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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樣的色彩:遼金元時期的律學(王建榮)

  異樣的色彩:遼金元時期的律學

  王建榮

  遼國、金國都是在我國北方由少數民族建立的政權。元朝也是起于漠北,後經過戰爭才最終建立起一個統一的多民族的國家。遼金元叁朝(國)的立國者都是起于邊陲,當其立國建政之後,都毫不猶豫地接受了中原地區的政治文明,並十分自然地認同植根于該地區的社會生活方式。由于政治和曆史的原因,流行于中原地區的佛教與儒家文明一起自然地進入了這些立國者和當政者的視野之中。

  但是,由于兩宋及元明時期的佛教史傳作者大都是南方人或者主要生活于南方,因此對遼金元時期的佛教狀況、人物活動記述不多,即使有,也不詳細,這也影響了我們對此曆史階段律學發展史的研究。

  第一節 遼金時代的律學

  一、遼代的律學

  公元907年,契丹族首領耶律阿保機建國契丹,後于公元947年改國號爲遼,共傳九帝二百余年,其治下的疆域在中國北方地區。公元1125年爲金國所滅。

  作爲一個政權,遼與佛教相涉是在公元912年以兵討兩冶時,以所獲僧崇文等五十人歸西樓,並建天雄寺供其居,以示天助雄武。(《遼史》卷一《本紀第一》)

  整體上說,遼國是支持佛教的,皇室貴族對高僧敬重有加,雖然他們對僧人也許有著某種禁忌。①在《遼史》中,“飯僧”、“幸寺”之舉時有出現。甚至道宗大(太)康四年(1078)秋,諸路上奏請飯僧尼36萬人,也得诏准。(《遼史》卷二十叁《道宗叁》)

  一方面,遼國對佛教管理很嚴格,並設有專門的管理機構和僧官。如景宗保甯五年(973),頒诏以沙門昭敏爲叁京諸道僧尼都總管,並加兼侍中。(《遼史》卷八《景宗耶律賢上》)聖宗統和九年(991)和十五年(997),聖宗兩度下诏禁止私度僧尼和濫度僧尼。(《遼史》卷十叁《聖宗四》)開泰四年(1015),聖宗下诏汰東京僧。(《遼史》卷十五《聖宗六》)開泰九年(1020),聖宗禁僧燃身煉指。(《遼史》卷十六《聖宗七》)清甯十年(1064),道宗曾禁止僧尼行在,妄述禍福財物。(《遼史》卷二十二《道宗二》)天慶叁年(1113),天祚帝曾頒诏禁止僧尼破戒。(《遼史》卷二十七《開祚皇帝耶律延禧一》)當然,這種禁止不論效果如何,都說明當時僧衆持律狀況還是有許多問題的。

  另一方面,遼國諸代帝王對佛教的發展也都很關心。同時,他們對戒壇的開立是很重視的。如道宗大(太)康五年(1079),“诏諸路毋禁僧徒開壇”。(《遼史》卷二十四《道宗四》)壽隆二年(1096),道宗甚至親幸沙門策戒壇,並問佛法。(《遼史》卷六十八《遊幸表》)清甯八年(1062),有司奏春、泰、甯江叁州叁幹余人願爲僧尼,受具足戒,道宗诏准。(《遼史》卷二十四《道宗叁》)

  同時,內壇也時有開立。大(太)康六年(1080),道宗曾召醫巫闾山僧志達設壇于內殿。(《遼史》卷二十四《道宗六》)乾統元年(1101),耶律延禧繼位不久即召僧法頤放戒于內庭。(《遼史》卷二十七《天祚皇帝耶律延禧一》)其他還有守道和志遠等,也都曾主持過內庭戒壇。

  至于律師,在相關僧傳中,記載的遼代律師並不多,最著名的當是法均。

  法鈞(1025—1075),籍貫不詳,早年即受到京西紫金寺非辱律師的注意,並被收爲童子,而得究律學,謹持犯。法均行在毗尼,志尚禅悅,尋師求學十余年,有所發明。遼代宗清甯年中(1055—1064),被征較定諸家章鈔,道聲遐震,被授“紫方袍師”。鹹雍六年(1070)十二月,“加圓釋、法鈞二僧並守司空”。(《遼史》卷二十二《道宗二》)遼主待以師禮,後妃以下皆展接足之敬,並特旨授“崇祿大夫守司空”和“傳戒大師”之號,並賜句:“行高峰頂松幹尺,戒淨天心月一輪。”

  法鈞以弘戒爲事,曉示學衆也以務戒爲言。他複興戒壇,俨臨萬衆,來集如雲,前後領戒稱弟子者“五百萬余”。法鈞滅于遼大(太)康元年(1075)叁月四日,世壽五十五,僧臘叁十九。從高麗義天的《義天錄》可知,法鈞曾校定諸家章鈔。

  法鈞有門人裕窺繼其學。裕窺,守德嚴戒,有其師之風,受到遼主的嘉許,襲“傳戒大師”之號,被賜禦製“菩提心戒本”,又賜“崇祿大夫簡較太尉”,提點天慶寺。遼主也曾命裕窺開立戒壇。(《補續高僧傳》卷十七《明律篇》)

  遼代還有非覺律師(1006—1077),他住薊州盤山普濟寺,曾任右街僧錄判官。其有弟子等偉(1051—1107)也名重一時。

  遼代的律學撰述,有燕京奉福寺國師圓融大師澄淵的《四分律刪繁補阙行事鈔詳集記》十四卷;思孝的《近住五戒儀》、《近住八戒儀》、《自誓受戒儀》各一卷、《發菩提心戒本》叁卷、《大乘忏悔儀》四卷,現均已佚。

