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對此也不應誤解。如果遠離了智慧和善巧方便時,的確如此,但若由智慧和方便攝持,也是解脫和一切種智之因。
【如《寶鬘論》雲:“大王總色身,從福資糧生。”教證無邊。】
如《寶鬘論》所說:“大王!總的色身是從福德資糧出生。”能證明此理的教證無量無邊。因此,福德資糧之果不決定是生死中事。
【又汝有時說一切惡行、一切煩惱惡趣之因,皆能變爲成佛之因,有時又說施戒等善增上生因,是生死因,非菩提因,應當令心正住而說。】
再者,你有時說“惡趣之因的一切惡行、一切煩惱,都能變爲成佛之因”,有時又說“增上生之因的布施、持戒等善行只是生死之因,並非菩提之因”,還是讓心正直安住後再說話吧!
即:如果惡趣之因都能變爲成佛之因,則布施等善行更能成爲成佛之因;如果布施等, 決定只是生死之因,則惡行、煩惱更只能是生死之因。
卯二、遮破他宗所引教證能立分二:一、舉出他宗自許的無緣之能立 二、顯明經文正義
辰一、舉出他宗自許的無緣之能立【又如經說:“著施等六,是爲魔業。”《叁蘊經》說:“墮所緣故而行布施,由戒勝取守護戒等,如是一切皆悉忏悔。”《梵問經》雲:“盡其所有一切觀擇,皆是分別。無分別者,即是菩提。”】
又如經中說:“執著布施等六法,是爲魔業。”《叁蘊經》說:“墮于所緣而行持布施,由戒勝取而守護戒律等,一切都應忏悔。”《梵問經》說:“所有的觀察思擇都是分別,無分別即是菩提。”
他宗以這叁種經文,作爲成立應當舍棄布施等的教證。
辰二、顯明經文正義
【于此等義亦莫誤解。】
對這些經文的意義,也不能誤解。
以下依次解釋。
【初經義者,謂于二我顛倒執著,所起施等未清淨故,說爲魔業,非說施等皆是魔業;若不爾者,六度俱說靜慮、般若,亦當許爲是諸魔業。】
第一種經文的意義:由于顛倒執著人法二我所引生的布施等不清淨之故,而說它是魔業,並非說任何布施等都是魔業;否則,六度中所包括的靜慮、般若,也應承許爲魔業。
對方以“著施等六是爲魔業”爲依據,證明不必修布施等。
破斥:並非布施等六度爲魔業,而是以二我執所引生的布施等是魔業。如果你們忽略“著”字,只說“布施等六是魔業”,則連汝宗最愛重的靜慮和般若也一並是魔業。
【第二經義,亦于顛倒執著所起未清淨者作如是說,非說不應修習施等。若不爾者,說墮所緣而行布施,則不須說墮所緣故,理應總雲行施當悔,然未作如是說故。】
第二種經文的意義,也是針對由顛倒執著所引起的不清淨布施等,而說“一切皆悉忏悔”,並非說“不應修習布施等”。否則,經中說“墮所緣故而行布施”,根本不必加上“墮所緣”叁字以示簡別,而應總的直說“行施應忏悔”,然而經中並未如此宣說,由此可見並非遮止布施等。
【《修次下編》如是回答,理最切要。若倒解此,則一切行品皆爲補特伽羅或法我相執,許爲有相故。】
《修次下編》中這樣回答,這個道理最爲切要。如果對此顛倒理解,則一切行品都是人我相執或法我相執,因爲許爲有相的緣故。
【又若舍心念舍此物,及防護心防此惡行,如是等類諸善分別,一切皆是執著叁輪法我執者,則諸已得法無我見,于一切種理應斷除,如瞋、慢等不應習近。】
倘若“以舍心想施舍此物、以防護心防護此惡行”等諸如此類的善分別,都是執著叁輪的法我執,那麼已證法無我見者理應在任何情況下都要斷除它,如同對嗔恚、我慢等不應串習一般。
【又諸分別念此爲此,一切皆是分別叁輪法我執者,則思知識所有功德及思暇滿、死沒無常、諸惡趣苦、淨修皈依、從如此業起如是果、大慈大悲及菩提心、修學行心所有學處,一切皆思“此者爲此、此從此生、此中有此功德過患”而引定解,如于此等增長定解,當是漸增諸法我執,又法無我增長定解,此道定解漸趣微劣,行見二品違如寒熱,故于二品全無發生猛利恒常定解之處。】
再者,如果分別、憶念“此是此”等都是分別叁輪的法我執,那麼思惟善知識的功德以及思惟暇滿難得、死沒無常、諸惡趣苦、淨修皈依、從如是業起如是果、大慈大悲、菩提心、修學行心所有學處,一切都是通過思惟“此是此,此從此生,此中有如是功德、如是過患”從而引發定解,若對這些增長定解,也應逐漸增長法我執,而若對法無我增長定解,對這些道的定解則將逐漸趣于微弱、下劣,行和見二者如同寒熱般相違。因此,對見行二品根本不可能同時發生猛利、恒常的定解。
