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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律和唐代的律宗▪P2

  ..续本文上一页谎(小妄语)、骂人、挑拨是非(两舌)、与女人同宿(未发生性关系),与女人说法超过五六语、自手掘地或教人掘地(有杀生之嫌)、在军队中住宿或“观军阵斗战”、故杀畜生、饮用生虫之水、给不满二十岁的人授具足戒、与贼结伴而行,等等。

  (6)波罗提提舍尼罪,意为“向彼悔”、“对他说”之罪,是轻罪。犯此罪者应向僧中一人忏悔。有四条,如无病而接受非“亲里”(同乡或亲戚)比丘尼的食品等。

  (7)众学法,有百条。是关于日常生活的规则、礼仪,例如对衣服穿着、饮食、姿态、动作仪规、大小便姿势和处所等方面,都有明文规定。凡违犯者得“突吉罗”(与《摩诃僧祗律》说的“越比尼”相当),意为轻罪(愿意是“恶作”)。故意犯者需在上座比丘面前忏悔;非故意犯者应自心忏悔。

  (8)灭诤法,有七条。是平息僧团中发生纷争事件的做法。规定在处分犯戒事件当事人应在场;本人可以根据回忆申辩;对精神失常的比丘所犯过错不应责难不已;对犯过错者应“会彼伏罪,然后与罪”;发生纷诤时应向知情者调查等。灭诤的目的是维持僧团的和谐。

  以上八项称为“八段”,设立比丘250戒。各部律虽对戒名有不同的称法,但记述的次序大体相同。在律本的波罗夷、僧残二罪的部分,还提到“偷兰遮”罪。这是指二罪的未遂罪,性质虽算重罪,但比波罗互夷或僧残二罪稍轻,犯者应忏悔。在一些律书中有所谓“六聚”、“五篇”、“七聚”等说法。据道宣《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卷中一所说,六聚是:“一,波罗夷;二、僧伽婆尸沙(按,僧残);三、偷兰遮;四、波逸提(按,包括八段中的舍堕、单堕);五、波罗提提舍尼;六、突吉罗。”所谓五篇则是:波罗夷、僧残、波逸提、提舍尼、突吉罗。这是把前二罪的未遂罪偷兰遮去掉。七聚则是把六聚中的突吉罗分为“恶作”、“恶说”两项,但有时又特称“恶作”为突吉罗。八段基本是按律文所列戒条类别划分,五篇及六聚、七聚等则是在前述罪科基础上所作的进一步归纳。能看前页之图。

  (二)大乘戒律的传译和基本内容

  大乘戒律称“菩萨戒”、“菩萨律仪”。大乘在开始时没有自己特有的戒律,仍持小乘戒,但在以后的发展中提出与自己标榜的“自利利他”、“普度众生”的慈悲精神和以“六度”为中心的教法相应的戒律,作为对小乘戒的补充。

  在中国,从东晋至唐初译出大乘戒本有多种,但在数量上比小乘戒律少多了。在这此戒本中最有影响的有如下几种:

  (1)《梵网经》二卷,传为后秦鸠摩罗什译。上卷载卢舍那佛说菩萨的“十发趣心”、“十长养心”、“十金刚心”、“十地”;下卷讲菩萨十重戒四十八轻戒。古来多疑此经目列为伪经。隋代法经等人的《众经目录》卷五将此经目列入“众经疑惑”之中,说“诸家旧录,多入疑品”。但同卷在“众律异译”中又载有鸠摩罗什译《菩萨戒本》一卷,谓北凉昙无讖译《菩萨戒本》一卷与它是同本异译。稍后,费长房《历代三宝记》卷八著录《梵网经》二卷,此经前署“僧肇述”的经序谓弘始八年(406)罗什与“三千学士最后出此一品,梵本有一百一十二卷六十一品”,译完时弟子道融、昙影等三百人同受“菩萨十戒”[6]。同时还录有罗什译《菩萨戒本》一卷。此后的《仁寿众经目录》、《大唐内典录》、《开元释教录》等,皆沿此说。到底《梵网经》是不是伪经?后人虽有考证,但难定论。《开元录》卷四著录鸠摩罗什译《菩萨戒本》之后说:

