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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观宝鬘论广释 第四品 国王行为▪P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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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丑一、破五境聚合是能立:

  

眼等五种根,缘取五境时,

  若无分别执,尔时无有乐。

  如果对方说:同时可以感受五境的快乐,因为可以领受舞蹈家的身相、管乐的声音、沉香的芬芳、蜂蜜的味道、衣服的所触等。

  这种说法不合理,在眼等五根取受五境的当时,并没有同时领受五种快乐,为什么呢?如果没有以分别念来认定,则不知道是快乐,因为心不能同时分别五种对境与五种快乐。所以要明白,当时依赖那些对境而生的快乐并不存在。如果受具足领受的法相,那么由于领受不存在的缘故(受也就不可能存在)。

  

何时任何境,何根了知时,

  余非缘余境,尔时无有境。

  什么时候,色等某某对境被眼等某某根所认知,当时,剩下的根并不取受剩余的所有对境,也就不会由它生起快乐。为什么呢?因为当时所有剩余的对境不会为了快乐而在现今同时存在,这是由于一个相续同一时刻不会生起多种分别念的缘故。

  

由根缘境时,若于过去境,

  意缘而证知,则自以为乐。

  一个根与一个境也不会有同时成立的可能性,因为根缘对境的当时是一刹那,所以,如果对于仅仅呈现过去已经灭尽的对境行相的本体,由现在的心来缘再加以证知的话,那么只能是以分别念认为是快乐而已,并不是实有的快乐,如同梦境所缘境的快乐由醒觉的心来感受一样。

    丑二(破每一境是能立)分二:真实破;二、破能立。

    寅一、直接破:

  

此即由一根,了知一对境,

  境无根境无,根无境亦无。

  在这个世界上,诸如由眼睛一个根来认知色法一个对境,色境不存在,眼根的对境也就不存在,色境也同样会因为有境——眼根不存在而不存在,单单是相互观待而体性并不存在,由于无有体性,所以由它所生的身乐受也只是依赖根、境而假立的,并无自相。

    寅二(破能立)分三:一、破识自性成立;二、破境自性成立;三、破根自性成立。

    卯一、破识自性成立:

  

犹如依父母,方说出生子,

  如是依眼色,方说产生识。

  如果对方说:境、根自本体存在,因为它的果——识存在之故。

  驳:事实并非如此,犹如依靠父母才说儿子出生一样,依于眼根与色境二者才说产生眼识,因此识自性不成立,因为观待眼与色的缘故,就像父母与儿子一样,如此宣说了缘起因(即中观五大因之一)。由此轻易便能了知依缘而生的一切仅是依缘假立、自本体不成立的道理。以眼识为例,其他所有识也应当如此理解。

    卯二、破境自性成立:

  

过去未来境,有根无外境,

  此二别无故,现在亦无境。

  犹如眼错乱,能执旋火轮,

  如是依诸根,能取彼对境。

  如果对方说:识自性存在,因为它的对境存在之故。

  驳:具备有为法法相的一切对境,要么是过去要么是未来,由于具有识的时间已经过去或得不到的缘故,而不超离过去与未来二者,故而无有自性。如果认为现在存在。现在也同样无有,因为现在如果在过去与未来的时间不存在,那么就有不观待这两者的过失,而不观待过去与未来的现在不可能存在。由于观待的缘故应成在有过去、未来时存在,如同长与短。如果这样承认,则由于现在不成立除过去与未来两者以外的他体,具有根而无外境,尔时,现在的对境也同样不存在,因此识自性不成立。

  如果对方又说:现在的识缘取现在的对境,因此根、境、识三者真实存在。

  驳:这种观点不成立,因为,能推翻实执相续趋入的理由是这样的,比如,由于眼睛的错觉而将对境火烬前后诸多刹那误认为是一个,能将本不是这样圆形轮子的虚妄之相执著为一个轮状物,这虽然不是现在的本体,却于现在显现为一个,因为分开的每一个本体都不成立的缘故,现在的旋火轮不成立是一体。同样,一切根也并不是现在的本体,然而于现在显现,于是便能对本不成立的现在对境执著为成立,对刹那性的相续与多体聚合,生起一个有实法的心,这仅仅是颠倒迷乱所现,实际上境、根、识何者也不成立一体与多体。如圣天论师的论典中云:“于相续假法,恶见谓真常;积集假法中,邪执言实有。”

    卯三(破根自性成立)分三:一、略说以破大种自性成立而破根境自性成立;二、破大种自性成立;三、故说色法自性不成。

    辰一、略说以破大种自性成立而破根境自性成立:

  

