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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信仰简论▪P4

  ..续本文上一页有其他佛陀出现,大乘认为过去、现在、将来皆有十方诸佛存在,但却是释迦牟尼佛的觉悟直接导致此期教法的成立。佛陀本着普度众生的大悲心,以智慧观照众生的根器、心行以及众绿,而善巧安立种种言教,方便度化有缘众生。《妙法莲华经》卷一方便品云:“诸佛世尊唯以一大事因缘故出现于世。……云何名诸佛世尊唯以一大事因缘故出现于世

  诸佛世尊欲令众生开佛知见使得清净故出现于世;欲示众生佛之知见故出现于世;欲令众生悟佛知见故出现于世;欲令众生人佛知见道故出现于世。……是为诸佛以一大事因缘故出现于世。”[11]即佛陀以大悲心、大智慧善巧安立教法,方便开显一切众生诸佛所证境界,以令一切众生悟人此境界,因此,佛陀是佛教的根本建立者,亦是佛教的根本弘扬者,是一切众生解脱与菩提的根本导师。

  总之,佛陀作为佛教的解脱与觉悟的先行成就者,佛教真理的根本开显者,佛教教法的根本建立者与根本弘扬者,众生趣向觉悟与解脱的根本依怙与根本导师,当然是佛教信仰的首要对象,即是希欲解脱与菩提的众生所信仰及所归依与信的对象,因此,在体现佛教信仰对象的三宝中被置于首位,以此三宝固定佛陀作为佛教信仰的基点,在佛教中是被广泛接受的。不过,在佛教大乘密宗中,将皈依上师从皈依僧中区分出来而成四皈依,并将皈依上师置于皈依佛之上,不能不说是一种变异性发展。这对强调上师对佛教修行者的直接指导作用是重要的,但亦不可避免带来严重的后遗症,即对佛陀信仰的淡化,甚至虚化,特别是末法时期,过分强调信仰上师而不是佛陀,对佛教的纯正性绝对是一种巨大的威胁。这如同中国化佛教中强调祖师禅而非如来禅,相当于以祖师代替佛陀,亦存在相似的弊端。

  须特别注意,对佛陀的信仰绝非是对造物主、救世主的那种信仰。佛陀作为觉悟者,只是众生走上解脱与菩提之路的先行者、示范者、指引者,而非众生苦难生活与命运的拯救者。就根本而言,众生解脱与觉悟的主要因素还在自身,佛陀以及其他圣者的作用虽然极为重要,但在性质上仅是一种增上缘,即是一种辅助作用。小乘认为,一切众生皆有解脱的可能性,在解脱时在解脱相上皆与佛陀平等,他们间的差别仅是智慧不同而已。而大乘认为,一切众生皆有成佛的可能性,在觉悟时在菩提相与解脱相上皆与佛陀平等,所以一切众生在因位本性上与佛平等,在果位现实地与佛平等。因此,绝不可将对佛的信仰与世间宗教对上帝的崇拜混淆起来。在此意义上,中国乃至东亚范围内的佛教净土思想的一些过度发展,比如主张行者往生净土,并非靠修菩萨行而积累的功德,而是依靠阿弥陀佛的果德力的加持,这样的阿弥陀佛法力无边,无异有拯救力的上帝,明显偏离佛教基本精神,是一种相似佛教。

  2、作为佛教信仰之根本的法信仰

  对法的信仰在佛教信仰结构中是紧接于对佛的信仰而强调的,这反映在三皈依中即是将皈依法列在第二位。此中的法具有两种基本含义:一者是证法,一者是教法。证法是一种内证的境界,是佛陀在觉悟中以智慧所亲证的,具有甚深微妙的性质,这在小乘以及大乘中是共许的。但实际上,此二乘所证法是有很大差异的。小乘依解脱相所显现的证法是四谛十二因缘,法尔存在,所谓“非我所作,亦非余人作,然彼如来出世及未出世,法界常住”。此法虽然常住,但被世间的种种相以及世间的种种见所遮蔽,而不能显现,因此说马甚深。而—,旦被圆满地证悟,即作为智慧的境界而显现出微妙的作用,即有解脱的发牛,因此说马微妙。小乘的所证境界虽然微妙甚深,但并非是完全离言的,这与大乘所证之法性质迥然不同、大乘的所证法是佛陀依菩提相所显现,是最为微妙、甚深的殊胜境界。由其不可思议、不可言说、不可譬喻,所谓“言语道断、心行处灭”,说为甚深;由对此境界的证悟即意味圆满的正觉,说为微妙;更由包括一切真理,说为广大,

  就实而言,不论是根据小乘还是根据大乘,佛陀之所证境界皆不能直接地传达给众生,所以当佛陀度化众生时,就观待于众生善根因缘与障碍,以无比的大悲心以及圆满的智慧,善巧安立种种的言教,一方面用以方便开显甚深的内证境界,而成立教理方面;另一方面用以方便地引导众生悟人此等境界,而成立行法方面,证法以及摄教理与行法的教法,在根本上是佛陀所证悟与所安立的,是与佛陀的智慧相应并且是佛陀的无漏功德所显现的,具有无上的清净性。因此,凡夫为无始业力所引生的虚妄分别心是不能理解、把握的,即使有指向解脱与菩提的善根显现,也因体性非彻底清净,以及势力甚为赢弱,亦无法直接把握。在此意义上,作为凡夫的初发心者虽急欲证悟真理,但对待佛陀的证法与教法必然唯有采取一种信仰的取向。换言之,他们首先必须在内心相信佛陀的证法与教法的殊胜性,才会有进一步的理解与证悟的可能性,否则佛教以证悟为目的的修行就不可能发生。正因为作为证法与教法之佛法是修行者所行以及以行所证者,所以在佛教信仰的内容结构中是具有根本性意义的。由此,法信仰具有与佛信仰相重的地位-二者在信仰结构中的关系可以这样判定,佛信仰是前提性质,而法信仰是根本性质-

