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我的阅读记录 ▼

唐宋时期的禅宗教团与清规之研究(湛如法师)▪P2

  ..续本文上一页的主张确立了南禅的基本思想。福琳于黄州大石山禅侣甚众,道通于唐州紫玉山创建禅宇,学徒四集。南泉普愿驻锡南泉山30年门人数百。至五代禅律同居的现象虽然存在,但禅宇的数字在增多。据敦煌文书S.529《诸山圣迹志》记载:太原当时就有大禅院十所,小禅院百余;幽州禅院五十余所,镇州大禅院三十六所,小禅院五十七所等。众多禅寺禅院的创建,是禅宗走向隆盛的重要标志,成为弘扬禅法的基地所在。

  三、初期禅宗的戒律思想

  初期禅宗的时间限定为自达摩至六祖慧能,考察菩提达摩——慧可——僧璨——道信——弘忍等禅师的戒律思想,为我们了解这时期禅宗戒律观念的渐次形成与转变有着重要意义。

  菩提达摩: 《达摩の语录》载:

  “若犯禁戒时怕相,但知怕心不可得,亦得解脱。”在同语录中还有,“为除妄想,修行六度,而无所行,是为称法行”的记述。

  六度即是菩萨道的主要内容,持戒为六度之一,菩萨在完成菩萨道过程中,实践六度,而实无所行六度。达摩的戒律主张以般若性空为主体,并在具体实践当中与菩萨戒进行有机结合。

  二祖慧可:《二入四行论长卷子》载:

  “与弟子忏侮,答:将尔罪来与汝忏侮。又言,罪无行相可得,知将何物来,答:我与汝忏悔竟,向舍去。意谓有罪须忏悔,即不见罪,不须忏悔。”

  《续高僧传》卷16亦载:那禅师与学士十人在慧可门下持戒修道。根据《续高僧传·慧可传》的资料,可以推知,慧可时代的禅师,在日常实践中仍然以小乘戒律为主,遵循并维持着小乘具足戒的形式。在思想理念上与菩提达摩等同,以般若学的理论为终极。

  三祖僧璨:戒律思想不明。

  四祖道信:《楞伽师资记》载:

  “夫身心方寸,举足下足,常在道场,施为举动,皆是菩提。”“为谤三宝,破和合僧,诸见烦恼所污,贪嗔颠倒所染,众生不悟心性本来常清净。”

  《续高僧传》卷20记载了道信在黄梅之时,门下道俗云集,传授戒律的事实。

  五祖弘忍:《修心要论》载:

  “但于行住坐卧恒常凝念,守本净心,妄念不生。我所心灭,自然证解……若了心源者,一切心义无穷,一切愿具足,一切行满,一切皆办。”

  弘忍禅师以守心第一为理念,从戒学方面讲,守心即戒。

  六祖慧能:在《六祖坛经》中载有“心地无非自性戒”以及禅宗的菩萨戒授仪轨,即:

  1.归依三身佛

  2.发四弘誓愿

  3.受无相三归依戒

  4.无相忏悔

  5.说般若波罗蜜法

  北宗神秀:《破相论》载:

  “问,菩萨摩诃萨由持三聚净戒,行六波罗蜜方成佛道,今令学者唯只观心,不修戒行,云何成佛

   答:三聚净戒者即制三毒心也,制三毒成无量善聚,聚者会也,无量善法普会于心,故名三聚净戒”。

  值得注意的是神秀的戒律观是将三聚净戒与制三毒心的结合。

  我们简单的列举了初期禅宗的戒律主张,自达摩至神秀的戒律思想表明,禅宗的修证与悟入均以戒律为前提,无论是达摩的二入四行的观点,还是神秀的三学与制三毒的相结合,无一不体现了初期禅宗缁侣的这一特点。如果说戒律是佛教在印度流行过程中逐渐完善的僧团规制,那么,清规就是中国佛教在汉地流变发展中所形成的独自的戒律系统,换句话说,清规就是中国佛教的戒律。

  四、百丈清规的创制与内容构成

  清规作为禅宗的生活规范,尤其是禅僧修学行持的指导方法,在禅林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清规的产生以丛林的设立为前提,失去清规的禅林,等同于没有灵魂。众所周知,自禅宗初祖菩提达摩到三祖僧璨,禅僧所遵循的是“一钵即生涯,随缘度岁华,是山皆可住,何处不为家”的行云流水式的头陀修行。在云游参访中圆成道业,在任运自在中悟入本地风光。

  禅宗自四祖道信(580-651)时代,禅僧的生活方式有所改变,开始集团修学。

  道信门下学法者云集,道俗五百,亦有刺史崔义玄的护持。双峰山的集团修学是禅宗丛林的早期形态,在当时是否有僧堂及生活规范的存在,限于资料,一时还无法确定。五祖弘忍在黄梅弘扬禅法,门人700——1000,禅宗东山法门的形成即指这一时期。无论如何,东山法门五百人到千人的共同修学,完全没有僧堂或一定规约,亦是难以想像。

  《全唐文》等金石资料向我们透露了北宗曾有过《禅门龟鉴》。即五祖弘忍门下嵩山慧安的弟子,并在曹溪能禅师处参学的净藏,据《嵩山口口口故大德净藏禅师身塔铭》载,“为法侣津梁,作禅门龟鉴”。虽然净藏的《禅门龟鉴》早已荡然无存,但它毕竟是最早的清规史料,是当时禅门修学生活的规范,是自达摩以来的禅僧大德,在具体实践中首次所制定的规约,亦是禅宗在百丈前于教制方面所进行的尝试。百丈怀海清规的制定,亦标志着禅宗教团革命性的觉醒,对《禅门规式》的撰写有着直接影响。

