修学行心所有学处,一切都是通过思惟“此是此,此从此生,此中有如是功德、如是过患”从而引发定解,若对这些增长定解,也应逐渐增长法我执,而若对法无我增长定解,对这些道的定解则将逐渐趣于微弱、下劣,行和见二者如同寒热般相违。因此,对见行二品根本不可能同时发生猛利、恒常的定解。
【故如果位安立法身为所应得,及立色身为所应得,二无相违,于如是道时,二我相执所缘之事虽微尘许戏论永离引发定解,及于此从此生、此中有此功德过失引发定解,二须无违。】
因此,如同于果位“安立法身是所应得”和“安立色身是所应得”互不相违一般,在如是道时,对“二我相执所缘之事连极微尘许戏论也永时远离”引发定解,和对于“此从此生,此中有此功德、过患”引发定解,二者也应无有相违。
【此复依赖因位正见抉择二谛之理。故以教理抉择生死涅槃一切诸法,于自本性无少自性,立胜义量,与因果法各各决定无少紊乱,安立因果名言之量。此二互相,况为能损所损,实互为伴。获此定解,其后乃为证二谛义,始得堕入获得诸佛密意数中。】
而这又必须依赖因位的正见,来抉择世俗谛和胜义谛之理。因此,以教理抉择生死与涅槃诸法于自本性没有少许自性,而安立胜义量;因法和果法各各决定没有少许紊乱,安立因果名言之量。这二者不仅不是能损和所损的关系,而且一者是另一者的助伴。
对此获得定解之后,才是通达了二谛的意义,才开始算是获得了诸佛的密意。
【此理于毗钵舍那时,兹当广说。】
有关这方面的道理,在宣说毗钵舍那时将广泛宣说。
【第三经义,其经文时正是观择生等之时,故说施等真实无生。言分别者,显其惟是分别假立,非说施等不应习近而应弃舍。】
第三《梵问经》的经义:宣说此句经文时,正是观察生等的时候,因此说布施等真实无生。经中说“分别”是显示它唯一是分别所假立,并非说布施等不应串习而应舍弃。
丑四、教诫如何修学
首先总的教诫未成佛前始终应学菩萨行,其次开示现前的做法,而遮止不合理的做法。
【是故乃至未成佛前,于此诸行无不学时,故须学习六度等行。】
因此,乃至尚未成佛之间,对诸菩萨行没有不学的时候,因此必须修学六度等行品。
总的是六度万行都必须修学,但对初学者来说,目前应如何修学呢?论中说:
【此复现在当由至心励力修行,诸能修者策励而修,暂未能者当为愿境,于能修习此等之因,集聚资粮,净治业障,广发大愿,是则不久当能修行。】
现在应当以至诚心努力修行,对于能修的道品应策励实修,暂时不能修的道品,则应作为发愿的目标,对于能修习此等的正因,集聚资粮、净治业障、广发大愿,由此不久将有能力修行。
【若不如是行,执自不知及不能行,谓于此等不须学者,自害害他,亦是隐灭圣教因缘,故不应尔。】
如果没有这样行持,而执著自己不了知和不能行持,就认为这些不必修学,这是自害害他,也是令圣教隐灭的因缘,所以不应如此。
【《集经论》云:“观察无为厌有为善,是为魔业。知菩提道而不寻求波罗蜜多道,是为魔业。”】
《集经论》中说:观察无为而厌离有为善行,是为魔业;了知菩提道而不寻求波罗蜜多道,是为魔业。
对此,《四家注》解释为:观察空性而厌离福德资粮,是为魔业;了知菩提道的方便行品修习,却不寻求波罗蜜多道之见,也是魔业。
因此,欲求无上菩提却不修习六度,与《集经论》的论义相违。
【又云:“若诸菩萨离善方便,不应勤修甚深法性。”】
论中又说:如果诸菩萨远离了方便,则不应勤修甚深的法性。这是明示不能离开方便而修习法性。
【《不可思议秘密经》云:“善男子,如火从因然,无因则灭,如是从所缘境,心乃炽然,若无所缘,心当息灭。此诸善巧方便菩萨,般若波罗蜜多遍清净故,亦能了知息灭所缘,于诸善根不灭所缘,于诸烦恼不生所缘,安立波罗蜜多所缘,亦善观察空性所缘,于一切有情以大悲心亦观所缘。”】
《不可思议秘密经》说:善男子!就像火是以因而燃烧,无因便会息灭。同样,以所缘境,心才炽燃;没有所缘,心便息灭。这些善巧方便的菩萨因为般若波罗蜜多清净的缘故,也能了知息灭所缘,于善根不灭所缘,于烦恼不生所缘,安立波罗蜜多所缘,也善观察空性所缘,于一切有情也以大悲心观所缘。
【此中别说无缘有缘,当善分别。】
此处分别宣说了无缘和有缘的道理,应当善加分别。
【如是烦恼及执相缚当须缓放,学处之索则当紧束。当坏二罪,不当灭坏诸善所作。学处系缚与执相缚,二事非一;护律缓放与我执缚缓放,二亦不同。】
如是,烦恼和执相的束缚应当放松,学处的绳索则应紧系,不能毁坏戒律。应当摧坏两种罪(自性罪和佛制罪),不应灭坏诸多善行。学处系缚和执相系缚不同,护律缓放和我执缚缓放也不相同。(即烦恼和执相系缚必须放…
《菩提道次第系列——上士道(新广论讲记8)》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