【故如果位安立法身爲所應得,及立色身爲所應得,二無相違,于如是道時,二我相執所緣之事雖微塵許戲論永離引發定解,及于此從此生、此中有此功德過失引發定解,二須無違。】
因此,如同于果位“安立法身是所應得”和“安立色身是所應得”互不相違一般,在如是道時,對“二我相執所緣之事連極微塵許戲論也永時遠離”引發定解,和對于“此從此生,此中有此功德、過患”引發定解,二者也應無有相違。
【此複依賴因位正見抉擇二谛之理。故以教理抉擇生死涅槃一切諸法,于自本性無少自性,立勝義量,與因果法各各決定無少紊亂,安立因果名言之量。此二互相,況爲能損所損,實互爲伴。獲此定解,其後乃爲證二谛義,始得墮入獲得諸佛密意數中。】
而這又必須依賴因位的正見,來抉擇世俗谛和勝義谛之理。因此,以教理抉擇生死與涅槃諸法于自本性沒有少許自性,而安立勝義量;因法和果法各各決定沒有少許紊亂,安立因果名言之量。這二者不僅不是能損和所損的關系,而且一者是另一者的助伴。
對此獲得定解之後,才是通達了二谛的意義,才開始算是獲得了諸佛的密意。
【此理于毗缽舍那時,茲當廣說。】
有關這方面的道理,在宣說毗缽舍那時將廣泛宣說。
【第叁經義,其經文時正是觀擇生等之時,故說施等真實無生。言分別者,顯其惟是分別假立,非說施等不應習近而應棄舍。】
第叁《梵問經》的經義:宣說此句經文時,正是觀察生等的時候,因此說布施等真實無生。經中說“分別”是顯示它唯一是分別所假立,並非說布施等不應串習而應舍棄。
醜四、教誡如何修學
首先總的教誡未成佛前始終應學菩薩行,其次開示現前的做法,而遮止不合理的做法。
【是故乃至未成佛前,于此諸行無不學時,故須學習六度等行。】
因此,乃至尚未成佛之間,對諸菩薩行沒有不學的時候,因此必須修學六度等行品。
總的是六度萬行都必須修學,但對初學者來說,目前應如何修學呢?論中說:
【此複現在當由至心勵力修行,諸能修者策勵而修,暫未能者當爲願境,于能修習此等之因,集聚資糧,淨治業障,廣發大願,是則不久當能修行。】
現在應當以至誠心努力修行,對于能修的道品應策勵實修,暫時不能修的道品,則應作爲發願的目標,對于能修習此等的正因,集聚資糧、淨治業障、廣發大願,由此不久將有能力修行。
【若不如是行,執自不知及不能行,謂于此等不須學者,自害害他,亦是隱滅聖教因緣,故不應爾。】
如果沒有這樣行持,而執著自己不了知和不能行持,就認爲這些不必修學,這是自害害他,也是令聖教隱滅的因緣,所以不應如此。
【《集經論》雲:“觀察無爲厭有爲善,是爲魔業。知菩提道而不尋求波羅蜜多道,是爲魔業。”】
《集經論》中說:觀察無爲而厭離有爲善行,是爲魔業;了知菩提道而不尋求波羅蜜多道,是爲魔業。
對此,《四家注》解釋爲:觀察空性而厭離福德資糧,是爲魔業;了知菩提道的方便行品修習,卻不尋求波羅蜜多道之見,也是魔業。
因此,欲求無上菩提卻不修習六度,與《集經論》的論義相違。
【又雲:“若諸菩薩離善方便,不應勤修甚深法性。”】
論中又說:如果諸菩薩遠離了方便,則不應勤修甚深的法性。這是明示不能離開方便而修習法性。
【《不可思議秘密經》雲:“善男子,如火從因然,無因則滅,如是從所緣境,心乃熾然,若無所緣,心當息滅。此諸善巧方便菩薩,般若波羅蜜多遍清淨故,亦能了知息滅所緣,于諸善根不滅所緣,于諸煩惱不生所緣,安立波羅蜜多所緣,亦善觀察空性所緣,于一切有情以大悲心亦觀所緣。”】
《不可思議秘密經》說:善男子!就像火是以因而燃燒,無因便會息滅。同樣,以所緣境,心才熾燃;沒有所緣,心便息滅。這些善巧方便的菩薩因爲般若波羅蜜多清淨的緣故,也能了知息滅所緣,于善根不滅所緣,于煩惱不生所緣,安立波羅蜜多所緣,也善觀察空性所緣,于一切有情也以大悲心觀所緣。
【此中別說無緣有緣,當善分別。】
此處分別宣說了無緣和有緣的道理,應當善加分別。
【如是煩惱及執相縛當須緩放,學處之索則當緊束。當壞二罪,不當滅壞諸善所作。學處系縛與執相縛,二事非一;護律緩放與我執縛緩放,二亦不同。】
如是,煩惱和執相的束縛應當放松,學處的繩索則應緊系,不能毀壞戒律。應當摧壞兩種罪(自性罪和佛製罪),不應滅壞諸多善行。學處系縛和執相系縛不同,護律緩放和我執縛緩放也不相同。(即煩惱和執相系縛必須放…
《菩提道次第系列——上士道(新廣論講記8)》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