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益,其为大矣。”
12.“今禅门别行,由百丈始之,略叙大要,徧示后来,学者贵不妄其本也。”
《禅门规式》与《百丈规绳颂》在内容上类似,是我们了解百丈清规的主要资料,上列的十二项内容,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1)禅林的殿宇结构
“不立佛殿,唯构法堂”,表明原始禅林并没有佛殿存在,而特别突出了法堂的位置。法堂是一山住持上堂说法的场所,在这里住持秉持历代祖师的传承,担荷着如来的正法眼藏,住持代佛说法为禅宗宗要的主要形态。除此之外,在《禅门规式》中还有僧堂、方丈、寮舍的记载。作为集团生活不可欠缺的库堂、东司、浴室也应该存在。百丈禅师关于禅林构建的这一设想,在禅宗日后发展的过程中,则发生了重大变化。百丈不设佛殿的原因,与早期的禅师多居律院,弘扬祖师禅的禅风有关。其次唐代佛教寺院的佛殿,多为帝王将相、贵族及士大夫祝寿祈愿的场所,是都市佛教的一大特点,即上层社会成为佛教的主要外护,这对佛教在社会上的传播发展有着直接影响,但其脆弱性则在日后佛教流传当中日益显现,佛教自身出世的独立品格也逐渐淡化。原始禅院不立佛殿,就是百丈对这一现象审思后的结果,禅院确立自给自足的体制,也是早期禅师在追求超越方面所作的努力。当然,后来禅林佛殿的出现,同唐宋之际的社会经济变革等大背景有着直接关系。禅宗寺院佛殿的出现,在《景德传灯录》卷20,《云居道膺(—902)传》中,即有饶州刺史为禅师建大藏殿的记录。而在清规史上,佛殿明确的确立,并占有重要位置是在《入众日用清规》及《校订清规》之后。
(2)关于禅林的职位
《禅门规式》及《百丈绳规颂》也有简单的资料记载。为了禅林的日常运营,百丈制定了具体责任者的制度,即禅门十务。关于十务,《禅门规式》中只记:载了饭头、菜头、侍者、维那四职。德高望重的禅门耆宿尊称为长老或方丈。维那一语系梵汉兼举之词,维是纲维统理之意,那为梵语KARMA—DANA,音译为竭摩陀那,意译为授事,即以诸杂事指授于人。据《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卷1载:“时僧坊中无人知时限,唱时无人打楗锥,又无人洒扫涂治讲堂食处,无人相续铺床及教人净果菜食中虫饮食,时无人行水,众乱语时无人弹指等,佛令维那,轮番为次第也,谓知事之次第,相传云悦众。”可知维那一职原于佛制。在其它宗派,维那则为法要的勤行先导,掌理举唱回向等。维那作为僧官,在中国始于姚秦之际,当时同僧政、僧录共掌僧事,并享有一定待遇。《佛祖统记》卷36载:“令僧磐为国僧正,秩同待中,给车舆吏力。法钦为僧录,僧迁为悦众,班秩有差,各给亲信白从30人”。当时的维那,作为国家的中央级僧官,由官给俸秩。与后来寺院三纲中的维那在执掌范围上也有一定的区别。禅林中的维那职责,《禅苑清规》卷3说,“凡僧中事并主之”。不仅纲管僧尼的修学,并对寺中僧尼的日常生活均需照管。
典座之称在《禅门规式》中并没有提及,但在《五灯会元》卷9,有仰山慧寂在“沩山为直岁作务”的记载,沩山灵佑(771一853)与百丈怀海(720一853)是同时代的禅门大德,并且沩山在百丈禅林中任过典座之职,沩山的门人济济,嗣法弟子四、五十人,这是禅宗史上较早记载关于直岁的资料。若沩山门下设有直岁的话,在百丈门下亦应有直岁一职的存在。
在《大比丘三千威仪》卷下,规定了任直岁者应具备十德:“一者为三法尽力,二者若有比丘从远方来,当逆安稳,三者当给予床席与灯火三至七日,四者设房皆满,当自避持处与之,五者当数往问讯瞻视,六者当为说国土习俗,七者当忧所不具足,八者若中有共争者,不得有所助常,当和解令安稳,九者若宿不相与便安,不得于众中呵骂,亦不得呼人使共作某令主不可,十者不得与摩波利共争求长短,数于众中若行说之,亦不得取三法中所有物持行作恩惠。如法行者可作直岁。”
《大比丘三千威仪》共两卷,是安世高所译。从所列的十德来看,直岁多是在僧团中负责接待与处理僧众日常事务之职,直岁的十德也是直岁的十条准则。《大宋僧史略》卷中说:“或立直岁则直一年或直月、直半月、直日、皆悦众也,随方立之。都谓之三纲杂任其僧纲也,唐初数叶不立僧主,各寺设此三官而已。”在禅林中直岁的讲堂职责,据《禅苑清规》卷3记载:“直岁之职,凡系院中作务并主之。所谓修造院门、寮舍门窗、墙壁,动用什物,逐时修换严饰及提举碾磨、田园、庄舍、油坊、后槽鞍马、船车,洒扫、栽种,巡护山门,防警贼盗,差遣人工,抢拔庄客,并宜公心,勤力知时别宜。”
可见直岁在禅林中执掌范围之广。百丈时代的直岁情况,由于所见文献无多,所以我们只能透过《禅苑清规》记述探寻其大要。