  二、金代的律學

  金國是指公元1115年至1234年,完顔氏在中國北方地區建立的女真族政權。在金代熙宗時期(1135—1148),其行政管理已經到了淮河地區。在此一曆史階段,中原地區的佛教仍然得到發展。

  金國對佛教是扶持和管理並重的。金太宗天會八年(1130),下诏禁止私度僧尼。(《金史》卷叁《太宗》)金世宗元年(1161),下诏禁止自行披剃爲僧道,其後又製敕僧、道叁年一試。(《金史》卷九《章宗一》)而且,政府對出家也嚴格管理。如說:

  凡試僧、尼、道、女冠,叁年一次,限度八十人,差京府幕職或節

  鎮防禦佐貳官二員、僧官二人、道官一人、司吏一名、從人各一人、廚

  子二人、把門官一名、雜役叁人。僧童能讀《法華》、《心地觀>>、《金光

  明》、《報恩》、《華嚴》等經共五部,計八帙。《華嚴經》分爲四帙,每帙

  取二卷,卷舉四題,讀百字爲限。尼童試經半部,與僧童同。(《金

  史》卷五十五《百官一》)

  依現在的眼光來看,金代的佛教諸宗都尚有活力。金代對佛教的認識可能也是分爲禅、教兩類的。如《補續高僧傳》卷十二《海雲大士傳》中,有元帥李七哥與海雲大師(1202—1258)間的對話:

  問日:爾既爲僧,禅耶教耶

  

  師日:禅教乃僧之羽翼也。如國之用人,必須文武兼濟。

  李日:然則必也從何而住

  

  師日:二俱不住。

  李日:爾何人也

  

  師日:佛師。

  禅者的回答仍是那麼標新立異,基本上沒有標准的回答。但從以上對話也可看出,此時的佛教律學是不昌盛的,因爲僧俗都把佛教分爲禅教二者,其不同的是表現在對二者關系的不同認識。

  金代較著名的律師有悟敏、悟铢、法律、廣恩、智深等人。

  悟敏(1057—1141),臨潢人,俗姓孫,十四歲即著掃塔衣事佛,時有普賢大師收其爲弟子,攜入京城。悟敏先從其師後從其法兄學習,禅以自悅,戒以攝人。悟敏一生中主大道場凡二十二處,禀戒者號稱爲五百萬,被賜紫服師號。其師傳在金代卓有影響,若以普賢爲戒壇宗師第一世,普賢傳窺爲第二世,窺沒而傳悟敏爲第叁世,悟敏傳于悟铢,繩繩不絕,律座益尊。悟敏于皇統元年(1141)入寂,壽八十五,臘六十五。(《補續高僧傳》卷十七《悟敏傳》)

  悟铢(

  一1154),字子平,俗姓何,臨潢人。年十五即懇求出家,父母不許,後從白溜太尉傳戒大師受具戒。悟铢通諸經論,妙義無礙,化行于平灤涿易(在今河北省)之間。皇統年間(1141—1148),被授中都右街僧錄,賜號“文悟大師”。悟铢于金完顔亮貞元二年(1154)入寂。(《補續高僧傳》卷十七《悟铢傳》)

  金代還有法律和廣恩,都以戒學聞名。法律(1099—1166)曾于皇統二年(1142)奉命度僧,後爲平州叁學律主。廣恩(1195—1243)在邢州(今河北邢臺)開元寺,著有《密蓮集》。

  第二節 元代的戒律和律學

  南宋理宗景定元年(1260),成吉思汗的孫子忽必烈在開平(今內蒙古正藍旗東)即大汗位,建元中統,並推行漢族模式的中央集權的統治。南宋度宗鹹淳七年(1271),忽必烈又正式定國號爲大元,遷都大都(今北京),1279年滅南宋,一統中國。

  有元一代,不論是其開國者還是其後諸帝,都是崇尚和扶持佛教的。據《佛祖曆代通載》卷二十二,元世祖忽必烈早年出征西國,因迷途之中偶遇一僧,開途受記,由是光宅天下,故而在統禦萬邦之後即大弘佛教密乘,尊隆叁寶。正如《元史·釋老傳》所言:“元興,崇尚釋氏。”在《元史·釋老傳》中的《八思巴傳》中說:“元起朔方,固已崇尚釋教,及得西域(指西藏),世祖以其地廣而險遠,民犷而好鬥,思有以其俗而柔其人……”此處的“俗”,其內容顯然就含有原先就深入西藏社會生活中的佛教。

  在經濟上,元朝也對佛教進行扶持。如,至元十四年(1277),忽必烈即诏告“除僧租稅”;至元二十五年(1288),允“寺院田産二稅盡蠲免之,並令缁侶安心辦道”。(《佛祖統紀》卷四十八)釋志磐說:“世祖實錄百余篇,字字句句以弘教爲己任。”(《佛祖統紀》卷四十八)文宗天曆元年(1328),又诏天下諸僧寺田,自金宋所有及累朝賜予者悉除其租,其有當輸租者仍免其役,僧還俗者聽複爲僧。(《佛祖統紀》卷四十八)而且,中統叁年(1262)、至元元年(1264)還多次設會度僧。(《佛祖統紀》卷四十八)並诏遍天下,每一歲中行布施度僧。(《佛祖曆代通載》卷二十二)所以,從某種角度言之,元代佛教整體上還有一定的規模。

  從內容上說,元代佛教分屬兩個系統。

  其一者,即是傳統的漢傳佛教系統。元代漢傳佛教北承遼金之脈,南接宋代遺緒,但元初其勢不宏。由于南宋特殊的政治格局,佛教發展受到影響,甚至在元朝征服南宋之後,南方境內竟然達到“教不流通”的程度。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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