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有其他佛陀出現,大乘認爲過去、現在、將來皆有十方諸佛存在,但卻是釋迦牟尼佛的覺悟直接導致此期教法的成立。佛陀本著普度衆生的大悲心,以智慧觀照衆生的根器、心行以及衆綠,而善巧安立種種言教,方便度化有緣衆生。《妙法蓮華經》卷一方便品雲:“諸佛世尊唯以一大事因緣故出現于世。……雲何名諸佛世尊唯以一大事因緣故出現于世
諸佛世尊欲令衆生開佛知見使得清淨故出現于世;欲示衆生佛之知見故出現于世;欲令衆生悟佛知見故出現于世;欲令衆生人佛知見道故出現于世。……是爲諸佛以一大事因緣故出現于世。”[11]即佛陀以大悲心、大智慧善巧安立教法,方便開顯一切衆生諸佛所證境界,以令一切衆生悟人此境界,因此,佛陀是佛教的根本建立者,亦是佛教的根本弘揚者,是一切衆生解脫與菩提的根本導師。
總之,佛陀作爲佛教的解脫與覺悟的先行成就者,佛教真理的根本開顯者,佛教教法的根本建立者與根本弘揚者,衆生趣向覺悟與解脫的根本依怙與根本導師,當然是佛教信仰的首要對象,即是希欲解脫與菩提的衆生所信仰及所歸依與信的對象,因此,在體現佛教信仰對象的叁寶中被置于首位,以此叁寶固定佛陀作爲佛教信仰的基點,在佛教中是被廣泛接受的。不過,在佛教大乘密宗中,將皈依上師從皈依僧中區分出來而成四皈依,並將皈依上師置于皈依佛之上,不能不說是一種變異性發展。這對強調上師對佛教修行者的直接指導作用是重要的,但亦不可避免帶來嚴重的後遺症,即對佛陀信仰的淡化,甚至虛化,特別是末法時期,過分強調信仰上師而不是佛陀,對佛教的純正性絕對是一種巨大的威脅。這如同中國化佛教中強調祖師禅而非如來禅,相當于以祖師代替佛陀,亦存在相似的弊端。
須特別注意,對佛陀的信仰絕非是對造物主、救世主的那種信仰。佛陀作爲覺悟者,只是衆生走上解脫與菩提之路的先行者、示範者、指引者,而非衆生苦難生活與命運的拯救者。就根本而言,衆生解脫與覺悟的主要因素還在自身,佛陀以及其他聖者的作用雖然極爲重要,但在性質上僅是一種增上緣,即是一種輔助作用。小乘認爲,一切衆生皆有解脫的可能性,在解脫時在解脫相上皆與佛陀平等,他們間的差別僅是智慧不同而已。而大乘認爲,一切衆生皆有成佛的可能性,在覺悟時在菩提相與解脫相上皆與佛陀平等,所以一切衆生在因位本性上與佛平等,在果位現實地與佛平等。因此,絕不可將對佛的信仰與世間宗教對上帝的崇拜混淆起來。在此意義上,中國乃至東亞範圍內的佛教淨土思想的一些過度發展,比如主張行者往生淨土,並非靠修菩薩行而積累的功德,而是依靠阿彌陀佛的果德力的加持,這樣的阿彌陀佛法力無邊,無異有拯救力的上帝,明顯偏離佛教基本精神,是一種相似佛教。
2、作爲佛教信仰之根本的法信仰
對法的信仰在佛教信仰結構中是緊接于對佛的信仰而強調的,這反映在叁皈依中即是將皈依法列在第二位。此中的法具有兩種基本含義:一者是證法,一者是教法。證法是一種內證的境界,是佛陀在覺悟中以智慧所親證的,具有甚深微妙的性質,這在小乘以及大乘中是共許的。但實際上,此二乘所證法是有很大差異的。小乘依解脫相所顯現的證法是四谛十二因緣,法爾存在,所謂“非我所作,亦非余人作,然彼如來出世及未出世,法界常住”。此法雖然常住,但被世間的種種相以及世間的種種見所遮蔽,而不能顯現,因此說馬甚深。而—,旦被圓滿地證悟,即作爲智慧的境界而顯現出微妙的作用,即有解脫的發牛,因此說馬微妙。小乘的所證境界雖然微妙甚深,但並非是完全離言的,這與大乘所證之法性質迥然不同、大乘的所證法是佛陀依菩提相所顯現,是最爲微妙、甚深的殊勝境界。由其不可思議、不可言說、不可譬喻,所謂“言語道斷、心行處滅”,說爲甚深;由對此境界的證悟即意味圓滿的正覺,說爲微妙;更由包括一切真理,說爲廣大,
就實而言,不論是根據小乘還是根據大乘,佛陀之所證境界皆不能直接地傳達給衆生,所以當佛陀度化衆生時,就觀待于衆生善根因緣與障礙,以無比的大悲心以及圓滿的智慧,善巧安立種種的言教,一方面用以方便開顯甚深的內證境界,而成立教理方面;另一方面用以方便地引導衆生悟人此等境界,而成立行法方面,證法以及攝教理與行法的教法,在根本上是佛陀所證悟與所安立的,是與佛陀的智慧相應並且是佛陀的無漏功德所顯現的,具有無上的清淨性。因此,凡夫爲無始業力所引生的虛妄分別心是不能理解、把握的,即使有指向解脫與菩提的善根顯現,也因體性非徹底清淨,以及勢力甚爲贏弱,亦無法直接把握。在此意義上,作爲凡夫的初發心者雖急欲證悟真理,但對待佛陀的證法與教法必然唯有采取一種信仰的取向。換言之,他們首先必須在內心相信佛陀的證法與教法的殊勝性,才會有進一步的理解與證悟的可能性,否則佛教以證悟爲目的的修行就不可能發生。正因爲作爲證法與教法之佛法是修行者所行以及以行所證者,所以在佛教信仰的內容結構中是具有根本性意義的。由此,法信仰具有與佛信仰相重的地位-二者在信仰結構中的關系可以這樣判定,佛信仰是前提性質,而法信仰是根本性質-