  “初出见《长房录》。今疑此《菩萨戒本》即《梵网》下卷是。”

  从现存资料来看,这是比较可信的。梁僧佑《出三藏记集》在历代译经部分虽没有录鸠摩罗什译过大乘戒本,但在卷十一载有“未详作者”的《菩萨波罗提木叉后记》,就弘始三年(401)罗什与弟子“参定大小乘经五十余部,唯菩萨十戒四十八轻,最后诵出,时融、影三百人等一时受行菩萨道”。载“十戒四十八轻”的正是《梵网经》下卷,当即《菩萨戒本》。后世单行的《梵网经菩萨戒》也是此本。《高僧传·鸠摩罗什传》说办什译经三百余卷,虽没说译《梵网经》,但讲译有《菩萨戒本》。同书卷六《道融传》说:“请什出《菩萨戒本》,今行于世。”与罗什大约同时的竺佛念译有《菩萨璎珞本业经》二卷,其卷下所说大乘“十无尽戒”与《梵网经》下卷的十重戒虽次序、详略不同,但戒名相同。因此可以认为《梵网经》下卷即《出三藏记集》中的菩萨波罗提木叉》,也就是《众经目录》及其它经录中所录罗什译的《菩萨戒本》。至于《梵网经》上卷,可仍存疑。自然从《梵网经》下卷中一些带有鲜明中国色彩的用语来看,在传译(或选译)中是加了工的。

  (2)《菩萨地持经》十卷,北凉昙无谶译;《菩萨善戒经》九卷(另有《菩萨善戒经》一卷,早已分出单行),刘宋求那跋陀罗等译;《瑜伽师地论·菩萨地》(卷三十五—五十部分),唐玄奘译。这三经基本上是同本异译,但详略不同。《地持经》卷四、五的“戒品”与《师地论》卷四十至四十二的“戒品“内容相同,皆有从中分出的《菩萨戒本》流行。它们与《梵网经》不同,只讲四重戒(或称“他胜处”),轻戒虽多有相通之外,但属不同体系。至于求那跋陀罗所译一卷本《菩萨善戒经》,则在四重戒之前,加上杀、盗、淫、妄语四戒,其它与《地持经》、《师地论》所述戒条大同。

  长期以来,直到今天,在中国佛教界最流行的大乘戒律是《梵网经》,而《地持经》、《师地论》的“戒品”及以后《瑜伽师地论·戒品》虽不人大力提倡,但佛教界授菩萨戒仍依据《梵网经》。《梵网经》真也罢,假出罢,或半真半假也罢,它从南北朝以来已广泛流行佛教界,这是历史事实。因此,讲到中国佛教的大乘戒律,必须首先介绍《梵网经》。下面扼要介绍此经的戒条,并顺便对《瑜伽戒品》系统的四重戒和有关“三聚净戒”的内容略加介绍。

  十重戒,也称十波罗夷戒、十无尽戒,包括杀、盗、淫、妄语、酤酒(卖酒)、说四众(比丘、比丘尼和男女居士)过、自赞毁他、悭惜加毁(悭吝不施舍,反而辱骂贫穷求乞者)、嗔心不受人悔(愤怒打骂人,又不接受别人悔过和解)、谤三宝(佛法僧)十戒。与小乘戒只从外在行为、语言方面来约束僧众形成鲜明的对照的是,大乘戒是从身、口、意三个方面提出戒规来约束僧俗信徒。第八、九二戒的开头说:“若佛子自悭,教人悭,悭因、悭缘、悭法、悭业”;“若佛子自嗔、教人嗔,嗔因、嗔缘、嗔法、嗔法、嗔业”,都是着眼从心理上提出禁戒要求的。一个是要求克服贪欲,制止悭吝之心;一个要求克服嗔恚,制止愤怒情绪。《梵网经》在十戒中都相应提出心理要求,如第一杀戒要求“应起常住慈悲心、孝顺心,方便救护一切众生;”第二盗戒要求“应生佛性孝顺心、慈悲心,常助一切人生福生乐”……唐智升《开元释教录》卷十二说:“菩萨净戒,唯禁于心;声闻律仪(按,小乘戒),则防身语。”是强调大乘戒更注重从思想上制约信徒。

