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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時期的禅宗教團與清規之研究(湛如法師)▪P2

  ..續本文上一頁的主張確立了南禅的基本思想。福琳于黃州大石山禅侶甚衆,道通于唐州紫玉山創建禅宇,學徒四集。南泉普願駐錫南泉山30年門人數百。至五代禅律同居的現象雖然存在,但禅宇的數字在增多。據敦煌文書S.529《諸山聖迹志》記載:太原當時就有大禅院十所,小禅院百余;幽州禅院五十余所,鎮州大禅院叁十六所,小禅院五十七所等。衆多禅寺禅院的創建,是禅宗走向隆盛的重要標志,成爲弘揚禅法的基地所在。

  叁、初期禅宗的戒律思想

  初期禅宗的時間限定爲自達摩至六祖慧能,考察菩提達摩——慧可——僧璨——道信——弘忍等禅師的戒律思想,爲我們了解這時期禅宗戒律觀念的漸次形成與轉變有著重要意義。

  菩提達摩: 《達摩の語錄》載:

  “若犯禁戒時怕相,但知怕心不可得,亦得解脫。”在同語錄中還有,“爲除妄想,修行六度,而無所行,是爲稱法行”的記述。

  六度即是菩薩道的主要內容,持戒爲六度之一,菩薩在完成菩薩道過程中,實踐六度,而實無所行六度。達摩的戒律主張以般若性空爲主體,並在具體實踐當中與菩薩戒進行有機結合。

  二祖慧可:《二入四行論長卷子》載:

  “與弟子忏侮,答:將爾罪來與汝忏侮。又言,罪無行相可得,知將何物來,答:我與汝忏悔竟,向舍去。意謂有罪須忏悔,即不見罪,不須忏悔。”

  《續高僧傳》卷16亦載:那禅師與學士十人在慧可門下持戒修道。根據《續高僧傳·慧可傳》的資料,可以推知,慧可時代的禅師,在日常實踐中仍然以小乘戒律爲主,遵循並維持著小乘具足戒的形式。在思想理念上與菩提達摩等同,以般若學的理論爲終極。

  叁祖僧璨:戒律思想不明。

  四祖道信:《楞伽師資記》載:

  “夫身心方寸,舉足下足,常在道場,施爲舉動,皆是菩提。”“爲謗叁寶,破和合僧,諸見煩惱所汙,貪嗔顛倒所染,衆生不悟心性本來常清淨。”

  《續高僧傳》卷20記載了道信在黃梅之時,門下道俗雲集,傳授戒律的事實。

  五祖弘忍:《修心要論》載:

  “但于行住坐臥恒常凝念,守本淨心,妄念不生。我所心滅,自然證解……若了心源者,一切心義無窮,一切願具足,一切行滿,一切皆辦。”

  弘忍禅師以守心第一爲理念,從戒學方面講,守心即戒。

  六祖慧能:在《六祖壇經》中載有“心地無非自性戒”以及禅宗的菩薩戒授儀軌,即:

  1.歸依叁身佛

  2.發四弘誓願

  3.受無相叁歸依戒

  4.無相忏悔

  5.說般若波羅蜜法

  北宗神秀:《破相論》載:

  “問,菩薩摩诃薩由持叁聚淨戒,行六波羅蜜方成佛道,今令學者唯只觀心,不修戒行,雲何成佛

   答:叁聚淨戒者即製叁毒心也,製叁毒成無量善聚,聚者會也,無量善法普會于心,故名叁聚淨戒”。

  值得注意的是神秀的戒律觀是將叁聚淨戒與製叁毒心的結合。

  我們簡單的列舉了初期禅宗的戒律主張,自達摩至神秀的戒律思想表明,禅宗的修證與悟入均以戒律爲前提,無論是達摩的二入四行的觀點,還是神秀的叁學與製叁毒的相結合,無一不體現了初期禅宗缁侶的這一特點。如果說戒律是佛教在印度流行過程中逐漸完善的僧團規製,那麼,清規就是中國佛教在漢地流變發展中所形成的獨自的戒律系統,換句話說,清規就是中國佛教的戒律。

  四、百丈清規的創製與內容構成

  清規作爲禅宗的生活規範,尤其是禅僧修學行持的指導方法,在禅林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清規的産生以叢林的設立爲前提,失去清規的禅林,等同于沒有靈魂。衆所周知,自禅宗初祖菩提達摩到叁祖僧璨,禅僧所遵循的是“一缽即生涯,隨緣度歲華,是山皆可住,何處不爲家”的行雲流水式的頭陀修行。在雲遊參訪中圓成道業,在任運自在中悟入本地風光。

  禅宗自四祖道信(580-651)時代,禅僧的生活方式有所改變,開始集團修學。

  道信門下學法者雲集,道俗五百,亦有刺史崔義玄的護持。雙峰山的集團修學是禅宗叢林的早期形態,在當時是否有僧堂及生活規範的存在,限于資料,一時還無法確定。五祖弘忍在黃梅弘揚禅法,門人700——1000,禅宗東山法門的形成即指這一時期。無論如何,東山法門五百人到千人的共同修學,完全沒有僧堂或一定規約,亦是難以想像。

  《全唐文》等金石資料向我們透露了北宗曾有過《禅門龜鑒》。即五祖弘忍門下嵩山慧安的弟子,並在曹溪能禅師處參學的淨藏,據《嵩山口口口故大德淨藏禅師身塔銘》載,“爲法侶津梁,作禅門龜鑒”。雖然淨藏的《禅門龜鑒》早已蕩然無存,但它畢竟是最早的清規史料,是當時禅門修學生活的規範,是自達摩以來的禅僧大德,在具體實踐中首次所製定的規約,亦是禅宗在百丈前于教製方面所進行的嘗試。百丈懷海清規的製定,亦標志著禅宗教團革命性的覺醒,對《禅門規式》的撰寫有著直接影響。