  《禅门龟鉴》是净藏晚年所作,早《百丈清规》约50年,可称为清规的先驱。

  此外,禅门的僧传《宝林传》也几乎与百丈清规同时成立,显示了禅宗教团的强大。赞宁在《宋高僧传》卷10中说,“不立佛殿,唯树法堂,表法超言象也,其诸制度与毗尼师一倍相翻,天下禅宗如风偃草,禅门独行由海之始也。”

  有关《百丈古清规》的内容,在以下的资料中保存了若干线索:

  1.《宋高僧传》卷10,《百丈怀海传》,《大正藏》卷50;

  2.《景德传灯录》卷6,《禅门规式》,《大正藏》卷51;

  3.《禅苑清规》卷10,《百丈规绳颂》、《续藏经》第16套,5册;

  4.《敕修百丈清规》卷8,《古清规序》,《大正藏》卷48;

  5.陈诩《洪州百丈山故怀海禅师塔铭》,《大正藏》卷48。

  陈诩的《洪州百丈山故怀海禅师塔铭》是百丈示寂后四年,即唐宪宗元和13年(818)10月3日所写的碑文,是现存文献中有关百丈禅师最早的资料,对当时情况的记述,有较高的可信度,只是对清规的存在,却没有丝毫的提及与评论,从而成为学者对百丈时代是否有清规存在提出质疑的主要依据。1939年,木村静雄先生在《古清规考》一文中即对此提出了异议。近藤良一先生在《百丈清规の成立とその意义》中通过精密的考论,认为百丈时代并没有清规存在,其主要理由有三:

  1.百丈传记的权威资料,陈诩的《洪州百丈山故怀海禅师塔铭》中,对百丈清规只字未提;

  2.百丈嗣法弟子及在百丈门下参学过的禅僧传记中也没有百丈清规的点滴记录;

  3. 《百丈清规》最早出现在《禅林备用清规》中,其时间已是十二世纪。

  我们根据上面列举的文献认为,百丈清规在百丈之时或许还不完整,亦可能没有以百丈清规一名的形式出现,其所规定的具体内容在当时的佛教界,并不是所有的人都接受和认同。透过这些文献资料,对百丈清规的内容构成亦可窥知大略。首先,《塔铭》的记录有几点值得我们注意:

  1.“行同于众,故门人力役必等其艰劳”,这与《古清规序》中的普请法为同一内容;

  2禅院的建立得到了优婆塞游畅甘贞的经济援助;

  3.百丈示寂后的葬法,并非禅门所独有,是对净行婆罗门法的遵守;

  4.百丈的门人神行将“梵行微言”编辑成《语本》;

  5.塔铭的碑侧有对大众鉴戒五事:

  A.塔院常请一大僧及令一沙弥洒扫;

  B.地界内不得置尼台、尼坟塔及容俗人家居止;

  C.应有依止及童行出家,悉令依院主一人,僧众并不得各受;

  D.台外及诸处不得置庄院田地;

  E.住山徒众不得内外私置钱谷。

  其次,《禅门规式》及《百丈规绳颂》的内容如下:

  1.“按百丈大智禅师,以禅宗肇自少室至曹溪以来,多居律寺,虽则别院,然于说法住持未合轨度故,常尔介怀,乃日,祖宗之道欲延布化,冀其将来永不泯者,岂当与诸部阿芨摩教为随行也,或曰,瑜伽论、缨络经、大乘戒律,何不依随耶。师曰,吾所宗非局大小乘,非异大小乘。当博约折中,设于制范,务其宜也。于是创意,别立禅居。”

  2.“凡具道眼,有可遵之德者,号曰长老。如西域道高腊长呼须菩提之谓也。即为化主即处于方丈,同净名之室,非私寝之室也。”

  3.不立佛殿,唯构法堂者,表佛祖亲受当代尊也。

  4.“所衰学众无多少无高下,尽入僧堂中,以夏次安排,设长连床,施架挂搭道具。”

  5.“卧必斜枕床唇,右肋吉祥睡者,以其坐禅即久,略偃息而已,具四威仪也。”

  6.“除入室,请益,或上或下,不拘常准。”

  7.“其阖院大众,朝参,夕聚,长老上堂升座,主事、徒众燕立侧听,宾主问酬,激扬宗要者,示依法而住也。”

  8.“斋粥随宜,二食均徧,其节俭者,表法食双运也,行普请法者,上下均力也。置十务谓之寮舍,每用首领一人管多人营事,令各司其局也。”

  9.“或有假窃形混于清众,并别致喧扰之事,即堂司维那,检举抽下本位挂搭,摈令出院者,贵安清众也。”

  10.“或有所犯,即须机众以柱杖杖之,焚烧道具,逐从片门而出者,示耻辱也。”

  11.“详此条制有四种益。一不污清众生恭信心故,三业不善,不可共住。准律合用梵坛抬之,当驱出院,清众即安,恭信生矣。二不毁僧形,徇佛制故,随宜惩罚,得留法服,后必悔之。三不扰公门,省狱讼故。四不泄于外护纲宗故,四来同居,凡圣孰辨。且如来应世,尚有六部之党,况今像末,岂得全无。向见有辈,但见一僧有过,便雷同讥诮。殊不知,以轻众慢法,其损甚大。今禅门,若无妨害者,宜依百丈丛林格式量事区分。虽立法防奸,未为贤士,然宁可有法而无犯,不可有犯而无教,推百丈禅师,护法之…

《唐宋时期的禅宗教团与清规之研究(湛如法师)》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

菩提下 - 非赢利性佛教文化公益网站

Copyright © 2020 PuTiXia.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