典座之称,系从典座床一语而来。在《禅门规式》中也没有提及,但我们还是通过检查百丈同时代相关禅师的资料,探讨百丈座下的十务之职。《无门关》卷40的记载,沩山灵佑禅师在百丈座下任过典座之职。如果百丈丛林中有典座之位,在百丈古清规的十务中应有典座之职。《摩诃僧祇律》卷6上说:“佛在舍卫城时,由比丘陀骡摩罗子掌理九事。即典次付床座,差请会,分房舍,分衣物,分香花,分瓜果,知暖水人,分杂饼及典知随意举堪事人。典次即次第付与,查择其时付与床座时,该长老自右手上指出示灯明,依品次付与床座。”
在《大宋僧史略》卷中、《翻译名义集》卷4,《祖庭事苑》卷8中,称典座为知事,乃据典知九事而来,在禅林中为执掌大众斋粥之职。《禅苑清规》卷3的典座条中说,“典座之职,主大众斋粥,须运道心,随时改变,令大众受用安乐,亦不得枉费常住斋料及点检厨中,不得乱有抛撒”。此职随属料理饮食之杂职,但在佛寺中深受重视,往往由志行高洁发大心者担任。《禅门规式》中的菜头及饭头应是典座的下属之职。
关于方丈,《百丈规绳颂》上说:“凡具道眼,有可遵之德者,号曰长老。如西域道高腊长,呼须菩提之谓也。即为化主,即处于方丈,同净名之室,非私寝之室也。”可见方丈或化主其早期在禅院中的职责主要为领众修学,重点突出教化的作用。“禅苑清规”时代,则明确设立了以住持为中心和监院、维那、典座、直岁、四职事,以及首座、书状、藏主、知客、浴主、库头六职事的禅林管理体制。禅院的方丈或后来的住持,与寺院三纲中的寺主则有所不同。
寺主的梵文是VIHARA一SVAMIN,音译为毗柯罗莎弭,在印度已创先设立。造寺之人不是一定就是僧人,而且早期的寺主与汉地三纲中的寺主也不同。玄奘在《大唐西域记》、义净在《求法高僧传》中都记载了有关寺主的资料。其中《大唐西域记》先后六次提及于那烂陀造寺的六个国王。此外,在《慈恩传》、《法显传》中也有寺主的资料,他们多是国王大臣或商人。这些寺主不是僧人,不住寺院,但是以他们的社会地位和雄厚的经济基础对寺院的影响则可以想像。赞宁在《大宋僧史略》中认为,中国寺主的起源与东汉时白马寺的创立有关,同时认为,东晋以后,此职方盛。《高僧传》卷10,《犍陀勒传》及《法苑珠林》卷24分别记载了西晋时犍陀勒与蜀僧静僧被推为寺主的情况。这就是说,在百丈清规创立之前,寺主作为三纲之一已被固定下来。并且这一制度已通行于朝野。如《大唐六典》卷4《祠部》载,“每寺上座一人、寺主一人、都维那一人、共纲管僧事。”《旧唐书》卷43,《职官志·祠部》,“每寺立三纲,以行业高者充之。每寺上座一人、寺主一人、都维那一人”。《唐律疏议》卷6上亦说:“寺有上座、寺主、都维那、是为三纲。”寺主的名称,在禅林清规中已由住持取代,三纲中的寺主对寺院进行行政管理,执掌寺院的具体寺务,有着浓厚的僧官色彩。禅林中的住持或方丈,则更强调修道的本位主义精神。化主在禅院是住持的早期用语,具有教化主任之意。《景德传灯录》卷14的用列说,“苟得悟禅师为化主,必能福我。”同书卷16载,“云居山昭化禅师道简,范阳人也。久居云居之室,密受真印。而分掌寺务,典司樵焚,以腊高居堂中为第一座。属膺和尚将临顺寂,主事僧问谁堪继嗣?曰,堂中简。主事僧虽承言,而未晓其旨。为之拣选。乃与众僧佥意,举第二座为化主。”卷23亦有“过在化主,不干汝事”的记载。
(3)修学生活
禅林的修学生活,《百丈绳规颂》上说:“其阖院大众,朝参夕聚。长老上堂升座,主事、徒众雁立侧聆,宾主问酬,激扬宗要者,是依法而住也。”长老的上堂说法及朝参夕聚的提举禅要,是早期禅院修学生活的主要内容。这一时期禅院亦举行坐禅,但在《百丈绳规颂》中还不见有更多的资料。只提及右肋吉祥卧,是为了坐禅太久而稍作调整。《禅门规式》中说,“除入室、请益,任学者勤怠”,这或许是说入室请益之外的修学生活,任听个人之便。对坐禅的明确规定,《禅苑清规》中有记载。日本僧侣荣西的《兴禅护国论》卷下及道元的《永平清规》中有关办道法的记载,仍是直接承袭南宋禅林。禅者在禅林中的次第,则以夏次决定。设置长连床及吉祥卧等规定,无疑是禅者日常起居的直接写照。其中,据《碧岩录》记载,长连床在僧堂内,分南床与北床,根据法腊的长幼决定席次。同时,亦可在长连床上坐禅,睡眠及食事,如“了事衲僧消一个,长连床上展脚卧”。长连床前有挂置衣物的施架,这一规定源于佛制。《毗奈耶杂事》卷13载,“佛言,不应随处而置衣服,当作衣架”。
吉祥卧的卧法,是自世尊以来的传统睡眠姿式,《中阿含经》卷8将此称为“兽王狮子卧法”。禅门中亦称之为“带刀睡”,《宋高僧传》卷10的《百…
《唐宋时期的禅宗教团与清规之研究(湛如法师)》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