有一點易于引起誤解,這裹必須再略加澄清與強調。在教、證二法中,證法唯有聖者才能有所證悟,唯有佛陀才能圓滿證悟,而初發心者不可能直接把握,唯有信其存在,唯有信其可被證悟,這是易于理解的,但要說教法對初發心者而言亦是不易直接理解,似乎就相當悖理。但作爲凡夫的初學者初發心向道,如前所述,其善根薄弱,易爲世間相與世間見所遮蔽,而且其本身的世間性質,不易直接把握隨順甚深證境的教法,也就是說,不易領悟佛陀教法的意趣,因此,他們對待教法仍是在信仰層次上的受持。簡言之,對初學者而言,應明確地意識到,一切出世性質之法,首先是要在信仰的意義上去信受,在此基礎上才能有真正意義上的理解,乃至悟人。否則,以己意揣度佛意甚至以己意代替佛意的現象,會不可避免地出現。在中國化佛教中,由于直談對法的悟人,而不強調在信受法的基礎上的聞思,導致狂禅以及“佛心自用”乃至種種“相似佛法”等弊端産生,是一個深刻教訓。
探討法信仰的一個重要方面,是必須辨清小乘與大乘對所信仰的法的立場。小乘的《阿含經》反複宣說佛陀的無上正等正覺所證即是四谛十二因緣,而且強調唯有圓滿證悟四谛十二因緣才能獲得解脫。據此境界而安立的種種教理以及行法,形成了小乘的種種教法。顯然,在小乘意義上對法的信仰,即是對此四;谛十二因緣及其隨順法的信受。《人阿毗達磨論》卷上雲:“信,謂令心于境澄浮,謂于叁寶因果相屬有性等中,現前忍許,故名爲信。”[12]因果等即指四谛十二因緣。《阿毗達磨俱舍論》卷四亦提到類似說法,雲:“此中信者,令心澄浮。有說:于谛實業果中,現前忍許,故名爲信。”[13]其中的業果指善惡業及其所引果,谛即四谛,因此,谛實業果即指四谛十二因緣。不僅這些引文,實際整個小乘皆認爲小乘所信仰之法是四谛、十二因緣及其相應者。于此等法心忍可、樂欲而具的澄淨之相,亦即真誠之相,即是小乘對法的信仰體相。
但大乘所信仰之法不同于小乘之所安立。小乘偏重于煩惱、業與苦的滅除,在果上顯現的是寂滅相;大乘偏重于種種執見的破除,在果上顯現的是菩提相。所以不同于小乘關注生命的流轉與還滅,大乘關注一切事物的實相。依于、隨順于甚深、微妙、廣大性的實相安立的教法,如略攝,即爲境、行、果,具有不可思議的妙用與功德。在大乘意義上建立的法信仰,即是以此等殊勝之法爲所信受的對象。《成唯識論》六卷雲:“雲何爲信
于實德能深忍、樂欲,心淨爲性。對治不信、樂善爲業。然信差別略有叁種:一、信實有,謂于諸法實事理中,深信忍故;二、信有德,謂于叁寶真淨德中,深信樂故;叁、信有能,謂于一切世出世善深信有力能得能成,起希望故。”[14]此中所談即爲大乘所信受之法,是佛作爲大菩提者所證悟與所安立,具有真實性、勝德性、殊能性。因此,對大乘法及其所顯之甚深境界,不僅要相信,乃至堅信其真實存在,而且要相信,乃至堅信其具有殊勝之功德與作用。在此意義上由忍可、樂欲而具的真誠之心相,亦即澄淨之心相,即是大乘對法的信仰體相。
3、作爲佛教信仰的現實表征的僧信仰
相對于佛信仰、法信仰而言,僧信仰的意義並不那麼顯而易見。僧信仰在佛教信仰結構中,被作爲必要的一環安立于叁寶中,是佛教徒進人佛門要求宣誓尊奉的基本內容之一,絕非戲言。下面就略析其依據何在。
僧,梵文是salnzha,是和合之義,轉爲和合之衆、衆、和合之團體等義。在佛教中可指單個佛教修行者,但多指和合之佛教出家衆。佛教的僧信仰是在佛陀的教化過程中形成,不同于佛信仰與法信仰是在佛陀獲得正覺初轉*輪即得成立。從佛陀最初以大解脫者相度化衆生始,就不斷有人追隨他出家修行。佛教的這些出家修行者,皆稱爲僧。如《雜阿含經》卷二十二雲:“雲何名僧
彼長者言:若婆羅門種剃除須發,著袈裟衣,正信,非家,而隨佛出家;或刹利種、昆舍種、首陀羅種善男子等剃除須發,著袈裟衣,正信,非家,彼佛出家而隨出家;是名爲僧。”[15]這些出家者由于佛陀親自接引,證果者衆多,其中相當多證得小乘最高果位阿羅漢。證果之聖弟子們多代佛弘法,而將佛教弘傳開來,他們成爲修行與弘法的主要力量,亦是除佛陀外的修行指導者與依止者。由于聖弟子在出家衆中的重要地位,僧從出家人意義上立名,轉以聖弟子意義上立名。這是在小乘個體意義上的僧義。在大乘意義上,菩薩僧亦可指個體性的菩薩,但僧在和合之衆意義上用得更多。其中又分爲以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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