  有一点易于引起误解,这裹必须再略加澄清与强调。在教、证二法中,证法唯有圣者才能有所证悟,唯有佛陀才能圆满证悟,而初发心者不可能直接把握,唯有信其存在,唯有信其可被证悟,这是易于理解的,但要说教法对初发心者而言亦是不易直接理解,似乎就相当悖理。但作为凡夫的初学者初发心向道,如前所述,其善根薄弱,易为世间相与世间见所遮蔽,而且其本身的世间性质,不易直接把握随顺甚深证境的教法,也就是说,不易领悟佛陀教法的意趣,因此,他们对待教法仍是在信仰层次上的受持。简言之,对初学者而言,应明确地意识到,一切出世性质之法,首先是要在信仰的意义上去信受,在此基础上才能有真正意义上的理解,乃至悟人。否则,以己意揣度佛意甚至以己意代替佛意的现象,会不可避免地出现。在中国化佛教中,由于直谈对法的悟人,而不强调在信受法的基础上的闻思,导致狂禅以及“佛心自用”乃至种种“相似佛法”等弊端产生,是一个深刻教训。

  探讨法信仰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必须辨清小乘与大乘对所信仰的法的立场。小乘的《阿含经》反复宣说佛陀的无上正等正觉所证即是四谛十二因缘,而且强调唯有圆满证悟四谛十二因缘才能获得解脱。据此境界而安立的种种教理以及行法,形成了小乘的种种教法。显然,在小乘意义上对法的信仰,即是对此四;谛十二因缘及其随顺法的信受。《人阿毗达磨论》卷上云:“信,谓令心于境澄浮,谓于三宝因果相属有性等中,现前忍许,故名为信。”[12]因果等即指四谛十二因缘。《阿毗达磨俱舍论》卷四亦提到类似说法,云:“此中信者,令心澄浮。有说:于谛实业果中,现前忍许,故名为信。”[13]其中的业果指善恶业及其所引果,谛即四谛,因此,谛实业果即指四谛十二因缘。不仅这些引文,实际整个小乘皆认为小乘所信仰之法是四谛、十二因缘及其相应者。于此等法心忍可、乐欲而具的澄净之相,亦即真诚之相,即是小乘对法的信仰体相。

  但大乘所信仰之法不同于小乘之所安立。小乘偏重于烦恼、业与苦的灭除,在果上显现的是寂灭相;大乘偏重于种种执见的破除,在果上显现的是菩提相。所以不同于小乘关注生命的流转与还灭,大乘关注一切事物的实相。依于、随顺于甚深、微妙、广大性的实相安立的教法,如略摄,即为境、行、果,具有不可思议的妙用与功德。在大乘意义上建立的法信仰,即是以此等殊胜之法为所信受的对象。《成唯识论》六卷云:“云何为信

  于实德能深忍、乐欲,心净为性。对治不信、乐善为业。然信差别略有三种:一、信实有,谓于诸法实事理中,深信忍故;二、信有德,谓于三宝真净德中,深信乐故;三、信有能,谓于一切世出世善深信有力能得能成,起希望故。”[14]此中所谈即为大乘所信受之法,是佛作为大菩提者所证悟与所安立,具有真实性、胜德性、殊能性。因此,对大乘法及其所显之甚深境界,不仅要相信,乃至坚信其真实存在,而且要相信,乃至坚信其具有殊胜之功德与作用。在此意义上由忍可、乐欲而具的真诚之心相,亦即澄净之心相,即是大乘对法的信仰体相。

  3、作为佛教信仰的现实表征的僧信仰

  相对于佛信仰、法信仰而言,僧信仰的意义并不那么显而易见。僧信仰在佛教信仰结构中,被作为必要的一环安立于三宝中,是佛教徒进人佛门要求宣誓尊奉的基本内容之一,绝非戏言。下面就略析其依据何在。

  僧,梵文是salnzha,是和合之义,转为和合之众、众、和合之团体等义。在佛教中可指单个佛教修行者,但多指和合之佛教出家众。佛教的僧信仰是在佛陀的教化过程中形成,不同于佛信仰与法信仰是在佛陀获得正觉初转*轮即得成立。从佛陀最初以大解脱者相度化众生始,就不断有人追随他出家修行。佛教的这些出家修行者,皆称为僧。如《杂阿含经》卷二十二云:“云何名僧

  彼长者言:若婆罗门种剃除须发,着袈裟衣,正信,非家,而随佛出家;或刹利种、昆舍种、首陀罗种善男子等剃除须发,着袈裟衣,正信,非家,彼佛出家而随出家;是名为僧。”[15]这些出家者由于佛陀亲自接引,证果者众多,其中相当多证得小乘最高果位阿罗汉。证果之圣弟子们多代佛弘法,而将佛教弘传开来,他们成为修行与弘法的主要力量,亦是除佛陀外的修行指导者与依止者。由于圣弟子在出家众中的重要地位,僧从出家人意义上立名,转以圣弟子意义上立名。这是在小乘个体意义上的僧义。在大乘意义上,菩萨僧亦可指个体性的菩萨,但僧在和合之众意义上用得更多。其中又分为以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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