  《瑜伽戒品》只有四重戒,称四“他胜处法”。“他”指“恶”,“他胜处”即“恶胜处”,意为重罪。不犯他胜处法,即为持戒波罗蜜戒。此四他胜处法相当《梵网》十重戒的最后四戒所说的重罪:(1)“为欲贪求利养、恭敬,自赞毁他”;(2)“现有资财,性悭财故,有苦有贫无依无怙正求财者,来现在前,不起哀悯而修惠舍”;(3)因为愤怒,不仅口出粗言,而且打众生,“内怀猛利忿恨意乐”;(4)信解“像似正之法”(曲解以至篡改佛法,建立异端教派),并且进行宣传。应指出,这不是表明《瑜伽戒品》否认《梵网》其它重戒,而是因为在其“三聚净戒”的“律仪戒”中已包括小乘戒,而在小乘戒中已大体包含其它六戒。

  四十八轻戒,在《梵网经》中简称“四十八轻”,犯戒属“犯轻垢罪”。其中有不敬师友戒、饮酒戒、食肉戒、食五辛(葱蒜等)戒、心背大乘戒、担任国使戒、放火戒、报仇戒、不供养大乘经典戒、为名利而破坏佛法戒,等等。按戒条细加分析,实际上远不止四十八条。在戒文中反覆强调的有“孝顺心”、“慈悲心”等。

  《瑜伽师地论·戒品》原文并没有明确地讲有多少轻戒,1930年支那内学院校刊的《藏要》本《菩萨戒本》分为四十三轻戒,以内容看,有许多戒条与《梵网》轻戒相同或相近,但自体系,禁戒范围没有《梵网经》的广。律学有“遮”、“开”两个概念。“遮”是制止,禁止做;“开”是开戒,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做而不算违戒。《梵网经》有遮而无开,即要求绝对按戒条去做。而《瑜伽戒品》对持戒的要求有较大伸缩性,遮开结合,对许多戒条都规定在何种条件下可以不受戒条制约,做而不算违戒。杀、盗、淫、妄语在《梵网经》中属重罪,规定违犯者即是犯波罗夷罪,当失掉僧俗信徒资格。但《瑜伽戒品》却规定在某些场合可以违犯:见人劫财害命,或见人想杀害比丘菩萨,可以杀死此种人;见人窍盗寺塔中的财物,可以强力夺回;在家居士为老化“习淫欲法”之女,令其弃恶从善,可以“随其欲”而行淫;为解救遭难众生,可以“故说妄语”。以上不仅不算犯戒,而且因为对众生有利,据称还“多生功德”。其它轻戒也有遮有开。

  大乘佛教为强调“自利利他”、“普度众生”的宗教实践,用戒的名义把它的全部教义统摄为一个整体,称之为“三聚净戒”。三聚净戒,意为三类净戒,包括律仪律(或摄律仪戒)、摄善法戒、饶益有情戒(或摄众生戒)。(1)律仪戒,包括比丘戒、比丘尼戒、正学女(式叉摩那,从沙弥尼到比丘尼之间学六法戒者)戒沙弥戒、沙弥尼戒,“广则无量”(隋慧远《大乘义章》卷十语),概言之,即一切大小乘戒。(2)摄善法戒,修持有助于达到最高觉悟的一切佛法,主要是修持布施、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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