诸根及诸境,许是大种姓,

  大种各无境,此等实无境。

  如果对方说:根、境自性存在,因为它的因大种存在之故。

  驳:对于眼等诸根与色等诸境,如果均承许为一切大种之果的自性,那么四大聚合与分开自性成立的外境是不存在的,这一点前文中进行分析已经证实它们无实有。因此,这些大种实际上绝不存在自性成立的外境。为什么呢?因为对境与有境大种及大种所造等现为有实法的这一切尽管在习气熏染的迷乱者前现为真实,但于胜义中,显现形形色色的万法均不真实,如同梦境,依靠近取因、俱生缘已经形成,但不存在实法,如同虚妄的幻术,从本性而言即是空性。这些互相建立这一点不成立,或者成了能立与所立相同等的结局。可见,(要想建立)只是徒劳无益罢了。就像有人说“魔术存在,因为有物品、咒语之故”,或者“梦境存在,因为有幻相存在之故”等等一样无有实义。

    辰二、破大种自性成立:

  

大种若各异,无薪应有火,

  和合成无相,其余定如是。

  如果认为,所有四大种的两种情况各自本体真实分开,互不观待,异体存在,那么就成了无有因之薪柴而有果之火存在。如果承许合而为一,则应成各自法相不复存在,原因是,犹如没有认定有热性就不知这是火一样,法相混杂以后势必导致四大种的名言不存在。对其余三大(进行观察)也必定会有这样的过失。不仅火需要观待薪,而且,所谓“火”的事相红通通的颜色也是与本身的法相或能表热性相联、观待而假立的。如同火是依缘而生一样,其余三大种也都需要依于各自的法相、四大种相互观待而安立,因为热不存在,所谓的冷就不可能立足。我们应当知道,如同长短一样,缘起而生并不是由本身形成的道理,因为互不观待而说有无离不开常断。依缘而生中的“依”与常边相联[ 与常边相联,是指在世俗中缘起显现不灭。],而遣除断边。如云:“何者缘起生,汝许为空性,无有自主法,汝狮吼无比。”

    辰三、故说色法自性不成:

  

大种二相中,无境聚无境,

  聚合无境故,色法实无境。

  正如刚刚所说的那样,所有大种在分开与聚合的两种情况下均无有自性成立的外境,因此聚合本身也无有自性成立的外境。由于聚合始终不存在真实的外境,所以果色——五根及五境等的法相也只是对聚合假立的。可见,如果在真实义中衡量,则自性成立的外境丝毫也不存在,因为具有虚无缥缈经不起分析的法相。

    癸二、破自相快乐之本体:

  

识受想及行,一切皆如是,

  各体无境故,胜义中境无。

  如果对方说:由于受与识、想、行一起产生,因此自性存在。

  驳:即便如此也无有自性,识、受、想、行一切都是方方面面聚合的,自性不成立,各自分开也是同样,因为在胜义中本性不成立这一点已经抉择完毕。具有乐受在真实义中都不存在实有的外境。《无尽慧经》中云:“受谓耽著……直至受谓分别之间。”我们要清楚,受仅仅是分别而无有自性的体相,犹如虚空。

    辛二、破痛苦自相自性成立:

  

犹于苦伪造,真乐起我慢,

  如是于乐毁,痛苦亦起慢。

  如果有人认为:快乐虽然不成立,但痛苦自性成立吧。

  正如对遇到贪爱的对境自相快乐本体有依据已予以否定了一样,能令生起想离开爱著的对境——自相痛苦实际上也是义理的所破,因而是在胜义中予以遮破,犹如痛苦伪造,使得苦受稍有减退的时候,真正会以认为自相安乐的我慢或执著相而迷醉。同样,当快乐被击得粉碎,无有丝毫明显的快乐,处在自相或者自性成立的痛苦中也会生起我慢及想要离开的爱著,而有实法的本体丝毫也不存在。苦乐也是相互观待的法,并且因也不固定,比如,依靠同一个太阳也会生起热乎与遣除严寒的温暖的两种快乐,虽然当听到某一个声音而感到恐惧、痛苦,当习惯以后也会产生欢喜。因此,认为成办快乐与断除痛苦只是迷乱,因为轮回的有情苦乐感受无恒常、无自性的缘故,甚至在名言中也没有定准,而是交替出现,如同被藤皮所捆缚的人在太阳下晒和被雨淋的感受一样。再说,一者感受痛苦而对另一者来说却现为快乐,如果这些各自的本体成立,那么就不该变成这种情况。如云:“蛇为孔雀快乐生,习毒毒成营养素,骆驼口中之荆棘,成为尤其欢喜因。”《摄正法经》中云:“如是菩提果,寂净光明性,通达此受者,正念如是住。”意思是说,受与受者是缘起空性。

    辛三(遮破之果)分二:一、宣说证悟空性而解脱;二、认清证悟空性之有境心后破其成实。

    壬一、宣说证悟空性而解脱:

  

现无体性故,舍弃值乐爱,

  及离痛苦爱,见此而解脱。

  如上所述,受连同对境体性都不成立的缘故,通过修习它的意义而舍弃值遇快乐的爱与想离开痛苦的爱,断除了爱不就会再积业,也就可以从轮回中解脱出来,这也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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