  《禅門龜鑒》是淨藏晚年所作,早《百丈清規》約50年,可稱爲清規的先驅。

  此外,禅門的僧傳《寶林傳》也幾乎與百丈清規同時成立,顯示了禅宗教團的強大。贊甯在《宋高僧傳》卷10中說,“不立佛殿,唯樹法堂,表法超言象也,其諸製度與毗尼師一倍相翻,天下禅宗如風偃草,禅門獨行由海之始也。”

  有關《百丈古清規》的內容,在以下的資料中保存了若幹線索:

  1.《宋高僧傳》卷10,《百丈懷海傳》,《大正藏》卷50;

  2.《景德傳燈錄》卷6,《禅門規式》,《大正藏》卷51;

  3.《禅苑清規》卷10,《百丈規繩頌》、《續藏經》第16套,5冊;

  4.《敕修百丈清規》卷8,《古清規序》,《大正藏》卷48;

  5.陳诩《洪州百丈山故懷海禅師塔銘》,《大正藏》卷48。

  陳诩的《洪州百丈山故懷海禅師塔銘》是百丈示寂後四年,即唐憲宗元和13年(818)10月3日所寫的碑文,是現存文獻中有關百丈禅師最早的資料,對當時情況的記述,有較高的可信度,只是對清規的存在,卻沒有絲毫的提及與評論,從而成爲學者對百丈時代是否有清規存在提出質疑的主要依據。1939年,木村靜雄先生在《古清規考》一文中即對此提出了異議。近藤良一先生在《百丈清規の成立とその意義》中通過精密的考論,認爲百丈時代並沒有清規存在,其主要理由有叁:

  1.百丈傳記的權威資料,陳诩的《洪州百丈山故懷海禅師塔銘》中,對百丈清規只字未提;

  2.百丈嗣法弟子及在百丈門下參學過的禅僧傳記中也沒有百丈清規的點滴記錄;

  3. 《百丈清規》最早出現在《禅林備用清規》中,其時間已是十二世紀。

  我們根據上面列舉的文獻認爲,百丈清規在百丈之時或許還不完整,亦可能沒有以百丈清規一名的形式出現,其所規定的具體內容在當時的佛教界,並不是所有的人都接受和認同。透過這些文獻資料,對百丈清規的內容構成亦可窺知大略。首先,《塔銘》的記錄有幾點值得我們注意:

  1.“行同于衆,故門人力役必等其艱勞”,這與《古清規序》中的普請法爲同一內容;

  2禅院的建立得到了優婆塞遊暢甘貞的經濟援助;

  3.百丈示寂後的葬法,並非禅門所獨有,是對淨行婆羅門法的遵守;

  4.百丈的門人神行將“梵行微言”編輯成《語本》;

  5.塔銘的碑側有對大衆鑒戒五事:

  A.塔院常請一大僧及令一沙彌灑掃;

  B.地界內不得置尼臺、尼墳塔及容俗人家居止;

  C.應有依止及童行出家,悉令依院主一人,僧衆並不得各受;

  D.臺外及諸處不得置莊院田地;

  E.住山徒衆不得內外私置錢谷。

  其次,《禅門規式》及《百丈規繩頌》的內容如下:

  1.“按百丈大智禅師,以禅宗肇自少室至曹溪以來,多居律寺,雖則別院,然于說法住持未合軌度故,常爾介懷,乃日,祖宗之道欲延布化,冀其將來永不泯者,豈當與諸部阿芨摩教爲隨行也,或曰,瑜伽論、纓絡經、大乘戒律,何不依隨耶。師曰,吾所宗非局大小乘,非異大小乘。當博約折中,設于製範,務其宜也。于是創意,別立禅居。”

  2.“凡具道眼,有可遵之德者,號曰長老。如西域道高臘長呼須菩提之謂也。即爲化主即處于方丈,同淨名之室,非私寢之室也。”

  3.不立佛殿,唯構法堂者,表佛祖親受當代尊也。

  4.“所衰學衆無多少無高下,盡入僧堂中,以夏次安排,設長連床,施架挂搭道具。”

  5.“臥必斜枕床唇,右肋吉祥睡者,以其坐禅即久,略偃息而已,具四威儀也。”

  6.“除入室,請益,或上或下,不拘常准。”

  7.“其阖院大衆,朝參,夕聚,長老上堂升座,主事、徒衆燕立側聽,賓主問酬,激揚宗要者,示依法而住也。”

  8.“齋粥隨宜,二食均徧,其節儉者,表法食雙運也,行普請法者,上下均力也。置十務謂之寮舍,每用首領一人管多人營事,令各司其局也。”

  9.“或有假竊形混于清衆,並別致喧擾之事,即堂司維那,檢舉抽下本位挂搭,擯令出院者,貴安清衆也。”

  10.“或有所犯,即須機衆以柱杖杖之,焚燒道具,逐從片門而出者,示恥辱也。”

  11.“詳此條製有四種益。一不汙清衆生恭信心故,叁業不善,不可共住。准律合用梵壇擡之,當驅出院,清衆即安,恭信生矣。二不毀僧形,徇佛製故,隨宜懲罰,得留法服,後必悔之。叁不擾公門,省獄訟故。四不泄于外護綱宗故,四來同居,凡聖孰辨。且如來應世,尚有六部之黨,況今像末,豈得全無。向見有輩,但見一僧有過,便雷同譏诮。殊不知,以輕衆慢法,其損甚大。今禅門,若無妨害者,宜依百丈叢林格式量事區分。雖立法防奸,未爲賢士,然甯可有法而無犯,不可有犯而無教,推百丈禅師,護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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